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药店划算吗加盟费大概多少
为何要加盟?单体比连锁的费用要低很多!切进货自由,不受限制,给你找些相关信息以便考虑
连锁药店对单体药店的吸引主要是在GSP认证上,因为相关政策规定,连锁店面数量在10家以上的,只需抽查30%的店面,这样抽到自己头上的概率比作为单体药店显然小得多,而且,多数小药店并没有资金实力进行GSP改造,正是这种好处,使得全国许多小药店都对加盟表现了异乎寻常的热情。
原因一:加入连锁药店经营成本更高
小药店对加盟望而却步,除了连锁药店经营状况普遍不佳外,还有连锁药店的统一配送体制。从理论上讲,连锁总店统一采购应该比单体药店自己采购更能够降低采购成本,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连锁总店给加盟门店配送的药品除了破损、过期等原因外,一般是不愿退货的,而且加盟门店必须从总店进货。此外,加盟门店还要付给总店不菲的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种种负担算在一起,比自己开单体药店的成本高多了。正是这种利益上的冲突,让许多单体药店对加盟不感兴趣。
原因二:连锁药店选择加盟店要求高
鉴于目前药品零售行业普遍的经营困境,和一些加盟店违规经营药品给总店带来的不好影响,连锁药店在选择加盟店时也非常谨慎小心。往往一些地段较好、没有不良经营历史且效益较好的单店才能入他们的眼线,但像这样的优良单店往往不愿加盟。
连锁店也颇多苦衷,增加加盟店会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譬如:增加配送车辆和人员势必会增加药品的配送成本,而同时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药品配送,势必要增加药品的储备,从而增加药品的仓储面积和仓库的养护成本。而这些新增的成本肯定要在药价上平摊。
原因三:高风险令连锁药店选择谨慎
目前广州近一半的连锁店面处于亏损或持平状态,这时吸收单体药店只会拖累自己加重负担和经营风险。因为药品零售利润逐渐下滑,为了生存某些单店在进货渠道上往往违规操作,将这些单店吸收进来,势必增加管理成本,而且一旦单店出了问题,整个经营链上的其他店面都会受影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少于30家店面的连锁企业,如果新加盟数量超过总数的50%,或大于30家店面的连锁企业新加盟数量超过总数的30%,就必须重新通过GSP认证审查,这对连锁企业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❷ 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1、 医药连锁公司、医药零售药店、药师、医师、医药界从业人员或一般人士;
2、 一定的资金实力,有能力支付加盟金、保证金、权利金、店面投资、营运流动资金;
3、 严格遵守中国医药零售政策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4、 严格遵守加盟合同,维护加盟品牌信誉;
5、 认同医药国际连锁的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技术和要求,并努力学习和执行;
6、 了解医药零售行业特性,对投资回报、发展过程有合理期望。
7.承担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可以考虑餐饮店,甜品曲乐丝吉事果店。便利店一类的
❸ 开药店是开那种加盟药店好还是个体那种的好那
其实各有利弊,如果开加盟的那么你担负的风险也许会小一点,而且冲品牌也许会提高你店面的声誉,相对之下你赚的钱也许不如自己开的多,而且加盟启动资金比较高,你加盟人家肯定会受一些或多或少的限制,不会象自己开店那么自由。
❹ 如何加盟连锁开药店怎么开连锁药店
如何开一家连锁药店
连锁药店的市场前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老年人口的增加,医药保健需求的扩大,社保人口与定点药店的普及,以及医药分业的推行,未来5年内,中国医药市场将呈现快速膨胀,连锁药店数量也将快速成长。面对中国医药零售市场的巨大前景,加盟连锁药店的投资者不但可获得总店提供的名牌商标、营运系统和品牌商誉,全面的辅导课程,连锁品牌联合采购和共同行销的规模优势,还有实现个人成功以及资产增值的基础和支持系统,从而有效降低创业和经营风险,提高成功率。
连锁药店的投资机遇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中国医药市场,想要创业的经营者担心的是不知如何争取到顾客。对于开业多年的管理者,未来如何增加顾客数也是困扰他们的难题。还有采购,管理,广告费用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阻碍自主经营药店发展的绊脚石。这时,连锁药店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了,医药国际连锁将为投资者一一解除这些疑惑,透过一系列的行销作业系统,持续为投资者创造新顾客以及顾客的重复采购,确保投资者成为竞争中的赢家。
另外,连锁药店还会留下顾客资料,建档于药房电脑中。每一季配合季节性疾病与行销活动,由公司统筹印制健康资讯发送给顾客。其专业药房提供全面的药物管理,医生处方之判断与调剂;病患咨询、教育与安全用药指导;病患追踪、疗效管理;对特许病患提供专科药学照顾,建立药房的专业形象,并强化药房的竞争优势以及顾客的信任感。还有经验丰富的营运辅导员依据加盟者的期望拟定目标,分析药房每月的营运报表,指导加盟者执行社区行销活动,协助制定人事规章制度,让加盟者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突围而出,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实现盈利。
