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许经营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市场中充满的机遇与风险, 特许经营领域亦然 。掌握相关的知识,擦亮自己的眼睛,去扑获真正的市场良机吧!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一方面,通常的商业知识仍然重要,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了解特许经营的不同之处。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大多数特许人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展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人获得特定区域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人通常会坚持受许人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人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发展商定数目的特许店。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总特许的权利并不说明其拥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经营其所有的店铺。 有意愿的受许人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要求。目前特许经营中出现的许多误解和矛盾的起因,常常是由于受许人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现在具体谈谈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特许经营业务。选择特许经营公司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时应该看一下特许人陈述公司特许经营权出售和历史记录的文件。如果文件中有些情况缺少详细解释,应该向特许人索取,受许人应该在了解到所有相关情况之后,再决定是否加入一个特许经营系统。 二、具体地应该注意的方面 1.好的经营业务的要素:这些要素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已建立的名称或商标好的经营理念好的商业形象经检验的产品或服务出色的运作系统非常有效的营销计划独有技术上述要素有助于受许人评价欲加盟的特许经营体系在特定区域的竞争力。另外,走访特许人的办事处和若干加盟店是绝对必要的。 2.真正的投资成本需要确定真正的而不是预计的投资。需要精确检查各项成本项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资和保险等,当受许人对业务不熟悉时,更应如此。 3.董事和主要经理的经营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回答一些重要问题,如:创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CEO(首席执行官)是主要的股东吗?董事和主要经理加入公司多长时间?他们是否曾参与已经失败的特许经营业?谁是公司中真正有专长的人?另外可能的受许人有必要与特许经营公司的人员会面。无论如何,在可能的受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必须要有一种高度融洽和信任的关系。 4.特许人的历史记录特许经营公司不仅要表明它的业务项目非常好,还要表明它是一个好的特许人。特许人应该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包括:公司特许经营时间的长短公司直营店的数目和地点受许人的数目和地点外国受许人的数目和地点关门或转手的店铺数目特许经营网络的增长率诉讼记录好的特许人一般愿意可能的受许人与现有受许人会面并了解情况。现有受许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许经营网络的晴雨表,有加盟意愿的受许人不应错过任何与现有受许人会面的机会。 5.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这可能是特许经营关系中最有争议的领域。如果特许人所做的与许诺的不符,那么受许人很容易对特许人所要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产生误解。不幸的是,许多特许人许诺过多,难以实现。因此,特许人的许诺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写出来。受许人必须对特许人实际可能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认识,因为这些特许人通常都在千里之外。 6.受许人义务另一个有可能产生争议之处是受许人的义务。某些特许人给受许人的义务繁多,受许人还不如单独经营为妙。受许人的义务通常包含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因此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些义务必须得到受许人的理解和同意。 显然,投资者在投身特许经营业之前应该尽量寻求帮助和多方征求意见。 三、帮助和建议 1.特许经营协会受许人可随时从他们那里得到好的建议和信息。如果受许人所在地没有这样的协会,那么查看一下欲加盟特许人所在地的特许经营协会。大多数好的和已确立的特许人都是本国特许经营协会的成员。 2.可信赖的特许经营咨询顾问在向咨询顾问咨询之前,应检查一下他们的历史记录,并向接受过他们服务的人了解情况。好的咨询顾问应与特许人、受许人以及特许经营业中其他人保持不断的接触。他们的经验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遥远的特许人和受许人跨越在期望、语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鸿沟。 3.有经验的特许经营律师应该从信誉良好的特许经营律师那里获得有关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方面的建议。投资于特许经营业,要求受许人对商业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受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的益处和危险有所了解,必须对特许人提供的资源满意,并且明白即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购买特许权仍然是有风险的。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业都生来平等,特许经营合同也各有异同。看起来肯定会成功的经营业可能由于需求下降、经济衰退或特许人管理不善而失败。查看数目众多的特许经营体系并且区分出优劣,这本身就是一份艰巨的工作。寻找成功的特许经营体系或者避免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最好工具是调研和学习。
㈡ 我有专利已经投入了生产。如果有人想对我投资合作生产,应该怎样和他签合同需要此类合同范本。谢谢!
