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要对加盟店铺进行市场考察
加盟开店要提前评估市场的情况,很多加盟品牌都是火一把之后完全找不到踪迹了,这是没有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因此,选择加盟品牌时候,尽可能选择有加盟连锁体系五六年以上的。
2、了解加盟店项目
既然选择要加盟这个品牌,自然要深入了解项目信息,要不然加盟之后在了解就来不及了,不能草草的看了宣传资料,就签合同,我们要去实地了解品牌的实力和信息,看看对方的专业程度,以及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尽量多带一些问题过去直接咨询。
3、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加盟不但要了解合同内容,也有权利提出合理的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候注意,要求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确定真实拥有要加盟的品牌,并且合约上面对于各项费用要标记明确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增加总部违约的处罚条文。
4、人员招募、培训
好的员工,对于一家加盟店来说有着如虎添翼的作用,因此人员的招募和培训都非常重要。同时,加盟者应该利用总部的资源,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连锁加盟的基本概念,熟悉产品的特点和功效,掌握基本的销售技巧。一个训练有素的员工会是加盟者得力的助手,为加盟者减少很多的烦恼。
5、前期宣传
一般来说,加盟品牌自身会有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以保持其品牌的知名度。但是,每家加盟店开业前,仍然需要相应的前期宣传,使加盟店开业后达到最好的营业效果。加盟者通常需要在开店前一段时间就展开加盟店的宣传,以便将整个开店信息告知消费者,使开店当日就能有一个很好的销售状况。
『贰』 与总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1、首先肯定是需要让总部出示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商标品牌的注册证,以确保该加盟品牌是真实的企业品牌。这是最首要的,一个加盟商选择一个加盟品牌,最起码的要求肯定就是这个加盟品牌是一个真实可信的企业吧,如果连这一点就无法保证,那就太不靠谱了。
2、与加盟品牌确定合作关系之后,加盟商就应该享有各项配套的权利和福利,对于这些权利和福利,则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地写清楚,以免出现在加盟合作开始后,加盟总部不能履行相应的对加盟商该有的扶持和帮助的情况。
3、加盟需要向总部缴纳加盟费,加盟费包括几部分,其中一部分就是权利金,如果再交权利金的时候,加盟总部要求一次把合约期限内的权利金全部缴纳的话,那么一定要看看合同当中有没有关于未到期的权利金退回的条款,就是加盟店如果在加盟期限还未到期就不想开店了,那么加盟总部应该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这一点一定要写清楚,以免在出现这种未到期就不再开店的情况是,无法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
4、在于加盟总部确定加盟合作关系以后,通常加盟总部都是要求加盟商必须从总部进货的,而不允许加盟商私自送其他的地方进货。对此加盟商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盟总部的供货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就算要高出市场价格,那也不能太高,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范围,否则加盟商有权不再从加盟总部进货。
5、开加盟店都是不希望在所在商圈之内出现同类店铺抢生意的,所以要看看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同一商圈内对店铺数量限制的相关条款,如果没有相关的限制的话,就需要让加盟总部加上。
『叁』 做加盟需要注意什么
一、资质查询
0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必不可少,我们可以关注一下注册时间,因为据报道,很多商家的经营难过三年关,同时经营时间越长,也能单方面证明这个企业的适应市场能力,经营能力也是不错的。
02、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申请审核严格,所以能拿到这个证书的品牌,至少是合法合规的品牌。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审核资格: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营业时间超过1年。
选项目不能单一依靠资质来判断,还要考察其他重点,全都合格才能说明这个品牌是靠谱的!
