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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政策盟评价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25:06

① 开加盟店有哪些优点和缺点该注意写什么

加盟连锁店第一年关店约有20%,到第五年则为23%。所以参加加盟,对于想开创一份事业的人而言投资风险明显很低。二是加盟连锁体系可提供较吸引顾客的知名商标名称,对于顾客有很大的吸引力。三是加盟连锁体系经营管理经验累积得较快且有效。四是加盟连锁体系辅导及培训加盟者会增加日后经营成功的可能性。五是总部整体行销及后勤专业支持运作,在经营上比自行创业更有优势。六是加盟店比自行创业拥有较低廉的进货成本。 加入加盟体系有下列缺点:一是加盟店几乎每年或每月都要负担促销推广费用,但集体推广促销结果不一定会对个别加盟店产生直接效果。二是高知名度对于顾客有很大的影响,但对于顾客持续消费影响有限,顾客持续消费决定于好的服务品质。三是加盟店与总部协调沟通不良,造成支持不到位,在总部要求加盟店参加训练或不愿意配合总部所举办的集体促销活动,因加盟店主认为浪费时间和人力而不参加。四是加盟总部有时因策略运用或其它因素考虑,让加盟者在某地开店但实际上这地点可能因商圈属性不符或其它因素,根本不适合经营。五是开业后各项营运资金会比一般自行经营负担高,因负担权利金或其它明目下的费用,开办费用会很高,因需另外负担加盟金。六是虽然加盟者有接受总部短期培训强化专业知识及店面经营管理的能力,但店面经营管理能力是要实际融入店内经营及长时间的培养才能养成。七是加盟店所销售商品可能有地域性差异存在。八是加盟总部的要求、监督及限制,可能会阻碍加盟店独特性的经营理念。

② 餐饮行业的加盟连锁的相关政策谢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③ 请问各位连索加盟店有什么看法

我没做过连锁哦,不过我想我能给你些建议。(不知道你是不是上海的)譬如有一段时间掉扎大饼很红几乎每个路口都有一个,都是连锁的,大概只持续了两个多月就统统关门了,这不仅把原来好好的一个牌子做跨了,也使+盟的门店大受损失;再看街客(饮品)虽然有一段时间,也因为质量问题有些低迷,但很快就恢复过来了。这就是一个管理经验的问题,掉扎大饼本身就是一个爆发户式的企业,他没有一个长久的管理经验的积累,没有完整的,完善的企业结构,没有能持续发展的产品,大家吃个新鲜,看似一下子很火过两天马上不行了。街客呢?他所属避风堂,BEFOR TIME是一个有声誉的老品牌,企业结构完善,有经验,资金来源稳定,产品比较丰富,有稳定客户群,这些优势都可以作为你加盟的利益保证。
对加盟者来说,我想如何选择要加盟的组织很明显了。+一个好的企业不但能使你获利,而且能使你获得珍贵的管理经验,(不是说一定要你+街客啊)
另外加门费其实是不小的一笔钱,要有所准备,(上次我听一个街客的说好象一年算上所有的钱要10万左右)。最好选能用自己的门面+盟的,如果是我的话,肯定和他牵个短期合同,等在当地的客户群成熟了,有经验了把他甩了自己做。
最后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给你一个建议,做吃的店面一定要干净!如果以后自己做了,还要注重视觉效果,没人会拒绝可人的美食的!祝你们成功!