特许经营,如何用法律保护你的特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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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阿里巴巴 发布时间:2006-3-29 点击次数:345次
王红燕律师 特许经营律师。曾参加国务院《特许经营条例》的意见征询,多次参加 CCFA 法律专场研讨会。深谙特许经营管理模式和法律应用,参与多项特许经营品牌咨询项目体系的构建。担任多家涉外品牌和省内品牌特许经营法律顾问。为日本、香港、台湾、新加坡等20家品牌提供了特许经营法律服务。
如何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体系?
哪些行业特许经营做得比较多?
特许经营无需在国家某个部门备案?
有没有一些维护加盟商利益的内容?
很多的盟主会制定霸王条款?
加盟陷井
(14:06:21) 主持人说: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特许经营”,给我们大家打个招呼?
(14:06:26) 王红燕说:大家好,非常荣幸来到阿里巴巴跟大家交流“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
(14:06:31) 主持人说:如何有权进行特许经营?
(14:06:39) 王红燕说:如果要开展特许经营,我们给法律建议,根据2004年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共有七个条件,最重要的条件是一个门槛,是2+1门槛,2是两家直营店,1是经营一年以上,必须要有两家自己投资的直营店,并且经营一年以上才具备发展加盟的基本资格。 如果说这个都达不到的话作为加盟商来讲是可以认为你在资格上不具备发展吸收加盟的条件。刚才讲法律前提,管理角度上来讲要有自己独有的,可供他人可复制的模式,如果这个都没有的话,从管理的角度来讲不具备商业资源,也没有加盟商愿意拿他的资金购买你的特许权。
(14:06:57) 主持人说:这种模式包括哪些模式?
(14:08:30) 王红燕说:模式的概念相对模糊,特许经营特点是特许者把商标、商号、品牌、经营模式以合同的方式授权给他的加盟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经营他原来成功的店的经验,形成的一个规定的模式,这叫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两个角度理解,一个特,一个许,特是特有的东西供他人复制,许是许可他人使用你的东西,这里我可以跟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特许经营的一些基本知识。
(14:08:55) 王红燕说:特许经营在老百姓的理解跟连锁一个概念,我们把连锁和特许经营概念区分一下,连锁三个类型,第一个是直营连锁,就是都是我投资,我出的人力、财力,我开自己完全控制的店叫直营连锁,另外一种是加盟连锁,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是双方通过一个合约的方式进行特许权的转让,对于总部来讲这个店没有任何投资,双方是合作关系。
(14:09:08) 王红燕说:另外一种连锁是自愿连锁,连锁分三大类,就是的直营连锁、加盟连锁和自愿连锁,我们讲得比较多的是前面两种直营连锁和特许经营,也就是加盟连锁,这个概念区别好以后对我们将来理解加盟商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帮助。
(14:09:25) 主持人说:我们知道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一项调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9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居全世界第一,这么庞大的规模,如何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体系?
(14:09:31) 王红燕说:虽然说数字比较大,但是从数量上来讲我们说虽然在全世界属于第一,但是在质量的角度来讲我认为真正数得上全球知名的特许品牌没有,像肯德基、麦当劳都是来自国外,它们在全球特许行业里面数一、数二的品牌,我们中国数量上达到世界第一,但是质量并没有达到全世界非常前列的品牌,同时我认为你告诉1900多数字我认为实际上很多企业没有被统计进去,这个数字是官方数字,作为民间来讲很多数字没有纳入统计的调研对象,所以真正的话很有可能突破2000多以上的体系,这个数量应该说远远大于其它国家的数量。
(14:11:05) 主持人说:数量是非常巨大的,但是质量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品牌?
(14:11:11) 王红燕说:从全球战略角度来讲没有肯德基、麦当劳这样水平的。
(14:11:17) 主持人说:对我们加盟商来说加盟国外品牌是不是风险小一点?
(14:11:22) 王红燕说:这不一定,我认为任何洋品牌到中国来肯定有水土不服的过程,他不了解中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作为中国投资商来讲选择投资品牌的时候要考虑综合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讲,肯德基相对来说它对加盟商负责一点,他通过熟练转让的方式吸收加盟商,相对来说对加盟商比较负责一点。 从国内来看也不乏优秀品牌,长远角度来讲优秀品牌在我们国内产生,现在国内很多的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块非常有兴趣,应该说也看好这个商业模式,只要我们走正规、规范模式,可以培育出本土的优秀品牌。
(14:13:16) 主持人说:你刚才说到肯德基、麦当劳,肯德基和麦当劳在中国可以加盟的吗?只要通过熟练转让的形式?