二、考察细节重点
01、看承诺
所有保证盈利收益的项目都要理智拒绝
靠谱品牌:合作共赢,我们是合作关系
加盟店借助品牌势能获得更好的效益,品牌把成功经验复制给加盟店,提供运营服务,但是加盟一个品牌不是当甩手掌柜,店铺经营的好坏离不开加盟者的用心经营,这一份事业是需要品牌和加盟店共同用心经营的。
快招项目:百分百赚钱
百分百赚钱,你有多少钱投资,我们都有匹配投资金额的项目,只要你来了,就不会放你走,各种虚假承诺,必须要签约一个项目才行。
02、看加盟店
不管做哪个项目都要实地考察加盟店
靠谱品牌:您可以就近去考察加盟店,尝尝味道,和老板聊聊天,了解我们品牌,再做考虑。
快招项目:想方设法阻止你考察加盟店
03、看合作条件
毫无底线的让你开店,需谨慎
靠谱品牌:单店加盟,考虑加盟商的经济实力,开店决心,经营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等,毕竟靠谱的品牌也怕不靠谱的加盟商毁坏品牌名誉;区域代理,只有非常优秀的加盟商经过评估审核才能拿到区域代理
快招项目:0加盟费
只收设备费,大概率是成本2000收你20000;不用开实体店拿代理,阐述经营简单,零经验零要求,夸大代理利润。
04、看费用
付费的才是有用的,付费的才是最便宜的
靠谱品牌:咨询期间真实阐述所有费用来源,加盟费、运营费、设备费、物料费、装修费、房租、人员费等,不隐瞒,不刻意算低成本夸大收益。
快招项目:压低投资预算,诱导创业者签约。
免加盟费(因为要收你设备费)、免运营费(因为根本没人给你运营)、无品牌保证金(因为品牌形象不重要,这个品牌烂掉,换下一个)、装修怎么便宜怎么装(因为品牌形象不重要,只要你肯签约想怎么装怎么装),故意压低投资预算,诱导创业者签约。
05、看直营店
直营店就是商业模式的展现
靠谱品牌:先做好直营店,通过整合经营直营店的经验,再开放加盟,把直营店的实战成功经验复制给加盟商。直营店开得越久,说明这个门店的商业模式是被市场认可的。
快招品牌:样板间教学
无直营店,样板间教学,告知空白市场是蓝海;有直营店,但是开店时间短,经营效果不善。
06、看培训
培训不用心,后期运营也不会用心
靠谱品牌:精细系统化培训,理论知识,门店实操缺一不可,店务管理、开业营销、社群管理、外卖订单、差评处理、门店管理、财务核算等等。实体店实操,让加盟商真正面对市场,面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问题,才能实际解决,避免自己开店的时候,手忙脚乱。并且培训完后有相应考核,考核达标才允许开店。
快招品牌:宽敞明亮样板间教学,无实体店实操环节,课程简单只教技术,没有经营之道。
外婆屯卤肉饭小表妹寄语:
大家是否觉得餐饮加盟水太深?大家都喜欢听好结果,听优势,听承诺,但是却忽略了风险和陷阱,选择项目一定要“火眼金睛”,花时间花精力实地考察,才能选到靠谱的好项目!
『肆』 加盟店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项: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
在绝大多数的特许连锁体系中,加盟总部拥有以下无形资产: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
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准确清楚地说明总部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授权加盟店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3、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
合同中要详细说明总部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开店设备的购置等。
后续服务:
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
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
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
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
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
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4、加盟店的义务
加盟店取得总部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得到总部的各项服务支持,使自己的经营迅速站稳脚跟,走上正轨,但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让加盟者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为了约束加盟者履行职责,必须将这些事项也详细列入加盟合同中。
虽然在合同上只有总部和加盟者作为立约人,但总部为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制度,都加入一些条款去确保其它加盟店及公众的利益,因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维持应有的水准,或多或少都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有所损害,继而影响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在合作中的义务来维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操作手册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加盟者应履行的义务,并作为加盟者开业后的经营活动参考指南。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操作手册还将不断更新和完善。
5、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及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个加盟店没有按总部的统一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
因此,总部必须对加盟店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证经营的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地贯彻。总部采取什么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经营,应详细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转让
加盟者可能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同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也有些合同明确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转让出售自己的企业,总部将有购买的优先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
7、仲裁
加盟双方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较合适。仲裁实际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是在私下进行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设定仲裁的规则,至于仲裁的时间可以根据当时发生冲突的情况而定。
在这里,选择什么样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选择不当,做出的决定不公平或不客观,会使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最后反而会扩大矛盾,以致双方走向法院。
8、终止合同及后果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伍』 开加盟店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特此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扩展内容
