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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知情权

发布时间: 2021-05-11 10:25:15

『壹』 商家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电商法》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1)加盟商知情权扩展阅读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贰』 消费者权利中,知情权和获得有关知识权有什么区别还有结社权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用得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结社权:所谓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叁』 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 问你一个问题啊,在法律上对于商业合作上,甲乙双方有知情权,还有什么权利

盈利分配权

『伍』 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

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
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知情权,只有被人们以一定形式实际地享有和行使,才能变成权利主体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主要以三种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着自己的知情权。
基本形式之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际交流、通信来往及视听阅读传媒节目自主地获知信息、意见和知识。这是知情权实现的初级的(但绝不是次要的)最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目前国内的法律尚未对这种知情自由作专项的明示,但是在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精神活动自由权等法权关系的调整范围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推导出保护公民自由获知信息的法意。这种得到法律许可的知情自由在行使中存在着自己的法律界限和道德约束。例如,权利人不能以知情自由为借口非法获取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也不应该以违法或有悖公德的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否则就会因权利的滥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当然,国家机关或有关方面也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随意扩大保密权限,扣压、垄断本应由公众共享的信息资源,非法剥夺、阻障公民获知信息的自由。一般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以及其它的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通过抑制自己的作为来保障知情权的享有和行使,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基本形式之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它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气象部门每日发布的气象预报,电台、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时事新闻等。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公民获知信息的权益要求,通过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息服务的义务得以满足。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因此,公民个人不能以义务人未尽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例如,即使气象台漏报了一条大风降温的预告或电视台迟播了一条重要的时事新闻,公民个人也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求救助,而只能依靠渎职者的上级部门在组织内部照章纠正和解决。不过,在一定条件下,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公众或个人的知情利益也可以逐渐转化成公民的知情权利。所谓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指:
1.此种公众的或者个人的知情利益受到日益频繁、严重的侵害,以致成为多数人难以充分切实地享受到的虚置的法定利益。只有将这种法定利益转化成可由受益人直接提出利益主张的权利,才能使其真正普惠于民,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与社会监督。
2.此种公众或个人利益之享有对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客观上需要法律设置权利加以保护,并且能够找到相应的立法方法、执法手段和司法尺度。在公民权利发展史上,这种从法益向法权的演化,是有先例可寻的,像环境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公民权利的确立,都属于这种情况。
基本形式之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前者如公民依《档案法》的规定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后者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公开、公布义务,给公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公民就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能力。此外,某些受到特殊保护关系保护的公民,还享有知悉,获取某些特定信息的特殊权利能力。例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行使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种由请求权支持的知情权利,是公民获知信息的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它的法律保障及实施效益,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公民知情权法治水平。现在,我国法律中专项明示公民知情请求权的法
律规范尚为数不多,它们主要分散在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个别法律文件之中。随着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有关公民知情请求权的规定还将不断增加和完善。
相关阅读: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定义、内容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更多]患者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医方告知义务包含的方面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通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现,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监督权[更多]

『陆』 商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该怎么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柒』 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怎样处理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何处罚?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 服务的前提。
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对于作出非法隐瞒行为的商家一方面会受到法律对其进行的各种处罚,另一方面还会自己的经营造成无法逆转的恶劣影响。所以商家想要长久经营还是要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捌』 关于知情权

