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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享有加盟连锁的利润

发布时间: 2022-07-23 20:37:08

❶ 股东加盟

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 公司当年有利润;2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❷ 连锁加盟店后期增股,利润怎么分配合理

首先,您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工具:天眼查、企查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商标网搜索到品牌公司、加盟门店、商标(TM)
1、 加盟小吃项目一定要实地考察,考察要细致,特别是公司总部是否有运营店面,一定要去实体店去考察,品尝产品口味,了解店面经营情况。
2、 细致考察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等等),是否是正规公司。 3、 考察一定要看公司的产品是否有自己的特色,产品口味是否是公司的核心技术。 4、 公司是否有完整的物流配送体系。
5、 公司是否具备产品研发能力,产品研发能力是保护一个品牌延续的基石。

❸ 如果我加盟的店成了上市公司的话,我会有分红吗

那就看你是否是公司的股东了,如果你是股东,公司会按照盈利额给你一定的分红!!不过你的问题有些出处,因为加盟业务与上市扯不上关系!

❹ 股东 不享受盈亏收益,可以吗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原则上,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以,只要你们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是可行的。

❺ 连锁店的利润是怎么分配的主要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连锁应该和加盟是同一个概念吧!这个利润就和自己开店一样啊!就是只能卖加盟的货。比自己开店多了个货源和一定的保护吧!

❻ 《公司法》中哪一条规定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也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有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分配利润是每个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不享有加盟连锁的利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❼ 加盟什么意思,是和股东一个意思吗大概加盟是怎么做的

加盟和股东是两码事,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
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要加盟的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❽ 合伙加盟股份问题!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提出的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作为公司股东,因为离婚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能就会出现原来不是股东的一方,转而成为股东的事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给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则是:
1.夫妻离婚而导致原本是股东的一方出资额(也就是楼主所说的“公司股份”,因楼主没有介绍清楚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就按照法定的“出资额”表述。),转让给不是股东的另一方(楼主所说的“男方”),必定产生出资人(或“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的问题。

2.应当征询其他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意见,其他出资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意见(可以是协议,也可以是法院判决)办理,原本不是股东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资”)的权益,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

3.如果其他出资人不同意接受该一方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则其他出资人应当依据“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原则,有偿受让该部分股本(或者“出资”),即买受该部分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本(或者“合伙出资”);如果其他出资人既不同意接受该一方成为股东(或合伙人)、也不同意有偿受让该部分股本(或者“出资”)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则该股东的配偶一方(楼主所说的“男方”)可以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受让公司股本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自股本权益过户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权过户之前存有未分配红利的,则应由过户之前的原股东享有,或者由股权转让/受让的双方协商确定受益权利。
合伙企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者按照合伙出资的转让/受让双方协商办理,原则上,也是以转让/受让之日为界限,转让前的权益由转让方享有,转让后的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❾ 我是股东,可以另外出资开加盟店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看你是否属于,再者看你们公司的章程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