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自转让加盟店是违法的吗
应该算是违约吧,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一般的违法倒没什么关系。只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自己负责罢了。
原因就在于,加盟企业需要对加盟方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私自转让难保能够达到加盟要求,一般来讲,只要不对公司造成影响,转让加盟一般都是可以通过的,又何必要私自转让呢?
2. 超市的话都需要知道哪些具体的法律知识
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的统—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特许加盟连锁的实质则是超市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经营模式等)出给独立的加盟者,由其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经营的一种超市连锁发展方式,是特许经营形式的一种,该种方式对于发展连锁的超市总部而言,能实现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扩张,即所讨低成本迅速扩张”。下面,谈一下特许经营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一、超市特许经营中的收费问题
首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我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超市特许加盟的收费问题。
1、加盟收费的法律渊源
特许加盟作为项特殊的经营方式,其加盟收费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产生。
加盟收费的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特许者(授权方)和被特许者(被加盟者)之间只要达成合意、订立合法契约,即可按契约的约定收取加盟费用。
加盟收费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特许者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这实际上也赋予了特许者收取加盟费的权力。
2、加盟收费的法律构成
收费是权利(权力),任何收费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收费是法律关系的产物,每一项合理的收费都应该有其对应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一般超市特许加盟收费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建构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上:
①基于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字号等)有偿许可使用关系而产生的收费;
②基于商业指导服务关系而产生的收费(注: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服务依法可以是有偿的);
③基于货物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项目还包括个别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杂项费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种。每一项收费都应对应—种法律关系作为依据,使收费有理有据、清晰明了。
请看下面的文字列图:
①知识产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有偿使用关系
②加盟店管理指导费——技术咨询服务关系
③货款及运费——货物买及附随义务关系
④杂项费用——其它相应法律关系
3、现行加盟收费制度的不足
我们现在许多从事超市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收费项目中基本上都会有定期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加盟金)这一项(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概念出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教材)。经营特许加盟,主要的经济收益就来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问题就出现了:“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教材中的相关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过于含糊,它没有稳固的法律关系作后盾。我们也不能简单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加盟收费笼统地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中,而是应该将加盟收费明晰化,通过收费项目各自明确的法律关系来分别加以调整。现行的加盟收费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项上,该收费项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其法律依据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单薄。“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加盟咨询指导费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费项目会降低加盟合同的对价性,引起不必要的疑义。
在特许加盟知识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连人民法院都把特许加盟案件划入联营合同纠纷一类,那我们就更加应该把这一特许加盟的主要收费项目明确化、规范化。
4、改进加盟收费制度的设想
我们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着手,对现行一般超市特许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调整,明确地把“特许权使用费”分为两项:①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费;②加盟店管理指导服务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两项收费是完全基于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自独立的收费,只要有一种法律关系存在,该关系所对应的收费权利义务也就存在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特许加盟关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权者的商标、商号、字号等知识产权,它就应该定期支付授权者一定的使用费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权者提供的服务有问题而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从诉讼实践来看,一旦因加盟收费问题引发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二、超市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与控制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凡是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经营特许连锁的优点突出、低成本扩张,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也带动经济增长。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加盟者是独立实体,经营自由度高,因此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难度高,继而各类风险也就随之发生。我们可以把超市特许经营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二是经营框架内的风险。本文主要试图分析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一)什么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我们知道,维系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关系的往往只是一纸契约,而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的特许使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许经营所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数个法律部门,用以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有几十个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项商业行为,在工商领域中还不多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对于法律的依赖极其之大也可见一斑。具体来看,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主要有:
