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认定为传销的TST4月仍在招代理,为何没能斩草除根
原因有两个,一是许多人仍然幻想发家致富,二是tst庭秘密的代理商迫切希望回本。
明星拥有副业者不在少数,但是部分明星开展的副业却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其中包括tst庭秘密。该品牌的主要负责人为张庭和老公,两人一直都在电商平台直播卖货,Tst庭秘密代理商不计其数,还伴随着成本和销售价相差甚远的状况。
随着相关媒体曝光tst庭秘密存在着虚假销售和传销后,许多网友才真正了解到该品牌的发展史。张庭和老公结婚后,并没有回归影视行业,反而一心一意直播卖货。也许是直播卖货利润很大,也许是张庭和老公迫切希望赚钱,于是两人推出tst庭秘密,并邀请多位明星为其站台。现如今,Tst庭秘密仍然招收代理,却引发无数人关注。
总的来说,当我们面对不同的选择机会时,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分辨信息真伪。部分传销组织伪装成微商,代理商赔的精光,品牌负责人却一夜暴富。
2. 加盟店合同进货任务未完成如何处罚
按合同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公司单方面违约或者强行定制不公平条款,可以不执行,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
加盟指参加某一团体戓组织。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
3. 交了三千多块钱做淘宝加盟代理商,两个月了一件卖不出去,我该怎么办,怎样能把钱要回来
别指望了,这种几千块钱就能加盟的绝对是忽悠新手卖家的。。稍微正规店的加盟商至少都是5万起的价格。。。这钱是肯定要不回来了,你随便问个老卖家,3000块钱怎么可能加盟。。。只能吃一堑长一智了。。花钱买教训吧
4. 品牌加盟的失败原因
对于品牌加盟的管理,所谓成功的范例有很多,但对于不成功品牌的分析尚不算多——鉴于此,如果有针对不成功品牌的深思,你就会对成功品牌的建立充满信心,因为,不成功的品牌是我们品牌建设过程中最直接的镜子,面对它,我们看到的是直观的品牌生命:
1、现代加盟商更关注的是自身的利润获得,加盟品牌的最终目的,就是扩大利润目标,但现实加盟商往往无法做到与品牌方的充分融合——加盟商没有认为自己加盟后就是要和品牌人是共同的利益意识。
2、加盟商对品牌方要求较高,认为加盟一个品牌就是要低投入高回报,这就必然使加盟商在自身无法达到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将过于理想化的目标实现完全寄托在品牌方身上——总想用最低的投入来获取最高的回报。
3、加盟商自认为有一定的区域零售经验,往往有选择地参加或不热心参与品牌方的统一推广,更不愿意高透明度地接受品牌方的管理——加盟商容易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
4、本位主义是加盟商的一个习惯,往往在面对品牌方全国整体发展策略时,加盟商考虑的只有自己区域的利益,这样就会影响品牌方全国统一策略的实施——在区域发展的问题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品牌的整体战略。5、品牌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人才的匮乏,当今商业竞争的激烈,以及品牌扩张的需要,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员工素质的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品牌的要求。
6、信息时代的今天,加盟运营管理依赖的是畅顺的信息交流,而加盟商往往是不愿意以透明和高速的信息交流来配合品牌方的运营管理——不愿配合品牌方的信息反馈要求。
7、行业自律以及加盟商自身的规范经营,也成为加盟商品牌加盟过程中尴尬瓶颈,部分加盟商以加盟实力品牌为名,日常经营中,掺杂其他品牌货品、私自窜货,恶性竞争、甚至是搞价格欺诈。“挂羊头卖狗肉”——掺货、造假、窜货和价格欺诈——致使品牌方疲于内部的整顿,而无暇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1、难以找到条件符合的合作加盟商——虽然对实力品牌有意向的加盟商众多,但面对与品牌方融合共进的时候,加盟商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多,合作到一定阶段,加盟最初的信赖和热情已大打折扣,所以,往往是否能拥有众多志同道合的加盟合作商,就成为了品牌加盟成功的关键。
2、很难解决自营店和加盟店的矛盾——品牌方在发展加盟的同时,往往也会在合适的区域拓展自营店,但管理和服务上往往会更加关注自营店的运营,这样势必对加盟店的管理无法做到完全一致,也会令加盟商产生加盟只是加盟,不会得到品牌自营店般的同等支持。