④ 大家好 大家是如何看待加盟店的 比如说阿吚呀 阿里巴巴 等等 有高手麻烦具体一些 先谢谢了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
以加盟的方式来开店创业,是现代许多人希望降低创业失败风险的选择。但作为一个准加盟者,您了解哪一些问题经常会发生在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在加盟之前您应该做好哪些心理准备?在签约之前,哪些权利义务是您必须确保的?有的加盟者在签约加盟之后,发现实际的经营情况与配合方式,和加盟之前所想像的有很大差距,因而对总部怨愤不已,大有悔不当初的感觉。而站在连锁加盟总部的立场,对于加盟店的配合也是感到相当无奈,要不是嫌弃总部活动办得太多,要不然就是根本不配合总部。对合约的精神不了解,在经营上又过渡依赖总部,自己不认真经营。
在开展特许经营的业务中,台湾较内地走在了前面,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可以借鉴。本刊将连载台湾有关人士总结出来的十大最常见加盟纠纷,目的是为了让广大有意选择特许方式创业的人士,不要再重蹈覆辙。
十大最常见的加盟纠纷依次为:
一、 加盟店对于总部所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
二、 加盟店对总部所提供的“商品价格”不满意;
三、 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与执行力”很低;
四、 加盟店对于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
五、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
六、 加盟店对于总部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合;
七、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分歧;
八、 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
九、 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
十、 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贷款。
无论是加盟店对于总部的抱怨,或是总部对于加盟店的不满,在彼此互动的过程当中,都会造成争执与纠纷不断。有人形容特许加盟体系下,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就像结婚一样,婚前要看清楚,婚后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要太计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像古时春秋战国时代,君主与诸侯之间的关系,结合点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联合又相素猜忌。
如此混乱又暧昧的关系下,的确是很容易发生意见不同的争执,如果双方不能理性而冷静地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纠分必然将发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应具备正确的观念,配合总部的整体政策外,特许总部也应该负起责任,让加盟店降低进货的成本、提升营业额、好让加盟店更有向心力。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之一
对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满,几乎是不分任何业种,成为加盟者共同的心声,但更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内容上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抱怨总部没有任何动作,或是似有基无的关注,对该店业绩或是经营的瓶颈,毫无帮助可言。
相对于总部不做行销辅导或做的不够确实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认为总部干预太多,今天要求那个,明天又要配合这个,加盟主不堪其扰。
因此,对加盟总部而言,在行销支援与辅导这方面的角色扮演,轻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见的加盟店老板心态,通常只在经营产生困难时,才会想到要向总部请求支援,获利稳定时就把总部的规定当成控制个人自由行为的约束。
对于加盟者来说,首先要鉴别总部所具实施行销与辅导的能力。这包括:
第一、 任何政策的推动,都需藉由人的动作来执行。以便利商店来说,基本上每7家到15家,总部就有一位专任负责辅导该区域的辅导人员,假设该总部现有300家加盟店来计算,光是辅导人员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询问加盟之余,不妨顺便对照一下该总部辅导人员与现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换算的结果,幅度差距太大,那么也许对于总部后续的辅导与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 辅导人员是属于专业专责的工作,不是总部随便对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胜任。因此,所选择的加盟总部,最好已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总部为了培训与留住人才,会从直营店挑造优秀的干部,担任区域辅导的工作,而这样的辅导人员,因为具有门市的实务工作经验,在与加盟店协调沟通的过程中,比较能够真正体会门市经营的困难与立场,做出正确的建议,而不会流于只是总部的传声筒。
第三、 加盟店向总部提出行销支援的请求时,通常是在营收状况不理想。总部要来对加盟店对症下药,不可能只单凭直觉,这就要求总部真正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一定要有一些相关的表格,例如营业日报表、单日营收统计表等,教导加盟店如何计算填写,并要求加盟店按时回报总部。
同时,加盟者也要相信这一点,只有总部规范要求多,成功机率才会大。
加盟店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总部与加盟者在事先应该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与认同。切不可认为“加盟”就等于当了“老板”,自己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不愿接受总部的规范,那么可以符合这样条件的加盟总部,恐的也无法保证日后的营收是否真能稳当。所以,这之间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绝不只是总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权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签约之后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关系。仔细想想,有多少纠纷是出自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健全,全让加盟店陷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后的懊悔、解约,似乎为时已晚。所以,加盟者应该善用总部的资源,放心地让总部替你把脉,相信总部的做法与判断,让事业的经营更加得心应手。

