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车辆运输竞标需出具哪些手续招标
1)首先是否有运输企业营业执照。2)有多少车辆(有营运证)。3)有多少驾驶员有从业资格证。4)出示相关保险手续。5)出据相关的担保手续。6)出据招标方需要的相关文件或条件的相关证明。
② 快递公司的运输车辆是自有的还是加盟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快递公司站点是加盟的。
快递车辆是加盟商自己解决的,加盟商的车辆可以是自有,还可以招聘带车的投递员。中通业务分两块,主线和副线。主线是快递、快运;副线是大票零担、整车。二次上市就是为了强化其副线。
另外中通的主线业务就是快递和快运,其在2020年上半年用20.6%的市场份额占据了中国快递业的榜首。借用快递、快运的标准化特性和轻资产模式,使用加盟的形式就很容易扩张。
(2)上海市运输路线车辆加盟招投标扩展阅读:
快递、快运的毛利率相对来说是处于中高档,在10~20%,或是更高;而大票零担、整车的毛利率对比下来就处于低级水平,5~15%,甚至更低,而大部分的快递站点都是加盟建立的。
中通的副线业务就是大票零担和整车。中通二次上市,可以解读成一方面继续发展其主线业务,更重要的是要将重点偏向其副线业务了。
除此之外中通的主线业务能够靠加盟来扩张,复制到副线业务上就没那么好用了。因为大票零担和整车业务由于对接的大部分客户为制造企业,需求个性化,标准化需求加大,需要重资产投入。
③ 有项目要招投标,可以资质加盟吗
具体请查看项目所属地区是否有地方规定,限制外地资质的招标代理进入,一般就算有限制,只要在指定的单位做好备案或信息登记,就能进入当地市场了。
如果是指投标人的资质,那就要看项目所属地区以及所属行业的规定是否有限制了,这个铺开讲的话能说很多,各行各业都有自己政策和要求,地区不同,细节也会不同。
④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
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
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
(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
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 新区环保局 新区建设交通委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及所属城市管理署、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建筑渣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指导价)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费(以下简称“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由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依据本市发布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及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专用帐户设立)
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浦东新区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同时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专用帐户。
第六条(运输处置费核算列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核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第七条(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前应当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未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和核算的运输处置费的大小,一次或分期将建筑渣土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输处置费总款额存入专用帐户。运输处置费采取分期存入的,首期存入款额应不少于承运合同约定运输处置费总款额的20%。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存入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按前款规定应存入资金的总和。
第八条(专用帐户监管)
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新区废管署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及帐户内资金使用的监管,并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约定监管方式。
建设单位完成运输处置费结算前,不能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确需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的,应当事先告知新区废管署。
第九条(报建告知)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项目报建时,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五日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新区建设交通委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渣土排放处置许可申报)
建设单位向新区废管署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时,除应当提交《上海市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必须附排放计划);
(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专用帐户设立及资金存入的相关证明。
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还应当提供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
建设项目为市、区重大工程或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市、区重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许可)
新区废管署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渣土处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证。对不予行政许可或核发处置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区废管署核发运输处置证时,应当会同新区公路管理署、相关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确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并将处置许可相关信息告知安全监督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相关功能区域城管大队等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报监监督)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后,按照工程受监范围向市或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报监手续。办理报监手续应当提交新区废管署发放的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招标确定)
新区废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新区废管署应当与中标的运输单位签订书面确认书,明确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
未经新区废管署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不得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渣土委托运输)
建设单位运输处置建筑渣土应当委托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并与其签订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承运合同应当对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要求、承运总量、运输单价、运输费总额、处置卸点、运输处置费银行存入方式、运输处置费误差处理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渣土,不得转包运输业务。
第十五条(车辆租赁)
中标的运输单位出现自有运能不能满足建筑渣土运输需求时,可以租赁具有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资质企业的达标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的运输单位应当向新区废管署申办运输车辆变更手续,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监管,并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工地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筑渣土装运、运输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工地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市场退出)
中标的运输单位在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新区废管署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投标确认书明确的处理方式,予以教育批评、警示告诫、停运整改或取消其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
取消运输单位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运输联单管理)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运输处置联单实现对建筑渣土装载、运输、处置计量、处置流向、结算付费等环节的控制监管。
联单有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两种形式,由新区废管署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卸点计量付费)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路线将建筑渣土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卸点,并取得卸点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
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应当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新区废管署共同审核确认。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凭经确认的结算凭证向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申请结算付费。
经审核,结算付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应当向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拨付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