(14:13:23) 王红燕说:据我所知肯德基通过一个门店,经过肯德基总部经营以后产生了一定的上商圈,有了自己成熟的店源,整个店转让的方式转给它的加盟商,这是一种加盟模式,但它的模式跟一般的不一样,有些盟主一开始让你独立经营,肯德基不一样,它把你培育出一个商圈、培育出价值来转让出来,这是基于对中国市场了解来做的,麦当劳我不是很清楚,肯德基是这样的,麦当劳早于肯德基开展特许经营。
(14:13:28) 王红燕说:因为麦当劳、肯德基进入中国没有马上进入特许经营,因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很强,基于对中国法律状况的了解,它们在真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才慢慢开始开展特许经营,以前都是直营店,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弱,中国真正入世以后就是在2001年后才开始慢慢放开特许经营这块。
(14:13:34) 主持人说:快餐还有一个必胜客,必胜客是什么样的模式?
(14:13:39) 王红燕说:必胜客也在吸收加盟商,必胜客应该说也是属于百胜餐饮集团的,百胜餐饮集团我知道在国内有六个以上的品牌,必胜客是其中一个品牌,百胜餐饮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市场开发能力,新产品的研发,从国外引进优秀品牌到国内开发新市场的能力都很强。
(14:15:19) 主持人说:国内的加盟商可以考虑洋品牌的?
(14:15:26) 王红燕说:这些洋品牌在选择加盟商和合作伙伴的时候要求非常严格,不是有钱了就可以作为加盟商,他们对品牌非常重视,对加盟商的选择非常严格的。
(14:15:32) 主持人说:对加盟商有什么样的苛刻要求?
(14:15:37) 王红燕说:他们有一个考察过程,并不是说你有资金就可以成为我的加盟商,它有硬性门槛,具体的有一套流程,我们经过各方面信息渠道知道国外洋品牌,特别是知名品牌对加盟商选择非常慎重,搞特许经营我们可以把特许加盟商的关系可以说是联姻关系,联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合作要愉快,同时共同理念一致,及一些经营的方法、经营模式、经营流程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的运营规则,如有违法或者考察的过程中觉得不符合它的条件可以更多地选择加盟商,肯德基、麦当劳的加盟商更多,为了保证品牌形象不打折。
(14:16:45) 王红燕说:浙江生内很多特许经营牌子不错的,如果好好培育扶持的话,在整个中国也会做得很好。
(14:16:51) 主持人说:还有哪些行业特许经营做得比较多?
(14:16:57) 王红燕说:特许经营九十年代开始非常火,特定的几个行业,像快餐、汽车美容、还有教育也采用这种模式,育婴产品、咖啡、服饰、家居用品,床上用品,随着这两年经济的发展,原来没有进入特许经营的行业也在向这个方面渗透,比如物流、快递,原来我们停留在纯粹消费资料领域,现在慢慢向生产资料渗透,消费资料里面直接面向消费者,现在在生产资料领域慢慢渗透。
(14:17:56) 主持人说:包括汽车美容、教育、育婴、咖啡、服饰、家居等等,我们在城市里面都可以看到这些加盟?
(14:18:07) 王红燕说:是的,特许经营需要门店的,门店直接面向消费者,作为拥有众多门店的特许品牌来讲,它如果能够紧紧跟消费者之间建立忠诚度的话那会容易成功。
(14:18:14) 主持人说:蒙古佬:中国目前特许经营哪些比较好,苏宁、好又多、小肥羊、国美这些算不算特许经营?
(14:18:18) 王红燕说:小肥羊是餐饮行业,苏宁是零售行业,零售行业国内自主品牌来说国美、苏宁处于家电零售这块,应该说走得还算成功,家乐福、好又多还是直营为主,国美苏宁我认为也是直营为主,需要成为他们的加盟商不容易的。
(14:19:44) 主持人说:他们喜欢自己来看,不会给别人加盟的。
(14:19:53) 王红燕说:小肥羊现在在全国加盟店很多,但是碰到一个状况,小肥羊出现很多的系列,内蒙古小肥羊,山西小肥羊,新疆小肥羊,小肥羊出现很多的体系,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做得比较好,获得了驰名商标,那么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商标可以得到稳定的保护,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它地区的小肥羊认为这样的商标专有归于内蒙古小肥羊有不公平性,希望通过其它途径撤销驰名商标,它的知识产权状况目前来说还处于不太稳定的状况。
(14:20:02) 主持人说:比方说小肥羊知识产权不太稳定,加盟小肥羊前景怎么样?
