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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竞业禁止协

发布时间: 2024-11-25 21:15:23

1. 请问服装加盟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加盟需注意的:一、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加盟总部为保护事业体的经营技术及相关关键技术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约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业之工作。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财产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如果时间太长,加盟者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一般多为一到三年,当然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越短,对于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二、概括条款 加盟服装品牌店的加盟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加盟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许多的困扰。

三、加盟终止之处理 当加盟者想要终止加盟关系时应如何处理?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虽说每一个加盟者都想藉由加盟开启事业大门,但并不是每一个加盟案例都成功。因此,对于如何圆满终止加盟关系也是不可以忽视,加盟者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加盟关系对于加盟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当加盟者要求终止加盟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加盟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加盟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

四、合约的解释与法院公证 在加盟关系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势,所以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契约的内容,应要求总部提供影本,再将此合约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读,千万不要只听加盟总部人员一面之词。若确认合约内容无误后,加盟者应要求该契约到法院公证,此举对于加盟者会更有保障

五、违约金 加盟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加盟者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因此,加盟者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六、加盟纠纷之处理 一般加盟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就实际的案例来说,若加盟者与加盟总部发生纠纷,再向总部相关单位申诉无效,加盟者也可以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各县市消保官申诉。

七、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所加盟服装品牌店的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地方。因为,加盟店往往会抱怨总部供货价格偏高,但总部为求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总部采购。所以加盟者可要求加盟总部在签约时一并提供总部供货价格表,若其供货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得要求加注该类产品得自行进货。

八、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所加盟服装品牌店的总部为保障同一体系加盟店不会互相争夺客源,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这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加盟者当然越有利。

九、商标授权 所加盟服装品牌店的加盟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十、加盟费用 一般而言,总部对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加盟金,系指部在开店前,帮助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以及经营Know-How教育训练所付给总部的费用;所谓权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商誉所付给总部的费用,通常采年缴、季缴或月缴的方式为之;保证金系指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或为货款担保而所收的费用。加盟金在签约后就无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签约前便要仔细货比三家。权利金最好采月缴方式,最好不要一次开出好几张支票,以免届时要终止加盟也要不回权利金。保证金额当然是越少对加盟者越有保障。

2. 茶叶加盟 茶叶招商等单店连锁加盟要注意什么啊

茶叶加盟连锁单店加盟签约陷阱

当下正是连锁加盟的商业发展高峰时期,随着人们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茶叶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由于茶叶市场的不规范和没有行业标准,茶叶行业连锁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多半是因于加盟合约存在很多欺诈条款,茶叶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我想要说的第一点是:加盟者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我想要说的第二点是: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我想要说的第三点是:茶叶加盟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茶叶加盟合约中,茶叶加盟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茶叶加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茶叶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茶叶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茶叶加盟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茶叶加盟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我想要说的第四点是:茶叶加盟店商圈保障问题。通常茶叶加盟总部为确保茶叶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茶叶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茶叶加盟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茶叶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茶叶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茶叶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茶叶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茶叶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茶叶加盟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茶叶加盟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茶叶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茶叶开店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茶叶加盟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茶叶品牌。

我想要说的第五点是:茶叶加盟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茶叶加盟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茶叶开店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茶叶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茶叶加盟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茶叶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茶叶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茶叶加盟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茶叶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我想要说的第六点是: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茶叶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茶叶加盟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茶叶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茶叶加盟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茶叶加盟总部制定的,茶叶加盟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茶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茶叶加盟总部摆布了。

我想要说的第七点是:关于违约罚则。由于茶叶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茶叶加盟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茶叶加盟者的部份,而对茶叶加盟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茶叶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茶叶加盟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茶叶加盟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茶叶加盟总部确实达成。

我想要说的第八点是: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茶叶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茶叶加盟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茶叶加盟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茶叶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茶叶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茶叶加盟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茶叶加盟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茶叶加盟总部,而不利于茶叶加盟者。碍于合约,茶叶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茶叶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我想要说的第九点是: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茶叶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茶叶加盟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茶叶加盟总部可能会要求茶叶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茶叶加盟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茶叶加盟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茶叶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茶叶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茶叶加盟者所有,茶叶加盟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茶叶加盟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我想要说的第十点是: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茶叶加盟连锁体系与茶叶加盟者签约之后,茶叶加盟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茶叶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茶叶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茶叶加盟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