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加盟连锁诈骗怎么维权
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古东玲律师
1、明确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越快越好。
如果确定不想做了,就要尽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时要明确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请解除,也不是申请退费,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签约后,明明已经知道公司或者项目存在一定问题,但心存侥幸,总觉得公司不会欺骗,对公司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没有及时向公司提出解约,错过了维权的关键期。因为合同一直没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错过了冷静期,如果是区域代理了,那这段时间内占用了公司的区域代理名额,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退费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项目有问题,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约,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约,而是向公司申请解约,然后一直被公司以领导开会、领导出差等借口拖延时间,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写下了书面的退费申请,留下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2、必须保留提出解约的证据,可以是书面的解约通知书,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记录。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过口头或者直接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并没有保留这个沟通的证据,到后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时间后,才反应过来要维权,此时就缺乏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过解约,这个给维权增加了不少难度。最保险的方式,就是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递书面的解约通知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这个是某某解约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同时把解约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的各个工作人员。
3、合同解除之后,就要积极跟公司洽谈退加盟费事宜(重点、重点、重点,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后,要积极联系公司洽谈退款事宜,谈的时候,不要说是因为资金不足、合伙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从公司及项目本身的问题出发,委婉表达对项目的前景、对公司的实力等了解不够,认为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误导等,再结合冷静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时间,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当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时,公司的拖延战术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借口说领导出差了,要下个星期或者下个月才回来,要等领导回来才能给回复;另一个就是公司帮忙转让加盟名额,转让成功后再退回加盟费。其实细想,以上两个说辞漏洞百出。
首先,领导出差了,难道公司就不运转了吗?领导处理问题,就不能通过电话、微信等便捷沟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处理?不可能吧。所以说,加盟商过去公司谈退款,如果对方用这个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断该公司无任何和解的诚意,无非是拖延时间,拖到冷静期结束罢了。
其二,公司帮忙转让加盟名额。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额,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为什么要帮加盟商转让呢?猫腻就在这里。
(1)口头承诺帮忙转让名额,实际根本没有行动。很好理解,有加盟商过来洽谈,公司肯定是优先推荐空白市场,一是为了打开市场,能争取新客户肯定是优先争取新客户;二是原加盟商已经签了合同,费用也缴纳了,退费与否,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会跟加盟商补签一份委托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额,并由公司负责向第三人转让,转让后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续费,剩余加盟费才退还给加盟商。这种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这份协议签订之后,加盟商得到了什么?什么都没得到。加盟资格没有了,加盟费也没拿到,公司转让成功后,还要扣一部分手续费,公司没转让成功的,公司什么责任都没有,拖到冷静期满,或者拖到合同期满后,公司轻飘飘一句“没人要,转不出去”,加盟商能怎么办呢?
把握时间,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时间,因为时间拖的越久,对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会让加盟商先写一份退加盟费的申请书,等领导审批;也可能说不能退加盟费,但是可以帮助转让,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会一直等下去,而错过起诉的最佳时间。
4、公司明确拒绝退款的,那么加盟商就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加盟费。
起诉需要的证据:
(1)起诉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加盟关系,并且支付了相关款项。