(14:22:38) 王红燕说:我个人观点仅作为一个参考,三年前小肥羊在国内非常火,任何一个产品都有一个生命周期,也许三四年以后这个产品如果没有改进保持原位的话,能不能获得原来这么大的市场份额很难说,这是取决于小肥羊的管理,口味是不是能够改进和完善,目前在全国有这么多加盟店,我们不清楚小肥羊对这个体系是怎么管理的,是不是完善,如果对加盟商的支持跟不上的话,我认为加盟商太多了,那跟不上对加盟商权益不是很够,那我建议对加盟小肥羊的对它提供后续服务这块有充分了解之后加盟,对这个品牌还是认可的。
(14:22:43) 主持人说:我们加盟商的选择还要看他对后续支持服务怎么样。
(14:22:47) 主持人说:雨飘过:一个加盟商在选择加盟品牌的时候需要考虑具体什么内容?
(14:22:54) 王红燕说:这个问题是我接受媒体采访时问到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个这个品牌是不是已经具备了知名度和市场的认可度,第二个这个品牌是不是已经有了自己两个直营店,有没有达到2+1的门槛,如果有了自己在管理自己店的能力上有了经验,自己有了经验才可能帮助加盟商开他的店。
(14:22:58) 王红燕说:第三个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个品牌是不是已经具备了商标,当然这个商标最好是注册商标,如果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问题也不是很大,现在商标管理办法没有严格要求注册商标,有注册商标最好的,同时第四个考虑一下这个品牌有没有自己独有的专利,不能仅限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对来说简单一点。 第五个问题他需要注意的这个品牌有没有帮助加盟商提供持续不但的支持和培训,帮助加盟商改善他们的管理,扶持他们的经营。
(14:23:06) 王红燕说:第六点关于这个公司的稳定程度,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一个长期的战略规划,只是想多开几家店、多吸收几个加盟商,那在公司的文化上不是以长期经营战略,那这样的公司目前来讲我认为不要考虑加盟,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在2004年在特许经营行业里面发生欺诈,一些加盟商欺骗消费者,对这方面需要予以充分调查,再进行签约加盟。
(14:25:00) 主持人说:这六点都是需要他们综合考虑的。
(14:25:04) 王红燕说:这是最基本的。
(14:25:09) 主持人说:你刚才说到外观专利知识产权,还有什么?
(14:25:14) 王红燕说:知识产权比如说第一个商标问题,商标对特许经营企业来说最基本的,没有商标的话怎么让加盟商推广品牌,对外宣传这是最基本的问题,第二个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就是专利,那么有些品牌它有专利,有些品牌它不一定专利,但是它要有自己独有的技术或者专有的成果供加盟商复制。第三个方面是著作权,特许总部对自己的一些独有的东西没有把它总结成书面的一套文件资料,那加盟是不充分的。 雨飘过:现在国家对特许经营者是否有考核条件,获批者是不是有什么证?
(14:26:07) 王红燕说:现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说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但是实际上我们在研究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这部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它是一部效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在法律上我们就有一种参考价值,那么它对于行政部门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但在司法领域作为参考依据,国家对特许经营这块对总部有一个要求是信息披露,就是特许总部在发展加盟商之前把基本情况给潜在加盟商有基本说明,有一个信息的传达,比如说特许总部有多少门店,门店经营状况,商标状况,
(14:27:18) 王红燕说:是否最近涉及一些诉讼,以及在合理的范围内加盟商对你提出的问题都应该予以解答,从这个角度来讲双方在接洽的过程之间加盟商有一个基本的知情权,这是比较重要的方面。 在广告的发行过程当中不允许特许总部有不真实的信息,比如说给你高额的承诺,比如说两个月或者一个月收回成本,像类似的这种广告将来都会禁止。
(14:30:33) 王红燕说:第三个特许总部按照规章的要求有一个备案要求,这实际上目前来讲我认为在各地的实行全国来讲还是事后备案,目前来讲还有做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和事后备案是两会事情,前置审批是得到政府许可才可以招加盟商,目前没有做到这一点,市场经济是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讲求市场自由、市场活跃,所以我认为要求政府对所有特许总部实行前置审批不是非常合理,政府在整个过程有一定的监管力度,避免不诚信行为就可以了。
(14:30:39) 主持人说:刚才你说到了那些盟主,像广告上写一个月收回成本,一本万利,这样的广告非常多,是不是违规的?
