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餐饮加盟方案及其流程
1、加盟的品牌的选择
选择加盟餐饮的品牌的时候,要选择一个品牌知名度较大的,公司实力较好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其次选择的品牌还要有自身的特色。像程大个小火锅的品牌优势是秘制工艺、秘制蜜汁、特色底料、食材精选等。
2、加盟资金的准备
一般公司的加盟费是固定的,在选择品牌应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出发。
3、店铺的选址
一般选址是在各级城市的城市级、区域级商业综合体,地标性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仓储超市,卖场配套餐饮,地标性餐饮汇聚地。加盟商选取地址后,总部派遣专业团队实地查看,给出专业性意见,经总部确认后,方可签定租房合同。区域不限。
4、店面装修
由总部指定设计公司统一设计出图,由总部指定施工单位按装修图纸要求进行装修,经公司各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开业。
5、人员培训
厨师、服务员、收银及管理人员(店经理和厨师长)须到总部接受培训,经总部和加盟商认可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人员及二次培训人员的培训,由加盟商和总部另行协商。总部仅对培训人员的技术进行负责。
6、设备要求
厨房及厅面设备、桌椅、监控系统、收银系统可自行采购也可由公司供应,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原材料当地采购,但须与总部确认,双方另行协商。
7、 经营管理
加盟商负责人员招募,总部负责培训。按总部直营店模式经营经总部书面同意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总部根据数据进行市场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议供加盟商参考)。
8、营销方式
根据盟店周边实际情况及当地风土人情,可由总部制定合理性营销宣传方案。
❷ 能否介绍下餐饮业怎么招商
餐饮业作为最重要的商业形式之一,以其功能和超强的接待能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亲密朋友:有必要了解区域资源的具体情况,区域优势,区域特征,区域劣势,查询数据;甚至每个目的的停车位数量,2公里范围内的同等档次餐厅的数量,周围的文化环境,区域人才的消费,消费水平,交通状况,人流等信息; (基于此,进行相关信息(关于著名餐厅)
2.换位思考:他最关心的是什么,他最想知道的是,还款率是多少,初始支出是多少,客流估算是多少,他可以收回投资多少年?等等。协助公司计算成本。场地费,辅助费,装修费等;布丁代理商(需要了解区域环境,周围餐饮公司的经营情况,现有餐厅的菜肴和菜式,以及哪些菜肴和菜式不可用?-有必要向这些省和州政府公布投资信息)市政法律,哪些菜品运作良好,哪些菜品经营不善,高档餐厅的数量及其比例以及经营方式?请特色餐厅进来。)
3.情感交流:如何与老板沟通,如何加强与老板的人际关系等。连同向公司发送投资促进信息,回馈了公司在选址,投资省份和投资方面的需求。最近两年的城市和投资计划等,作为未来投资促进的参考数据和依据;共同制定优惠政策,并优先考虑那些具有良好品牌和声誉的食品和饮料公司对投资的贡献(由于这些是优秀客户,它们具有长期,稳定,高效和良好的形象,我们应该拥有勇于创新,勇于关门,第二次发送招商信息,我们应该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并定期在节日(或新包装项目)中向大型客户群发送贺卡,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关系。
4. 我们不应盲目地尝试通过结合地区特色来吸引投资。招商引资成功率相对提高。
❸ 了解餐饮类招商加盟怎么选的吗一起来说说。
商场如战场,往往餐饮连锁加盟机构往往暗藏玄机,加盟的时候需要各位小心。
五大注意事项,帮你有效规避加盟陷阱。
1、选择火爆领域但同行同餐竞争对手又少的。
一年四季都要有客流的领域,像冰激凌店就太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不建议初创者进入。像这种韩式小吃,韩式简餐,年轻元素化,堂食+外卖模式都是行业内比较好的。
2、选择一个成熟过硬的品牌,至少运营10年以上的加盟品牌,有过百家门店运营经验的,门槛稍高,但风险较小。
成熟过硬的品牌往往自带流量,大众认可度高,能省不少劲,而且成熟的品牌,都具有多年运营经验,不论从选址,装修,运营都有一体化标准,能省心不少。
3、加盟前做足功课。
可以亲自去几家店面里看看客流量与外卖量,当然可以申请查看他们几家门店的销售额报表来得知店铺概况。
