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许加盟许可证怎么办理
我国要开展特许经营,需要有两家或以上直营店,并经营一年以上,并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你决定发展特许经营时,你决定授予受许人的权利总和就是特许经营权了,它是以企业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权利束,具体有哪些权利全看特许人拥有哪些权利,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至于如何取得这些知识产权,建议你学习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不知你是否文开展特许经营需要什么程序或手续,如果是建议你参考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是不是要开展特许经营,何时开展特许经营是企业的一种战略选择,需要慎重分析,且开展特许经营也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如如何设计特许经营权,如何起草特许经营合同等,建议学习相关知识或找特许经营第一网咨询。
只有有了特许经营加盟许可证,被特许人才可以进行特许经营,被特许人一般拥有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机密等等。这些跟政策相关的东西,自己最好还是要多学习一下跟这方面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或者管理条例之类的,这样就可以对这方面多一些了解,也方便以后自己在办理这些证件时更顺利。
② 连锁加盟资质怎么办理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
特许经营备案就是连锁加盟资质,也就是特许加盟许可证。
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是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具体办理特许加盟许可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第一、连锁加盟资质条件。
从事特许加盟活动要设立2个直接经营的店铺,且要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年。
第二、连锁加盟资质所需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特许加盟许可/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10)申请特许加盟人的书面承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③ 特许加盟备案要怎么办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需要“两店一年”证明材料、合法合规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证明等,并且上述材料还需要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特定形式,一般需要通过初审、复审后才能在商务部网站公示,获准备案。
每个省份的要求不一样,大致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好所有的材料;
第二步:在网上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
第三步:现场交接材料,备案公示。
④ 只需五分钟,学会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流程
目前,很多人对商业特许经营还很陌生,甚至许多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行为的认识也存在很明显的不足。因此,市场中经常用“特许加盟”、“特许连锁”等概念代替特许经营,特许加盟也就变成了特许经营的别称。特许经营权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在我国,行政许可事项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但现行条文并未规定特许加盟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这一证书,我国没有特许加盟许可证。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虽然不存在特许加盟许可证这个证件,但是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还是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具体办理特许加盟许可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特许加盟许可证办理资质。
从事特许加盟活动要设立2个直接经营的店铺,且要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年。
二、特许加盟(经营)备案时间。
特许人须在自第一次订立特许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行政单位范围内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应当向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跨省从事特许加盟活动的,需要直接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申请备案。
由此可见,商业特许加盟备案属局态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从事特许加盟企业(即特许经营企业)如不申请备案,面临的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办理特许经营备案三、特许加盟备案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特许加盟许可/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10申请特许加盟人的书面承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特许加盟人的书面承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四、特许加盟许可证(特许经营备案)信息网络张榜公示。
2015年以前,商业特许加盟许可证(特许经营备案)没有纸质的公式方式,需通过网上申报及公示,由商务部部门具体负责。由于,这种方式桐唯源在目前的互联网环境真伪难辨,2015年商务部最终决定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的企业均由商务部出具认证铜牌和认证证书,并且2015年3月9日前已经申请特许加盟认证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补充追认。
因为商务山弯部的这一铜牌和认证证书,大家都以为特许经营备案认证证书就是特许加盟许可证。但是这是个于法无据的误会,特许加盟备案认证是一种认证,不是许可,认证证书更不等同于特许加盟许可证。
⑤ 如何一步一步实施小吃加盟店开店步骤
1、选对小吃种类。做小吃,重要的是有市场。如何判断小吃种类有没有市场?做个专业的市场调研就能知道结果了。在创业过程中,很多小伙伴觉得做调研是一件麻烦又繁琐的事情,殊不知,很多市场信息的获取都是从市场调研中获取到的,这是数据分析的先进和优势体现。
2、选对店面地址。想要小吃店生意好,选择店面位置也很重要。一般来说,小吃店的选址有这样几个选择,一个是学校附近,学生较多,消费能力较大;还有一个是商业街附近,人流密集,只要小吃店味道好,不愁吸引不来顾客。
5、增加营销渠道。小吃店除了线下经营以外,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销售。现在常见的线上平台有:美团、饿了么、滴滴等等,我们都可以尝试将店面与产品放上去,不仅可以扩大品牌影响力,还能增加收益。
在加盟过程中如果您有疑问,可以参考中国加盟网推出的“加盟六步法”,减少加盟风险。
⑥ 加盟连锁特许经营资格怎么办理哦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
办理特许经营备案需要的基础条件:
1. 首先要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只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项条件,通常被称为“两点一年” ,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的欺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须在自第一次订立特许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10)申请特许加盟人的书面承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⑦ 我如何让别人加盟自己的连锁店
何谓加盟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 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 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 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 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 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 遗漏 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 夸大 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近年来,国内连锁加盟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连带吸引大量的投资加盟者加入此一行业,然对有意投资的加盟者,在面对众多的加盟品牌时,究竟应如何选择方为上策?中华民国加盟促进协会秘书长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几点做为参考。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写清楚权利和义务,别到时候搞不清,合同写清楚点。
⑧ 加盟连锁特许经营资格怎么办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商业特许经营申请程序
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加盟合同样本空白电子档原件.另合同样本需含冷静期条款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 市场计划书;
(五) 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注意事项
1、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4、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力度,监督检查在本地区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人员、中介平台等,大力整顿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对不主动备案、不诚信备案、不按时提交年报的企业,要进行约谈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公示;对其他部门在行政监管或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