连锁药店的运营成本
总部管理费:3000元/月
店面租金(以500元/平方米计算):10000元
人员工资(店长一人、营业员两名、驻店药剂师):6000元
税金:营业额的5
%其他费用支出:1000元/月
营业收入―――18-20万元/月
毛利―――1.8-2万元/月
可预测回收成本时间―――约需1.5-2年左右
连锁药店的风险提示
1、连锁药店一次性投资较大,回收期限较长;
2、连锁药店的选址很重要,将直接决定每月的销售情况与投资回报期;
3、中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
❺ 药品经营想开一家药店,如果加盟连锁的话,是不是药品只能采购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发公司可以采购吗
依法经营的话,只能向加盟的连锁总部采购,药监局规定连锁门店不允许向其他批发公司采购。这也是药监部门对加盟店重点检查的行项目之一。
药监规定连锁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定价。
❻ 我想加盟连锁药店或大药房,如何
哪一行都有好作和不好做的时候,象以前,药品连锁药店还是比较好作的,但是现在不是很好做了,比如大卖场的出现,还有个体药店的灵活性,都牵制着连锁药店的发展,我以前也是一个国有上市公司药店连锁公司的执业药师,以前公司给我们非常好的优惠条件开加盟店,有很多同事开了,也有很多同事亏了,我都没有太想往连锁药店发展,因为竞争太大,你真的要想在连锁药店发展,也不是说没有办法,第一你可以不用投资太多,你要加盟一定要记得加盟那些不要太多加盟费,可以自己进货的连锁药店,至少要百分之七八十的货可以自己进货. 如果对发一定要百分百在他那里进货,那你基本没什么利润的,我很多同事都没有加盟自己公司,而是去加盟一些收一点加盟费,但是可以自己进货的连锁公司,你要知道自己进货是相当的便宜的,还有一点,如果你懂医的话,或者你那里可以偷偷的打针输液的话,也还是可以的,但是千万要切记,不可以输液打针那些容易过敏,容易出事的药品,一般来讲,很少出问题的,因为如果你单单的卖药 你很难挣钱的,很多药店都是在后面偷偷的给顾客输液,打针,当然最好是给熟客打针,不要给陌生人打,怕告密,一般一个药店五六十平方投资还不是很多的,应该十万左右可以搞定 医药是一个不错的行业,最起码是一个不讲价的行业。开店加盟是取得大众信任的一种方式之一,连锁药店统一配货给大众的感觉是吃得放心,有一种踏实感,另外开在居民区附近也是一项便民工程,大家平常吃点小药就不用跑去医院购买了
❼ 请问加盟药店如果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被检查到会处罚吗
兄弟,加盟药店也属于连锁,连锁的七个统一里面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总部罚不罚都是小事,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已经违反了GSP管理了,而且是重要缺陷,轻则罚款、重则吊GSP和药品证。
❽ 加盟药店的有风险吗
全国药店平价购销联盟!
联盟是经工商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许可的合法企业,它把经营的风险降到了最低,你可以登录他们的网站看一下
❾ 想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核心提示:必须要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最好是药师、医师、医药界从业人员。如果有自己的医药连锁公司、医药零售药店更好。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加盟?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它是一种经济而简便的经商之道,经由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行销方法,以最小的风险和最大的机会获得成功。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二)药店加盟一般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必须要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最好是药师、医师、医药界从业人员。 2、如果有自己的医药连锁公司、医药零售药店更好。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最好是为社区提供服务,或是临街旺铺更好。 4、一定的资金实力,有能力支付加盟金、保证金、权利金、店面投资、营运流动资金。 5、具备长期经营药店品牌的打算。
❿ 做加盟店风险高么
现在有很多的加盟店是骗子,但也有好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先考察那家药店的情况,再决定。如可行的话,选好店址,和你要加盟的药店签好合同,拿者授权书和证明去办营业执照。药师和医师找好。要办医疗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