㈠ 加盟奶茶店被骗,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连锁加盟店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营方式,例如许多加盟者被骗的奶茶店加盟。由此看来,虚假宣传和夸大商业是许多企业家促进投资的手段。如何保护特许连锁经营权呢?
㈡ 加盟了奶茶店,加盟费能要回来吗
加盟费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很多因素,一个是有没有权利要,另一个是公司有没有钱。
第一,要看签约时氏饥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或者已经开店经营的,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扒核散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装修费、设备费、物料费、租赁押金租金等及侵权赔偿金额。需要保存好全部的证据材料,包括:加盟合同、加盟费收据或者发票、商标侵权被判承担责任的生效判决书、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等。
建议广大加盟商在加盟前应当要求加盟公司出示商标注册证,做好相应的投资风险防控,避免投资损失。
以上分析完,接下来就是公司有没有钱的问题了。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没有财产的,那加盟商很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所以走法律途径也要讲究策略,有几个小窍门。
1、向法院起诉时,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把公司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的,如果(1)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加盟费、物料款等的;(2)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已经有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的;(3)公司被股东恶意注销春氏的等情况,也可以把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在起诉时,建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房子、车辆等均可)进行冻结、查封等,防止公司及股东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4、如果经过法院查控未发现公司名下 有财产的,在终止本次执行后,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另案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㈢ 半年前和私人签了一个奶茶的市代理,合同里是共同开发,现在对方不开发了,怎么办
半年前和四人抢了一个奶茶的是代理,合同里是共同开发性在对方。我觉得如果合同里是共同开发的话,还是要按照合同里的方法来。
㈣ 从四川到杭州加盟奶茶店,男子想退11万加盟费,后来怎么样了
本来别人不同意退加盟费,后来闹开了之后还是退还了加盟费给他。
㈤ 奶茶加盟店的各种骗局,如何避免奶茶店加盟骗局,奶茶
避免奶茶店加盟骗局方法:
1、先去奶茶加盟店购买他们的奶茶,自己亲自品尝他的味道,先确定加盟品牌的奶茶味道是否合适。
2、上网去查下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过,办公地点是否跟注册地点一致。如果都是正确的那说明不是骗子公司;如果信息不相符合,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3、网上搜索下大家对该公司的一些观点与言论,当然最重要的差事要加上自己的观念判断,不能全听网友的言论。不过当一搜索该公司全是一些负面的消息的话,那么该公司十有八九也是有问题了。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去公司总部去考察下,看看公司的环境,看看公司的奶茶产品,公司的配置等等。一般只要是骗子公司都是不会让你去公司实地考察的。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慎重了。
(5)奶茶特许加盟合同尚未履行扩展阅读
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的方法:
第一,应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重点了解企业是否已经通过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如出示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信息的书面资料,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核查上述证书、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索要发票。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四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货款等。所谓的加盟费,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教育培训、品牌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管理费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
第三,特许人供货的质量、价格及方式问题。
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从特许人处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是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统一管理及服务质量所做的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这点往往是特许人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第四,特许经营授权范围、授权地区的权利保障问题。
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为其加盟商的运营利益,都会对其经营资源的授权范围、授权区域等做出合理的划分,从而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利。
第五,对于被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条款应尽可能详细。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这些事项的内容,在很多特许经营合同中这些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同时也是对被特许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但通常合同中,会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特许人的有关规章、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关于违约事项及罚则条款。
由于加盟合约多是由特许人所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事项及罚则上,通常会多列出针对被特许人的部分,而对特许人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少量提及。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在相关条款中对其限制要求。
第七,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但总部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实践中,总部经常使用的理由是:进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合同签订后,加盟商未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没有将开店地址、照片等发往总部处备案。
第八,在特许合约签订之前,应就合同的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如特许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被特许人,一旦将来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可能会因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㈥ 奶茶店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首先需要在保持冷静期的情况下收集加盟投资的相关证据,首先是加盟的时候签订的合同,其次是加盟交钱的汇款记录,最后是在跟对方公司交涉过程中产生的聊天记录或者是录音,最好是还没有开店的,有了这些之后就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追回加盟费的损失了。
奶茶店风险投资的原因
但对于该合同是否完全履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守约方仍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如加盟商无法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加盟这种看似无门槛的投资方式,其实其投资门槛是非常高的。而很多不良加盟品牌会用各种套路来吸引创业者加盟,加盟商因缺乏对市场的判断和对加盟项目的了解,最终血本无归惨淡收场。
市面上许多企业或者是公司都是不具备招商加盟的资质,都不属于特许经营加盟,所以在许多人选择加盟时便会遇到这些霸王合同,霸王条款,黑心商家。
㈦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签了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上我要求改成定金给予退还,不想加盟了,可以退吗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签了定金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想加盟是不能定金的。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㈧ 加盟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因为特许加盟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加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经济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加盟。对于这种情况,加盟者可以与特许企业协商允许合同进行转让。但转让必须经过特许企业的同意,而转让后的承买者资格由特许企业进行认定,同时加盟者须向特-许企业支付一定转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