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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多的加盟费违约要赔多少钱

发布时间: 2024-01-21 01:08:45

Ⅰ 关于加盟奶茶店退费的问题

关于加盟奶茶店退费的问题?走在大街小巷,奶茶店随处可见。加盟奶茶店,成为了不少投资者的选择。然而,加盟奶茶店遇阻,能解除合同,拿回加盟款项吗?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件,判决退赔24万元加盟费。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基本案情

2019年底,小飞侠想要开一家奶茶店,经过多番考察后,小飞侠决定加盟大拇指公司旗下的“×茶道”,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小飞侠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250000元。

但是,大拇指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相关服务内容。

小飞侠认为,大拇指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合同款项。

大拇指公司则表示,其已经为小飞侠提供了接待咨询、免费品尝奶茶口感、样板店的装修设计参观,产品线解读等前期服务。双方合作愉快并已经签订了合同,约定春节过后由其为小飞侠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不料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开业一再推迟,直到4月1日才逐渐复工,大拇指公司没有违约,因为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服务应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责任。公司研发一个饮品项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基于原被告缔结了合同,公司已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了推广佣金,现在疫情影响减小,大拇指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

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飞侠和大拇指公司之间的加盟协议解除,大拇指公司向小飞侠退还合同款项240000元。大拇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李娜指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国,广东省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虽然在2月24日9时起,响应级别被调整为二级响应,但是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被告不能复工复产、及时履行案涉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被告主张其于2020年4月1日才复工,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属于合理期间,对于被告在此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当免除其责任。在被告复工后已经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明确表示被告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已过近半的情况下,被告因疫情影响而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虽之后疫情响应级别调低,但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能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依然难以保障。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内容主要为开店咨询与指导、产品技术及流程的现场培训、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需双方相互配合才能顺利沟通,即合同的完全履行需要双方的人合基础,若有一方不愿配合,合同目的实际上无法达到,故在原告明确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宜。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但如前所述,被告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服务,并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且综观原被告协商处理的过程,被告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原告在被告并未违约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基于案涉合同的人合原因支持其诉请,但原告应就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为避免诉累,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该部分损失。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虽然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尚未向原告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但是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可知,被告授权原告的是区域代理资格,排除了其授权他人该区域代理资格的权利,原告就此受有利益。

Ⅱ 加盟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加盟合同也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好在合同当中进行填写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就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违约金以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通过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Ⅲ 合同签了加盟费交了还可以退吗

合同签了加盟费交了能否可以退要依据情况而定。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若没有利用对方经营资源,比如还没有参加培训,没有选址,没有开业,可以退还加盟费;若加盟商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Ⅳ 加盟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以退款吗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一般是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要求退。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连锁加盟的费用处理

(1)加盟费:因合同到期终止,加盟费不予返还,双方应无异议。因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的返还问题,为避免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如果特许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费应承担的义务,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
(2)特许权使用费(实践中常为品牌使用费):a,关于收费方式,有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两种方式。比例收费一般是以被特许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然后乘以固定比例得出收费额。固定收费是按照一定的期间如每月或每年收取规定的费用。采取比例收费的风险在于,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内提供的营业收入偏低,在合同解除后拒不提供营业收入,如果特许人要求进行审计,但由于被特许人经营不规范,审计很难达到目的。但合同解除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追要拖欠的特许权使用费时,特许人很难举证。采取固定收费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收费方式能够保障特许人的最低权益。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收取的使用费,合同解除则停止收费,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被特许人违约而使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的,特许人将不能在合同剩余期间继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人来说是“可得利益”遭受损失,被特许人应当赔偿。
(3)加盟保证金:被特许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情形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范围应当设置的比较宽才能维护特许人的利益。若双方没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则保证金在本质上是一种动产质押。如果双方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者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双方若明确约定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这样的约定对特许人有利。

Ⅵ 加盟费能退的吗.

加盟费是不能退的,但是保证金是可以退的。

Ⅶ 加盟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加盟 违约金 计算方式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一般那种比较知名的大品牌会为了让自己的规模更大而选择对公众开放自己的品牌加盟,如果有想法的人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并且签合同来实现加盟,但是加盟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来开店或者其他的情况要交的违约金应该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