(14:30:47) 王红燕说:这样类似的广告都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一定的冲突》,这里如果有这种承诺广告,给加盟商造成损失和误导的话,按照规定要赔偿。
(14:30:59) 主持人说:雨飘过:经营者需要自己独有的专利,此话怎讲?
(14:31:05) 王红燕说:专利不一定每个特许总部都有,但是作为一个特许总部来讲应该要有自己的成果,专利的话比如说我们打一个比方,比如说肯德基的烤箱都自己的专利,像全聚德的烤鸭,这个设备都有专利的,这类产品在市场上不是一般能买到的,这是吸引你加盟的一套东西,一般是指这些东西。
(14:31:09) 主持人说:像设备,还有配方这类东西?
(14:31:17) 王红燕说:对,还有像国外能够买到的一些东西,也不一定专指专利。
(14:31:24) 主持人说:雨飘过:这指说特许经营无需在国家某个部门备案?
(14:31:31) 王红燕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这样的要求,实际上从实施的半年情况来看很少有店主愿意备案的,就说讲到的效率等级的问题,等到国务院出台的《特许经营条例》上有强制的要求,目前要求备案,但是真正做到的很少。
(14:31:55) 主持人说:我:加盟连锁店应该注意加盟商什么样的资质?
(14:32:09) 王红燕说:可能你表达不对,加盟商作为总部来讲可以审查几个方面,比如说加盟商是不是找到合适的门店、店铺。 还有加盟商是不是已经为加盟你这个事业已经成立了一定的实体,比如说个体工商户、公司、其它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个是资金能力是不是具备先期投入的资金状况。 第四个每个企业有自己的考虑,这样的加盟商符不符合备选调整,比如说做育婴方面的,那加盟商要有育婴的爱心和育婴方面的知识。
(14:35:22) 主持人说:这是加盟商的素质问题?
(14:35:29) 王红燕说:对,加盟商对产品理念认同。
(14:35:33) 主持人说:就是说这个企业文化认同?
(14:35:38) 王红燕说: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想法,前面三个讲是的一般性的,其它方面每个品牌、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想法。
(14:35:43) 主持人说:接下来问一下法律分析的问题。
(14:35:48) 主持人说:YEHPO:请问何为特许经营,受哪部法律保护?
(14:35:54) 王红燕说:我刚才解释过了,特许经营有一个概念,就是特许总部把自己的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以及其它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成功经验以合同的方式授权给加盟商使用,加盟商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向特许人支付相关费用,我们把这叫“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法律目前来讲从我们国家立法过程来看可以做简单的介绍。 1997年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试行的办法,那是试行,没有正式实施,2001年国家有商业特许经营立法计划,目前来讲这部条例一直没有出台,2004年底出台一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4:36:18) 王红燕说:正式出台一部管理办法,这部管理办法是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行业里面唯一的依据,这是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效力有限。 另外还有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实际上这是一个综合体系,不是单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能解决的,这是综合的法律体系。
(14:36:24) 主持人说:你参与制定过这个规章?
(14:36:30) 王红燕说:我们是参与讨论过,你认为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约定或者制定不完善,存在漏洞或者存在问题,那你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14:36:50) 主持人说:能不能讲讲加盟商需要注意的一些内容,是不是加盟的话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签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14:36:55) 王红燕说:按照管理办法,它有四个方面的突破,比原来试行办法有所进步的地方。 第一点我们刚才提到的信息披露和广告发布在信息披露和广告发布方面对特许方有详细要求,同时如果说你做不到,信息披露和广告发布存在欺诈,那对加盟商有一些赔偿。 第二个关于外资准入问题,外资准入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起到申请、审批、登记的流程,实际上这部分在以后商务部对外记者招待会上已经明确表示了,因为加入世贸组织了,要遵守WTO国民待遇原则,外资审批是程序审批,
(14:39:11) 王红燕说:没有实质上的审批,国内国外同等对待,其它方面关于这部管理办法,就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提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说行政责任、信息披露赔偿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担保责任,这些对加盟商来讲能够有保证的法律依据,我们要作为加盟商投资一个品牌,投资一个特许项目,必须对这部管理本身有一定的研究,一定的了解。
(14:39:21) 主持人说:一个是几点突破,一个是信息披露广告发布不实要赔偿,还有外资准入方面。
(14:39:27) 王红燕说:外资准入方面有约定,在此后商务部的声明当中已经表示了,这个是程序上的要求,实质上跟国内的要求是一样的,对外资的审批只是程序上的审批,应该履行国民待遇承诺。
(14:39:34) 主持人说:有没有一些维护加盟商利益的内容?