3、人才建设的问题,无法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务——品牌方和加盟商同时面对的最严重问题就是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建设的问题,人员的流动加上优秀人才的缺乏,致使品牌方对加盟商的服务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无法提供给加盟商满意的服务。
4、生产和库存的矛盾制约了经营——品牌方生产的持续性以及对市场销售信息的有限把握,往往令品牌方的库存压力巨大,时间一久,新品上不来,旧款卖不出,这样也同时制约了生产的满负荷运转,生产和库存的矛盾,最终的结果就是令公司经营无法持续长效发展。
5、对市场信息的把握速度和开发生产速度之间的矛盾,影响品牌的市场反应速度——品牌公司对市场信息的真正把握往往是滞后的,而产品生产的开发往往也是封闭的,这就造成了生产的新产品并不一定是市场所急需并具有竞争力的,从而导致品牌的市场反应的迟缓和无效,甚至造成新品积压。
6、公司自身长期目标的缺失,使品牌发展模糊——品牌公司往往关注未来几年的品牌发展目标,而不明晰公司品牌长期目标的定位和实现,这就令公司的持续发展理念和具体实现措施变得模糊,表面看是不影响现行的品牌管理,但实际上长期目标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现行品牌运营的实效。 品牌加盟运营过程中品牌与加盟商上的矛盾,致使品牌加盟发展存在巨大的:
1、资金的投入,进货不对路的销售。加盟商进货往往是随机性较大,对自身的店内销售也没有真正的深入分析,尤其是对现有自身货品结构的调配也不尽合理,所以从品牌方进货时,采购的货品经常会产生积压,资金受限。尤其对加盟ITM实体店来说,是最大的障碍,由于ITM店并非是统一配货,而是由加盟商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选,这种决策权使加盟商往往未经市场调整和选货思考,盲目定货,幸运的是,ITM店较传统店面的压货程度不大,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和后果。
2、没有品牌的文化和核心价值。加盟商习惯性的依赖品牌方投入全国性或至少是区域性的广告,用明星代言等形式,从而忽略品牌自身内在的文化挖掘和核心价值。靠广告打品牌的有效性已时过境迁,现代品牌的有效运营,更注重的是品牌自身的核心竞争和品牌文化内涵。比如,ITM战略体系的创始品牌索妃雅在进行推行中,就从未花过一分钱的传统广告费用,但其受创业者的关注程度却相当高。
3、加盟商对于加盟产生错误认识的根由往往是在品牌公司自身,除了产品再也没有别的附加值,这样加盟商就不会把你当做品牌。以生产型转为品牌运营的公司,往往在产品上有优势,从而也会有大批客户会主动寻求加盟合作,但真正合作后,就会发现品牌方不能做到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除了产品外,没有系统的品牌运营支持体系,这样,加盟商最终还只是把品牌方当做供货商而已,品牌之说就只能说是一厢情愿。 品牌运营的失效,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直接导致加盟商退出,分析如下:
1、加盟商没有得到真正的提升,也没有很高的经营利益,尤其是加盟初期,期望值很高的加盟商,往往最终会成为最早一批的退出者。
2、同行品牌管理能力的持续增强,更具吸引力的品牌效应以及市场表现,使加盟商失去耐心和信心,而决定加盟新的品牌。
3、资金不足,在预期不能达到盈利水准或者没注重成本的投入,而无力继续经营。
4、对品牌忠诚度丧失,由于加盟者的文化素质不同,尤其在不理解品牌总部的制定策略的时候,就对产品的价格、服务、广告、促销手段等不认同,而自身也无更好的应对建议和措施。
5、盈利和发展较好的加盟商,也会因品牌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而退出。
6、加盟商退出,说明品牌方没有或者失去了有力的武器——满足加盟商的盈利、发展、文化要求。 面对品牌加盟的管理“瓶颈”,做为品牌方当务之急,要真正采取行动,理清思路:
1、抓住品牌的核心——是向消费者兑现利益承诺——功能性+情感性+自我表现性
2、掌握品牌营销的关键——充分体现品牌的核心价值——明确目标市场、确定区别于竞争品牌的核心价值——在营销活动中,坚定不移地贯彻、从而达成实现。
3、通过营销整合,把品牌的核心价值传达给目标消费人群,培养目标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
4、建立一个完整的贯穿整个通路链的营销管理体系,以保证品牌营销的成功。
5、给加盟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强大的服务支援系统——盈利保障和风险规避系统——产品品质保障系统——产品开发和更新系统——物流供应系统——人才甄选和培训机制。
加盟管理经营的核心是科学、完善、细致、周密的管理体系,为了品牌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面对品牌发展中的“瓶颈”,如果我们克服它,我们就会盈得机遇,把握机遇,持之以恒,必然会创建卓越的国际品牌,为此我们任重而道远——路已经在我们脚下,我们唯有坚实地向前迈进!
