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与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
关键看证据,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合同约定退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案件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只接听本地电话,外地当事人见谅,谢谢。
⑵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无论是孩子参加课程培训还是成年人类型的培训,本质上均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性质,近年来,基于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那么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呢...
⑶ 如果早教机构中品牌方与加盟方是加盟关系,不是直营关系的话,加盟方涉及合同违约诉讼,品牌方有责任吗
品牌方有责任。这个相当于民事中挂靠关系. 加盟方属于挂靠人,品牌方属于被挂靠人。当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明确的规定,仅就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对类似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又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当挂靠人挂靠在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第三人与挂靠人产生纠纷,第三人可以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其连带责任。
⑷ 合同纠纷案例
首先公司不存在被卖的问题,因为公司还是那个公司,所谓的老板把公司卖了,只是他出让了自己全部的股份。你的合同到期后,与新老板签的协议,就是约定原合同内容不变的协议,属于一个新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还是原来的一年那么现在就涉及到到期续约的问题,如果已经到期,还是按以前的内容在履行,那么就说明公司默示的同意按原合同进行,如果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等于是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你不同意,合同就没有成立。
至于你去打官司的话,要看你和新旧两老板签的协议,到底约定的是一年到期前,还是新老板承诺一直适用原合同,如果协议约定在新老板接手后,一年合同到期后也继续适用原合同内容,那么现在他提出的新条件就属于对前面协议的违约,你就能胜诉。如果,协议只针对为期一年合同剩余部分的履行方式,那么到期后就自动失效了,你就没有理由要求按原来合同内容继续续签了。
⑸ 常见的教育合同纠纷有哪些
你好。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了生效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具体来说,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愿与对方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就自双方签章后开始生效并约束双方。如果你现在要违约,那么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看你们该份合同中的规定。
⑹ 加盟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加盟纠纷,也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基本上以合同条款为前提,基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来寻求解除协议或撤销协议的证据和规定,同时就对方违法违规的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⑺ 教育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纠纷主体对于导致教育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事
教育合同无法实现大多数是由于两个方面:
1.主体不适格。即没有教育资质的主体去从事教育事业
2.违反了亲历性。
在选择教师的时候大多数人会选择自己所看好的教师,并在合同中约定该人为指定教师,这就是亲历性。结果事与愿违,指导老师与约定不符。
无论哪种都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其违约责任的
⑻ 关于加盟连锁的法律纠纷,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
协商不成 带着合同 到法院起诉 主张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⑼ 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食品厂超过一周回复,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商场对此要约没有承诺。
三天后,食品厂又向商场发出要约,只是同意交货时间的安排,双方对主要条款(价格)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没有成立。
如何处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食品厂独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