(1)法定开示事项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作为开示事(本文来源:中国县市经济交流网http://www.xian4.com.cn)项的事前说明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实际上是否相符。
(2)商圈调查、销售预测总部应当进行店铺定点调查、商圈调查,并提示包括销售预测、盈利预测内容在内的选址调查报告和经营计划书。加盟志愿者应当确认的是,总部进行的有关该店铺销售预测,是单纯作为参考呢,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该销售额(保证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总部基于客观且合理的资料进行了销售预测,并且合同书中总部没有保证最低销售额约定,那么,即使当该店铺的销售额达不到预测销售水平,也不能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
(3)各种应付费用特许加盟涉及各种名目的费用。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加盟志愿者应检查各种名目费用的报偿对象究竟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不返还,但保证金主要是担保加盟店对总部的债务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如果加盟店没有债务,则应当返还。因此,应当检查确认支付的款项,哪些要返还,何时返还。
(4)违反合同时的损害赔偿与中途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无论加盟店还是总部有违反合同行为时,对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有定额赔偿制,比如,加盟店违反合同时,应支付30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这种约定如无特别例外,法院不会裁定为无效。因此,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检查确认损害赔偿额及违约金数额。
(5)竞业禁止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间加盟店不得从事同种经营,并且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一年至几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从事同种经营等以保护经营专业技术、从前的商圈为目的的竞业禁止规定。这样,即使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想要转换到其它特许连锁系统,如果是同种行业,将受合同约定的限制不能进行经营。因此,在加盟新特许连锁系统时应充分重视此项规定。
(6)区域特许(territory区域限定)邻近既存加盟店,总部又开设新的直营店或允许开设其它加盟店,这将影响既存加盟店的经营业绩。这种场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规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区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对总部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动推动人员口头承诺而合同实际上没有相关约定,在诉讼中,加盟店以区域特许侵害为由向总部提出损害赔偿是困难的
『陆』 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做好谈判的前提工作:在跟总部谈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详细情况,先提前咨询好加盟商会有哪些权利,该品牌的发展情况,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运营情况的遇到的问题。所谓知彼知己,百战百胜,不打无准备的战。
2、注意谈判时候的态度:在和总部谈判的时候,记得要正气,不卑不亢,我是抱着认真的态度我来商讨合作,但并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来找赚钱的方法,不是来喝茶。
3、不要盲目相信对方,要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品牌当然都是夸赞自己的所以会无限地放大自己加盟品牌的优点从而隐藏缺点,但大家在谈加盟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相信品牌方做出的承诺和所阐释的东西,你需要具备足够强的判断力和发现力,仔细认真的分辨从而选择你最感兴趣的内容去了解。
4、把握谈判的重点:你来加盟就是为了赚钱的,别被对方带偏了,要抓住重点问,比如自己加盟后能不能赚到钱,能不能享受售后服务,能不能长久合作等问题展开。
4、增加谈判的筹码:争取好的权利结果,最好能增加谈判的筹码,比如自己手里的核心技术、各种各样带来财源的人脉,对方才能认真对待你的谈判,让对方意识到,你能为他赚钱。
5、多交流多沟通。加盟一家店进行创业是一个很持久的过程,所以你必须要多与品牌方沟通交流才能更好的判断这家加盟品牌是不是最适合你的、这家店的未来发展方向你能不能接受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样才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后续开店也会更加顺利。
6、仔细了解签约条款。一旦签约那基本上就是很长远的过程了所以必须仔细的阅读签约条款,很多的加盟后续要求要提前说。仔细了解阅读签约条款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加盟店铺后续发展的负责,所以这一条很重要。
7、严格遵守谈判的原则:争取加盟权利的谈判,要严格遵守谈判的原则。谈判的过程和谈判的结果都要走正规程序。合同和开业资质都要正规合法化,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搞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口头协议。
8、谈判要达到双赢效果:在正确加盟权利的谈判中,如果过分强调自己能获得的权利,却忽视对方该获得的利益,这种无法双赢的加盟,无论怎么谈,都是无法长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谈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础上。
如今加盟骗局众多,在谈判时一定要注意,心存谨慎,一旦发现是骗局立刻脱身。
『柒』 签订特许加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公司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3)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严格规定产品价格、退换货流程及责任;
(6)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7)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签订的合同要能掌握主导权。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捌』 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玖』 合同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审核要点如下: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8)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姿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芦悉绝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陆迹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