(14:39:48) 王红燕说:因为这些进步方面都是对加盟商有利的,因为原来很多方面约定得不是很具体,这部管理办法基本说可以折射出加盟条例在哪些方面规范,看出一些迹象,这部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都是对盟主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前置门槛的设立,以及在整个发展特许的过程之中信息披露义务和广告发布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就承担责任,这对加盟商的保护。
(14:42:55) 主持人说:更多是对盟主的约束,对加盟商的保护?
(14:43:01) 王红燕说:是的,我们讲到特许商的义务,对加盟商来讲是他的权利。
(14:43:06) 主持人说:雨飘过: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甲方和乙方应该分别为什么样的位置,有没有关系?
(14:43:11) 王红燕说:甲方和乙方是顺利方面的问题,没有关系的,其实都是一样的,老百姓以为甲方好,其实都是一样的,法律讲明示合同,那主体地位都是同等的,不存在我排在前就有优势。
(14:43:16) 主持人说:如何建立完善特许体系?
(14:43:23) 王红燕说: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个问题是对于盟主,盟主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之前就吸收加盟商,这对整个体系来讲有一定危险,很有可能会破坏这个品牌,怎么建立和完善呢?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大,也比较杂,我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去考虑一下,首先你要有自己品牌的战略规划,这是吸收加盟商的一个计划,其次我认为非常重要的在吸收加盟商之前,在发展特许加盟商之前要有基本的体系构建,体系构建包括你的部门的构架,比如说我们需要战略部、品牌部、行政部研发部,你能够在构架体系完整的基础上再吸收加盟商,
(14:43:30) 王红燕说:这样各司其职,对加盟商的服务也可以落实到某个部门,这有完善的后续支持系统,才能够保证品牌持续发展。第三个方面我认为非常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前置保护问题,特许经营是不断复制、不断扩大的体系,实际上你在扩大的同时扶持加盟商,这样有另外一方面的风险,你很有可能今天扶持了他,那明天可能他成为你的竞争者,你要保证知识产权体系没有太大的问题,你有自己独有技术、独有知识产权,我们讲到这是控制力的问题,你可以复制很多门店,同时你能够控制你的门店,不至于你的门店流失出去成为竞争者,甚至他的品牌可能超过你。
(14:44:56) 主持人说:知识产权前置保护对特许总部非常重要。
(14:45:02) 王红燕说:第四个是合同的问题了,大家知道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就是加盟商之间的关系就是契约式的合作关系,那必须对双方之间特许经营合同有完善的文本,不能简简单单一两页纸就确定了关系,这个关系很复杂,有知识产权关系,还有物流、日常管理维护等都比一般合同更紧密一些,那么特许经营合同的体系非常复杂,主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有很多的从合同,比如说配龙合同、物流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经营限制合同,甚至还包括商标使用合同,这六、七个合同实际上是最基本的构成合同体系,只有合同体系完备了,
(14:47:38) 王红燕说:在合同体系内容上有充分的内容约定后才能保证品牌稳定发展,合同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14:47:44) 主持人说:如何签订一份完备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4:47:55) 王红燕说:站在盟主角度来讲应该说合同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无非指我们合同法规定的,比如说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说签定合同的标地、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这里有特有方面,比如说我们讲敏感的词眼加盟费、保证金、商圈、门店,这些概念都是特许经营里面独有的概念,那怎么去签订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可能我们今天也讲不完,可以列举一下,
(14:49:40) 王红燕说:比如说加盟费这一块,盟主认为是一次性合同,是门槛收费,必须一次性缴尽,我给你提供商业机会,并且加盟费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退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加盟费相当于我向你购买特许权,作为一次性购入,站在加盟商角度来说,我交加盟费,你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说商标、培训、物流配送,这里双方就有争议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是盟主的话那对加盟费的组成和加盟费的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比如说我们约定加盟费是一次性门槛收费,在任何的情况下不退,这是一个情况,
(14:49:47) 王红燕说:还有盟主把加盟费约定为包含商标使用费、培训费,管理支持费,从这个角度来讲跟我们前面讲的一次性入门概念不一样了,特许经营合同很重要的方面对一些概念,其它合同当中没有的概念,比如说加盟费概念,这里要有双方明确的约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概念有非常权威的解释,所以建议双方对可能出现争议的概念做一个约定,并且对一些涉及敏感的费用约定一些处理方式,比如说什么情况下不退,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退的,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14:49:53) 主持人说:我问一下加盟费和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解释一下?