纠纷之二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有关商品进货价格的争议构成了十大最常见加盟纠纷中的一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许双方的合作关系。
加盟店认定进货成本大高的一个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体的计算概念,无法理解总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为什么总是比较贵。
面对加盟店的不满,总部处理归处理,但是有时候总部的无奈在于,企业经营的观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让总部头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钞票”,只要一项商品价格拿得比别家贵,总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来解释整体成本的观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还不好。
如果这样讲还不够清楚,举个例子来说明,要计算产品的总成本,除了生产原物料所耗费的成本外,还要包括研发、品管、冷藏、库存、物流等环节,总部必须耗费相当多的金钱,才能提供这些服务。即使总部不从事原物料的生产,还是得负担品管、冷藏、物流等这方面的支出,换句话说,总部的负担远比单店来得重,更何况总部还需提供加店人员训练、促销活动、广告等,供应商不必顾及的服务。
以餐饮加盟业为例子,总部设立中央厨房,到底会不会减低加盟店进货成本的负担。
首先,以经济规模的角度来看,生产制造商的产量越大时,对外销售的价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逻辑如果放在总部自行设立的中央厨房上,情况可能就有点不一样了,为什么呢,其实道理很简单,总部中央厨房的产品,往往只能供应给“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场供应商,却没有这顶限制,只要价格合理,品质不错,任何单店都可能成为供应商的客户,更何况加盟店在合约到期之后,会不会再次成为“自己人”,又存在着相当的变数,总部在市场竞争这方面,先天上就蛮吃亏的。
同样是经济规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虽然大家都讲求少量多样,机动性的送货方式,但是,总部中央工厂所配送的产品,只限定于自己的店家门市,相较于其他的供应商,配送点之间的距离自然比其他供应商要长的多,总部的配送成本当然比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单凭因为这些因素,就片面否决了总部的管制品质的用意。毕竟,惟有高品质的商品,才能赢得顾客的信赖,总部与加盟店唇齿相依,总部经营不良,对加店绝对不是一件好消息。
总部的生产、配送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又无法避免供应商的竞争,总部不妨挑造优良的供应商,作为原物料采购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伙伴,一方面总部在产品品质仍可加以监督控管,又可以借助供应商的动输资源代为配送,这种作法对总中来说,可说是省事又省钱。在此策略实施的同时,总部运用现有资源,专心做好加盟店行销辅导的工作,并可集中炎力迈向门市通路数量的突破,等到总部达到更大的经济规模后,又回到向供应商争取更低廉的采购价格,这样的良性循环,总部与加盟店双方可受惠,何乐而不为。

纠纷之三
有人常将加盟体系当作是一个大家庭来看待,家庭是否能够和乐融融,那就要看家长的领导方式与观念,是不是能够受到家庭成员的重视与遵从,同样的道理,加盟体制是由来自各地的加盟店组合而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营系统凡事要以上令下行,执行的员工容易管控。所以,总部对于政策的执行,往往在观念沟通与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识上,就得多花点功夫。
而加盟店对总部政策的看法,常常会有一个疑问,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总部动不动就来个计划,不但浪费我的时间,钱又没有多赚一点,而且不配合的话,还会被总部处罚,真是“劳民又伤财”!加盟店既然抱这种观念,总部要推动政策的运行,其中的困难度可见有多高。
业界加盟店的观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单店的层次,只要成绩不错,哪里还需进一步地接受总部的指示,加盟店会忘记既然是特许回暖国,就不是个人单打独斗的形态,也许A家店老板认为生意做得好,就不愿意配合,但他可能不会想到B店正亟需总部加盟 、帮忙,就是这样,A店老板还可能会进一点反驳,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为什么我还是要配合?这的确是个好问题,A店老板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错的,只是对于特许加盟的认知,少了集体运作的观念。加盟店要知道,顾客会来消费,除了个人努力经营的成效外,消费者看到的是总部的品牌,也因为对于这个品牌有兴趣,顾客才会不管到哪里,都会选择同一品牌,来进行消费的行为。
总部拟定的政策,到底涵盖了哪些范围,而又产生如何的效应呢?在业界总部常拟定的政策,约可分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对加盟店的营业额与集客力也有所帮助;二、营运政策,总部根据总营业额的数据,拟定下一年度的目标;三、行政策,借以提高营业额,或是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等;四、人事政策,总部借由加强员工的教育训练,让员工学会如何配合总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务性质为导向的加盟体系;五、作业政策,总部经由这项政策的实施,减轻商品管理与进货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总部评估自己在业界的实力,以及预期到达的目标后,诸如商圈范围的缩小,或是加盟条件的改变等方式,来达到加盟店版图扩张的目的。
以行销政策来说,虽然总中立意良善,但最让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员好不适应新做法,实质上的绩效不是挺好,既然没有什么效果,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实验。但任何政策实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时间来酝酿,执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会有直接而明显的效果,总中也十分清楚这样的状况。但是,总部的目的在于通过庞大的宣传效果,告知消费者该总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务或产品,养成顾客消费行为上的记忆。
只有用心经营的总部,才会实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认为“麻烦“的政策与规定,加盟店也常也严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总部不是神仙,没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与尝试的过程中,并不是每一项活动都能立即产生效果。十次的计划,只要有一次成功,那么,之前九次总部与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众志成城,集体力量的发挥,这不是一般的单店想做就能做的,而这也是为什么单店式的经营,敌不过特加盟体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许体系之前,要把总部企划、执行以及过去举办的活动,纳入考察的内容,作为评价总部好坏的标准之一。

