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如下:
1、人员及资质。开药店要求有3人以上的人员组成,其中要有1人是药师或者是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若是能有执业药师或者从业药师则更佳。同时所有药店从业人员都要获得《药店从业人员上岗证》。
2、经营场所。要在合适的位置有合适开药店的店面,店面情况要向药监局报请药店筹建申请,由药监局派人查看,若是符合要求就会发送同意筹建的批文。
如果是在城里的话,要有40平米以上的经营空间,其中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米;如果是乡下的话,仓库可以没有,但是场地面积要在20平米以上,同时店面也要进行适当装修,墙壁平整无灰尘,地面要安装地板砖或者木地板。药店内还要有齐全的硬件设施,比如空调,比如电脑,比如货架,比如柜台等等。
3、经营牌照。开药店需要有的经营牌照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甚至还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一系列的文件资料如何办理、办理需要的其他文件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如果证件齐全就可以开店营业了,药材药品可以从专业的公司进货。
新开的药店要严格实施GSP认证,GSP认证指的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要按照GSP模式运作。
4、资金储备。开药店需要的条件里面也需要包含经济实力一向,一般一家规模不小的药店需要的资金投入数目也不低,至少在四五十万元以上。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办药店时,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㈡ 大家知道上海哪些药店可以加盟啊加盟费大概要多少啊有什么要求
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2日,是一家跨省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呈阶梯式递增,网点数量呈几何级拓展,迄今在上海市网点数达478家。在安徽、江苏、浙江及贵州建立了4家医药零售控股公司,共151家网点,销售和网点数在当地均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具体合作请上网站联系
㈢ 上海华氏药店有哪些是加盟店
1诚信药店 南通市钟秀西路131号 2文峰药店 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43号 3南通市大正新桥药房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新桥新村78幢附102室 4南通康埃德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112号 5南通苏北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6号 6南通华氏康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13号 7 南通华氏佳源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36号8 南通市普泽大药房西场加盟店 江苏南通市海安县西场镇新立村7组9海南通海至诚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儋州市洋浦金兰小区106房 10五指山河南通天正药堂 海南五指山市爱民路15号 先抢沙发稍后继续~
㈣ 药店加盟应该注意,了解些什么,上海地区
首先我觉得要先确定药店的地址,然后才能觉得选什么药店,看你的药店周边的社区怎么样,如果各方面配套设施都已经到位的话,我觉得怪难的,看你的眼光了,本人的一点拙见
㈤ 怎样加盟上海好药师连锁药店
如果手续好办的话,就自己干。自己做老板当然要好了,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人生病需要药,所以不担心亏。要是手续不好办那就加盟。就像开网吧一样,最开始手续好办好多人自己开,后来手续不好办了,就出现了连锁加盟。
㈥ 上海哪些药店加盟比较好
现在外面好多海王星辰啊,美信旗下的。另外美信也有加盟药店。
㈦ 上海市区有加盟药店吗
有好多加盟药店,但加盟费比较高,达不到他规定的是不能加盟的。
㈧ 想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核心提示:必须要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最好是药师、医师、医药界从业人员。如果有自己的医药连锁公司、医药零售药店更好。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加盟?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它是一种经济而简便的经商之道,经由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行销方法,以最小的风险和最大的机会获得成功。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二)药店加盟一般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必须要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最好是药师、医师、医药界从业人员。 2、如果有自己的医药连锁公司、医药零售药店更好。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最好是为社区提供服务,或是临街旺铺更好。 4、一定的资金实力,有能力支付加盟金、保证金、权利金、店面投资、营运流动资金。 5、具备长期经营药店品牌的打算。
㈨ 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如下:
1、人员及资质。开药店要求有3人以上的人员组成,其中要有1人是药师或者是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若是能有执业药师或者从业药师则更佳。同时所有药店从业人员都要获得《药店从业人员上岗证》。
2、经营场所。要在合适的位置有合适开药店的店面,店面情况要向药监局报请药店筹建申请,由药监局派人查看,若是符合要求就会发送同意筹建的批文。
如果是在城里的话,要有40平米以上的经营空间,其中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米;如果是乡下的话,仓库可以没有,但是场地面积要在20平米以上,同时店面也要进行适当装修,墙壁平整无灰尘,地面要安装地板砖或者木地板。药店内还要有齐全的硬件设施,比如空调,比如电脑,比如货架,比如柜台等等。
3、经营牌照。开药店需要有的经营牌照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甚至还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一系列的文件资料如何办理、办理需要的其他文件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如果证件齐全就可以开店营业了,药材药品可以从专业的公司进货。
新开的药店要严格实施GSP认证,GSP认证指的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要按照GSP模式运作。
4、资金储备。开药店需要的条件里面也需要包含经济实力一向,一般一家规模不小的药店需要的资金投入数目也不低,至少在四五十万元以上。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办药店时,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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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和变更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1999年6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0)526号文〉);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流通(2004)227号文〉);
《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沪财综[2000]45号、沪价行[2000]153号〉)。
三、申请范围:
1、申请在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药店、零售连锁门店、连锁加盟店、乙类非处方药柜));
2、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内容变更。
四、开办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组建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以上零售药店(直营店)。
五、办理程序: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药店、零售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柜)
1、筹建申请
(1)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做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②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选址的地理位置图(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
⑤连锁加盟店还需提供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分局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规定。
(3)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大型开架式药店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许可证申请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①《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2)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颁发、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分局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3、许可证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申办人向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 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a、企业名称变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b、企业地址(限辖区内)的变更:
新选址的地理位置图;
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c、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
d、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房屋使用证明(新增时)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仓库平面布局图;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e、其他变更:
不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柜)与零售连锁加盟店(连锁乙类非处方药柜加盟店)相互变更:
与经营方式变更相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与经营方式变更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
f、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区(县)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分局应当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
(3)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营范围(不涉及增加登记类别和中药饮片的)等许可事项的企业,自收到《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后即可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受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应在收到《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实施筹建。
企业筹建完成,按前项“许可证申请”的规定申请。
分局除验收时,依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外,其他按前项“许可证申请”的规定办理。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筹建申请
(1)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办人应已有10家以上零售药店。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出书面筹建申请,除递交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资料外(填写《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申请表》),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所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所属连锁门店合作合同或协议;
③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所属连锁总店、门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⑤连锁总部办公地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⑥自行配送的连锁企业,需提交配送中心仓库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配送连锁企业需提交委托配送意向书;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办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资料作出处理意见。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许可证申请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除递交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的资料外(填写《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审查表》),还须提交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平面布局图、员工花名册和“所属连锁门店情况表”。委托配送连锁企业提交委托配送协议。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颁发、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3、许可证变更
除受理单位、受理时限和验收标准不同外,其他与“药品零售企业”的申报、受理和审批相同(填写《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验收申请审查表》)。
(1)受理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受理时限: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验收标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另,连锁总部及配送中心地址的变更需提交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平面布局图。
六、受理部门、地点、时间:
(一)药品零售企业
企业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七、收费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200元。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300元。
青浦药监电话:69730073
地址:华科路550弄4号楼
网站:http://medic.shq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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