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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许连锁加盟经营法

发布时间: 2022-09-03 10:25:05

① 特许经营和特许加盟的区别是什么

1、模式不同

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管理不同

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中国开展于上世纪90年代,从刚一开始就的到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全国特许经营模式广布在60个行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企业数量接近2000个,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整个市场以每年约49%的速度递增。

3、经营范围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



(1)中国特许连锁加盟经营法扩展阅读:

在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加盟是属于特许经营的一个种类。

加盟商又分为区域加盟商和个体加盟商,加盟商专业术语叫受许人,他们关系就是合同上规定的核心业务的使用权。 另外,特许经营是有别于连锁经营的,连锁经营加盟商和特许经营中的受许人存在本质区别。

② 中国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我国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一个启蒙性的法规,对于宣传、普及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历史性意义。试行办法的显著特点是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该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境外投资人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投资人或外资企业是封闭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诺在三年内开放市场准入。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1)明确了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条件,不仅对特许人的资格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被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强调了参加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性。

(2)通过强化特许人的义务,明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经营方式提供型,而不是产品提供型。特许人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时,应“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经营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3)除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专门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余后效力”,即竞业禁止内容。

(4)拟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5)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防止以特许经营虚假广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为发生,要求特许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

(6)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设立了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行政许可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1)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2)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

(3)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4)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5)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三)我国特许经营其他法律我国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和备案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③ 办理连锁加盟特许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1.办理特许连锁加盟许可证的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等。
2.申请许可审批程序: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行政许可链接提交申请,在确定填报材料真实、有效后,通知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送达省邮政局。

④ 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⑤ 加盟连锁特许经营资格怎么办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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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许经营备案需要的基础条件:
1. 首先要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只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项条件,通常被称为“两点一年” ,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的欺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须在自第一次订立特许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备案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许加盟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商的店铺分布情况说明。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许加盟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级(地级市)单位商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接经营的店铺设立在国外的,特许人需要交直营店铺营业证明(中文翻译件),还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加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7)特许加盟合同。
(8)特许经营手册目录。
(9)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国家批准才能办特许加盟(这就类似于前述的特许加盟许可证)的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10)申请特许加盟人的书面承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⑥ 连锁加盟特许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

连锁加盟特许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如果是特许性的话,慢慢办理起来也是这个许可,办理起来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所以说必须的

⑦ 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商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受许者使用,使受许者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_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_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经营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及饮料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即不断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国内外快速发展。

⑧ 加盟连锁特许经营资格怎么办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商业特许经营申请程序

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加盟合同样本空白电子档原件.另合同样本需含冷静期条款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 市场计划书;

(五) 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注意事项

1、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4、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力度,监督检查在本地区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人员、中介平台等,大力整顿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对不主动备案、不诚信备案、不按时提交年报的企业,要进行约谈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公示;对其他部门在行政监管或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

⑨ 特许连锁经营是什么

特许经营连锁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类型
直营连锁(或正规连锁,简称RC),即所有的店铺(store)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总公司所有(company owned).
自愿连锁(或自由连锁,简称VC),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契约连锁、特许连锁、简称FC),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第一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⑩ 连锁店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而不是一个行业。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总部(特许者)负责经营战略规划、商品服务开发等,可以为加盟店(被特许者)提供整套经营技术,并通过培训以及不间断的意见、调查和发展计划以及统一采购配送和广告宣传来帮助加盟店获得更大的收益。而加盟店则可以用较少的投资在短时间内获得经营决窍,并把精力集中放在经营管理、顾客服务上。对于总部来说,通过特许经营可以在短时间内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迅速扩张。
总部以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其它费用等方式从加盟店中提取一部分收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其中加盟金亦称特许费,一次性收取(一般占投资额的10~15%;特许权使用费是在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比例收取;为确保加盟店履行合同,总部可要求加盟店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退还;其它费用(如广告费),或按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总部提供的服务而定。
特许经营是一种最简单、成功率最高,在世界各地最易通行的经营模式。因而,特许经营从19世纪末至今在全球常盛不衰。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1年中国国内已有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18000个特许经营网点,除了加油站和汽车的锁体系以外,特许经营的营业额达到300亿元人民币。
加盟特许连锁体系的好处
加盟特许连锁体系的最大的好处是自己可以做老板,又可以减少自己开办企业的风险。
美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独立开办企业的业主,成功率不到20%,而加入连锁体系开办的企业,成功率高于90%,如此高的成功率,使“加盟创业”成为人们经商降低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
对于加盟者来说,加盟特许连锁体系具有以下优势:
◆ 享受知名品牌带来的人气和利润;
◆ 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从而降低进货成本;
◆ 获得质量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 可根据总部已获得的经验来选择加盟店最佳地理位置;
◆ 接受系统培训,用已经证明获得成功的经验来经营自己的企业;
◆ 附属于知名品牌大旗下,受益于其整体广告所带来的客源;
◆ 可得到持续不断的经营指导服务;
◆ 自己做老板但又不孤军奋战,有大公司做后盾,可尽享成功喜悦,而无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