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ccswdxxb/ccsw2005/0503/050323.htm
制度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公民知情权的提出,体现了当今时代的政治特征和公民民主意识的主张。尊重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因此,加快建立与完善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完善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公民知情的基本保障制度。实行行政公开,就是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公民的知情权的有效实施。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除“因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予以保密的”以外,应将本级制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与政府行使职权、进行决策及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我市在行政审批、会计统一核算、重大事项通报、人事任前公示、政务、村务、校务公开等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在组织形式、工作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它的实际意义还体现在突破了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和行政管理模式,拓宽了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渠道和公民知情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知情的欲望和要求。但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公民对民主政治的要求看,当前和今后吸纳民众参政议政的空间还很大,政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逐步增加,范围和方式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重要事项、重大工程、重大决策,可以采取旁听、讨论、评议等形式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主动参政议政,为政府制定决策献计献策,从而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维护决策的严肃性,为实现政府的决策而努力。当然,由于行政公开牵涉到领导和部门的权力、利益,关系到领导观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信息资料的保密,同时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和参政意识有关。因此,只有与时俱进,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方式方法,搞好宣传教育,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新的活力,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2、建立行政程序机制。行政程序是公民知情过程的一种预设的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建立行政程序制度,既有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随意行政,使行政权在规范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又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从程序制度的设计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我们常常思考:象旧城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等这些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国计民生大事,为什么还有群众不理解?是政府的决策错误?不是!是群众的觉悟偏低?也不是!原因在哪?在于我们有时工作不到位、决策不透明。有位领导说得好:“机会留给有创意的人,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这句话用意广泛,含义深刻,充满哲理。准备是创意的基础和检验,创意是准备的体现和结果,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党和政府既要为公民知情创造机会,又要善于在工作和决策过程中把握机会、发展机会,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创意变成人民群众的知情创意,让党委政府的决策准备变成人民群众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让公民知道政府决策的目的、意义,增强他们对政府决策的信心。因此,要加快建立说明理由程序、告知权利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制度,从程序上赋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在程序上满足公民的知情要求。形成政府与民众同心同德、合心合力的局面,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3、构建电子化政府。廉洁、高效、法治是现代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电子化政府的建立是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载体。电子化政府是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在其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下,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务,从而建立一个有回应、有效率、负责任的、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晋江的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在全省、全国乃至海外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各级领导和海外侨胞十分关注晋江这块热土。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区位优势,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时度势,加快发展步伐。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为此,要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目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在更大范围、更多层次、更宽领域为广大公民提供知政、参政、议政服务。知情服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政府上网。通过网络这个载体,让公民更加直接、及时、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政府的相关信息,充分满足自己对政府有关政策、工作、决策的知情要求。通过政府的网上服务,(如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电子民调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愿,形成强大的外部力量,有效地监督、规范及制约政府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从政府的角度看,网络不仅使政府在更广泛的领域,以更直接的方式收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获得信息反馈。同时,网络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也使公众的信息反馈速度加快,迅速构建起政府与公民直接沟通的桥梁,给公民参与决策、进入决策的动作流程提供畅通的渠道,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没有中间环节的直接、平等沟通,突破等级森严的传统。通过顺畅的电子访问,公民与市长直接对话将成为可能。我市建立电子化政府,开辟电子政务已有一定的基础。审批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载体的成功实施,为电子化政府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要凸显我市处在全国县(市)第一梯队的优势,快速提升政府运转的速度,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态势,就要加快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高水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法律的学习运用,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升政府现代意识和创新发展意识。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将逐步建立完善,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将是必然。

『玖』 加盟商和分公司有何不同分公司也要交纳加盟费

你所说的这些需要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来定!有些公司不用交纳加盟费用有些就需要交纳看总公司的具体运作模式 我给你一个我们公司的具体加盟协议你看一下应该可以有进一步的了解!
世纪百艺国际传媒集团
加 盟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 开设世纪百艺国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 甲方提供办理“世纪百艺”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
2、 甲方有义务向分支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文化产业项目,并给予分支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3、 甲方负责分支公司文化产业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
4、 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各项目的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5、 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6、 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7、 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的“世纪百艺”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
8、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世纪百艺”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1、 如乙方以“世纪百艺”分支公司名义加盟,须向集团公司提供乙方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以个人名义加盟,须有两名担保人(提供担保证明),并提供分支公司负责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保证证件的真实性;
2、 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人民币(省级),及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3、 分支公司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分支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集团公司入帐及备案);
4、 分支公司必须每月按时给集团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5、 分支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6、 乙方不得以分支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
7、 分支公司属加盟制,由分支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支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8、 分支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集团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9、 分支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 分支公司必须维护“世纪百艺”品牌和集团公司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负责的分支公司对公司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
12、 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分支公司的“世纪百艺”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分支公司成立和投入:
1、 分支公司成立,须到乙方所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及一切相关手续(具体按国家工商注册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 甲方以“世纪百艺”品牌和提供经营项目、管理指导、市场运营、培训等做为投入,占分支公司股份的20%。
3、 乙方负责分支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分支公司股份的80%。
4、 甲乙方共同成立分支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乙方各派相关人员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人员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四、 分支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
1、 各地分支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 各地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 分支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 因文化传媒项目运营的特殊性,集团公司按不同项目统一分配给分支公司一定的利润,并纳入分支公司财务帐目。
6、 集团公司与分支公司年底按股份比例实行利润分成,分成比例为:集团公司占股份的20%,分支公司经营者(负责人)占股份的80 %,每年12月1日-15日进行分红。
五、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不得以分支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
3、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4、 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集团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承包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5、 乙方对分支公司的投入归乙方所有,在乙方经营分支公司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 其他事宜: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双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世纪百艺国际传媒集团 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法人:(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