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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机构网站加盟机制

发布时间: 2022-06-05 15:25:10

A. 餐饮加盟方案及其流程

1、加盟的品牌的选择

选择加盟餐饮的品牌的时候,要选择一个品牌知名度较大的,公司实力较好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其次选择的品牌还要有自身的特色。像程大个小火锅的品牌优势是秘制工艺、秘制蜜汁、特色底料、食材精选等。
2、加盟资金的准备

一般公司的加盟费是固定的,在选择品牌应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出发。

3、店铺的选址

一般选址是在各级城市的城市级、区域级商业综合体,地标性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仓储超市,卖场配套餐饮,地标性餐饮汇聚地。加盟商选取地址后,总部派遣专业团队实地查看,给出专业性意见,经总部确认后,方可签定租房合同。区域不限。

4、店面装修

由总部指定设计公司统一设计出图,由总部指定施工单位按装修图纸要求进行装修,经公司各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开业。
5、人员培训

厨师、服务员、收银及管理人员(店经理和厨师长)须到总部接受培训,经总部和加盟商认可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人员及二次培训人员的培训,由加盟商和总部另行协商。总部仅对培训人员的技术进行负责。

6、设备要求

厨房及厅面设备、桌椅、监控系统、收银系统可自行采购也可由公司供应,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原材料当地采购,但须与总部确认,双方另行协商。
7、 经营管理

加盟商负责人员招募,总部负责培训。按总部直营店模式经营经总部书面同意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总部根据数据进行市场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议供加盟商参考)。

8、营销方式

根据盟店周边实际情况及当地风土人情,可由总部制定合理性营销宣传方案。

B. 注册连锁加盟餐饮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连锁加盟只是一种经营模式,在注册公司的前置条件或手续上,本身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一般的程序是先注册一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同一区域内,每一个开的连锁店都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这样,能更好的满足“六个统一”的连锁经营内在要求,也方便总公司对连锁餐厅的统一管理。
如果是跨区域运营,则最好在属地注册一个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再把在那个地方的连锁餐厅都设为这个子公司的分公司,这样能把税上到当地。因为经营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给予协助,如果都不注册到那个地方,要想寻求协助就很难了。

C. 关于餐饮加盟店流程以及总体运作过程

餐饮店连锁加盟的火爆自不用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餐饮行业准入门槛很低,更为重要的是民以食为天,什么时候人不需要吃饭啊。但是,我国目前的餐饮加盟鱼目混珠,要认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对一个没有经验的人来说,实在有些困难。下面介绍下三大餐饮加盟的“圈”钱行为及注意事项:总部突然蒸发2003年下半年,号称在国内有数百家加盟店的“得意咖啡”总部,突然在一夜之间蒸发。经过调查,其裹带加盟商的资金有上千万元。之后,位于杭州的代理商却不顾总部消失的事实,仍在极力招募加盟商。在一连串的“介绍”中,最为诱人的是其加盟条件:每位加盟者只需缴纳12万至14万元,就能每月坐收5000元红利;加盟“得意咖啡”每天毛利1000元,一年便可收回投资;替加盟者寻找旺铺;代为培训员工;原料配送、免费维修咖啡机械等等。优厚的条件极具诱惑力,众多市民纷纷掏钱加盟,最终受骗。而事实上,“得意咖啡”加盟体系下面的100多家连锁店中,竟然没有一家自己投资经营的样板店,所有的一切仅仅是编织的美丽的谎言。在餐饮连锁加盟业内,总部突然消失的并不是只此一家。如另一较有知名度的“麦田村”加盟项目,在一开始轰轰烈烈的加盟后,最后因总部的消失,整个加盟体系也轰然倒塌。加盟费买了个空壳总部虽没蒸发,加盟体系也在运转,但加盟商们发现,原来总部描绘的天花乱坠的谎言却被一步步攻破。选址、店面设计、员工培训,乃至配送物料、产品配方等等,根本兑现不了原先吹嘘的承诺。加盟费等于是买了个空壳。去年年底,绍兴人陈先生赶到杭州,向其加盟的餐饮连锁店的总部提出质疑。当年年初,陈伟加盟了位于杭州的某餐饮连锁体系。开业不久他就发现,店里的生意非常冷清,一些顾客直言其味道太差。为了转变现状,他频频向总部求救,可总部却未予理睬。两个多月后,陈伟的门店被迫倒闭,加盟费和后期投资费用打了水漂。杨军也有切肤之痛。他曾是某加盟项目宁波地区的代理商。加盟后,赔了20多万元,“代理”反倒把自己的钱也“代”了进去。就像陈伟的加盟一样,公司对开业以后的各项承诺措施,包括后续服务在内都变为一纸空文。在加盟体系中,商圈保护、价格保护、产品监管等环节都属于后续服务范畴。而如果在短距离内出现两家,或是数家加盟店,甚至出现价格不统一现象,这都是总部服务不到位的表现之一。像这种情况,很多加盟者不以为然了,“只要能维持住不赔本,其他的也就不重要了。”明里加盟实为高价卖货如果说,前面的“两板斧”是赤裸裸的欺骗的话,下面的“第三板斧”则要隐蔽得多:在物料、配送上下足功夫。从一些市场反应看,不少加盟总部早已开始动起这笔业务的“歪脑筋”。杭州的张新颖就吃了这样的亏。2005年初,她无意中看到了一个咖啡饮料项目,根据总部的描述——只要加入对方的加盟体系,购买一台咖啡机,总部在进行运作后,就能实现50%以上的回报,这让她为之一动。本来一直想找个项目自己开个小店,可就是没有合适的。这不就是一个机会吗?经过仔细的考察,张新颖加盟了这个咖啡饮料项目。加盟后,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咖啡机确实存在,但与同类型市场中的价格比起来,价格超出一倍以上,其他原材料的供应价格也高于市场价。而加盟之后,之前宣传的利润也没有,张新颖后悔莫及。机器设备,原料供应都要值得加盟者的关注。原本总部答应加盟商的物料配送服务,加盟后很容易变成总部“圈钱”的门路,加盟者谨防落入“套”中。在加盟合同中,很多总部会把物料配送写进去,但是总部提供的物料价格高得吓人,有些公司开始向客户承诺有60%多的利润,但实际上只有25-30%。合约既然规定了物料必须从公司购买,若违规,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例如封口机在市场上的售价只有500-600元,从公司买少则上千元,多则3000多元。这样的合同规定,如果换成不合格的加盟体系,显然就成了加盟商的“紧箍咒”。

