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费包括什么
加盟费包括品牌使用费,还有履约保证金,期满后符合约定时可以退还给对方。品牌管理费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的费用,这是需要共同承担的,加盟店之前互相不承担责任。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加盟店的好处:
1、比较容易管理,进货、装修等比较统一;
2、市场比较稳定,有自主品牌,总部的广告宣传力度较大;
3、能得到很好的技术和服务培训,对于初学者而言风险较小,且利益有一定的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㈡ 直销违法吗
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关于传销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营销中收取加盟费违法吗扩展阅读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禁止传销条例》、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㈢ 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㈣ 传销和推销的区别是什么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4)营销中收取加盟费违法吗扩展阅读
推销的内涵
1、推销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是一个分析需求、判断需求、解决需求、满足需求的过程。
2、推销是买卖双方均受益的公平交易活动。
3、推销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4、推销是信息成功传递的结果。
推销的特点
1、针对性
2、灵活性
3、双向性
4、互利性
5、说服性
6、高成本性
㈤ 直销是什么违法吗
直销不违法,传销违法。
像雅芳也是直销的,央视也给做广告的。
非法传销与直销六大区别: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
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
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
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
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
区别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最有效和简单的区分方法:
生产企业聘请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而获得佣金,销售人员没有消费产品任务和义务的,这个就是直销。
必须是消费或是购买产品才具有销售资格,以发展人员为主要目的,并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或消费产品,不断以此复制下去,以此获得佣金的,就是传销!
㈥ 单是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算是传销吗需不需要有比如欺诈诱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才算传销行为。
不一定是传销,也有可能是直销。拉人头收入门费只是传销的一部分特征,属于疑似传销的行为,不能掉以轻心,还需提高警惕。
但是在直销的模式中也存在拉人头收入门费用这种行为,判断是不是传销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有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
直销在加盟以后一定会产生销售行为,而非法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另一个区别是直销的加盟都有一定的门槛,而传销只要加盟者交钱就可以加盟。比如,肯德基的加盟模式,加盟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加盟,在加盟后都有总公司的扶持,经过培训、装修等过程,新店开业就会有实际的销售,加盟者也能获得收入。
但传销在加盟以后不会有上述行为发生,只会要求加盟者继续发展下线,不断扩充团队,其所谓的商品仅仅只是幌子而已。
传销组织的主要目的,最终还是为了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投资费等,前期会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通过各种手段比如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对被传销人员进行洗脑获取下线,最终不会产生任何销售。
发展传销的人员都有下线收入提成,发展人员和被发展人员都是有一定的层级关系的。传销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直销人员的提成则不是发展下线提成,而是销售数量提成。所以直销人员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要求购买商品,“拉人头”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多的销售产品,以此来获取公司的高额销售提成收入。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6)营销中收取加盟费违法吗扩展阅读: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揭传销犯罪新手法
㈦ 想开一个超市,加盟的和自己开的,哪个更好
悦花越有,是传销组织吗
该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全返模式进行推广的电商消费平台,并且也收取高额入会费用参与加盟和代理,但因其网络商城有产品在销售,会员返利方式与传销也不相同,所以不能定义为传销。
但其消费全返特点,又吸收大额加盟费用,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十大非法集资之一。
该公司不断以高额回报诱导会员加盟收费,动辄几十万元投入,题主所说家人已经投入巨额款项,还需尽快处理,以免更多人遭受损失。
这种消费全返的模式,本就是一种理论模式,理论或者说的通,但实际运营起来会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虽然说人的消费是永不停止的,但后期的坑会越来越大,虽然是一点一点往回返还,但也无法保证最终资金链断接。
他们业内人士说这好比是一个漏斗理论,大口进小口出,这个漏斗就好比这个平台,一旦资金池达到一定峰值,需要返还的比例也越来越大,那时就很难保证,会不会有人连这个漏斗一起抱走了。
还有,该资金池注入资金只是商家的销售产品货款的16%,返还时却需要返还116%,即使用这些钱去投资,又怎么能保证这么高的利润?最终不还是靠那些加盟代理所出的大额资金来填补空缺,那么平台运营者真的愿意把这部分钱给拿出来堵窟窿吗?我想这点就很难说了。
消费全返模式,就是为了早期获得大众认可,打造良好信誉度,让人感觉平台可信商家可信,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就纷纷投钱进来,这也是一种庞氏骗局。
大家一定远离非法集资,远离传销。
大家如有不同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如发现更多骗局,请给予曝光以警示更多人。
如需了解更多直销传销骗局,请加我关注,阅读如《直销三大陷阱》等文章,记得点赞哟!
你可上网搜搜这个组织,根据你说的很有可能是,把网上有关传销组织情况说给他们听,让他们知识危害有多大,还可从法律角度说说,传销是违法行为,也尽可能劝说你的那些亲戚,不要加入。
悦花越有,最基本的不符合常识,宣传的是消费多少返多少,买房买车买什么东西都可以,那可不可以假设一下,全体国民就谁也不用去劳动了,反正钱花出去全部返回来,对吧。就一直花钱就行了,,但悦花越有平台靠什么盈利,就靠大家花钱么,平台最少也得赚百分之一百三十,才可以维持运转吧?一个小平台,就可以花的钱全返,那拯救地球只能靠它了啊,世界各国政治家,经济学家,都失业了,因为不用操心了,花多少返多少!
是不是传销不重要。关键是百分百返利从哪里来,随着返利会员的增多,公司的亏空会像滚雪球一样增大,需要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填补亏空,结果会怎样?违背经济规律的模式会永久维持下去吗?如果这种模式能行得通,大家就啥都不用做了,打啥工、上啥班呀?只要在这样的公司买买买就行了,反正能够全部返回来。有了这样的公司,即使没儿没女也不用担心养老问题,公司比儿女孝顺,您说呢?
传销是击鼓传花的模式,《悦花越有》是自由加入的消费返现体系,不用拉下线维持收入来壮大自己的腰包,谈不上传销,有(胆识)的和有(经济头脑)的可跟,冷静的可以深一步思考,本人无钱只看热闹。
以下是《悦花越有》的推广语:1.收入年年有,月月有,日日有,辈辈有,走后还可以传给后代。2.挖掘的是自己的金山,修建的是财富管道,有不在职收入,消费奖红包,源源不绝流入自己的帐户,其中的魅力只有加入了才能体会。
3.不是投资,只是日用消费,衣食住行,吃喝玩乐,从原来的支付变成《悦支付》而已,就这么简单。4.日常消费就是投资,花本来就要花的钱,赚之前赚不到的钱,真正的消费资本论,引领全球改变人类。5.涓涓细流汇成海,滚滚滚波涛无尽穷,越花越有,值得拥有。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个赚钱平台不敢言他的对错,且行且珍惜。
想开一个超市,加盟的和自己开的,哪个更好
如果你从未做过超市,最好先走加盟的路线,他们管理标准统一,还负责货源,只要地段没问题,超市销售是可以保障的,就是加盟费很贵,商品比自己进货也贵,货架设备比自己买的也贵很多。加盟就是省心,也是有代价的。
自己开的超市,同样面临没经验,不会选址、不知道怎么装修、货架选型、信息系统订制、商品组织、货源渠道、商品陈列、运营标准、营销手段,统统没有,是否成功基本靠运气和辛苦。
不过自己开店也可以找专业的开店团队或公司,花点费用,让他们帮着开,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