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② 投资加盟店需要注意什么
1、做自己熟悉的行业
“不熟不做”几乎适用于各种投资领域,加盟时也要选择自己熟悉的领域,或者至少是自己感兴趣的。加盟并不意味着投资后就不管了,而是要全身心投入。
2、选对加盟品牌
选品牌很重要:人们对加盟品牌的依赖度一直很高,就是图个放心。对洋品牌不妨小心观望:尤其是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品牌,往往需要几年的本土化适应,甚至水土不服,不妨先小心观望。
3、审视你自己
做过管理或有过成功经历者优先:商家也会筛选加盟商,开店需要管理技巧,所以担任过管理者有优势;自己原来的事业成功,做其他事情的成功率也会相对高一些,很多经验都可以借鉴过来。
4、维护好双方关系
加盟协议越厚越好:加盟意味着双方要维持长久的关系,需要有协议对经营的各方面进行详尽约定,一般来说协议越厚越好,因为可以对各种可能情况加以明确,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5、注意合法小心骗局
要加盟的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③ 如何管理加盟店
但是,如果说VI的统一使得加盟店极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么对大品牌的规范化运作和管理流程的学习,则是他们迫切的愿望。对加盟店的管理不仅仅是统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应该是对总部运作理念的逐步渗透和对内部经营管理操作上的统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他们更多体现出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办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积极-全球品牌网-寻求更为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来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后,继续沿用原有的土办法,这样,营业额和销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会对总部的营销策略持有戒心,担心总部对他们在指导的同时坑害他们,要么是想套牢他们永远做下线,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时也是对总部商业道德的体现和考验。 2、 总部自身原因分析 (1) 总部与加盟店合作的基础不稳定 现在许多品牌连锁加盟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比较脆弱的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股份的约束,又没有共同发展的远景,完全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加盟店仅仅希望借助总部发展壮大,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而总部又贪图市场份额,在自身体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发展。因此,这种加盟连锁是极不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总部的营销策略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总部没有经过详尽的市场调查制定的营销策略往往只适合用于部分区域,这样一来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触情绪,或者营销方案根本不适合在当地推广。我国的区域性差异很大,各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不同,因此总部在制定营销方案时不应一概而论,要顾全大局。 (3) 企业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总部给予加盟店太大的权利,同样会导致总部的营销策略难以执行,总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权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机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寻、有制可依。 (4) 总部与加盟店的管理架构和沟通体系有问题 1、统一VI形象仅仅是解决了治标的问题,而总部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帮助加盟店进行市场培育,在进行经营方法的正确引导和扶持,然后进行经营思想的渗透,最终实现共同双赢,这才是治本的关键所在。 2、总部在进行营销策划时,要根据每个加盟店不同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营销方针,并且要多征求加盟商的意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营销方案。
④ 开加盟店需要办营业执照或者什么许可证吗
虽然你采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还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1、加盟是指该加盟总部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的行为。
2、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会先将自身的经验,传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共赢的合作目标;
3、设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自负盈亏,只是加盟总部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办理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相关规定如下: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4)加盟店需要总部管吗扩展阅读:
加盟注意事项:
1、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6、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⑤ 加盟店必须要收管理费吗
是的,加盟店必须要收管理费。
主要就是预防你后续不服从他品牌的管理,或者产品原材料不从他那进货,或者做一些伤害到他品牌的一些事儿,这些主要还是商家自我保护所以收取。
连锁店管理费收取标准:
管理费是由于加盟连锁店使用总部的商标logo,会吸引住较多的消费者,从而赚到更多的主营业务收入。它可能是按月收取,也可能是一年收一次。
现在较为时兴的加盟总部收取管理费的方法,是采用预算定额的收费标准,也是依据店铺经营规模来进行,大商店收得比较多,小商店收得较为少,也有依照销售额提取占比的方法收取。
一些连锁加盟总部声称不收取管理费,这种加盟总部主要是从事后原料供应中获取盈利。在名字上,也有一些总部使用“支配权费”、“辅导费”的名字替代管理费,实际上,都是差不多的费用。
拓展资料:加盟店费用
加盟费用
加盟总部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用,取决于加盟总部出示给加盟商的“取得成功的开店经验”,也就是开实体店运营技术的迁移,而这种开店经验与技术性是很有实用价值的。
加盟费用的收取一般在签订时收取一次,合同满期后,假如加盟商与总部续签,大部分的加盟总部就不会再收取加盟费用,或是即便收取,也会有一定的特惠。
每个加盟总部的加盟费用都会有所不同,根据品牌类型、知名度甚至是所在城市,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担保金
总部收取担保金的作用,是保证加盟连锁店会按照合同要求行使权利,而且确保总部的支配权。
担保金一般在合同满期时,要是加盟商并无毁约,或积欠借款的情况产生,担保金就会退还给加盟商。
其它杂费
一些加盟总部还会向加盟商收取“文化教育培训费用”、“主题活动费”等。因为加盟总部有时会举行全面性的广告宣传主题活动、活动营销、运营的文化教育课程培训时,根据“使用者付钱”的标准,规定加盟商相互分摊所有或一部分的花费。
⑥ 开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总店的规定卖东西 自己进的货能卖吗
开加盟店只能按照总店的规定卖东西,自己进的货不能卖。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6)加盟店需要总部管吗扩展阅读:
加盟店的特征:
1、向超级市场和便民店分流发展。如菜市场、粮店、杂货店、煤炭商店等分别归入超级市场或便民店。这种发展改变了这些专业商店的性质,使之成为以食品为主的综合经营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规模化大店发展。这些加盟店通过改建、扩建、再建,成为与百货公司相匹配的商厦。经营内容除保持一定的专业特色外,更具有百货公司的特点,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单、王府井的许多专业商店就已改造成这样的商厦。
3、通过对一类或一种商品进行升级换代,通过挖掘、发扬和创新传统经营特色和服务特色,提高商品适合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专有程度,并引入连锁经营机制,广开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规模经营的态势。可以说,第三种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极具发展潜力。
⑦ 加盟是怎么一个过程,赚的钱过总部得吗还是……
问:加盟是什么?
