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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店具有法人资格吗

发布时间: 2022-08-10 23:26:16

1. 连锁经营的优势有哪些

直营连锁最主要的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均集中统一于总部。具体来说,直营连锁各门店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连接的,资本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归一个企业、一个联合组织或一个人,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开办门店,各门店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连锁总部对各门店拥有全部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管理权,门店的业务必须按总部指令行事,经营管理高度集中统一;在人事关系上,直营连锁各门店的店长是连锁企业的雇员而不是所有者,整个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个门店的工资、奖金由总部依据连锁企业制定的标准来决定,也就是“中央集权制”。

直营连锁优点:它便于集中统一管理,调配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公司可以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作为同一大型商业资本所有者拥有雄厚的实力,有利于同金融界、生产厂商打交道;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众多的成员店可深入消费腹地扩大销售。

2. 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

特许加盟是主导企业(通常为拥有知名的自主商品品牌和良好商誉的连锁公司或厂商)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把自主开发的商品、商标、商号、服务技术或营业设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营销权授予加盟店铺,允许它们按合同规定开展营销活动,由此而形成的商业组织。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3.自由连锁(又称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

自由连锁是一些原本分散的批发商和中小零售商,为了抵抗大型连锁公司对渠道的垄断和超强的竞争势力,而自愿联合形成的商业组织。它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独立批发商发起,以协议和合同为纽带,联合众多零售商店,组成“联购分销”性质的商业企业集团。

连锁经营的积极作用: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新形态的商业形式,在很多发达国家,这种商业形式已经非常完善。但是我国的连锁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还有很多不足。但是,采用连锁经营模式的积极作用还是比较突出的。

1.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连锁经营的企业采用的相同的名称、相同的配送、相同的价格、相同的核算等,这使得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协调,各个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仅可以减少费用的投入还能提升经营效率,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建筑风格、环境、广告语、色彩等方面都保持统一,这给消费者留下一个深刻的影响,也属于一种有效的广告形式。相同的信息不断地对消费者造成刺激,加深消费者的印象,这对树立企业的形象具有极大的效果。在相同的服务理念与产品的促进下形成对连锁经营店的品牌印象,从而树立连锁经营管理的品牌优势。

3. 提高市场份额,扩大企业规模

连锁经营模式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这也是为什么如此多的企业青睐于这种模式。在一个地区,连锁的企业越多,占有的市场份额也就越大,最后得到的收益也越多。例如晋商连锁经营成功的秘诀就在于市场,在于他们生活在一个市场的环境中,要么在市场中生存,要么被市场所淘汰。所以晋商要学会观察市场、适应市场、改善市场、开拓市场、维护市场,并与同处于市场中的同行或它行和谐共生。

4. 经营费用投入较少

连锁经营的企业大多采用的是自助方式,不需要投入太多的人力,节约了企业的成本。连经营与其他形式的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费用上的优势是比较突出的

5. 竞争实力较强

连锁经营的各个分店各方面都保持一致,因此,资源优势是非常突出的,其具有统一的产品与服务。每个分店可以从实际出发来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如果自身的硬件、软件、管理等方面比较欠缺,一定要不断完善和创新,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整体水平保持一致。此外,连锁经营还有一个点,经营管理非常灵活,一个分店的优秀管理方法、制度可以分享给其他分店,从而使连锁企业整个管理提升了水平。使得各个分店可以达到资源共享的效果,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

6. 企业设立分店较多,对消费者需求比较了解

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将生产和需求有效地连接在一起。生产商可以根据企业进货的种类、数量等制定产生计划,使生产与消费更为协调,减少浪费,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合理配置。另外,各个分店可及时收到消费者的信息反馈,使得连锁经营管理部门可以综合各个分店的意见,对服务进行改进与调整,以便及时向顾客推出适合的服务与商品。

7.决策优势

正规连锁企业的各个门店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开设、调整和关闭及所有重大决策都由连锁企业总部决定,基本不受外界制约。因此总部对门店布局和新店开发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灵活性和便利性。

2. 加盟需要具有的法人资格是如何办理的

申请加盟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健身器材经营权限的组织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先去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名称,再提高经纪人证书、租赁合同、产证复印件,等去办理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出来后再能去办理密钥。你的补充问题是的,没错。营业执照只有360元,密钥也只100多,中间还要办组织机构代码证,300多,总共1000元左右。

3. 加盟超市需要什么条件

加盟超市需要的条件有:

1.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证;

6.统一向总部采购货物;

7.新的人员聘用。

拓展资料:

经营连锁优势:

第一、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增加成功机会。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统的管理训练和营业帮助。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和规范的服务。

第五、加盟者可以减少广告宣传费用,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第六、加盟者较易获得加盟总部的铺货支持。

第七、加盟者可以获得连锁总部的经销区保护,以避免同商铺的恶性竞争,共同对付其他竞争者,保证双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来源。

4. 加盟店算是个公司吗加盟店是什么性质

加盟店是公司,只不过是个人经营性质的公司。
不知道自己开什么样的公司,卖什么产品,就可以在网上找找 加盟个什么产品去。这样有保障。
加盟店只有间接性责任问题,没有直接性问题。厂家才算是直接性责任问题。

5. 连锁直营店营业执照的法人可以是总店法人名字吗

加盟店如果属于有限公司性质,则由注册一方指定控股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加盟总店无关,如果加盟店是个体户性质的,则没有法人代表一说,因为个体户不是法人,其负责人不是所谓法人代表。

6. 分公司和连锁公司的区别,谁有独立法人资格就是自己去缴纳税款呀他们和总公司的联系分别是怎么样

(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得税可以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缴交,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独立缴交;
(2)连锁经营,通常是指公司的经营模式,总公司对下属分公司也可以采取连锁经营模式,这种情况下与上述(1)相同;连锁经营中,有一些是加盟企业,加盟企业除交加盟费用和按要求营运外,在税收上是独立的。

7. 加盟店需要独立法人资格吗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8. 办理连锁加盟特许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1.办理特许连锁加盟许可证的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等。
2.申请许可审批程序: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行政许可链接提交申请,在确定填报材料真实、有效后,通知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送达省邮政局。

9. 法律: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连锁分直营和加盟两种。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不懂的话,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比较长哈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势在于顾客只需在任一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全部连锁店的服务,这就及大地方便了顾客,也促进了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但是,如果顾客在签约后,与连锁店发生有关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解约等方面的纠纷,也就是合同上的纠纷,该找谁去处理呢,特别是与非签约店发生的纠纷?

1、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虽各连锁店在门面装修、标志标牌、员工着装上都是一致的,服务标准也一样,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各自有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

前面说过各加盟店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业务而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互相为其他连锁店的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与某一连锁店签约后,就与签约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侵权责任依过错确定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害顾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形。对在加盟店发生的此类纠纷,如果顾客依法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