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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总部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4-30 12:52:40

『壹』 想开个加盟店,总部一般都提供有什么样的支持靠谱么有经验的过来说说

加盟创业在当前来说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省时省心,投资风险更低。但也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问题,不能盲目选择加盟方向。我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简单说几点:
选择加盟连锁项目。这个要看你的资金、兴趣以及其他的资源,综合考虑,选定你看好的行业,然后圈定几个你认为适合你的项目。依照我的经验,主要考虑什么项目前景比较好。比如泡芙行业,产品新颖,很受市场欢迎。
资料收集与联系洽谈。现在加盟网站上有大量的资料,你在圈定了项目后可以就这几个项目来收集信息,同时对你所选择的行业有进一步的认识。收集资料阶段就可以联系加盟连锁项目的项目管理总部。有些人觉得可以等资料收集齐备了在联系,我不这么认为,前期尽快取得联系,就可以通过他们的业务人员得到更多的信息,与你在网上收集的信息对比,会更加丰富全面,加深你对项目的了解。
对加盟连锁项目实地考察。我自己曾经考察过最近热门的安妮斯贝闪电泡芙加盟总部,在北京鸟巢那,就是因为总部是一家正规公司,口碑好而且很有实力,我才会确定基本的合作意向。我认为看中一个项目一定要实地考察,这个很重要的,电话中沟通与实地面对面沟通完全不同。尤其餐饮行业,更要实地考察,因为关涉餐饮口味,必须要自己尝,自己要认可,如果连你自己都不能认可,何谈别人觉得好吃,还回来光顾你的店。
确定项目加盟以及合约的签订。当时我跟安妮斯贝闪电泡芙总部前前后后就合同中的一个小细节磨了一星期。谈合作要事先想清楚,你要了解哪些问题,哪些是关键,你的底线在哪里,而且绝对不能怕麻烦,有问题一定要彻底沟通清楚。
付款并接受培训。一般在接受培训之前都要将先缴纳加盟费。接受培训时要多长几个心眼,该学的就好好学,学不会就多学几天,一定要到完全掌握为止。可能因为我对细节比较执着,当时学做闪电泡芙,我比其它学员多学了好几天。
与加盟连锁总部商谈店面、装修、设备、开业等一系列的事宜。没有经验的话就更要特别关注,与加盟总部专门负责的业务经理具体详谈,他帮你搞定店面装修、准备开业。根据需要,开业时可以要求加盟总部派老师带店营业。这个一定要根据具体的需要来,因为总部一般没有免费派老师上门带店的,即就是免费车旅住宿费运也不是个小数目,在加盟总部来说这个属于出差,你需要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差旅费的。

『贰』 总部如何管理加盟商

如果说VI的统一使得加盟店极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么对大品牌的规范化运作和管理流程的学习,则是他们迫切的愿望。对加盟店的管理不仅仅是统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应该是对总部运作理念的逐步渗透和对内部经营管理操作上的统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他们更多体现出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办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积极-全球品牌网-寻求更为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来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后,继续沿用原有的土办法,这样,营业额和销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会对总部的营销策略持有戒心,担心总部对他们在指导的同时坑害他们,要么是想套牢他们永远做下线,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时也是对总部商业道德的体现和考验。 2、 总部自身原因分析 (1) 总部与加盟店合作的基础不稳定 现在许多品牌连锁加盟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比较脆弱的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股份的约束,又没有共同发展的远景,完全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加盟店仅仅希望借助总部发展壮大,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而总部又贪图市场份额,在自身体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发展。因此,这种加盟连锁是极不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总部的营销策略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总部没有经过详尽的市场调查制定的营销策略往往只适合用于部分区域,这样一来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触情绪,或者营销方案根本不适合在当地推广。我国的区域性差异很大,各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不同,因此总部在制定营销方案时不应一概而论,要顾全大局。 (3) 企业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总部给予加盟店太大的权利,同样会导致总部的营销策略难以执行,总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权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机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寻、有制可依。 (4) 总部与加盟店的管理架构和沟通体系有问题 1、统一VI形象仅仅是解决了治标的问题,而总部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帮助加盟店进行市场培育,在进行经营方法的正确引导和扶持,然后进行经营思想的渗透,最终实现共同双赢,这才是治本的关键所在。 2、总部在进行营销策划时,要根据每个加盟店不同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营销方针,并且要多征求加盟商的意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营销方案。

『叁』 总部跑路加盟商负什么责任

这两个应该属于诈骗吧,所以说在这个时候你可以选择报警来处理别的,恐怕没有什么办法。

『肆』 考察加盟店总部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给几个建议吧,谢谢!

