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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油改气连锁加盟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2-05 23:27:16

1. 连锁加盟策划书

连锁加盟策划书 (一)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餐饮企业开始模仿肯德基和麦当劳搞餐饮连锁,也有不少人按照自己所理解的肯德基、麦当劳的模式去经营,他们把自己的店面装饰得与麦当劳和肯德基很相似,包括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着装、统一餐具、统一食品供应等等,甚至连麦当劳的“儿童乐园”也被照搬了过去,有的甚至紧紧跟在国外餐饮连锁企业后面模仿他们的一切经营方式和营销战略。然而,10多年过去了,成功者很少,成名者很少。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人从经营管理上分析原因,有的从连锁机制上分析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本文认为,中餐连锁企业模仿西餐连锁企业失败最重要的、本质上的原因是文化方面—中西餐饮文化不同,导致中西餐饮连锁不能运用同一套经营管理战略。

中西餐饮文化差别分析

中国和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社会文化、历史发展的不同造就了中西餐饮文化的差别。有人形象地说:如果说中餐大餐文化像是一首混声大合唱,那西餐(大餐)就像是一支浪漫的小夜曲;如果说中餐馆充满了一股阳刚之气,那西餐厅则富有一种阴柔之美;中餐馆营造的是一种公众交友的场所,而西餐厅则是在制造私密幽会的空间,可见中西餐饮文化本质的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分析比较这些差异,在经营管理中巧妙地处理这些差异,是中餐连锁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中餐餐饮文化

中国餐饮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国、土耳其烹饪并称世界三大烹饪体系,也是我们中华儿女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地方。中餐文化具有绚丽多彩的文化内涵和雄厚坚实的技术基础,以味为核心,以养为目的,是文化、科学、艺术的结晶,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风格但同样是无与伦比的餐饮文化。品种众多、风味独特的地方佳肴,香飘四海,风靡万方,深深地吸引着无数的海外爱好者。还可以说,饮食功夫也是一种学问,一种特色的突出,一种交流的途径。

内涵文化

中华饮食文化历来讲究色、香、味,讲究餐饮的形式,可以用“精”、“美”、“情”概括。这几个字,反映了饮食活动过程中饮食品质、审美体验、情感活动、社会功能等所包含的独特的文化底蕴,也反映了饮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密切联系。

精,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的内在品质的概括,这种精品意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渗透、贯彻到整个饮食活动过程中。选料、烹调、配伍乃至饮食环境,都体现着一个“精”字。

美,体现了饮食文化的审美特征。中华饮食之所以能够征服世界,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美。这种美,是指中国饮食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是指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审美愉悦和精神享受。中餐之美不仅表现在味道上,而且在形式上、颜色上、器具上,甚至在服务人员的服饰上,都透着美的成份,让人时时刻刻感觉到美的冲击和享受。可见,美作为饮食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是中华饮食的魅力所在,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

情,中华文化历来以情为纽带,同样,中华饮食“情”为重要的功能。在中国,吃饭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媒介,是一种别开生面的社交活动。一边吃饭,一边聊天,一边谈生意、交流信息、采访。古往今来,中国人习惯在饭桌上表达惜别或欢迎的心情,感情上的风波,人们也往往借酒菜平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饮食活动的社会调节功能和心理按摩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精、美、情、礼,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基本内涵,换言之,这四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中华饮食文化的整体概念。精与美侧重于饮食的形象和品质,而情与礼,则侧重于饮食的心态、习俗和社会功能。但是,它们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惟其“精”,才能有完整的“美”;惟其“美”,才能激发“情”;惟有“情”,才能合乎时代风尚的“礼”。四者环环相生,完美统一,形成中华饮食文化的最高境界。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精、美、情、礼”,才能深刻地理解中华饮食文化,才能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形式文化

