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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店付款方式

发布时间: 2022-06-19 01:07:56

㈠ 现在开一家加盟连锁店其装修费用由谁来支付呢

你好!
一般情况是总部提供设计方案,因为连锁都有统一的装修风格,装修由加盟商在当地找装饰公司装修,费用由加盟商承担。但不同品牌可能有不同的方式。
如有疑问,请追问。

㈡ 开加盟店一般都有哪些步骤

先要了解一下加盟贵公司的详细条件,加盟费,保证金是多少?能否在县城开加盟店。
1﹑一家专卖店的总投资是多少﹖年销售量要达多少﹖要求店铺的面积是多少平方﹖是以什么来划分专营地区来保障加盟商的﹖
2﹑贵公司是否提供专卖店的设计风格﹑装修﹑或设计﹑是否也负责到当地宣传工作﹑费用﹖店内的宣传﹐衣架﹑裤架﹑包装袋等﹖
3﹑进货方式﹐进货价格﹐换货率﹐可浮动机率? 能否麻烦你们给我详细的产品介绍﹑具体的产品资料及价位表﹖ 如果开业后﹐贵公司提供什么协助。
4﹑需要交加盟费和保证金吗﹖是多少﹖
5﹑首批进货需要多少钱﹖每月最低进货额是多少﹖进货折扣率是多少﹖每年有几次订货会﹖补货有保证吗﹖
6﹑退换货制度如何﹖换货率是怎样的﹖换季的时候是否能够100%换货﹖
7﹑全国统一售价吗﹖换季打折吗﹖有没有打折店?配货方式如何﹖
8﹑开业前总投资一般是多少﹖需要多少流动资金。

㈢ 加盟店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对盟主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审查

其次,对盟主的企业品牌知名度进行准确评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营店、加盟店是否正常运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备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结构体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开业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约和加盟手册 .....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 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㈣ 我想加盟蒸吧连锁店又不够加盟金,我可以申请分期付款吗

分期付款是很不错的想法,不过,通常只是在购买资产或者消费品的时候才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实分期付款是银行按揭方式而已,其中还是要收取不菲的利息的,这中分期付款方式应该是比较难的。网络文库中的蒸吧连锁的招商资料中是没有分期付款的政策的,如果想分期付款做加盟,建议干脆找那些不收加盟费的项目,现在不收加盟费的项目多去了,好像趣捞就不收加盟费的,泡泡也好像不收加盟费。

㈤ 请问一下,加盟是怎么样加盟的,具体的费用是什么

那要看你要加盟什么样的项目!我知道生意街上的项目都不错,你可以网络一下!

㈥ 做一个加盟店,需要注意些什么

你好,朝天门火锅为你解答(以下回答,手打原创)

要开一家,并且要开好一家火锅店,确实有不少注意事项和问题,如果稍有不慎,可能就会给开店之后的正式经营,以及长期经营带来许多的麻烦。

建议可仔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身定位(是做精品店,还是市井店)

二、品牌选择(大品牌老字号合作费用相对较高,新兴小品牌甚至不需要费用)

三、经营管理(自己是否有经营知识技巧,如果没有,是否能从品牌方那里学习到成熟经验)

四、底料口味(品牌方味道是否足够好,是否能针对自己当地进行微调,如果是采购底料,那么渠道是否稳定,口味是否好吃)

五、门店选址(人流量大未必是好门面,以及周边火锅竞争度)

要理解加盟的意义在哪里?主要有两个点,一个是自己对火锅品牌口味的认可(是否好吃),一个是火锅品牌方是否有足够硬核的实力(扶持能力,运营经验,经营体系是否完善)。

以上,原创回答,同行请勿复制粘贴(否则举报),如满意,望采纳。

㈦ 加盟方式有哪些

加盟指参加某一团体戓组织。 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加盟的主要方式有:
1、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
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2、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3、特许加盟
介于自愿加盟和委托加盟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产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
4、免费加盟
免费加盟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利润,这种加盟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
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

㈧ 准备加盟一家电商公司,签的电子合同,付款方式不是公司的公共账户,让我打进财务私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

你说的是哪家公司啊?一般都是打到公司财务部的吧,我当时就是

㈨ 加盟连锁店,要注意什么问题

01. 填写特许加盟申请表,提交到公司总部;
02. 申请人向公司提供证明自己有经营的办公资料文件,以备资格审查
03. 公司派专员现场考查卖场;
04. 双方经营业务洽谈,拟定商业计划;
05. 申请人与总公司签定特殊经营合同书,缴纳保证金;
06. 申请人物色店址;
07. 总公司设计卖场效果图,申请人安排装修,装修完毕后,将照片提供给公司;
08. 申请人安排开店准备、进货、商品陈列、橱窗美化;
09. 双方协商开业广告宣传方案和导购销售技巧及服务礼仪等培训事宜
10. 正式开业

㈩ 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业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商业连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从事同类商品的若干门店在其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的经营组织。第三条(连锁企业的组成)
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第四条(连锁经营形式)
连锁企业的经营形式可以分为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总部对其全资开设或者控股开设的连锁门店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经营形式。
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授予加盟门店使用其拥有的商号、商标和经营技术以及销售其开发商品的特许权,加盟门店支付特许费的经营形式。
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并在总部的指导下集中采购、统一经销的经营形式。
同一连锁企业内部,可以同时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经营形式。第五条(连锁经营合同)
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期限;
(二)总部商号、商标的授权使用;
(三)商品的统一采购配送;
(四)经营技术的提供;
(五)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六)财务监控措施;
(七)特许费的计收;
(八)无形资产的保护;
(九)其他事项。第六条(连锁经营业态)
连锁经营适用于超级市场、便利店、专卖店等多种经营业态。
连锁超级市场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主副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专用商品,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便利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即饮食品、日用小百货,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专卖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专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的经营组织。第七条(连锁超级市场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超级市场,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第八条(连锁便利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便利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连锁专卖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专卖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
(二)营业面积与经营经营活动相适应;
(三)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第十条(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未以连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企业名义经营。
连锁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连锁百货、餐饮、服务企业的规定)
对连锁百货、餐饮和服务企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业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注册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