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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要对加盟店负责吗

发布时间: 2022-09-25 15:36:40

A. 加盟店注意事项

加盟最可怕的不是赔钱,而是加盟诈骗。


加盟防骗小妙招

第一:最常见的加盟骗局是,先给你来一顿忽悠,加盟他们的种种好处,如何如何赚钱。等你迷迷糊糊地把钱交了,就一切都晚了。大家一定要记住,天下任何生意不可能绝对挣钱,能保证你加盟一定挣钱的机构一定是骗子。一旦你上了他们的贼船,想下来就难了。

第二:骗子加盟公司一般广告会打的特响,对广告宣传的投入特别大,甚至超过了产品研发和公司运营费用。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 所以你以为对方公司名声很大,然后就毫不防备签约打钱了。别到最后发现自己被骗了,才后悔不已。

第三:骗子公司一般多采用“诱导式”,就是用“小猫钓鱼”的方法引你上钩。比如,赠送小礼品,减少加盟费,还有返现金,返装修费等等。只要是正常人,一般都受不了这种一步步的诱导。所以大家在最后关头一定要坚持理性!

第四:骗子加盟公司最可笑的一个地方就是,一般都只敢做外地加盟商,本地或附近的加盟店很少,原因就是不想让你去公司看。因为百分之八十的公司,实力并不是很强。一般资金都投入在了宣传上面,自己甚至连库存都没有,还有就是害怕,后面出来问题,你可以轻松找上门。所以大家可以先问问这家公司在本地的口碑。

第五:这招也是骗子最高明的手法,利用“传销方式”组成一个加盟连锁网来行骗。例如你想加盟他们店,他会介绍他们的连锁分店让你去参观,一般都是事先商意好的,肯定会给他们好处。此时你更要小心,别人说得再好,也得自己亲眼看到,独立思考。

第六:加盟千万别急于求成,一切情况都要先调查清楚。别上了当,还以为自己得了很大的便宜。很多加盟商往往急功近利,一上来就直奔主题,想着签完约再谈具体细节。这种人简直是求着对方骗自己。

第七:最重要就是供货价的问题,比如一般骗子公司都有很漂亮的展厅,往往以产品低价吸引你加盟,加盟前不会告诉你产品价格,等你加盟后再看价格,发现产品价格特别贵,比市场上卖的价格还贵,这时发现上当就晚了,一定要先登录他们的选货系统,看一下价格才能做下一步决定。


加盟注意事项

1、做好谈判的前提工作:在跟总部谈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详细情况,先提前咨询好加盟商会有哪些权利,该品牌的发展情况,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运营情况的遇到的问题。所谓知彼知己,百战百胜,不打无准备的战。

2、注意谈判时候的态度:在和总部谈判的时候,记得要正气,不卑不亢,我是抱着认真的态度我来商讨合作,但并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来找赚钱的方法,不是来喝茶。

3、不要盲目相信对方,要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品牌当然都是夸赞自己的所以会无限放大自己加盟品牌的优点从而隐藏缺点,但大家在谈加盟的时候不要一味相信品牌方的承诺和所阐释的东西,你需要具备足够强的判断力和发现力,仔细认真的分辨从而选择你最感兴趣的内容去了解。

4、把握谈判的重点:你来加盟就是为了赚钱的,别被对方带偏了,要抓住重点问,比如自己加盟后能不能赚到钱,能不能享受售后服务,能不能长久合作等问题展开。

5、增加谈判的筹码:争取好的权利结果,最好能增加谈判的筹码,比如自己手里的核心技术、各种各样带来财源的人脉,对方才能认真对待你的谈判,让对方意识到,你能为他赚钱。

6、多交流多沟通。加盟一家店进行创业是一个很持久的过程,所以你必须要多与品牌方沟通交流才能更好的判断这家加盟品牌是不是最适合你的、这家店的未来发展方向你能不能接受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样才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后续开店也会更加顺利。

7、仔细了解签约条款。一旦签约那基本上就是很长远的过程了所以必须仔细的阅读签约条款,很多的加盟后续要求要提前说。仔细了解阅读签约条款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加盟店铺后续发展的负责,所以这一条很重要。

8、严格遵守谈判的原则:争取加盟权利的谈判,要严格遵守谈判的原则。谈判的过程和谈判的结果都要走正规程序。合同和开业资质都要正规合法化,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搞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口头协议。

9、谈判要达到双赢效果:在正确加盟权利的谈判中,如果过分强调自己能获得的权利,却忽视对方该获得的利益,这种无法双赢的加盟,无论怎么谈,都是无法长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谈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础上。