纠纷之四-加盟者抱怨利润少 特许者急需出变术
通常加盟店对营业额的抱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因为外在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本不错的获利逐年减少,而外在环境的变化则包括房租、水电成本的上涨、员工调薪等,属于加盟店必须自行吸收的成本。第二个则是内在的因素,包括加盟总部在供货的价格,反映市场原物料成本的上涨,以及在整体服务方面,如人员聘雇、厂房扩弃等企业成长考虑下,所增加的资金支出,都会向加盟店收取更高的费用。而这两种内、外因素相素挤压下,加盟店的收入就好像“蜡烛两头烧”的情况,实际收入当然会日渐减少。
以总部的责任而言,处理加店对于营业额的不满,都会以具体的营业数据来作为事实的查证,以及拟定针对该店对或该区辅导补救的措施,,但是如果总部的整体实力太弱,无法面对市场竞争的考验时,相信再怎么努力地评做和协调,将无法协助加盟店多赚一些钱,换句话说,加盟者为了确保以后营收的稳定,在选择总部的时候,应考虑下列三点因素:

总部的经济规模

具备规模经济的总部,因为采购量大,在与供应商协商价位时,可以掌握议价的幅度的决定权。而总部向供应商拿价格低,自然可以回馈旗下的加盟店,缓角单店在负担原物料成本上的压力。
总部的研发能力
以现在消费市场来说,只依赖固定的商品来作为卖点的总部,常因为顾客消费习性的改变,面临产品魅力丧力,不再吸引顾客上门的困境。所以,总部的商品研发部门就晃得相当重要。也就是说总部藉由新品的不断推出,让消费者永远有新口味可以品尝,使加盟店在市场上能保持一定的竞争力。所以,加盟者对于选择总部的事前评估,不能只考虑现有市场对其品牌的热门程度,该总部的产品能否陆续地推陈出新,对于日后加盟店能否继续吸引顾客上门消费,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总部是否寻找其他资源的辅助

总部为了增加盟店的来客数与服务范围,可以选择适合的商品,在加盟店中陈列出售。在国内以便利商店最为常见,例如代收电话费、代客送花等,都可以吸引消费者来店的次数与刺邀购买的意愿。而加盟者在选择总部时,常会忽略总部在与副业的联合销售,可以带给加盟店更多的收入的利益。
加盟合作关系,无非是总部与加盟店双方,经由共同的努力,双方各自获得一定程度的合理报酬。加盟店在怨气满腔之余,不妨冷静的想想,自己有没有全力地经营该店,有没有完全遵守总部教导的步骤,再来向总部讨取公道。而在收入上无法满足加盟店的总部,即使拥有再多再好的建议与制度,加盟店还是不会接受,转而在全约到期后,投靠别家总中。
因此,面对加盟店对营业额的抱怨,总部除以善意的眼光,倾听加盟店的说法外,还必须认真地考虑连锁品牌的竞争力,是否仍有弹性调整的空间。毕竟,加盟店就是总部的“命根子”,没有加盟店的支持,总部又怎么会有生存的机会呢?