D. 我想开一个餐饮店,然后让别人加盟怎么操作

一、做加盟需要的最基本条件:
1、你需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含店名、LOGO、风格、文化),且在当地要有较大的知名度。
2、其次需要你有特色的菜品和稳定的厨师队伍,且有完善的培训机制,保证加盟厨师的供应。
3、自己酒店要有一套完整的运营体系,以便加盟商便于复制。
4、需要办理加盟连锁特许经营资格,注册商标。
二、别人要求加盟时你需要做的事
1、到加盟方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对方资金实力、店铺地理位置、当地原材料市场、当地口味习惯等)
2、在加盟商符合你要求后,谈订加盟费用、管理费用、保证金费用。
3、签订加盟合同
4、提供开业筹备计划。
5、正式筹备(筹备经理支持)。
6、试营业(开业支持、整改支持)
7、正式营业(运营督导、后续支持)

加盟连锁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做好了,能极大提升品牌价值,做砸了,就把自己辛苦创建的品牌做死了,所以决定加盟前,先完善好自己店的运营机制,建立储备好自己的人才队伍,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加盟管理办法。

E. 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麻烦采纳,谢谢!

F. 如何做好餐饮连锁加盟

我们以开火锅店为例子:
1.既然选择开火锅店,你就要做好辛苦的准备,那最重要的还是确定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住来自经营的压力。需要做好万全的准备,要对火锅店可能遇到的问题有相应的设想。投资一个火锅店不是一帆风顺的,不能只考虑今后的盈利,而忽略了来自火锅行业的艰辛。
2.确定手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
创业投资需要的不是一笔小数目,市场也不可能存在一本万利的投资。火锅店的投资大概包括加盟费、门店租金、门店装修、门店宣传、门店设备、员工招聘、流动资金等。
3.确定店铺的相关事宜
关于一个火锅店,首先要设想他所面对的是高消费人群还是低消费人群。确定好火锅店的定位,再根据定位进行火锅店的店铺位置选择。在装修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消费的人群,迎合他们喜好的风格,并且带有一些自己的特色。
4.确定员工的招聘与培训
培养一群员工不是一日可成的,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员工进行考察。必须亲自进行招聘,才可以清楚地了解店铺每一位员工的特点性格如何,才能更好地对店铺进行管理,为以后的店铺运行做好万全的准备。
5.确定如何宣传店铺
火锅店的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家火锅店即使你的味道再好,但是如果没有人知道,那也不能让火锅店运行下去。除了开店初期,邀请朋友来店里为火锅店增长人气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新客户。新客户从何而来?宣传。通过线上的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通过线下的派发传单,粘贴广告,可以有效地吸引到新客户的到来。