中餐往往注重配料精细而考究,千变万化,技巧繁多。从刀功来看,就要求眼、刀、心的一致配合,才能达到一定的境界。在烹制过程中还要做到火候、味感的把握,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见一斑。出盘则是圆盘相托,一团和气,又可反映出中国人的聚气而生, 以圆为主,平和而儒涵,往往是大家共享,以筷进食,灵巧而善于思考,理性而知性的中国人形象在饮食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合餐文化

中式餐饮一般采取圆桌共餐的形式,这是中国餐饮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往往能够制造和谐融洽的气氛。餐饮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和保留下来的一种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中式餐饮的就餐形式即体现了中国餐饮文化传统的某些特点),国人长期习惯了这种就餐方式。

(二)西餐餐饮文化

西餐文化与中餐文化有很大的区别,西餐文化是在西方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经过现代工业文化的不断改进而形成的`,其中无形地渗透着西方文化传统的一些方面,如,“平等”、“自由”、“卫生”、“隐私”等文化内涵。

休闲文化

美国最多的还是快餐店,美国的快餐文化体现的是休闲文化。薯条、炸鸡、饮料之类都是西方食谱中最平常的玩艺儿,正是这些在中餐看来上不了大台面的寻常东西做成了世界上的大企业,像麦当劳、肯德基等。这可能是与美国人的时间观念、生活方式有关。美国人素来讲究效率,也最不拘小节。快餐文化在美国的蓬勃兴起大概也和他们的这种秉性有关。快餐的卫生、高效、节约时间和休闲浪漫是西方快餐发展壮大的文化基础。

平等、自由文化

在中餐中,席位的摆放、餐具的摆放、吃饭的规矩以及饭桌上的行为都是受传统文化约定俗成的条条框框制约的,更别说来宾的身份、尊长、兴趣爱好等因素限制着用餐的形式。而在西餐中,饮食的时时刻刻都是人人平等自由的表现,每个人自主决定食物的种类、分量,分餐适用,丰俭由己,在大多的场合实行“AA”制。吃饭是自己的事情,大家平等自由地坐在一起享受食物,随便自由。

分餐文化

西方用餐习惯于在长条桌上进行,实行分餐制,即各自点菜,各持一份。最普遍的盘式服务是将餐食在厨房分装到每一只餐盘中,由服务员从厨房端出,再迅速、礼貌地送给每位客人。西餐形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少了些热闹,多了些客气和独立,但实质上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卫生。分餐制还可以体现适度节俭、合理饮食的理念,克服中餐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缺点。分餐制的菜肴和主食由人定量,可以减少浪费。不管是餐前小吃还是正餐主食,所配原料都是与就餐者的食量挂钩的,菜肴道数尽可能少,但保证每餐吃完。分餐制使每位宾客对个人的用餐数量有了明确的量化概念,在减少浪费的同时又益于身体健康。我们现在的自助餐、冷餐会也都体现了这个宗旨。

(三)中西餐餐饮文化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的角度不难看出,中西餐在文化内涵、文化的表现形式上都有着重大差别。中餐重视的是亲情、气氛、营养、形式;西餐更多重视的是效率、卫生、自由平等。中西餐文化的不同也是中西民族文化区别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在自己的文化熏陶下,在餐饮中自觉不自觉地透露着自身的深刻的文化背景,同时,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待餐饮的态度、要求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在不同文化习俗的人们对待饮食形式的具体要求上。

中餐连锁经营企业的战略选择

可以看出,中西方餐饮文化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些差别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饮食行为、饮食选择、对待饮食的要求,而这些要求的不同,会造成经营中餐的连锁企业和经营西餐的连锁企业,在企业战略选择、经营策略选择、具体餐饮内容选择、广告宣传上有着重大的不同。无视这些差异,一味地追求向西方餐饮巨头学习,生搬硬套地挪用西方餐饮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方法,而不针对中餐文化的特点加以改进的策略,最终一定以失败而告终,众多中餐连锁企业模仿战略的失败就是很好的例证。

中餐连锁企业为了发扬壮大中华民族优秀的餐饮文化,丰富人们的饮食生活,必须本着这样的经营态度:

