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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承担风险

发布时间: 2021-05-06 10:20:59

招商加盟有何风险需要注意些什么

怎样赚钱 分析一下,分析下哪里赚大钱。你擅长的,自然就是你容易收获的。创业首先要定位自己和市场的。根据你的特点选择致富之路,道理都一样,勤奋、专著!如果会成功。那必定在升出的价值里包含了你的辛苦。 要把握好你的社会关系,当然是利用上关系。如果没有太多关系,一般都是消费者忠实度比较高的行业,不容易受到关系的影响难以介入。包括,餐饮、娱乐、生产等行业。 如果你要做个体,那校园小店、2元店、饮食业,是当今小投资见效最块的快的行业。而且大小比较灵活。资金多了可以扩大。资金小的话夜市、地摊几乎不要什么投资。 当然,还可以选择网络开店.兄弟,你这个问题,每个人都在想,每个人都想知道。但是你知道么,。一个会赚钱,聪明的人,吃过苦的人不会在问这个问题了。你也许还很迷惘。不知道怎么赚钱好。其实嘛。行行出状元。 这个世界上这么多人,这个中国这么大。其实什么都缺的。财不入急门,成功的真理时刻摆在面前,那就是: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中国是农业大国。很多食品需要加工,如果你有钱,推荐去,要有创新。要健康。再次强调不要违法。是我个人的想法,最吃香的行业就是吃苦的行业。

加盟商同样承担着风险,却很难分享到可观的利润。谁能分析一下各种缘由或者规避方法。

1.建议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份商业保险,现在好的商业保险都有固定的收益+分红 而且可以起到一个风险保障的作用、 2.租一个铺面自己当老板 或者去投资厂

⑶ 开加盟店有没有风险需要了解些什么

以下是开火锅店需要注意的问题,开餐饮加盟类型的创业者可以了解一下:
1、市场定位是否准确
开店做生意,市场定位非常关键。定位品类属性,什么类型的火锅;定位顾客群体,考察顾客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水平;定位选址,选址和火锅品类属性以及顾客密切相关的;定位核心优势,核心竞争力是产品,还是服务以及营销;定位营销方式,营销必须要有针对性,根据顾客定位和产品定位来设计营销活动。
2、开店规模的选择
火锅店想要扩大经济效益,必须扩大规模,也就是火锅店加盟面积要开得足够大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投入的成本不宜过高,避免利润减少,降低开店的成活率和持续性、同时,因到店消费的顾客无法像商品一样不受区域限制,所以在针对的当地消费者的时候,还应再去抓部分特定消费对象,有助于增加店面收益。
3、品牌项目是否可靠
目前市面上火锅加盟品牌众多,鱼龙混杂,找火锅加盟项目时要谨防“上当受骗”。建议大家实地考察,多对品牌总部考察,包括人员、环境、规模等,全方位评估项目的可靠性。
4、产品味道是否正宗
现在火锅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很难长久发展。除此之外,各地的饮食习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而进一步要考虑产品是否适合当地的消费群体。有实力的火锅品牌往往都有自己的研发团队,能够根据加盟商要求改良口味。
5、总部的扶持力度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投资开火锅店,但是往往缺乏行业经验,因而需要了解总部扶持力度是否完善,关系着开店最终的成败,完善的扶持体系能够帮助新手快速熟悉该行业,让店铺早日走上正轨。

⑷ 加盟服装店,要不要承担什么风险,例如季度的衣服没卖完,有剩余。是不是自己承担

一般正规的品牌加盟店,季末的尾货,都应该是由您自己承担的!
这还要看您选择的加盟公司怎样规定,
有的公司是按进货总额的比例进行“退货”和“换货”。
“换货”是指调换当季的货品
“退货”并不是指退还现金,而是指调换成下一季的货品!
承诺退还现金的正规公司几乎没有,
如果对方承诺能退还现金,
那么就极有可能是骗子公司!
一般的退货(跨季调换)比例是从10%-30%之间,
超过30%,也有可以是骗子公司了!

还有的公司让加盟商进行选择
季内调货 、跨季调货 二者任选其一
季内调货的比例高于跨季调货的比例!

品牌越知名,调换货品的条件越苛刻
反知亦然!
有的公司承诺100%调换 100%退货!
这样的公司您就要小心为妙了!

⑸ 什么是加盟商他有什么法律责任

加盟商是指在 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加盟商是被特许经营的一方,其应当根据与特许人的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和支付相应费用。

⑹ 加盟存在什么风险

不是我要泼你冷水,你随便加盟一个牌子不一定会有好的投资回报。

你去做加盟的公司问问,他肯定给你吹的天花乱坠,说能赚多少多少钱。
据我看过比较多的店,能赚很多钱的是少数,大多数第一次做加盟的都亏的。

原因在于要开加盟店,必须考虑的是你看中的店面位置,以此来确定适合什么样的投资。
即适合做什么。

为什么?因为有的店开在了不合适的位置上。比如真功夫的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
A类商圈,黄金地段,人流量足够。你如果开这种的店面是否具备了这些要素?

相应的房租也会非常高。如果做出相应的预算,你的投资多久能够赚回来?

所以不同的城市,地区,店面只适合于某一种餐饮形式,简单的将你看到的模式照搬,认为会
也会有很不错的营业额,这是那种不负责任的加盟商经常会告诉你的话。
这些东西,你不通过一个内行的人的帮助来分析,你自己的判断往往会出错。

所以投资是有风险的,不是简单的复制都可以获得成功。在作出投资之前,一定要好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特别是对中式快餐行业没有经验的人,最好的方法是请一个非常专业的人帮你开好头。万事开头难,一开始就把事情理顺了,以后才能顺利活下去。

说的有点多了。所以说,你想加盟的这个东西,如果口味真的不错的话,那么最大的风险就是选址,和后期的经营管理。

本人从事中式快餐连锁工作多年,对真功夫,包天下,日全食,老娘舅等模式都有研究。
欢迎交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满意请采纳。

⑺ 为什么说经销商(加盟商)的风险大于代理商的风险

经销商和加盟商一般在收到商品后即向供货商付款,代理商则在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后,支付款项给供货商,你说谁风险大

⑻ 做加盟店风险高么

现在有很多的加盟店是骗子,但也有好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先考察那家药店的情况,再决定。如可行的话,选好店址,和你要加盟的药店签好合同,拿者授权书和证明去办营业执照。药师和医师找好。要办医疗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⑼ 早教加盟总部与加盟商共同承担风险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以放加盟来获利的教育连锁加盟机构,因此也打着连锁加盟的旗号却不承担加盟的风险,总部和加盟机构并非是在一起做事业,影响了很多加盟者的利益,建议加盟者在加盟考核时一定要系统了解到加盟机构,如果加盟机构经营亏损,总部是否承担加盟风险,目前市场有美吉姆和智慧馆,他们的运营模式非常的标准,建议加盟者可以详细了解一下他们的经验模式。千万不要只考虑投资金额,而忽略投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