如今加盟骗局众多,在谈判时一定要注意,心存谨慎,一旦发现是骗局立刻脱身。

B. 总部如何管理加盟商

如果说VI的统一使得加盟店极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么对大品牌的规范化运作和管理流程的学习,则是他们迫切的愿望。对加盟店的管理不仅仅是统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应该是对总部运作理念的逐步渗透和对内部经营管理操作上的统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他们更多体现出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办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积极-全球品牌网-寻求更为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来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后,继续沿用原有的土办法,这样,营业额和销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会对总部的营销策略持有戒心,担心总部对他们在指导的同时坑害他们,要么是想套牢他们永远做下线,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时也是对总部商业道德的体现和考验。 2、 总部自身原因分析 (1) 总部与加盟店合作的基础不稳定 现在许多品牌连锁加盟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比较脆弱的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股份的约束,又没有共同发展的远景,完全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加盟店仅仅希望借助总部发展壮大,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而总部又贪图市场份额,在自身体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发展。因此,这种加盟连锁是极不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总部的营销策略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总部没有经过详尽的市场调查制定的营销策略往往只适合用于部分区域,这样一来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触情绪,或者营销方案根本不适合在当地推广。我国的区域性差异很大,各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不同,因此总部在制定营销方案时不应一概而论,要顾全大局。 (3) 企业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总部给予加盟店太大的权利,同样会导致总部的营销策略难以执行,总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权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机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寻、有制可依。 (4) 总部与加盟店的管理架构和沟通体系有问题 1、统一VI形象仅仅是解决了治标的问题,而总部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帮助加盟店进行市场培育,在进行经营方法的正确引导和扶持,然后进行经营思想的渗透,最终实现共同双赢,这才是治本的关键所在。 2、总部在进行营销策划时,要根据每个加盟店不同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营销方针,并且要多征求加盟商的意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营销方案。

C. 为什么总部控制加盟店收银

为什么总部控制加盟店收银
肯定要控制啊 就跟上司控制下面一样。我举例子吧,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我朋友开了个餐馆,是加盟的那种,然后加盟金20万五年。他们总部所给你的就是派来厨师团队(当然工资你是要自己开的),其他什么选址,同地区有没有这个总部的其他代理的分店,一该和他们无关了!到后面朋友才知道,这厨师团队不过是他们,里面的学徒当久了派过来的,而且这区还有其他的这店之前就加盟进去了!结果还是关门了,可以说两败吧!!
另一个像KFC,你知道的。他们加盟金是贵了,你要加盟就必须从他们总部已开的分店里且没被人代理走的,中去选一个你认为可以的,地区不同加盟金不同!然后加盟者必须去培训6个月,还有就你所有的食材必须他们统一配送,因为他们要保证所有的店口味一样。他们还会派管理人员来,当然你可以自己另请!工资你肯定要开,!!你问加盟店受总部控制不,其实要看他们控制你哪些方面,和怎么控制。有好有坏!!!

D. 加盟店承担总部的法律责任吗

总部与加盟店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总部与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或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协议。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 加盟店违约总部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在合同责任中,总部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要求赔偿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要看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F.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G. 加盟总部对加盟店有哪些经营上的指导

很多优质的加盟总部都会有一个很专业的选品部门或者团队,这个选品团队会根据加盟店的所在地址的真实市场情况,为加盟店铺选择出最合适的产品种类。选好了合适的产品之后,加盟店铺在日常的经营中又会有销售促销宣传等各方面的事情需要处理,对于缺乏这方面经验的加盟商来说,很多优质的加盟总部都会派遣专门的运营团队到加盟店进行实地的培训,会给加盟商介绍专业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技巧,同时还会为加盟店制定合理的促销方案和宣传策划。此外加盟店在日常经营中也会面临着行业竞争,这种时候如何在竞争中抢夺顾客抢占市场,也是需要加盟总部进行指导的。想要确保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最根本的还是要提升产品品和服务品质。产品是总部提供的,产品品质自然需要总部来保证,而具体售卖和服务则是加盟店提供的,所以加盟店的服务品质则需要加盟商来确保,如何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如何能让顾客更满意更舒心,这些也都有需要加盟总部进行一个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H. 加盟店出问题了总公司要负责吗

法律分析:加盟商如系总公司分公司,则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如是独立主体,需结合是否加盟与总公司关系及是否有权代表总公司等情况来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I. 加盟店被工商局罚款总部有责任吗

要看具体原因的,如果是总部未告知的话,总部肯定要负责,但是由于你方原因且合同未标明的违反工商规定的,基本算是你自己的责任

J. 加盟店侵权可以起诉总店吗

法律分析:可以。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虽然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对消费者而言,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