(2)如果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传册、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3)如果公司没有特许经营备案的,需要提供商务部官网的备案查询截图。
(4)如果公司没有商标的,需要提供商标局官网的查询截图。
(5)如果有其他损失(如:房租、装修费、宣传费、雇员工资等),则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起诉维权的时间:
根据规定,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一般是六个月,二审审限一般是三个月,其中送达时间及鉴定等时间不计算在内。而且不同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差异较大,办案时间也不尽相同。就广州地区而言,从立案到开庭,再到拿到一审判决书,四五个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达的,那么时间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辩期/上诉期15天)。
由于法律程序繁杂,且对方作为公司方往往有常年法律顾问,各项材料设计对其比较有利,出庭时大概率会委托律师出庭,加盟商作为弱势一方,最好委托律师代理,争取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贰』 我加盟了一家灯饰店,被骗了两万元,怎么办
1、报警。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报警电话都是110,不会是其他的号码。报警后,虽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还有万一的机会。
2、长点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要牢记这句古语:“吃一堑,长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特别是像网k络h刷t单,网a络a兼a职之类的骗局。
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让善良的无辜之人不再上当受骗。
4、需要强调的是,不要相信网络黑客什么的会给你找回钱财,全部都是先收你费,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骗钱财的,往往是另一个骗局的开始。
5、如果是支付宝转账,这是即时到账交易,一旦支付成功,款项就已经进入他人账户,无法退回。可以尝试联系支付宝的工作人员,反馈被骗情况。把对方支付宝账户举报核实,如果核实情况属实,支付宝会把对方账户进行相应的监管和限权,以免其他人继续受骗。
(2)加盟连锁的欺诈行为扩展阅读
需防四类创业陷阱:
一、商业特许经营欺诈陷阱。即通过媒介的创业致富栏目、网络广告平台和企业自设网站、宣传册等形式发布招商广告,对本企业自身实力、品牌知名度、产品来源质量价格和服务政策等进行虚假表述,违法宣传特许经营项目收益。
二、加工定做欺诈陷阱。行为人通过媒介等广告宣传机构刊登广告,发布“本公司承接外贸加工工艺品,加工量大,加工费优厚,免费培训,免费供料,订立正规合同”等信息。投资者一旦与之签订合同,就被要求缴纳几百元至几千元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待
三、致富技术转让欺诈陷阱。行为人在媒介广告中介绍其拥有某种“短平快”的致富技术,投资少,产品成本低质量可靠,转让方可以转让技术、免费培训等,有的还承诺签订产品回收合同。
一旦投资者与之签订合同缴纳转让费后,技术培训往往是走过场,领回的机器设备性能差质量次,加工产品并不能取得广告所宣传的效果。特别是有回收合同的项目,当事人会在回收时设置障碍,以检验不合格为由拒绝回收。
四、信息中介欺诈陷阱。行为人在媒介平台上刊登加工定做产品的广告,再以信息中介机构的身份与受害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所介绍的加工项目往往操作简单且产品需求量大,很容易吸引投资者。
待投资者与其所介绍的单位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在回收加工产品时,定做方会以产品不合格为由与投资者解除合同。此时,投资者再找信息中介机构,对方会以定做合同已经签订,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
『叁』 加盟被骗是合同诈骗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合同诈骗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因此,认定加盟被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肆』 零食店连锁加盟的骗局有哪些
如今加盟事业的红火兴旺,带动了很多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零食品牌都开始了连锁管理规模。选择不对的加盟可能会落入骗局,那常见的骗局有:1、通过加盟借机销售假货。
把授权加盟当做变相诈骗的手段来销售假货。加盟者一定要擦亮双眼,除了加深休闲食品知识的学习以外,还需要掌握更多行业常识,比如向食品总部索要并审查特许经营资格,以确定其合法性。
2、通过高额加盟费借机圈钱。
某些食品品牌仅仅拥有一套形象装修手册就向加盟商收取不菲的费用,并要加盟商第一次进货必须达到几万元等等。高额限定首批进货,只是相当于把厂家的仓库搬到加盟店里,至于产品能否最终从加盟店正常流通出去,却没有任何风险性保证。
3、空喊口号,表里不一。
很多食品品牌打出免加盟费、年收益百万、代为选址等诱人口号。但是一旦收了高额加盟费,加盟商进了货,后期的管理和服务就很难履行了。这一点上,加盟商一定要把后期的服务管理,各项支持政策写在合同里,以防后患。
4、直营加盟两重天。
加盟商考察市场常常被旗舰店、直营店旺盛的人气所诱惑,但是自己的店开起来却是另一番情景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一扫光针对全国加盟商的管控也是遵循严格的管理体系,一扫光紧扣市场、销售、品牌、服务、管理、培训、物流等各个环节,自主开发一套智能化软硬件管理体系,对加盟门店的订货、数据、库存管理等一体化管理,集原料采购、全产业链覆盖、全程联网管理、终身营销服务于一体,有效增强了加盟店的运营管理效率。选择一扫光,远离骗局。
『伍』 被加盟商骗了怎么处理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届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 解除合同 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陆』 被骗加盟店要怎么维权
加盟被骗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请求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柒』 连锁加盟背后的隐秘陷阱
连锁加盟背后的隐秘陷阱
21世纪的连锁加盟领域中的骗术不断升级换代,现在不良盟主不会简简单单骗加盟者,而是会通过一些假象来欺骗加盟者,让加盟者受了骗还以为盟主为他好呢?下面本刊记者为您揭露出时下较为流行的隐秘陷阱!