纠纷之五-加盟店要求自行采购 特许者就是不肯让步
加盟店不满总部规定不准自行采购的限制。事实上,与前面谈到的对于商品价格不满,是一体两面的问题。
限制加盟店只能向总部采购。这样的规定是维系加盟体系运作,必须建立的规则。怎么说呢?总部的Know-How,除了每个总部特有的行销、管理等无形的技术外,有形的资源最重要的就是总部销售的产品,加盟店什么心甘情愿地缴纳相关费用,也是为了换得这些有形、无形资源的回报。所以,加盟店应先认识到,总部限制进货的用意,不只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维护品牌的信誉与品质,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对总部来说,绝对比赚取进货的差价还重要。
市场上的供应商,面对连锁加盟这块利润大饼,一定想尽办法“瓜分”这块市场。为了吸引加盟店的注意,价格上绝对会让加盟店感到满意,至于原材料的品质,如果供应商具有相当规模,提供的原材料甚至会比总部更好,加盟店如何能不“心动”。
因此,为平息加盟店这方面的抱怨,总部除追求规模经济,争取原材料进价时,更为优势的议价空间外,不断地推出让对手无法模仿的独特性商品。既可以维特产品的消费新鲜感,增加加盟店的收入,也可以藉此来提升加盟店的忠诚度。
此外,加盟店千万不要为了省钱,而忽略总部在进货方面的服务,可以为你省下不少麻烦。以现在的物流配送系统来说,强调的是多样少量,机动性的配送,其目的不但在于维持产品的新鲜度,而加盟店则不需要浪费过多的储藏空间,而多样少量的配送,也减轻了加盟店库存成本的负担。
但是,加盟店也许会提出质疑,外面供应商的服务态度与补给的速度,都不比总部差。的确,除了少数总部外,在运送与服务上,总部与其他竞争者在这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重点是,总部与外面的厂商最大的差异在于,总部会根据契约,对加店提供进货与品质控管的义务。通常加盟店私下进货,只限于少数一、两项原材料,假设加盟店对其依赖性越来越高,进货的种类是如此的繁阿,加盟店能够保证外面的厂商,还能维持一样的品质与服务态度吗?
看到加盟店与总部对于限制进货争议不休之时,不禁令人佩服大型国际快餐店执行政策的魅力。消费者不管走到哪里,只要看到相同的招牌,几乎就是干净卫生,与口味一致的保证。总部处理加盟店私下进货,除了规劝与惩罚外,是否可以针对部分竞争力弱的产品,开放给加盟店自行进货,但是必须经过总部审核,藉以确保品质,而加盟店也无抱持着敌对的态度,认为总部不准私下进货,只是为了赚钱,加盟店要去了解,市场上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供应来源,总部为维持品牌的信誉,绝对不可能允许门市随便进货,加盟店如果一意孤行,到时候万一顾客吃出问题,受害最大的恐怕还是加盟店自己。

⑤ 连锁加盟的优点有哪些

1、品牌使用,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经营管理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专门负责这个事情,无论在时间上、资金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直接降低前期广告及产品研发费用。

2、具有成功经验,品牌直营店在做到成功的基础上才会放加盟,它会拥有品牌店的各环节标准化系统和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提供更有利的店面地址选择参考,这样就会使加盟商少走弯路,减少时间和资金成本。

3、广告优势,品牌餐饮拥有成熟的品牌市场,不管是产品还是视觉锤都已深入人心,加盟品牌不用再考虑打品牌市场,直接进入营销环节即可。

4、新品研发,总部会定时研发新的产品,这样才可能不被餐饮这个快速的市场淘汰,如果自己要研发新品的话,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⑥ 连锁加盟怎么样

对于加盟者来说,由于能够得到总部的经营指导(专有技术、会计、税务、法律等)和援助(新产品开发、供货保障、销售推广、教育培训等),无需考虑市场企划(广告宣传、商品开发等),能专心经营。
所以怎么样的话,还是看你自己怎么看怎么想吧

⑦ 加盟连锁经营有哪些优点

我觉得加盟连锁店好处很多,主要是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增加成功的概率,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可以让一个毫无经验的人,借助强大的总公司的多年成功经验,成为一个有竞争力的商家,能够抵御风险,不担惊受怕。

总结

特许经营连锁模式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作为一个小资本创业者,选择特许经营连锁组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连锁加盟带给投资者不仅是他人的成功模式,更是丰厚的投资回报!很多想创业的人,完全可以尝试加盟模式,对资金要求不高,也没有经验要求,只要在总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加盟模式需要做的很简单,就是听话,照做,执行六个字,坚持下去,必然可以收获成功。

⑧ 加盟燕窝连锁店哪家政策好

康基燕窝

一、加盟店开业前总部的支持
1、授予各级加盟商KIGNE康基商标的使用权,颁发授权证书及授权牌。
2、协助加盟商选址,提供选址标准,并就加盟店所选店址进行评估。
3、负责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指导,提供装修效果图和施工图。
4、免费对加盟店员工进行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并做现场指导
5、提供整套业务体系(从选址到开业后运营),即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手册。(包括:《康基燕窝VIS手册》 、《康基燕窝美食菜谱》 、《康基燕窝广告攻略》 、《康基燕窝蓝海战略》、《康基燕窝媒体汇编》 、《康基燕窝媒体关注》 、《康基门店布置图库》、《康基燕窝培训手册》、《康基燕窝运营手册》等)