首先,虚心向国外先进的西餐连锁企业学习。学习那些有共性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则,学习西餐连锁企业的定位方法、广告策略、经营手段等。当然,学习不是照搬,要有目的有重点地消化、吸收,并且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加以改进、创新和扩展。

其次,要中西结合,以“中”为“本”,以“西”为“用”。也就是说,对西方餐饮连锁企业成功经验的学习,最终的目的是立足中餐企业本身,应用这些经验和方法,来发展壮大我们中餐连锁企业。在这一点上,千万不可舍本逐末,把中餐连锁企业搞得土不土洋不洋的,没有特色。

再次,结合本土特色,在吸收和引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创新是企业保持持续竞争的根本途径,惟有博采众长,开拓创新,才能保持企业在变化无常的市场环境中,在人们的偏好飘忽不定的环境中始终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夺得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实力,获得成功。中餐连锁经营企业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创新:第一,在餐饮技术上,要不断地吸收西方先进的、科学的食物加工、烹饪和保存方法,改变那些不合时宜的,不易量化的,不易推广的和一些不卫生的,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食物制作方法,推陈出新,不断地在继承传统餐饮文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弘扬民族餐饮文化,使之不断发扬光大;第二,餐饮企业经营要结合我国传统餐饮文化,考虑国人的饮食偏好和饮食特征,结合西餐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在餐饮地点的选择、餐饮广告的设计、厅堂的布局和环境的营造、服务、具体的管理规则上等各个方面要不断创新,突破西餐连锁企业具体经验的限制,发展出适合自身企业和自身文化环境的经营方式,使中餐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国大地上扎根、发芽、成长和壮大。

总之,中餐连锁经营企业在借鉴西方连锁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中西方餐饮文化的差别,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然后根据中西餐饮的具体不同,结合自身企业的不同特征加以融会贯通和创新发展,选择适合中餐文化和中国现实环境的中餐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战略,不断地发展壮大中餐连锁经营企业,服务于中国人民,丰富人民的饮食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饮食文化。

连锁加盟策划书 (二)

一、加盟条例

(1)经营共识:

热爱‘古琳达姬’经营事业,高度认同品牌经营理念及产品风格与路线。

(2)商业背景:

具备一定的商业管理经验,有较好的商誉及较强的商业连营恒控管理能力,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意识。

(3)培训与传播:

积极接受并投入‘古琳达姬’品牌文化,经营理念,管理理念的培训内容,并落实贯彻到位,以及主动担当传播的任务。

(4)财务资格:

达到最基本的专卖店或专柜经济投资实力要求,确保加盟后市场拓展顺利进行。

(5)管理要求:

以品牌经营为个人事业目标,确保具备充足的时间及精力投入品牌的日常经营运作管理中。

凡符合以上加盟条件的个人,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古琳达姬’总部即厦门市绿缘鞋业有限公司提交加盟申请书,经本加盟总部审核通过后,加盟者对本章程所列举之各项内容签字认同并接受规定交纳加盟金及保证金后,申请加盟权即刻生效。

二、加盟方式

(1)‘古琳达姬’品牌实行连锁加盟专卖形式进行市场开拓,厦门市绿缘鞋业有限公司为品牌的经营实体,审核与接受符合加盟条件的候选人的加盟合作申请。

(2)‘古琳达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形式主要为总经销加盟形式,及分经销单店加盟两种形式。

(3)总经销买断期限分为五年和八年两种,分经销加盟期限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期满后总部将重新审定会员资格。

(4)加盟本连锁加盟组织的成员,须交纳特许经营加盟金或市场保证金和单店保证金(其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区域及经销范围另案设定)。经营期满后原额予以返还,但若申请加盟之成员违反总部加盟条例或提前退出,则一律不予返还。

(5)凡交纳市场买断金的加盟区域,本连锁加盟不再另设其它加盟体系。以确保其加盟买断利益。未交纳市场买断金的加盟区域,则不享受条款买断利益。

(6)凡加盟本连锁之成员,必须在加盟协议所确认的城市、地段内,按公司总部所制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拓经营。