1、违约之险
我们这里所说的违约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违约风险,而是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建立加盟关系之后,由于加盟者怠于履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服从授权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风险。最常见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种借口,拖欠应缴纳的费用,又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进货,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经授权者同意就扩大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的使用范围。对于任何一个超市而言,这个风险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每个超市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中,加盟者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在目前中国法律架构下,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由于没有具体的特许经营立法,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加盟关系的认定,法院往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来加以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总部授予加盟者使用这个超市的商标和店招等整体形象,就是所谓的CI(视觉识别系统)。而在法律地位上,总部与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彼此独立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加盟者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由总部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培训支持。由于加盟者是各自独立经营的实体,总部对其的约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经营行为有可能直接伤害授权者的利益,威胁加盟体系的安全。加盟者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不执行总部统一采购的规定,擅自进行采购;②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自行其是;③隐瞒加盟店的销售状况,规避交纳加盟金等费用的义务;④加盟者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等等。加盟者这些严重的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授权方的利益,造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使授权方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这种违约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2、侵权之险
由于特许经营往往和一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相关,所以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加盟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比如说,加盟者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变更授权方相应授权使用的范围,或擅自非法地进行转授权、再授权,或擅自使用、传播授权方的商业秘密等。又比如说,在双方特许加盟关系终止后,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权方的相关授权,则其就构成了侵犯授权方的专有权利。侵权风险的唯一救济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径,但无论结果如何,企业都将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并因此导致特许企业管理成本上升,从而使授权方得不偿失。
3. 店铺转让要注意什么
注意事项一:行业风险要注意
光看转店人所提出之财务报表,不足以了解此行业之趋势,可能其账面上仍然有着漂亮的盈余,但其实却是在走下坡,无前景,而聪明的转让人发现苗头不对,便在店生意在巅峰时将店转出去,转让人也很欢迎欲盘店者来店里看,没经验者查看当前生意也相当不错,而高价把店盘下来,事后才发现与期望相左,但这一点却是外行人不易察觉的,因此盘店前,应要切实调查研究此行业之营运趋势是否正在走下坡。
注意事项二:转让借口不诚实
转让人可能会以一些不真实的借口,来说明其转让店铺的原因,例如:身体不适、搬家、移民之类的话语。所以在盘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细详查是否有其他有碍商店经营的原因。像有些行业的投资金额相当大,像现在上班族最爱出来开的咖啡店,其投资往往要花费十万元以上,但若是选择地点不对、人潮不多,很容易导致利润不高、回收期拉长,有些店主会将店便宜转让出去,因此,想要盘店的人要多加注意才行。
注意事项三:店面租金契约要确认
有些店的生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每天来店的客人也相当的多,地点坐落的位置也相当的好,但还是有人想把店转出去,原因何在?可解释的原因或许是在租金方面出了问题,这样的金店面相对着租金也是相当高,往往赚进来的钱有一大半都付了租金,剩下的一部分还要付薪资、杂费等,所剩的有限。另外,在盘店前一定要与房东确认租期、条件是否延续,有些租约已快要到期,房东可能会调涨甚至不再租给人,这些都必须事先了解,在了解承租条件后比较附近承租行情,才不会枉做冤大头。而店的营业登记、水电、电话等日常设备须请转让店主协助更换负责人。
在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之前,你应当仔细看看你的上家与房东所签的合同内容,明确哪些条款可以继承、哪些可以借鉴,哪些必须重来。方便的话,你还可到所在一条街或附近商铺经营主那里了解这个地带租赁费及上面转让费的一些大致情况。
然后才是与房东签订新的店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是越全面越细致越好。如果你对你的经营项目有很大信心,担心房东在到期续签时提高租赁费,你可以将租赁时间适当延长一些;如担心房东届时不与你续租,你可以在条款上写明合同期满时你有优先租赁权,如你有续租意愿且具备续租能力,而对方不予续租,对方应赔偿你可能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当拿出各自身份证或户口簿,签上各自的真实姓名,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双方相互"验明正身"。为谨慎和郑重起见,你可以对合同申请公证。合同一式三份,你、房东和公证处各持一份。
至于定金,亦无须担心,让对方拿出房产证、身份证,给你打个收据,就不怕抵赖了。如果定金是交转租人的,那除了要转租人按规矩开收据外,还一定要求收据上必须有房东的签字证明(交定金时要求房东在场)。
必须记住:在整个转接过程中,房东是不可或缺的。
接手转让店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一定要找房东一起签.
2.租期能长尽量长.
3.一定要在合同内写明自己拥有转让权.
4.合同到期后续租问题,拿到优先续租权很重要,实在不行,也应该要求房东补偿.
5.一定要找准房东,房产证是关键.转让人的身份也要核实清楚,核实他是否现租客(身份证,营业执照,承租合同).
6.转让前的费用要查清,水电,物业,是否有欠款等等...