G. 餐饮加盟模式有哪些

1、突出重点法,根据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进行浓缩包装。

比如,一家沿海城市的酒楼,以海鲜为主打特色,辅以川湘鲁粤菜系的经典菜品,可以塑造成“渔夫码头”、“海鲜城”或“渔港”等模式,传递相应信息,方便顾客解读。

2、文化搭台法(包括历史、地域),这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塑造方法。借助于风土人情传说掌故的力量,重新整合酒店的消费方式和菜品结构,让顾客在酒店消费,体验到文化的魅力。

比如“湘鄂情”等特色酒楼模式。

3、器皿渲染法,以菜品加工或烹制用的器皿为依据,创新餐饮模式。

近年来风头正劲的“紫砂锅”、“景泰蓝火锅”、“纸烤肉”等均属这一模式。

4、品种当家法,这是一种古老但生命力极其旺盛的餐饮模式,许多百年老店一直沿袭至今,不敢越雷池一步。以单一品种为菜品领袖,独步食林,众星捧月,极易获取顾客的信任。

“烤鸭店”、“涮羊肉”“炸酱面”等均属此例。

5、烹调方法绑定法,专门突出菜品的烹调模式。

如“烧烤店”、“麻辣烫”、“手擀面”等,以烹调方式为荣。

6、格调植入法,以营造消费气氛为卖点,环境舒适,价格不菲。

如“荷塘月色”、“小城故事”、“一茶一座”等休闲餐饮模式。

7、人群分层法,按照客户群体的消费档次,把顾客分成上中下三个档次,依据各档次人群的数量,确定自身的经营模式。高档备选模式“燕鲍翅”酒楼,中档备选模式“家常菜馆”,低档消费备选“大排档”。当然,在每个档次中,还可以再次分成上中下三个档次。细分的目的,是为了在确定模式时,定位精准。

8、母体寄生法,餐饮是寄生行业,靠零售为主,对人群的依赖性极大。

所以,在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超市餐饮”、“商场餐饮”、“宾馆外特色小吃”等,分别寄生在超市、商场和宾馆上,同样会得到顾客的认可。

9、精华引入法,本地或本国没有,但外地或国外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照抄照搬下来(如果要是加盟,更能够保持原汁原味),效果也是非常好。

经营的模式具体实现的形式包括产品、服务、环境三大要素。三个不同形式的组合形成了整个经营模式。在整个的市场竞争当中,根据你选择的开店位置来组合经营模式,或者你定义好的模式来选择开店位置,这些就是一个餐饮品牌成败的主要原因。

H. 餐饮行业的加盟连锁的相关政策谢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I. 餐饮品牌加盟合作方案

项目品牌使用权和知识产权要归项目策划商拥有,相当于你把项目卖给他们了,那就要看你们怎么谈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他们这样做就不是合作了,而是买卖,所以你要要求他们先付一定的款,证明他们的实力和诚意。

J. 餐饮连锁店、加盟店的运营和管理

连锁加盟比你自己独立开店创业更安全。从广义上说,这是正确的。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有统计数字所证实。所有新开张的企业中约有90%在5年内倒闭,而连锁加盟经营店在开张的5年内倒闭的只占10%。这两个数字证实了,在进入新业务的方法中,连锁加盟比独立开店更安全。但是连锁加盟成功率高并不等于没有失败,往往潜在加盟者对“连锁加盟比自己独立开店更安全”片面的理解,形成一种错误观念。以为他只要签署一份连锁加盟合同就可不费吹灰之力挣到许多钱,轻信加盟体系的能力从而放松警惕,忽视准备加入的加盟体系的具体情况。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选择一个合适的加盟总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选择加盟总部是创业的关键,首先要考察总部是不是具备行业经营管理经验,饰品业鱼龙混杂,有不少商家把目光集中在投资者的加盟费或是首期进货方面,往往没有后续的扶持帮助。饰品业加盟总部大多设定在北京和广州,要看他们在总部当地是否开设直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