(7)所有加盟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总部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或买卖。

(8)所有加盟成员与本连锁加盟为合同契约关系,本连锁加盟负责品牌、管理的输出,加盟成员负责专卖店房屋、装修等各项硬件投资,并完全按照连锁经营模式进行操作。

(9)加盟店或专柜必须严格遵守本连锁加盟的有关规定,但享有人事、财务、营销等独立管理权。

(10)公司总部为各加盟店或专柜顺利开展提供设计方案、营销指导、教育培训、广告策划等各项服务。

(11)凡因特殊原因须提前退出本公司连锁加盟,均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三、经营要求

(1)加盟店或专柜必须在公司总部确认的区域、地段、经营场所中按照统一的商标、商号进行品牌专卖经营。

(2)所有加盟店或专柜的装修、设计均须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广告标志。

(3)加盟店或专柜所有的员工必须按照公司总部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工牌,运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去开展营销活动。

(4)加盟店(专柜)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总部各项规章和流程以及《员工必读》、《管理手册》。

(5)加盟店(专柜)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的价格管理体系,按公司制定的市场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6)加盟商必须接受公司所配发的宣传资料进行各种广告活动,其加盟区域内的自主广告,必须经公司总部批准方可实行。

(7)加盟店(专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须搬迁,必须征得本公司总部同意,方可另行开设经销场地。

(8)加盟店因任何最终原因无法在原场地继续经营而关闭,必须在三个月内选择新店址给总部确认,否则视为单方违约。

四、加盟成员职责

(1)加盟商及专卖店专柜员工都必须接受本公司的培训要求,并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工作;

(2)加盟商必须接受本公司的经营指导,并承担各种援助费用;(3)加盟商须接受本公司制定的市场拓展计划,并配合各项市场开拓计划的进行。

(4)加盟商须服从公司物流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设定的货物配送方式。

(5)加盟店(专柜)须按公司的信息反馈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专卖店(专柜)进销存数据、月、周报表、经营状况,市场状况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公司。

(6)加盟店(专柜)在经营活动中,须接受公司总部的网络检查、业务考核等经营性督导工作。

(7)加盟商必须响应公司总部提出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销售促进作用。

(8)加盟商须无条件接受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各种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9)加盟商须接受本公司完善品牌形象和整体经营活动的修改个案及各项提议。

五、禁止事项

(1)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经营企划、经营活动、商品供价、销售业绩、特有的营销内容等商业运作机密。

(2)加盟店(专柜)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公司制定的统一市场价格。

(3)未经公司总部许可,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折价促销活动。

(4)在公司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公司的商品货款。

(5)加盟店(专柜)的商业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活动。

(6)加盟店(专柜)不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产品或其它非本公司品牌制造、许可的产品。

(7)加盟商不得将本公司产品提供给非加盟店及其它经营机构。

六、援助内容:

凡加盟本公司‘古琳达姬’品牌之成员,均享有如下本公司所提供的援助内容:

(1)设计资源共享

①公司为各连锁加盟点提供统一规范的装修设计图

②公司为各连锁加盟点提供包装物品,宣传资料等专卖店专柜统一使用的物品

③公司为各加盟店提供各季节、节日场景设计布置方案及海报POP设计方案。

(2)经营指导

①公司向各连锁加盟提供各种管理手册指导资料。

②公司对新设加盟店提供前期开业经营中所必须的带队,培训等各项辅导性工作。

③公司接受各网络各加盟点提出的支援要求,向申请援助的网点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实施直至解决问题。

④公司对网络各连锁加盟进行定期辅导,帮助各网点完善经营提升业绩。

⑤公司对网络网点进行业务巡查,并针对巡查情况组织实施培训等辅导性活动。

(3)财务成本控制援助

①公司可向提出援助申请的加盟网点提供针对专卖店财务存在问题的财务成本控制方案。

②公司可根据加盟商网点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情况拟订合理的费用成本标准,协助加盟网点控制成本。