7.很重要的一点,转让费高的惊人的,大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要严重小心
注意事项四:经营模式有个性
许多店虽然坐落的位置不错,但是店缺乏经营独特性,没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生意当然也做不起来,若将这样的店盘下来,延续同样的经营模式,其命运也很难逃脱关店一途,除非你将其重新改造成另一新的经营模式,否则即使再便宜也不建议将其盘下。
注意事项五:盘加盟店需考量
如果你转的是一间加盟店,其要注意的地方也不少,像加盟契约是否允许转让他人?需不需要与加盟店总部另订新约?加盟条件是什么?加盟店约束多,适合你的规划及个性吗?……都需考量在内,以免与自己的期望背道而驰。
注意事项六:人力资源管理很重要
近年来,服务业已跃升为主流,对于服务业而言,人力资源相当重要,而盘店时人力资源的品质与数量,也要仔细评估,有时可能会产生原有的人力资源大量流失的现象,以至于接手时找不到人力,而使得业务停摆,所以在人力资源方面,不得不注意才是。
注意事项七:保持业务上的人脉
原有店主有其自己的人脉关系网络,而由于你刚接手,这些人脉一时无法建立,业务上的绩效会有相当的影响,不要太一厢情愿地以为原本的人脉会持续保持,应主动积极与这些业主打招呼,或换成本身熟悉的班底,以避免业务衔接出现断层。
注意事项八:店内硬件需要注意
在转店时需要仔细检查设备或机器是否有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形。许多人原本心底盘算着,盘店可以省去一大笔添购机器设备的费用,去看店面时只着眼于有哪些设备,也没有仔细去查看这些设备的使用状况、使用的年限还有多久、是否需要经常维护、维护费用是否很高、是否太过老旧等。另外,也要注意其店面本身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漏水,店面本身有无太多地方需整修,以免入主后还要花费一笔为数不少的修缮费。
注意事项九:小心有无假账
报表与账单的作假相当容易,过于漂亮的账面,可能有问题!所以在盘店前须注意报表与账单是否实在,别让假账冲昏头。若是自己不清楚的,可以询问较有经验者,可避免一些无谓的风险。
注意事项十:警惕财务纠纷
转让人可能会隐瞒一些未付账款,这些部分是你无法从财务报表中得知的,至于接手后才会出现状况,不幸时还可能导致你还要为转让人还债的惨事。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债权的追溯期间、范围及负责人。
4. 加盟和授权加盟有什么区别
授权其实就是可以使用的意思,加盟可能一定形式有限制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即主管将处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若授权得当,所有参与者均可以受惠。
加盟 指参加某一团体戓组织。 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5. 代理与加盟的区别有多大
代理是指定区域的经营,一级代理可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由一级代理直接管辖。
加盟由公司直接管辖,同一城市可有不同加盟商。
最明显的:在同一个地区,加盟,要开一个店得申请一回;代理,想开几个就开几个了!
代理不用付加盟费或较少市场保证金,而品牌加盟则一定要付一定额的加盟费和品牌保证金。代理商和加盟商虽然同为合作伙伴,但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的产品保护,价格优势,属于厂家在当地的代言,厂家对其有一个基本销量的要求,厂家会有广告、技术、设备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仅是终端品牌运营商的一种,是以销售或服务点来体现的,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优势,不过销售任务一般不会很重,多一品牌、服务或技术型行业为主。
代理是把这个区域的经销权全部授权给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区域性独家品牌垄断经营形式。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向下发展经销商,进行分销。代理有的时候会收取经营保证金,当然也会有销售或提货额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话,要承担约定的赔偿或损失。
加盟是商家或厂家扩大品牌影响力度的一种经营方式,以服务性质为主,一般有统一门头,统一装修,统一着装,统一服务形式的要求,加盟一个正规的特别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经营风险降到很低,少走很多弯路,少浪费时间,最大限度上降低投资风险,直接进入良性经营状态。但是做品牌代理还是品牌加盟就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权地区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营销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公司在授权地区平等;而加盟商要认同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定,并接受公司指导监督。
加盟连锁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特许经营是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商号、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连锁加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创业途径之一,它适应了现代化生产和消费变化的客观要求,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而实现科学化管理,加盟商通过加盟连锁快速获得金姬美总部经过多年经营成熟的品牌和丰富的连锁经营理念及成功的经营模式,从而大大缩短了自行摸索时间,减少了经营的风险,麦当劳、肯德基、金利来等都是成功实例。 据美国商务部调查,加盟连锁企业成功率高达90%,而自己独立创业成功率只有25%。
如果您是一个小规模经营者,或想投资,首次成为小规模业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码有:
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总部
2、它提供品牌、货源、设备;
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变化;
4、它提供经营模式指导和管理帮助;
5、它保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6、它有成熟经营管理经验,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
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某一行业品牌核心竞争力;
8、具有可持续性发展优势,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商机无限
特许加盟: 含义延伸
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品牌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
,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相关链接:特许加盟经营:
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
主要优点在于:
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最大限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可以说是投资者介入一个陌生的新的行业一个最好的捷径。
6. 加盟店,直营店,特许店有什么区别
区别
一、产权关系不同
加盟店,与品牌总部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除了合同规定的相关细则,并无资产纽带。
直营店,则隶属于总部,属于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直接运营、集中管理。相较而言,直营店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在新品研发、技术更新、推广应用等方面更有优势。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加盟,是一种特许连锁方式,由特许人——品牌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经合同建成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主动性、自主性。
直营,则是总部旗下的成员,按照总部的方针,由内部的统一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依照按总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于品牌总部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由初期缴纳的费用(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得以体验,品牌总部是转让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个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财务是相互独立的。
直营店,不管有多少家,总部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决定权,自主权、创造性、主动性均受限,当然,对于总部而言,架构庞大,人员众多,管理难度系数也是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