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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加盟店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5-03 08:37:34

加盟店转让后,其经营者还在用以前的商标,总公司为什么起诉我侵权

因为你转让加盟店的话必须跟总公司沟通好,不能私自转让的,要是公司计较起来是可以起诉你的,除非你不加盟了转让出去,他直接换别的品牌就不关他们的事!

② 加盟店的法律责任

你好,如果加盟店系注册成立的公司,那么属于独立的法人,否则加盟店只是公司的一个部门,有公司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③ 店面转让纠纷,如何进行诉讼

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等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3)转让加盟店涉及什么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第二审程序案件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15日内,对于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由原审法院。

二、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 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④ 加盟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前加盟市场鱼龙混杂,加盟之前要考察清楚加盟商是否有加盟资质,和所加盟的行业前景,
2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⑤ 加盟店有关法律知识

我觉得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两个商务部的规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知识也很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2、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⑥ 加盟店转让协议未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合同只要经过双方签字即可,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必须的,即便合同一方跑路了,合同仍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⑦ 转让的人家的加盟店,现在涉及到商标侵权,要怎么办

专利交单所需材料A公司名义申请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红公章2份;2)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盖红公章2份;3)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需签名)1份或第一发明身份证号码;4)专利技术交底书1份;5)外观专利提供图片或照片,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提供图纸;6)委托书B、个人名义申请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拍照清晰电子图片(无需签名)1份;2)专利技术交底书1份;3)外观专利提供图片或照片,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提供电子图纸。专利申请流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阶段、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3个阶段。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⑧ 关于加盟店的法律问题

一,你们当初的加盟协议上具体条款如何规定的?比如,协议有没有确定直营店应该怎么帮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训/加盟设备?一切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协议上有这些内容,他们自然算违约了.

二.他们让加盟店自己摸索开拓市场的行为不违法.你们既然选择这样的直营店,就要对他们经营不成熟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确实认为现在他们的做法有违公平,可以和他们协议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说你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你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
中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坏事,建议你尽早行动以免损失更大!

以下来自网络: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1、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2、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3、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4、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如何来解决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⑨ 转让的人家的加盟店,现在涉及到商标侵权,要怎么办

如果你还想用加盟店的这个商标品牌,就只能跟商标持有人沟通,重新授权使用了。

⑩ 私自转让加盟店是违法的吗

应该算是违约吧,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一般的违法倒没什么关系。只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自己负责罢了。
原因就在于,加盟企业需要对加盟方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私自转让难保能够达到加盟要求,一般来讲,只要不对公司造成影响,转让加盟一般都是可以通过的,又何必要私自转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