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指其一定数额的股份最少不得低于50%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依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但其重大问题决定权通常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
『贰』 公司有无权利对加盟商罚款
法律分析:罚款属于公权利,公司不能够对加盟商罚款,否则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叁』 总公司倒闭加盟商怎么索赔
需要依据加盟合同的约定分析确定,应当按照当初加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也应当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一般在没有开店,没有实际享受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需要依据加盟合同的约定分析确定,应当按照当初加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也应当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一般在没有开店,没有实际享受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肆』 法律: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连锁分直营和加盟两种。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不懂的话,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比较长哈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势在于顾客只需在任一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全部连锁店的服务,这就及大地方便了顾客,也促进了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但是,如果顾客在签约后,与连锁店发生有关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解约等方面的纠纷,也就是合同上的纠纷,该找谁去处理呢,特别是与非签约店发生的纠纷?
1、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虽各连锁店在门面装修、标志标牌、员工着装上都是一致的,服务标准也一样,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各自有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
前面说过各加盟店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业务而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互相为其他连锁店的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与某一连锁店签约后,就与签约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侵权责任依过错确定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害顾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形。对在加盟店发生的此类纠纷,如果顾客依法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伍』 加盟皇上皇风险有多大
目前,煌上煌已经上市了,证监会能通过,证明其在加盟店风险这块还是做的比较好的。之前看到过关于煌上煌的一篇文章,分享如下。
短板一
加盟店管理不善为餐饮行业短板“通病”
煌上煌加盟店占98% 隐藏高风险
餐饮行业加盟店与加盟总部有着很微妙的关系,既唇齿相依,又各有其利益轴心.因此,加盟店与总部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截至2011年底,煌上煌拥有1798家专卖店,其中直营店为75家,特许加盟店1723家。
虽然煌上煌始终致力于加盟店的直营化管理,但随着加盟店数量的持续增加,如若总部管理培训水平无法匹配加盟店的增长速度,则可能出现部分加盟店管理水平下降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正是煌上煌对加盟商的监管措施不完善,才导致个别加盟店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做得不到位,从而导致散装产品遭受污染。统一品牌下的加盟店出了问题,煌上煌作为品牌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煌上煌的品牌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短板二
餐饮业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存货跌价风险
煌上煌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90%以上
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受国内及国际食品价格波动较大,而目前,国内肉类食品价格大起大落,势必增加了餐饮企业的库存风险。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我国食品行业总体上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由于受动物疫情或其他自然灾害、养殖成本、通货通胀等因素的影响,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将直接影响餐饮企业的毛利率和盈利能力。
煌上煌的主要原材料为肉鸭、鸭脚、鸭翅、鸭脖以及牛肉,约占主营业务成本的60%左右,而煌上煌集团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90%以上。虽然目前的存货规模是煌上煌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存货余额较大将占用大量经营性资金,增加公司债务水平,降低了速动比率,从而增加煌上煌的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
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煌上煌不能及时将材料成本的上升消化或转移出去,仍存在增加公司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产品毛利率和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总体看来,由于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导致需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可能性,煌上煌存在一定的原材料管理风险。
短板三
餐饮行业门槛低 产品同质化日趋严重
周黑鸭、精武鸭脖异军突起 煌上煌盈利前景降低
由于餐饮食品行业准入门槛低,制作工艺相对简单,在餐饮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同样的口味、相似的包装的产品比比皆是,餐饮行业这种同质化竞争趋势越来越严峻。
煌上煌主营酱卤肉制品及佐餐凉菜等快捷消费食品,然而,近年来煌上煌的竞争对手绝味鸭脖、周黑鸭等也在加速扩张的同时,进行产业链延伸以增强竞争能力。并且在竞争对手的大本营所在地如南京、湖北、湖南,煌上煌一家门店都没有,煌上煌如何突破区域局限也是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煌上煌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异地扩张的过程中,煌上煌能否维持现有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令投资者怀疑。
短板四
餐饮行业食品问题成顽疾
煌上煌主营散装熟制食品安全隐患高
近年来,由于餐饮和食品行业不自律,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列之势,接连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让消费者的信赖心理跌落谷底,诸多知名餐饮品牌不断遭遇曝光,也使得整个餐饮食品行业经历严重地震。
煌上煌熟制鸭脖产品曾被多次检测出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而且不合格产品达14个之多。早在2010年7月,煌上煌子公司广东煌上煌因一批鸭脚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被东莞市质监局列入质量“黑榜”。
煌上煌的主打产品是鸭脖等散装熟制食品,这类熟制食品在售卖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熟食制品不合格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熟制品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时易受到微生物污染;另外,部分门店未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熟制食品;还有一些店铺的工作人员没有注意卫生。
因此,同多数同行一样,食品安全是煌上煌一大硬伤。餐饮食品行业频出的安全事故势必会引发涉事企业股价大跌。
短板五
众口难调制约餐饮行业扩张“水土不服”
煌上煌经营业绩增长主要依赖江西等核心区域
在餐饮食品行业,众口难调成为企业连锁扩张难以突破的难题,因为,当今时代,人们消费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个性消费日趋明显。虽然不同地域消费者可能在喜好上存在相同点,但是,大多数的食品仍旧需要依据地方偏好和文化需求来定制。
许多餐饮加盟企业在本土成长起来以后,开始大举扩张,然而不照顾地方的风俗习惯、消费的特点,越来越多的餐饮加盟店却因水土不服,失败退场。
煌上煌近年来的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主要依赖江西等核心区域的贡献。由于各地的消费口味和习惯相差较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东北三省区一直是公司销售弱势的区域。而煌上煌募投项目主要“押宝”异地扩张,产品口味上与当地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距离是具有本地特色煌上煌扩张遭遇的重大挑战。
尽管江西煌上煌的盈利能力让业界同行望尘莫及,但是其品牌被打上了浓厚的区域特色,一旦走出原有的市场,无论品牌号召力以及市场适应力,都会大打折扣。因此,煌上煌在区域市场上的“水土不服”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陆』 总公司破产加盟店会不会弄牵连
肯定会受牵连。需要看属于什么性质的加盟店。比如:
1、加盟店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需要看总公司是否持有加盟店股份,如持有加盟店股份,而加盟店还要继续存续的话,总公司持有的股份就需要转让。
2、加盟店属于总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要注销。
3、加盟店属于独立企业法人,总公司不持有股份,由于加盟店和总公司之间存在合同,需由管理人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如解除,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综上所述,肯定有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