(14:50:00) 王红燕说:加盟费站在盟主角度理解为一次性入门费用,我加盟这个体系向你购买特许权,这是加盟费,我成为你一员了,保证金的概念是我成为你的一员以后要保证承诺,保证你的品牌,保证不打折,保证不销售进人家的货,那就是保证金,如果违反了约定那就没收,或者是充抵欠款。
(14:50:29) 主持人说:能说是抵押吗?
(14:50:35) 王红燕说:保证金是资金担保,抵押有不同产等。可以在合同期限,比如说约定计息退还给你或者不计息退还给你。
(14:50:57) 主持人说:这保证要交的吗?
(14:51:04) 王红燕说:站在盟主的角度来讲为了保证品牌形象不打折,那要保证加盟商运营你的体系,那站在加盟商角度来讲也应该交的,应该这个钱是可以退的,那是暂时放在那儿作为担保,如果遵守这个体系的话钱可以要回来了。
(14:51:31) 主持人说:合同里面要写明这些字眼?
(14:51:37) 王红燕说:
㈢ 中国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我国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一个启蒙性的法规,对于宣传、普及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历史性意义。试行办法的显著特点是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该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境外投资人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投资人或外资企业是封闭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诺在三年内开放市场准入。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1)明确了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条件,不仅对特许人的资格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被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强调了参加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性。
(2)通过强化特许人的义务,明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经营方式提供型,而不是产品提供型。特许人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时,应“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经营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3)除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专门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余后效力”,即竞业禁止内容。
(4)拟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5)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防止以特许经营虚假广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为发生,要求特许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
(6)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设立了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行政许可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1)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2)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
(3)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4)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5)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三)我国特许经营其他法律我国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和备案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㈣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利弊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利: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弊: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4)加盟连锁特许经营律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被特许者要知道想要获得何种特许权。从规定可知被特许者获得区域特许可以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但特许者一般不轻易授予此种权利,除非被特许者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挖掘潜力。
㈤ 郝志国的介绍
郝志国律师,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志国律师执业8年以来,主要致力于办理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知识产权和特许经营以及连锁加盟事务,范围涉猎房地产、建筑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特别在房地产、建筑行业纠纷、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为多家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提供顾问法律服务和解决劳动争议。
㈥ 如何成为特许经营加盟商
笔者研究发现,特许经营连锁结盟与其他新兴商业相比,有着较低的失败率,合适的商业法律文件及恰当的管理控制尤为重要。特许商能以较少的投资快速地扩展自己目前的经营模式,大多数经营成本能转嫁给加盟商。与此同时,加盟商并不是特许商的雇员,他们对加盟的商业有着自己既定的目标及利益。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创立,如何更加成功?从法律的视角看,特许商在考虑从事特许经营招商加盟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的部分:
一、创设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特许商来说,最大的障碍可能是商业控制上潜在的风险及损失,而特许经营协议明确了特许商的商业模式,能有效的保障特许商实现商业上的控制,特许经营协议涵盖的事项包括:
1. 授权许可给加盟商的权利
2. 涉及的费用
3. 协议的期限
4. 特许商和加盟商的义务(加盟商承担更多的义务)
5. 雇佣与培训
6. 知识产权保护
7. 竞业禁止
8. 协议的终止
同时,特许商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特许商需向加盟商披露有关从事的特许商业所覆盖的信息,这些信息也许是保密信息或敏感的信息,当然,加盟商对此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创设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是第二重要的文件,确立了特许经营关系如何流畅运转的方式方法,能进一步增强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商业伙伴关系。操作手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特许商业的经营理念及特许直营店、加盟店经营分布的情况
2. 特许经营体系和经营模式的描述
3. 操作方法和库存备货或后勤支持的要求
4. 有关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财务报告、会计原则、劳工方面的信息