第二十条(卸点落实)
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规划和布局。新区有关功能区域管委会及镇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落实工作。
浦东新区适当开辟建筑渣土水上中转码头,拓展建筑渣土处置出路,缓解陆路运输压力。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
第二十一条(卸点管理)
建筑渣土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卸点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新区废管署办理备案手续,新区废管署对报备案的消纳卸点应当及时现场核实。消纳卸点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应当报新区废管署备案,并提供该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
浦东新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卸点。
第二十二条(综合利用)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建筑渣土处置分类力度,提高表层土、拆建废料、市政垃圾等废弃物就地消纳、综合利用的能力,努力减少建筑渣土外运排放处置量。
第二十三条 (处置监管)
新区废管署对建筑渣土陆上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及处置作业实施统一监管,并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全过程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巡查保洁)
浦东新区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公路管理署、各开发小区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单位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管辖道路的巡查管理。发现建筑渣土污染道路的,相关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实施保洁。
浦东新区在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内的巡查保洁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管理联动)
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开发小区管理部门、新区废管署、公路管理署、城管大队、公安交警等管理、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联防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
浦东新区建立城管、建管、交警、治安、市容环卫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活动,查处建筑渣土非法营运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处罚从严)
浦东新区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途径道路的执法检查,发现运输车辆在运输、处置建筑渣土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应当溯源追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严处罚。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执法检查,发现运输车辆有超载、牌照污损不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发现未随车携带处置证、运输途中建筑渣土散落、扬撒污染道路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处理。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渣土的,有权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投诉举报。投诉受理电话:58606677。
第三十条(细则制定)
新区环保市容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调整内容的,由合同各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变更。
⑤ 上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哪里审证
上海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年审,具体位置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依法履行全市城市交通运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市中心区城市交通(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省际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道路清障施救、驾驶员培训八个行业)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确保城市交通健康有序运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市城市交通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年审、评议考核等工作。
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署)的工作。
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地核查;制定城市交通行业相关证件、标志及服务设施的样式和要求。
4、负责实施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参与做好新增企业、线路、车辆资源配置的审核和招投标组织工作。
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相关信息和交通行业各类运营数据,研究分析,及时向委提出制定政策、法规以及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及时有效地联络组织各企业,应对市场特殊需求。
7、负责行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按照《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预案》,指导、配合处理行业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处置行业内不稳定事件等。
8、负责加强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负责按法规、规章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给市交通执法总队,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提出重点查处打击的要求等,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反馈的重点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和现场监督,并作为有关考核、许可的依据;负责与委监控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综合管理业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负责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提出从业人员准入要求、培训重点和考核标准。
9、负责实施城市交通行业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了解掌握社会和市民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委加强社会新闻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处理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负责行业管理、服务供应的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10、负责加强与城市交通行业各协会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作为行业协会党组织关系的挂靠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
11、参与委与市、区(县)交警、市政、规划等横向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营运线路延、辟、调的具体操作;参与客、货运站的交接和日常管理。
12、参与研究编制城市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城市交通行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13、参与起草本市城市交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委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拟定城市交通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各类营运(服务)方式的价格。
14、参与城市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新技术开发等工作,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技术管理;会同委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受委委托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合同实施进行监管。
15、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⑥ 在上海,道路运输许可证如何办理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其中: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B)经营许可 3、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经营许可 4、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非专业)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非专业)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① 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 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提供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9)[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表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表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表3)];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检测报告);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许可证18元 [办理流程]流程二 [牌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流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