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场采用联营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甲方),为了充分搞活经营,与一些个体商户(乙方,未办理有关证照)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商场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 答:商场留利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你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⑵ 纳税答疑:收取加盟费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而收取管理费属于为加盟商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仍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同时,取得加盟费收入的企业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加盟费正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 收取加盟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⑷ 收取加盟费应如何纳税
收取加盟费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该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收取加盟费,征收率3%。
⑸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什么税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的加盟费应在国税范围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⑹ 连锁店如何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⑺ 加盟费收入应该怎样纳税,分录怎么做
加盟是一次性收费,还是这个费用在一定期间都要为加盟商提供服务的,如果一次性收入,那就全额做收入,如果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你提供的服务来确定的,那按照收益期平摊。先做预收账款,然后按照收益期转做收入
⑻ 商场联营收入如何缴税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甲方),为了充分搞活经营,与一些个体商户(乙方,未办理有关证照)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商场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 【解答】 商场留利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你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⑼ 总部给加盟商的返金用交税嘛
总部给加盟商的返金需要交税。
如果加盟商属于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总部在返佣金时,应该按照劳务费的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加盟商是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总部就没有权力代扣代缴税金。
返佣属于劳务所得,不是偶然所得,总部解释错误
如有异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