答:何谓加盟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有如下共同步骤:
一、 媒体宣传,传递信息 在这一阶段主要以讯息传达为主,把招募加盟店的开发地点及基本信息传给大众,如同招募方式中所讨论的,以不同的媒体或方式将招募信息传递给有意加盟者。
二、 回应电话或传真 连锁加盟企业多半设有专线电话或传真号码,以供有兴趣的人索取资料,除此之外也备有书面或口述材料,由专人提供解答,但一般都是仅就初步加盟状况做解说。因为这个步骤是为了回应有意加盟者,并且对加盟者作初步过滤。一般加盟广告并不能很清楚地说明细节,有些企业甚至提供24小时电话语音资料说明。
三、 提供有兴趣人士的基本加盟资料 如果加盟者符合基本要求,一般会提供较完整的书面资料以供参考,同时会要求与加盟者约谈,或出席连锁加盟企业的说明会,虽然电话或传真能提供比招募广告更详细的资料,但是经过初步过滤的有意加盟者,可以由邮寄获得完整的书面资料,甚至包括加盟申请书。
四、 约谈审核 由于很多加盟店主的特点,不容易由电话或传真资讯中判断,在约谈中观察加盟店主,是所有连锁加盟企业不可缺少的步骤,约谈方式有个别约谈、团体座谈,甚至包括模范门店参观。在约谈时,许多对加盟店主本身的审核观察,也会在这一步骤中进行,正式约谈的重点,除了观察、了解加盟者的理念及状况外,最重要的就是使加盟者认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 签约加盟预约 如果加盟申请者初步符合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加盟行业,会有所谓“加盟预约”的签定,以确保准加盟者不被同行抢夺。
六、 加盟店地点评估 除了特许加盟制外,加盟店都需要拥有自有店面或承租店面,所以加盟店必要的审查条件包括加盟店地点评估。 开店的地点对成败有决定性的影响,立地环境与连锁业者有密切的关系,加盟店的成败,会影响到整个加盟系统的形象,但加盟店的营运成功与否,加盟店地点也是关键条件,所以在正式签约之前,一次或者多次到加盟店评估地点,是必要的措施。加盟店的门店大都由加盟主物色,企业则提供针对公司商品的市场专业调查和获利评估,其中包括专业的商圈评估、各时段人口流动的差异性、竞争对手状况、消费者及人口分布与结构、交通状况、未来趋势等等。
七、 审查加盟店主财力及其他条件 一个优良的门店必须考虑门店本身、门店地点、资金、商品、人员5个条件。除了加盟店地点及加盟店主本人外,加盟店主对财力及其他条件也必须一并考虑,但通常是以财务状况为主。加盟时自然需缴交一定金额的加盟金或权利金,之后有的企业则规定加盟主每月固定缴月费(也有按营业额抽成或直接供应原料或材料),除了一般财务条件审核外,有时也包括贷款及财务周转能力。
八、 事业经营计划的制定与沟通 根据所做的各项调查,为成立加盟店做事业经营计划,事业经营计划中以人力及资金的安排与运用最为重要。 1. 人力安排及运用 国内的加盟店人员安排与管理,除了个别公司的特殊关系外,大都由加盟店自行负责,加盟总部只负责招募的辅导及加盟店人员的训练。由于一个合适的加盟店主,如果不能有效地雇聘、管理正职、兼职人员,就无法将加盟店经营得很出色,所以虽然人力安排的能力不是第一考虑,但是多半会有一套完整的安排程序,提供给加盟店主参考,并定期给予辅导。 2. 资金的安排及应用 加盟店的财务与总部基本上是分不开的,除了部分加盟店的收入必须先汇回公司,再由公司汇入加盟店帐户中,加盟店大都是独立的财务个体。
九、 签约 如果有意加盟者符合连锁加盟企业的个各项条件,接下来就是讨论签约事宜,尤其对加盟店与连锁加盟企业总部之间的权利义务条件,必须经过认定签署。 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详细研究起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 (1)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之列举是否清楚?收取实际及金额如何?是否具备有退还条款? (2)解约之构成条件如何?手续或程序?不同状况解约下的解约金、损害赔偿等,各金额之退还成数与方式如何? (3)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状况发生? (4)和约终了后,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如何? (5)总公司对加盟者之服务与指导,是否也能详细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十、 加盟店主对相关员工的培训 连锁加盟企业招募加盟店主,通常以具有相同或类似经验背景的对象为主,但也可招募缺乏经验但却具潜力的加盟者施以训练。一般可分为对加盟店所做的店主训练,以及对加盟店员所做的员工培训两种。如果加盟店主无法或不愿意参加训练,可以以此拒绝加盟。 由于特许加盟涉及经营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投资者必须了解必要的相关经营和法律知识,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理规避经营风险。
⑧ 千家中介加盟店出问题总部管吗
如果事先没有说明的,你可以立马报警去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