考察加盟总部的时候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一、品牌历史有多长?
二、品牌价值有多大?
三、成功店铺有多少?
四、加盟费用包括啥?
五、加盟培训有哪些?
六、后期费用收不收?
七、经营指导有什么?
八、出现问题怎么办?

『伍』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条件,要办理什么程序

加盟店需要证件齐全,所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陆』 在人员管理这一方面,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的职能分别是什么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进网吧行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强网吧连锁企业的规范与管理,现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推进网吧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 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为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和年审工作;

(二)指导各地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接受网吧连锁企业备案;

(三)受理有关举报,受理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的复核申请;

(四)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将本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国家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四)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第十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对符合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后,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省级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准的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获得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经营能力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网吧连锁企业条件的,应主动报告,由原认定机构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机构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上网场所管理办法、网吧连锁企业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由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由文化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体现管理思路创新

日前,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网吧连锁企业的标准和范围,加强了网吧连锁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制度建设,着力于促进网吧市场进一步优化结构、规范经营,为网吧行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促进网吧行业连锁化发展的政策由来已久,自2003年以来,文化部大力推进网吧连锁化进程,2003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时隔6年,此次《办法》的出台与文市发[2003]15号相比,主要的不同之处是创新了网吧连锁标准,并将网吧连锁企业的管理由事前的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的行政确认,更加符合网吧连锁经营发展的实际和其自身规律。

文化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其他行业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先后征求了网吧连锁企业、相关法律专家、地方文化厅局的意见,起草、修改、完善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概括起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低起点、高标准、严要求”:

“低起点”,是指降低网吧连锁企业门槛,促进连锁网吧的快速发展。根据对当前网吧行业的规模、效益、结构的了解设定了网吧连锁企业的设立标准:具备5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便于秩序规范、经营良好的中小型连锁网吧扩大规模、拓展品牌。具备3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鼓励资本雄厚、跨区域营销网络完善的大型集团、实体进入网吧行业,整合行业资源。

“高标准”,是指构成网吧连锁企业的门店必须为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且所有直营店必须统一财务管理。为证明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的真实性,申办企业还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排除了假加盟、假连锁,避免牌照倒卖。

“严要求”,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严谨的审查和年审,倒卖网吧牌照、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3家次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一律取消其连锁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经申请获得认定资格的网吧连锁企业,可以优先使用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进行直营门店布点;可以兼并、收购单体网吧并实现简便的许可手续;可以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公益性上网服务任务;获认定资格后还可以享受后续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述政策的实施以及网吧连锁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2009年3月28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要求各地文化、工商、公安、通信部门及关工委大力净化网吧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中,为严把审核准入关,坚持严控总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突破文化部核准的2008年—2009年网吧发展总量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增加网吧总量,且各地经文化部已批复的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应全部用于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布点。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网吧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的定义、标准、内涵都需要有明晰、准确的具体政策来规范,便于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网吧准入审核工作。另外,文化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其他面向连锁网吧的有关优惠及扶持政策,《办法》的出台为此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实施基础。
河南文化信息网 只能帮你找到这些 至于河南2010的标准 很抱歉因为我不是河南的帮你找不到

『柒』 连锁总部一般设立那些机构职能是什么

连锁企业发展初期,如果刚成立,设置核心的部门即可,一般设置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销售部(也有叫运营部)、行政管理部。如果规模比较大,企业比较成熟,要看企业的经营行业和发展战略来确定,比如有的还设置信息化管理部、战略规划部、企业管理部、企业文化部、物资存储部,国企一般还有党建、纪委部门

『捌』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玖』 连锁店和分公司是一个意思吗责任主体是总部还是分部

不一样的
连锁店总部和店主的关系是平等的 因总部引起的责任由总部承担 因分店主引起的责任由店主自己承担

分公司属于母公司所有 所有责任母公司都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