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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店独立核算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 2022-07-23 04:03:16

⑴ 餐饮业的分店如何报税

1、餐饮业企业一般都是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餐饮个体户一般都是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如果公司开了分店 且都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那就应该自行申报,不需要和总公司一起申报。要是非独立核算,那就应该和公司一起申报。(但是现在一般的小型企业都是自行申报,毕竟和总公司一起申报纳税的话,就涉及到合并报表了,这个就比较难了。况且现在的税务都提倡简易征收。)
4、公司收到的加盟费的话,可以做“实收资本”。
5、所有的纳税申报都是登陆电子税务局上面自行申报就行,如实填写公司的财务数据就可以。

⑵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连锁加盟店独立核算如何纳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⑶ 连锁店如何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1日 [1997]财税字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⑷ 纳税答疑:收取加盟费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而收取管理费属于为加盟商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仍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同时,取得加盟费收入的企业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加盟费正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⑸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⑹ 企业下属的连锁店是否可以申请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下属的连锁店,如果不是分公司形式,可以申请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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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是指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⑺ 分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分公司(即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⑻ 加盟商店,会计不是独立核算,那应该是怎样核算,税务是怎么处理的

非独立核算的可以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可以单独核算税金,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在会计软件的设置上增加辅助核算的部门,对其进行核算,也可以在加盟店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相关的资金和费用可以通过往来核算,并单独做会计报表,再由总公司进行汇总。

⑼ 商业连锁企业应该如何办理汇总纳税

那么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1、在分支机构的申报纳税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以集中在总机构进行。2、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所需发票(含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或审批印制;税款(含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并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比例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首先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及附表,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表及附表,并按销售比例缴纳税款。3、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的发票稽核、进销项税额的审核、销售比例的审定等方面的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仅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有查实权;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稽查机关负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⑽ 连锁企业的税务如何处理

分店,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自申报纳税,但是可以各自独立核算计帐然后汇总总部,至于纳税,上缴税款的,可以按属地原则和总机构所在地原则,关键要看公司财务税收核算部门怎么统筹安排。

连锁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零售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产生于美国,至今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其经营范围覆盖了整个商品流通业和服务业,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发展特别是零售业依托的主要形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经营单位,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