二、加盟店开业时总部的支持
1、协助经营用品的盘点及购置。
2、免费提供开业活动策划方案及开业宣传用品的设计。
3、店内开业的布置及产品陈列指导。
4、现场专业指导支持。
5、指导加盟商进行多种形式的店外营销拓展。
6、实施区域市场保护政策,各区域加盟商将获得独立的经营空间。
三、加盟店开业后续经营活动总部的支持
1、不定期推出针对各种市场的营销活动及设计方案,包括对加盟商及终端客户的营销活动方案。
2、提供统一的促销品、海报、产品宣传资料,并按一定比例进行配送。
3、总部统一提供战略性的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等广告投放计划。
4、总部创办文化期刊,以供总部与加盟商之间进行经营、管理、技术、销售技巧等内容的交流与服务。
5、总部的市场信息系统,将随时对行业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诊断,并提供给加盟商最新的市场动态与信息。
6、对加盟商进行有效的后续经营指导(包括:半月制的经营分析、问题诊断、经营漏洞的解决方案、营销方案、促销方案、宣传推广方案)。
7、总部不定期派市场营运督导专员对各加盟店进行巡查,并做经营指导。
8、对加盟店员工免费进行后期提升培训。
9、总部每年将不断研发新产品及新包装,以迎合各级市场的需求。
10、总部保证安全快速的物流,建立的货品分析系统,保证加盟商的库存最小化;
11、加盟商在经营期间可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情况要求调换货;
12、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加盟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⑨ 加盟店的利与弊是什么

自己开店,店铺名称没有品牌效应,消费者对你的新店缺乏信赖。所以,在开店初期有可能会面临无人光顾的惨状。这点对于初次创业者尤为重要,一些经商经验不足的店主,很可能直接在开店初期就倒下了。另外,自己开店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所有的一切都是要靠店主自己摸索。这无疑也增加了店铺走向正规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但是,自己开店也有诸多的优点,首先因为是自己的品牌,所以无需向谁缴纳高额的加盟费,这对于资金紧张的创业者来说,可以大幅度缩减创业成本。其次,虽然说自己开店没有加盟店直接套用的管理模式,但是却有着灵活机动的特点!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商业环境和经营状况随时做出调整。总之,自己开店就是完全自主,是严格意义上的创业。一旦开店成功,创业者可以积累丰富的开店经验,同时,也可以将自己的品牌形成连锁,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市场占有。
而加盟店则和自己开店有着几乎相反的优缺点。加盟别人品牌的店,一开业,就被消费者熟知,人们对于加盟店的产品和服务都比较熟悉和信赖。所以,即使是刚刚开店,也会很快被认可。在品牌被认可的前提下,如果新开店搞一些促销或者降价,那么将会大幅度刺激人们的购买欲望。完全可以实现新店开业的开门红。同时,无论是店铺产品装修还是管理模式,总店都会对加盟店直接输出套用已经成熟的体系。所以,创业者非常省心。当然了,省心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高昂的加盟费就是代价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凡事有利就有弊,加盟店可以享受总店的品牌光环,也同样可能会因为总店品牌出现污点而受到连累。一旦创业者所加盟的品牌出现品牌危机,那对于加盟店来说,很可能形成致命的打击

⑩ 加盟连锁有哪些好处哪些不好的

优势:

1. 商标:可以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降低前期广告及产品研发费用。

2. 成功经验:可以获得特许经营企业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减少时间和资金成本。

3. 培训和指导:加盟商可得到总部系统的培训及管理上的指导。

4. 广告优势:通过特许体系的庞大规模而获得广告上的规模效应。

5. 通过总部集中进货,统一配送可降低成本,保证货源。

6. 可得到特许者金融会计上的帮助。

7. 因不受资金限制,总部能集中精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劣势:

1. 除了开店所需投初使资金外,还须根据总部要求缴纳特许经营加盟金,使用费,及其它合同中约定的费用等。

2. 对总部的依赖较大:加盟商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总部提供的各项资源,如品牌的知名度,培训的有效性,产品的研发能力。

3. 加盟商受到特许经营合同的限制和监督,一定程度上缺乏经营自主权。

4. 与特许总部沟通好坏,可直接导致投资人的经营效益。

5. 特许总部决策错误时,加盟商会受到牵连。

6.特许要求的统一产品或服务,以及“克隆”的经营模式也许不适合加盟商当地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