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加盟纠纷,也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基本上以合同条款为前提,基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来寻求解除协议或撤销协议的证据和规定,同时就对方违法违规的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㈡ 律所代理了一审以后,如果二审不做代理合规吗
合规的,律师代理是双向选择,可以只代理一审,也可以一审、二审都代理。
㈢ 合同纠纷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明显的冤案,当时由于经济困难没有申请再审,现在已
如果是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你可以随时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㈣ 民法典加盟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诉讼期限一审均是六个月,二审均是三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院长延长审限,并且还存在程序上的中止审理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㈤ 我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的纠纷
当初签订代理合同时没考虑到二审可能改判低于一审判决的数额吗?
代理费按照二审的判决结果的4%收取。你认为应该怎么理解?
㈥ 加盟店如果合同上面没写什么情况下退或什么情况下不退,如果退盟的话,加盟费还会退吗
签了合同不想加盟了,可以退款吗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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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 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 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 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㈦ 两工厂诉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走向如何
虞军红
案情简介
2002—2003年期间,外贸个体户甲某通过香港某公司承接了金额为50万美元左右的服装订单。甲方通过与杭州乙进出口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的方式,委托乙公司代理甲方将货物出口至国外。而在国内的服装生产环节,甲方通过自己以及雇佣的人员将50万美元的订单交由大约8—10家生产工厂进行生产。
在众多的生产厂家中,A工厂共计为甲某生产了价值人民币34万元左右的服装,B工厂为甲某生产了价值约为人民币53万元的货物。货物通过乙公司代理出口后,甲某共计从国外客户收到款项约为人民币200万元。甲某通过乙公司将上述款项分给了各个生产厂家,但由于国外客户没有将全款汇入,导致各个生产厂家均没有收到足额货款。2005年,A工厂、B工厂以开具给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乙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已经申报退税等证据在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为乙公司与工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家,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此后,又有四家生产工厂先后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上述两个案件以及其他四家生产工厂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争议的焦点是A工厂、B工厂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是否需要向A工厂、B工厂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上述争议焦点可以延伸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涉及外贸出口代理合同的纠纷中:(1)在委托方(本案中的甲某)未向第三人(本案中的A工厂、B工厂)告知受托人(本案中的乙公司)情况下,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受托人承担买卖合同责任?(2)受托人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以应当由委托人甲某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3)存在受托人乙公司、委托人甲某、第三人A工厂和B工厂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4)增值税发票在证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问题上的证明力如何?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对抗增值税发票的证明效力?审理判决
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A工厂、B工厂分别起诉乙公司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后,均作出驳回原告即A工厂、B工厂诉讼请求的判决。其主要理由是A工厂、B工厂尽管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且乙公司也已经将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和出口退税,但是乙公司提供的包括甲某的验货报告,甲某出具的证人证言,甲某在业务过程中与A工厂、B工厂的联系函件等证据,足以说明A工厂、B工厂并非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或者加工合同关系,A工厂、B工厂应当向甲某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后,A工厂、B工厂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两个不同的合议庭分别对两个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经二审法院审理后,A工厂与乙公司的案件,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判决。该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A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由乙公司收取,且乙公司已经用于抵扣和退税,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乙公司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B工厂与乙公司的案件,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二审判决的重要理由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抵扣与退税只是外贸出口代理中的操作惯例,并不能说明B工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说明其只是代理人的身份,且货物的生产、交付等过程均未参与,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