③公司统一以成本费用提供财务核算工具。

(4)宣传策划援助

①公司提供新设加盟网点开业活动的整体策划方案并协助实施。

②公司为网络网点提供节假日、周年庆典及日常的销售促销方案或广告宣传方案。

③公司统一为各网点提供促销品、宣传资料。

七、商品流通管理

(1)公司向各加盟网点提拱‘古琳达姬’系列产品,并根据各网点的订货要求进行商品的配送。

(2)加盟网点在经营中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商品配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商品周转操作。

(3)凡公司提供的商品,若发现因公司责任而存在品质问题,加盟网点可向公司申请退换,运费由本公司承担。

(4)加盟店销售过程中的滞销商品,在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可申请退回公司,退还公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商品退回公司前加盟点须重新检验并包装完整,具体退货时间由公司总部决定。

(5)加盟网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本公司同意其提前退出,但必须自行重新检验,整理包装后,均可退回公司,费用概由加盟商承担。

(6)加盟网点若不按公司设定的订、退货流程进行操作,公司有权不予受理订、退货要求。

(7)公司总部可根据加盟网点的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加盟点订、退货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8)加盟店(专柜)必须按公司设定的零售价格形式进行销售,严禁其它任何批发,折价的销售形式,同时严禁各网点私下进行商品交换流通,扰乱网络库存控制。

八、财务管理

(1)加盟商享有财务管理自主权,但必须按照公司设定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2)加盟店(专柜)的仓库等账务处理须按照公司规范管理要求进行。

(3)加盟店(专柜)应付货款月结两次,每月十五号及每月最后一天为货款对账日,次日必须将货款汇入公司所指定账户,并将汇款票据传真财务部。

(4)货款结算期间以公司配送部门通知日期为准

(5)加盟店(专柜)遇特殊情形未能按时结款,须提前一星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递交延期申请,经公司审批核准后,方可延期结算。

(6)未递交货款延期申请书或申请未获审批以前,须按期结算货款,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甚至取消合约等制裁行动。

九、违规处罚

(1)加盟商在经营活动中,对所规定的章程有轻微违反的,本公司将对其提出网络纠正通告。

(2)凡加盟网点经营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

①违反本公司连锁加盟条例纠正无效者。

②对本公司连锁加盟公约所规定加盟成员须遵守条例有重大违规者。

③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品牌形象的形为。

④有显著妨碍本连锁加盟的商业信誉行为。

⑤有严重妨碍本公司连锁加盟的营运计划行为

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本公司品牌产品。

十、退出善后处理事项

加盟商在退出本公司连锁加盟时,须处理完毕如下事项:

(1)按照公司要求将加盟点内的所有专卖店(专柜)内广告牌,统一标志拆除抹消并退回本公司

(2)将经营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各类文件资料、表格数据退回本公司。

(3)重新检验并整理所有库存商品按供应价格退回本公司。

(4)加盟商应承担所有善后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本公司与加盟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 请问加盟合同怎么草拟

加盟合同文本(范例)
2006年7月2日

Alin De Rose
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
TEL:(021)******* FAX:(021)********
E-mail :service@********.com
******加盟合同
一、 合同各方
授权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 邮编:******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的“******”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成为“******”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 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 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 甲方将“******”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6、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 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8、 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 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 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 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1、 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 甲方进行 “******”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 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 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五、培训与指导
1、 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 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 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 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 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1、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5、 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
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 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3、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4、 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
5、 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b、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 向甲方移交“******卡”会员登记名册;
d、 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e、 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f、 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有联系的迹象;
g、 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参考资料:http://news.jmw.com.cn/ne/nn/1117144432417.htm

签定加盟合同的五个注意事项
首先要与对方互相留下身份复印件、工作证等证件及联系电话,核实对方身份并签订正式的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详细研究起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

(1)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之列举是否清楚?收取实际及金额如何?是否具备有退还条款?