最好亲自选择他们3-5家店,考察这些门店的客流量,再乘以人均消费额,就可大致估算出营业收入;再减去房租、人工、设备等常规成本,就能把利润水平估摸得八九不离十。这种考察费时费力,相当繁琐,但只有做足“功课”,你才后期省心。
4、行业竞争力
选择行业既要热门又要另辟蹊径,一条街避开同业竞争太多的。同行同餐,即使你赢,但相信对方也会带走不少客流,像韩式简餐这种就不错,韩式原味炸鸡,韩式蒜香味炸鸡,韩式无骨炸鸡,韩式南瓜粥,HANA辣年糕,韩式鱼饼,韩式牛肉拌饭,韩式金枪鱼拌饭,韩式五花肉拌饭,韩式烤牛肉铁锅,韩式春川鸡铁锅,韩式五花肉铁锅等50多种美食都耳熟能详,深受年轻人喜爱。
5、经营模式
有代运营与全托管的餐饮更好,他们不仅提供专业团队指导门店运营,还会在网络及媒体上进行宣传,一句话,专业的事有专业的人干,投资还能安心当老板。
❹ 现在自己有家餐饮店,想做招商加盟生意。请问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才算合法。
连锁企业有三种连锁类型: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自由连锁,直营和自由连锁不需要报批。但特许加盟需要报批(备案)。如果在一个省搞特许,就在本省商务厅备案就OK了。如果跨省连锁,就得到商务部备案。最近好象有个通知,跨省特许连锁也可以在本省备案了。备案应准备的资料:
❺ 餐饮招商有什么方案吸引加盟商
第一、前景,即回报率,这个最重要
第二、为加盟商提供的服务与支持,
第三、品牌实力,
第四、产品特色,其实这个跟前景是一个系列的。
大致的话,就是这四项,其他的当然也需要注意。
❻ 餐饮招商怎么做餐饮企业如何打造招商团队
餐饮招商主要看你做什么内容,现在还是低投资的餐饮招商好做,几万元可以落地的项目比较好做招商,自己打造专业招商团队不太好,开销大、专业人才难招,你可以联系一下佰事惠创服招商外包,我觉得挺不错。
❼ 连锁加盟企业的招商方案如何制定
一、招商策划是招商过程的第一步,那想要进行招商策划首先就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包括通过这次招商策划要达成什么目的?这样才能围绕目标进行后期的一切工作,包括围绕定下的目标收集各类资料,制定各类的方案,最后再检查目标是不是能实现?
二、招商策划第二步就是要大量并广泛的收集各渠道信息,收集信息对于招商的工作来说起着很大的作用,换个角度来看,招商的过程同样也是收集信息、寻找合作伙伴的过程;收集到的信息量大的话,就能获得较多的招商机会,反之如果没有进行信息收集,也没有与外界沟通,想要成功基本是不可能的。并且在信息收集时首先要在注重信息的针对性的同时,也不要注意信息的广泛性,有时候稍加留心就能获得一些意外的收获;其次要注意收集资料的手段,互联网时代,各渠道信息量加大,获取信息的方式在在不断增加,因此在信息收集时不要忘记更新方式方法;最后信息收集很重要,但是对于收集到的信息也要及时加工处理,因为无论什么信息都是有时效性的,要知道过时的信息一分不值。
五、方案实施之后并不表示招商活动的结束,想要更圆满的完成整个策划工作,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那就是方案的跟踪反馈,这样既能巩固和扩大招商的结果,反之有可能会前功尽弃。跟踪反馈主要包括:一、主动收集他方对于整个招商方案的意见,这样对于以后类似的招商活动能有所借鉴;二、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继续跟踪,对新接触的外商要保持联系,对于有意向的加盟商要创造条件尽快签约;三、已经签约的项目加快立项报批,促使外资尽快到账;四、对于跟踪反馈的工作制定方案,分工到人,定期检查跟踪反馈成效。
连锁加盟企业招商策划方案的制定过程系统并且繁琐,对于没有招商经验的企业来说可能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在招商活动过程中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变数,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中调和并及时进行策略调整,因此很多都选择了签刻品牌进行技术支持,并取得很好的成效,获得一众好评。
此外,您可以通过专业的加盟平台进行招商推广,中国加盟网于2004年正式上线,历时15年沉淀,已成为覆盖18个垂直招商门户行业、服务11000多家品牌企业的国内加盟投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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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餐饮行业的加盟连锁的相关政策谢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