“好心”为加盟商做促销计划,实则自己捞钱
现在有不少项目,特别是小吃店的项目,往往在开业初期会打出极为诱人的促销价格,如第一天三折促销,第二天五折促销……在促销期间,这些门店的生意十分火爆,然而促销期一结束,这些门店的生意只能用“门可罗雀”来形容。其根本原因是门店的正品价格昂贵,超出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所以很难赚钱。
那为何说盟主自己捞钱呢?秘密是这样的,加盟商所有的货品必须从盟主处进,即使是开业促销,进货价格也是不能变的。加盟商火爆的促销期,商品走量很大,但是加盟商没有赚到钱,几乎都是赔钱,真正赚到钱的是盟主。促销期结束之后,加盟商生意冷淡与否与盟主无关,因为只要加盟商进货,他就赚钱。更为关键的是,这份促销计划恰恰是盟主给加盟商制定的,所以加盟商们真的需要考虑一下他好心背后到底如何算计的?
“好心”替加盟商拉客户,实则“骗”加盟商进货款
现在还有一种“好心”的盟主,总是热心肠的帮助加盟商拉客户,告诉某某加盟商你所属区域某某客户有大量的进货需求,盟主为了照顾加盟商,这个生意不做了。加盟商听到这个消息会很高兴,毕竟能有大单生意就意味着赚大钱。
实际上这是个陷阱,因为所谓的客户,大多数是盟主找来的托儿,在加盟商没有批量进货的前提下,会不断主动给加盟商打电话,大量要货,让加盟商认为真是遇到了财神,可是一旦加盟商从盟主处批量进货后。“财神爷”就会瞬间消失,加盟商手里积压大量的商品,而盟主则大赚了一笔。很多善良的加盟商还在想,自己怎么那么倒霉,会遇到无良的客户,殊不知他遇到的是不良的盟主。
“好心”为加盟商减少投资,实则是放长线钓大鱼
市场中还有一种盟主,他总是处处为加盟商着想,帮助加盟商主动控制整体投资费用,比如投资者想投资15万元,他一定会帮助投资者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投资者们不要过于庆幸遇到了好人,因为没有这么好心的盟主。此类盟主真正目的在于后期圈取投资者更多的费用。因为如果盟主直接要高额费用,可能会吓跑很多投资者,反之这样可以“套牢”很多投资者。同时有了前期的铺垫,很多投资者对此类盟主十分信任。
一旦盟主后期鼓动投资者增加投入,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拒绝,如果有投资者拒绝增加投入,盟主就会采取激将法,诸如投资者做不大,很难成功等,刺激投资者增加投入。
另外,盟主不会让投资者一步到位,而是不断“蚕食”投资者手中的钱。
“好心”先免费发优质样品,实则后面的货都是三无产品
现在很多加盟商认为自己很聪明,不见兔子不撒鹰,自己不会马上就签合同,一定要先试销。没有问题!不良的盟主可以让加盟商们先试销,而且可以免费给加盟商发试销的产品。猫腻就在这里,给加盟商发的试销产品都是优质品,市场反馈自然不差,但是一旦加盟商签订了合同,盟主再发的货,只是外形差不多的三无产品,质量难有保障。如果加盟商投诉,一来,盟主会用双方签订的霸王条款,压制加盟商;二来,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到给加盟商弄得精疲力竭,无奈吃下哑巴亏。
投资者之所以会上当,根源就是被前面优质的样品所迷惑,对于后面签订的合约、检查进货等环节都粗心大意。
“好心”为加盟商减免费用,实则后面费用找齐
现在不少不良的盟主为了先把投资者套住,会提出可以减免投资者一些费用,有的甚至将几万元的加盟费都给免了。投资者您可千万别高兴得太早,因为这又是盟主们玩的一个花招:他们会在后面找齐前面损失的费用,比如给正常缴纳加盟费的投资者,免费发货,给减免加盟费的投资者就会有偿发货;再比如收取名目繁多的管理费……总之他们一定会巧立名目,把前面损失的钱找齐,有时会比投资者一次缴纳加盟费还要多很多。