(2)解约之构成条件如何?手续或程序?不同状况解约下的解约金、损害赔偿等,各金额之退还成数与方式如何?

(3)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状况发生?

(4)和约终了后,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如何?

(5)总公司对加盟者之服务与指导,是否也能详细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3. 开加盟店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特此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扩展内容


(1)法定开示事项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作为开示事(本文来源:中国县市经济交流网http://www.xian4.com.cn)项的事前说明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实际上是否相符。
(2)商圈调查、销售预测总部应当进行店铺定点调查、商圈调查,并提示包括销售预测、盈利预测内容在内的选址调查报告和经营计划书。加盟志愿者应当确认的是,总部进行的有关该店铺销售预测,是单纯作为参考呢,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该销售额(保证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总部基于客观且合理的资料进行了销售预测,并且合同书中总部没有保证最低销售额约定,那么,即使当该店铺的销售额达不到预测销售水平,也不能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
(3)各种应付费用特许加盟涉及各种名目的费用。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加盟志愿者应检查各种名目费用的报偿对象究竟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不返还,但保证金主要是担保加盟店对总部的债务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如果加盟店没有债务,则应当返还。因此,应当检查确认支付的款项,哪些要返还,何时返还。
(4)违反合同时的损害赔偿与中途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无论加盟店还是总部有违反合同行为时,对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有定额赔偿制,比如,加盟店违反合同时,应支付30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这种约定如无特别例外,法院不会裁定为无效。因此,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检查确认损害赔偿额及违约金数额。
(5)竞业禁止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间加盟店不得从事同种经营,并且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一年至几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从事同种经营等以保护经营专业技术、从前的商圈为目的的竞业禁止规定。这样,即使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想要转换到其它特许连锁系统,如果是同种行业,将受合同约定的限制不能进行经营。因此,在加盟新特许连锁系统时应充分重视此项规定。
(6)区域特许(territory区域限定)邻近既存加盟店,总部又开设新的直营店或允许开设其它加盟店,这将影响既存加盟店的经营业绩。这种场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规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区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对总部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动推动人员口头承诺而合同实际上没有相关约定,在诉讼中,加盟店以区域特许侵害为由向总部提出损害赔偿是困难的

4. 加盟店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项: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

在绝大多数的特许连锁体系中,加盟总部拥有以下无形资产: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

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准确清楚地说明总部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授权加盟店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3、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

合同中要详细说明总部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开店设备的购置等。

后续服务:

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

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

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

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

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

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4、加盟店的义务

加盟店取得总部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得到总部的各项服务支持,使自己的经营迅速站稳脚跟,走上正轨,但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让加盟者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为了约束加盟者履行职责,必须将这些事项也详细列入加盟合同中。

虽然在合同上只有总部和加盟者作为立约人,但总部为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制度,都加入一些条款去确保其它加盟店及公众的利益,因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维持应有的水准,或多或少都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有所损害,继而影响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在合作中的义务来维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操作手册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加盟者应履行的义务,并作为加盟者开业后的经营活动参考指南。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操作手册还将不断更新和完善。

5、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及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个加盟店没有按总部的统一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

因此,总部必须对加盟店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证经营的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地贯彻。总部采取什么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经营,应详细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转让

加盟者可能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同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也有些合同明确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转让出售自己的企业,总部将有购买的优先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

7、仲裁

加盟双方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较合适。仲裁实际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是在私下进行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设定仲裁的规则,至于仲裁的时间可以根据当时发生冲突的情况而定。

在这里,选择什么样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选择不当,做出的决定不公平或不客观,会使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最后反而会扩大矛盾,以致双方走向法院。

8、终止合同及后果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5. 加盟连锁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__________元,在缔结加盟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________________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自由连锁加盟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______________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______________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

第七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______________元以下部分交 1、50%;

______________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 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 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 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自由连锁加盟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自由连锁加盟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