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火锅连锁加盟品牌哪家好
口味: 1-10 洞庭火锅,渝味晓宇火锅,秦妈火锅,猪圈火锅,渣渣火锅,刘家佳码头老火锅,大龙火锅,渝中记忆火锅,渝山洞火锅,黄姐火锅。
名气:1-10 小天鹅火锅,秦妈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刘一手火锅,德庄火锅,桥头火锅,渝中记忆火锅,乡水源火锅 刘家佳码头火锅 渝山洞火锅。
规模:1-10 德庄火锅 秦妈火锅 渝味晓宇火锅 小天鹅火锅 刘家佳码头火锅 刘一手火锅 渝中记忆火锅 孔亮火锅 巴将军火锅 桥头火锅。
B. 成都火锅店加盟哪家好
一、味蜀吾成都火锅
加盟费用:20-50万
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火锅代表性知名企业,是一家正宗川味火锅加盟连锁餐饮管理企业,旗下10余个餐饮品牌,全国500多家店,1000人团队,建立完整的火锅加盟扶持体系及完善的生产供应链,为加盟商的投资提供有力保障。
☆加盟优势:
1、产品支持:总部重金研发新菜式,使菜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拥有强有力的品牌竞争力。
2、运营支持:总部派督导巡店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总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3、培训支持:总部非常注重对加盟商的培训服务,全力为加盟商提高运营管理等能力,使得加盟店能有条不紊的运行。
九、大龙炎成都火锅
加盟费用:20-30万
旗下拥有大龙燚火锅、大龙燚火锅外送、大龙燚随身锅、包煮婆火锅菜、如在蜀老火锅、说茶要茶等自有品牌,2018年,还和成都人气餐饮品牌集渔泰式海鲜火锅、牛华八婆麻辣烫、独门驿烤肉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无数国内外大牌明星频繁光临,数次被知名媒体争相报道;排队是常态,麻辣是特色。地道成都火锅的麻辣锅底和绿色安全的食材迅速俘获无数好吃嘴,一跃成为行业翘楚。
☆加盟优势:
1、产品支持:成都火锅加盟这个投资模式自问世以后就不断对火锅爱好者进行调研,并研发出很多种能够被众多火锅爱好者钟意的菜品,吸引来源源不断的客流。
2、运营支持:总部拥有非常精锐的运用团队,能帮助加盟商解决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3、培训支持:总部为加盟商提供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升加盟商的能力,是加盟店盈利的重要保障。
十、袁老四成都火锅
加盟费用:20-40万
重庆袁老四火锅不断钻研、学习,坚持以优质的新鲜食材、独特的原料配方、现代化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服务,为消费者打造舌尖上的麟肝凤髓。
袁老四火锅秉承传统火锅“原生态”之精髓,结合“火锅不仅是一种美食,更是聚会文化”的理念,将新鲜、美味、健康、生态的味觉体验与欢乐、舒适、放松的休闲环境融为一体,形成独具特色的袁老四风格传统老火锅。
☆加盟优势:
1、技术支持: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团队,培养和储备了专供直营店和加盟店技术支持团队,随时满足技术性支持服务。
2、团队优势:公司员工高度专业,平均拥有10年以上相关部门工作经验,严格的团队管理,定期培训。
3、运营优势:袁老四在成都和重庆耕耘多年,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形成了独特而又科学的火锅店经营管理模式。。
C. 加盟火锅食材店
加盟火锅食材店的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2、认同火立方火锅的品牌、经营理念、未来前景和特许经营模式,并能维护火立方火锅加盟品牌形象;
3、具有投资与经营所具备的资金能力,拥有良好的信用和商誉;
4、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能遵严格遵守加盟合同;
5、具有相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6、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脉关系,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7、愿意参加火立方火锅加盟总部培训和接受总部管理及指导,配合火立方火锅加盟总部的市场运作;
8、热爱餐饮事业,并能保持全身心的投入。
D. 成都火锅培训费用
3000左右
成都火锅培训介绍:
火锅一般而言,是以锅为器具,以热源烧锅,以水或汤导热,来涮煮食物的烹调方式,同时亦可指这种烹调方式所用的锅具。其特色为边煮边吃,或是锅本身具有保温效果,吃的时燃蔽候食物仍热气腾腾,汤物合一。世界各地均有类似的料理,但主要在东亚地方皮轿州特别盛行。
火锅采用原生态的材料,秉承传统的制作工艺,不添加任何香精色素。火锅的配方是由中国火锅大师根据流传百年的私家秘方,融合各派火锅精华,集众家之长,一经重新推出,就获得全国各地美食爱好者的青睐和市场轰动。
E. 餐饮加盟培训时需注意那些
如今,随着各种餐饮洋品牌的陆续进入中国,国内很多自主品牌的餐饮公司也走上了特许加盟的扩张之路,那么特许加盟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总结了自己所参与过的特许加盟的起草、谈判直至最终签字的过程心得,同大家分享和讨论。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
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
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