由于加盟商已经和盟主签订了协议,而这种协议的期限往往是3年,如果违约要支付高额赔偿金,所以加盟商只能被盟主牵着鼻子走,不断从自己口袋里掏钱给盟主。笔者遇到过最惨的投资者,不仅给盟主白打三年工,还要自己给盟主支付“工资”。
“好心”提醒加盟商经营问题,实是忽悠投资者扩大规模
对比前面几个盟主的手段,现在介绍的手段算是更加阴损。这类盟主会经常与加盟商们沟通各种经营细节,帮助加盟商找各种经营上的问题。从表象看确实很为加盟商着想,也很暖加盟商的心。但是加盟商需要注意一点:就是盟主在帮你找问题的时候,是不是所有问题都是剑指经营规模不够大造成的呢?
如果是,您就需要小心了。因为这样的盟主最终的目的就是让投资者扩大经营规模,这样无论从加盟费上,还是进货费上,盟主又能赚上一大笔。至于扩大规模后,加盟商是否真的能赚到钱,就不归他们管了,他们依然还会不断给投资者找毛病,依然忽悠投资者不断加码投资,直到他们认为这个加盟商没有油水可榨了,他们才会放弃热心的.指导。此时加盟商再有任何问题,永远是热脸贴冷屁股。
“好心”为加盟商指引购买设备,实则是为子公司找买卖
笔者在2015年初遇到一位不良盟主,他的骗招也算是比较高。他是做生产型项目的,但是他自己不销售设备,美名曰不让加盟商误会自己利用设备赚钱。所以每当有投资者谈成合作成为加盟商之后,他都会“好心”地指点一下,投资者应该购买哪个型号,哪个价位的设备。
盟主赚钱的门道是,他自己会注册一个子公司来销售项目需要的设备。然后通过高价销售低价设备赚取高额费用,由于一般人很难了解两家公司的关系,所以投资者被骗都不知道怎么被骗的。
『捌』 没资质的特许人如何应对加盟商欺诈
1、你说的这个加盟商属于典型的违约或被我称为的加盟商欺诈行为,也是企业做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弊端和要一直预防的风险之一。因为这些问题的影响及意义,我在我的新书和讲座里专门有详细的解释、分析和应对之策。
2、但遗憾的是,你作为特许人,本身没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比如一个注册商标、两家一年以上历史的直营店),因此,是你违约在先,要付主要责任。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你以真诚的态度和该加盟商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你为了以后避免这种问题的再现,建议你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科学地在法、商、情等方面完善、规范自己。
『玖』 加盟店被骗怎么投诉或者挽回局面啊
法律分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拾』 上海破获7亿元奶茶加盟商诈骗案,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犯罪团伙利用加盟商从商赚钱的欲望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有些加盟商甚至是贷款借钱来加盟,不惜赔上所有家当来交纳加盟费,结果全都赔进去,甚至会给他们有些人造成致命一击。所以认为这样的诈骗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像这样的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彻底严查。
其实在身边类似的扰乱经济市场现象还有很多,比如餐饮业内隐藏的外卖品牌加盟套路,一开始也是通过高额推广积攒不实际的人气后,开始对外吸引加盟商,实际上高成本运营是很难实现盈利,让迫切赚钱的加盟商纷纷入坑,自认倒霉。虽然说没有像这次案件性质那么恶劣,但也给整个市场形成了一个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