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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加盟是否可以合伙

发布时间: 2022-06-28 17:21:24

1. 请大家帮帮我......关于超市合作问题

1:一般来说家乐福沃尔玛属于直营式连锁超市,不会和你做这种合作,对方不缺少资本。
2这些跨国企业的分工极为明确,不像国内部分企业,什么事都是老板一把抓。所以就算是你有联系方式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打动别人去和你合作。所以就算你弄到了联系方式也没用,
3如你有意,可向你老板说明,本人也是做商品流通的,可协助他运作此事,不过需要一定酬劳。如有意可网络名联系我

2. 如果两个人合伙开超市,需要注意些什么

合伙做生意,首先应根据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其次要互相信任,再就是用专业会计,把帐务弄明白,亲兄弟还明算帐呢。由第三方做财务,公平,公正,确保不出争议。

3. 合伙投资开超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开店前期市场调研计划书与资金准备想要成功,就必须要有计划性,对周边消费环境有敏锐嗅觉。创业合伙开超市,一般在制定开店计划书前一定要做市场调研,确定店址是否适合开店,做好评估,这样才能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合适的店址是开店成功的必要因素,地点好,卖什么都赚钱。

2.开店前门店工程卖场形象及硬件配置门店形象忽视不得,当今的消费者不但看重商品的物美价廉,更看重卖场的购物环境与硬件配备措施。创业合伙开超市,不论是自行设计还是找专业的企划人员,卖场都应该有形象设计系统,突显经营服务的特色。施工期间,要有人现场监督,除了监管工程的质量,便于了解整个店面的完整情况,以便日后排除故障,熟悉各种硬件设备的工作流程。

3.开店前商品到位与管理制度的确立商品是门店经营的灵魂,所以在这个环节是至关重要,联系供应商,进货价格、制作标准化流程、订价、商品特色、成本的计算、陈列和摆设的方式等,都应该在找寻对象承租前明确完成相关管理流程及工作手册。创业合伙开超市,制定标准的营运制度基础,待正式营运后,依照实际管理的各项问题,再迅速做适当的微调修正,才能以最短的时间让门店营运步上正轨。

4.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

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因超市需要资金注入找到原告,愿将超市的一半股份转让与原告,并保证原告半年内即可收回本钱。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超市的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XX万。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才得到工商部门答复,该超市系个体组织只能个人或家庭经营,不能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各50%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超市亏损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万。 原告认为,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无效约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约定各占50%的经营方式违反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基于该法第二条,原被告变更经营者无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全部资金。 笔者颜宇丹律师接手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各持有涉案饭店50%的股份,共同经营,均享盈利,均担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而应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但涉案争议却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的合伙也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本案所涉合伙,虽然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负责人),但事实上原告也是作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依约应承担经营的风险,分担亏损,而不能仅分享盈利。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并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超市的一半转让予原告,并约定共同经营,盈亏各自承担50%,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只要有合伙协议以及原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据此,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5. 打算和朋友合伙开个超市,自己做还是加盟

如果之前有过开超市的经验或有这方面的资源的话,可以考虑自己单干,不过就得自己多费心,而且货品的渠道和价格需要考察好。如果没什么经验还是建议加盟,一是省心,二是人们现在都比较认牌子,其实加盟可以找一些门槛低的,比如湖南快乐惠连锁超市,从14年开始免了,对于刚开始接触这行的人来说还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一点,还要考虑你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位置。

6. 能和好友一起合伙加盟开店吗

你可以与任何人一起开店,包括朋友,包括家人。
但你和好友合作开店,肯定不是最优的选择。除非你说的合作也包括好友给你打工。
所谓合作,无非是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单独行事时的必然选择。而合作的前提是你放弃你一部分权利和收益,而你则是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来实现自己力量无法做成的事。
现在你唯一该决策的是与谁合作!!!
你应该清楚目前的国人道德水平远比你想象的低下,这主要是过去数百年的贫穷造成的物欲和在物欲面前的各种占便宜的贪心。
不过这些贪心和物欲都是正常的,都是目前所谓发达国家都经历过的社会现象。同时,这些发达国家的两百年实践也给世界留下了几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这就是家族式企业和股份制公司。
家族式企业是目前所呈现的各个社会形态都有的。且中国古代就有,还做的很好,如徽商、晋商、浙商等。这算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一种表现。
股份制企业在中国也曾有之,但发展到今天这样成功或成熟到极致的模式要归功于西方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度发展。这也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一种表现。
你如果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认为你的好友在人品上(特别是在贪心上)能过得了关,同时还有你不具备的公司必需的专长,那你就严格的按《公司法》与他合作。
你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话,那就一定要放弃与他的合作,而与自己的亲戚或太太合作。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多的“夫妻店”或“父子店”,这都是血淋淋的现实逼出来的合作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不论合作有多大矛盾,至少”肉烂在锅里“了。
所以,在”找合作伙伴比找老婆都困难“的现实情况下,你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好的合作伙伴会让你的努力”事半功倍“!!!

7. 盒马鲜生超市加盟条件是怎样的

8.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做加盟吗

有限合伙企业不可以做加盟。合伙企业是这些年比较流行的一种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更像是好几个个人独资企业凑到一起的意思。也能开设分支机构,也是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是它不止一个投资人,可以有不多于五十人的合伙人。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基于现实要求,我们可以不断的扩张合伙人的规模来实现合伙的目的。

合伙企业相关说明

合伙企业在实务中,很少作为实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法律约束较少,也非法人主体,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权益,所以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很难被市场认可,如果我们计划大规模开设分店,合伙企业虽然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长远来看,还是有些问题的,不说别的,起码上市就是不可能的。

9. 福州永辉超市能不能加盟,入股要多少资金

在福州是不可能的。
除非你在永辉没有发展到的地方。
而且你在该地还有人脉。
要不,不可能的。

你要是有钱,有实力和头脑
可以自己创品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