5. 加盟大品牌卫浴完不成任务会被撤销吗
会的。
市场加盟模式有二种一种是加盟品牌区域代理制。一种是加盟品牌合伙模式。二种加盟模式区别是。权力不一样。任务不一样。营销主体不一样。义务不一样。权力不一样是指加盟品牌区域代理制是给你产品让你在某一个区域经销。品牌商不会给你丝毫他发展的红利。
只有自己销售产生利润才是自己的。而品牌合伙人却是自己销售利润是自己的。自己所在区域的经销商或者业主自己购买都有其提成。品牌商发展红利也跟你一起分享。也就是说品牌有加盟商的一份。加盟品牌区域代理每年有任务完不成就终止合同。加盟品牌合伙人没有任务。营销主题不一样传统加盟后都是是加盟商自己打广告自己跑市场自己拉订单。举步维艰。
而加盟品牌合伙人后是品牌商采用团队互联网营销系统自动导流自动分成自动分享。给你带来客流带来订单。和你一起做市场做品牌。让你加盟就意味着成功。如奥力星不锈钢橱柜品牌。
所谓的加盟授权,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收取保证金是品牌方的保险措施,无可厚非。很多品牌都要让加盟方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承诺达到一定条件后才归还。这里也要多加注意,如果保证金的金额过大,就要警惕是否有骗取保证金嫌疑。保证金的缴纳一定一定要签订在合同里面,并且注意里面哪些条款是涉及到不退保证金的,也要跟品牌方沟通,免得到时候被品牌方一个理由就把保证金给拿走了。
6. 做服装加盟店,代理商跑了,我们被骗了,如何挽回损失
建议拨打12305消费者权益热线,保留相关交易证明,希望你能够维权成功,让跑路的代理商得到法律的制裁。
现如今服装加盟是很多人创业的首选,市场上也诞生了很多不错的服装品牌,比如卡蔓、卡姿、红凯贝尔等,但是市场上也有一些鱼目混珠的服装品牌,打着招商加盟的旗号骗取创业者的血汗钱,那么面对此类服装加盟骗局我们该如何应对呢?女装网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他们骗人的手段是怎样的呢?
7、你如果看了他们的网站想了解一些他们加盟的理事项,打电话到公司,他们不会等你问什么就说你如果有兴趣就来公司考察吧。你们想一想,到了他们的地盘,就是他们做主了。怎么骗都是正常的。所以如果有这样的公司说你最好来公司看一看,这样也要小心了。可能你到了他们的公司不会加盟但是宝贵的时间和路费也不少呀。
8、若你稍有小心,问他们有没有什么成功的加盟店,在什么地方,有没有电话,他们就不会告诉你,统一的回答方式就是来公司现场考察,要不然告诉你的就是离你比较远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想让你去看,不想让你从其他的方式了解他们的情况。但是你如果真的想了解我有一个方法就是你可以到淘宝网上,相信一定可以找到这样的加盟店在网上销售。你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加盟店,再打电话问一问。我这次走了许多加盟店就是通过这个方式找到的。
9、你如果真的到了那个公司,说明这个招商人员在电话中的态度和诚意是比较好的,你才会去。但是你也要小心。要从几个方面了解这个公司的实力。第一货物的品质,第二货物的价格,第三公司的经营执照。如果你想加盟某一项目,千万不要只看一家,这是你一定失败的原因。
10、如果你要加盟某一个项目千万不要交一分钱以上的金额给这个公司,不然你一定死定了。当然要交的话,一定要交给你确信是没有问题的公司。
11、按照国家的一些法律,要做加盟的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直营店,如果没有。你根本就不用考察什么了。就是假的。就是违法的,你就可以直接找他们所在的当地工商局,举报,说不定还有奖励呢!
12、如果受骗者就要马上报警!当然,在网上还有许多好的加盟商,千万不要以偏盖全,此文章只是想提醒某些冲动型的年青人。
以上就是女装网小编总结的服装加盟骗人的一些手段了,希望大家看了有收获,更多关于女装加盟方面的知识,欢迎关注女装网,最专业的女装加盟门户网站,网址就是上面图片中的水印。
7. 区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钱吗
区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钱吗?本案原告自营门店已开张经营,后因亏损而自行关闭,并非被告所导致,判决加盟费不能退案例如下:
2018年7月21日,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就原告加盟被告的**品牌在某某区享有特许经营权进行了约定。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作为特许人并未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被告没有尽到招商义务。原告区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退还加盟费250000元、保证金2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等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特许经营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关于“特许人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相关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并非合同效力受到否定,且该条并未规定被特许人享有解除权。
就本案而言,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虽未办理特许经营登记备案手续,但被告于2019年8月9日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特许经营登记备案手续,备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特许经营登记备案手续亦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基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原告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请能否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项目标识等经营资源已给原告使用,并对原告员工进行了培训,原告的自营门店亦已开张经营,后因经营亏损而自行关闭了该自营店,合同终止并非被告所导致,根据合同约定,非甲方导致本合同终止,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特许经营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
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如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无违约情况下,拆除品牌标识并提供拆除照片,退还保证金。本案中,原告虽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但其按时支付了特许经营费、保证金、管理费、物料费、装修费、设备费等费用,在关闭其店铺时,拆除了门店所有与**品牌相关的装修装饰,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且保证金不计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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