5. 店面信息(店铺、布局、展示、商品)
6. 法律和道德议题,诸如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特许商的反贿赂政策等
7. 特许商的名称地址录,包括雇员信息、工作描述的信息及重要的联系信息
三、保护好你的品牌
特许经营是原创经营模式的延伸和拓展,投资在其中的商业品牌应予以保护。问题出现之前,特许商应寻求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充分利用特许品牌开展商业行为。
特许经营协议中最重要部分之一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协议应详细陈列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和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加盟商如何保护特许商的知识产权,特许商应该确保除了协议双方外,没有任何第三方在协议范围内能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为特许加盟终止做好准备
特许经营WWWSOOBBSCOM的安排也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比如特许经营关系的破坏,整个商业的出让或加盟商适时的转让等。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关系遭到破坏的情形,应适用特许经营协议具体的终止条款。特许经营现实的商业环境下,特许商则希望尽快的终止特许的安排,以减少对特许经营网络造成的损害,保护特许的品牌和知识产权。终止协议后,如何尽快的填补前面加盟商离开造成的市场空缺也是很重要的。
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的风险是巨大的,仔细的梳理各种法律问题尤为重要,如何在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下取得成功,特许经营律师的帮助和专业性的指导必不可少。
㈦ 如何获得特许经营权
导语: 投资于特许经营业,要求受许人对商业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受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的益处和危险有所了解,必须对特许人提供的资源满意,并且明白即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购买特许权仍然是有风险的。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一方面,通常的商业知识仍然重要,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了解特许经营的不同之处。1.发展日程表当受许人获得特定区域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人通常会坚持受许人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人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发展商定数目的特许店。2.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大多数特许人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展期。3.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总特许的权利并不说明其拥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经营其所有的店铺。有意愿的受许人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要求。目前特许经营中出现的许多误解和矛盾的起因,常常是由于受许人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现在具体谈谈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特许经营业务。4.选择特许经营公司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时应该看一下特许人陈述公司特许经营权出售和历史记录的文件。如果文件中有些情况缺少详细解释,应该向特许人索取。可能的受许人应该在了解到所有相关情况之后,再决定是否加入一个特许经营系统。5.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人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人在经营中须采用特许人的企业标识,有时为达到统一标准,受许人可能必须从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具体地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1.真正的投资成本需要确定真正的而不是预计的投资。需要精确检查各项成本项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资和保险等,当受许人对业务不熟悉时,更应如此。2.受许人义务另一个有可能产生争议之处是受许人的义务。某些特许人给受许人的义务繁多,受许人还不如单独经营为妙。受许人的义务通常包含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因此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些义务必须得到受许人的理解和同意。3.董事和主要经理的经营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回答一些重要问题,如:创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CEO(首席执行官)是主要的股东吗?董事和主要经理加入公司多长时间?他们是否曾参与已经失败的特许经营业?谁是公司中真正有“专长”的人?另外可能的受许人有必要与特许经营公司的人员会面。无论如何,在可能的受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必须要有一种高度融洽和信任的关系。4.特许人的历史记录特许经营公司不仅要表明它的业务项目非常好,还要表明它是一个好的特许人。特许人应该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包括:公司特许经营时间的长短公司直营店的数目和地点受许人的数目和地点外国受许人的数目和地点关门或转手的店铺数目特许经营网络的增长率诉讼记录好的特许人一般愿意可能的受许人与现有受许人会面并了解情况。现有受许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许经营网络的晴雨表,有加盟意愿的受许人不应错过任何与现有受许人会面的机会。5.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这可能是特许经营关系中最有争议的领域。如果特许人所做的与许诺的不符,那么受许人很容易对特许人所要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产生误解。不幸的是,许多特许人许诺过多,难以实现。因此,特许人的许诺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写出来。受许人必须对特许人实际可能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认识,因为这些特许人通常都在千里之外。6.好的经营业务的要素:这些要素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已建立的名称或商标好的经营理念好的商业形象经检验的产品或服务出色的运作系统非常有效的营销计划独有技术上述要素有助于受许人评价欲加盟的特许经营体系在特定区域的竞争力。另外,走访特许人的办事处和若干加盟店是绝对必要的。显然,投资者在投身特许经营业之前应该尽量寻求帮助和多方征求意见。帮助和建议如果受许人需要帮助和建议,他应该听取哪些与特许经营业务成败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的建议呢?1.可信赖的特许经营咨询顾问在向咨询顾问咨询之前,应检查一下他们的历史记录,并向接受过他们服务的人了解情况。好的咨询顾问应与特许人、受许人以及特许经营业中其他人保持不断的接触。他们的经验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遥远的特许人和受许人跨越在期望、语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鸿沟。2.有经验的特许经营律师应该从信誉良好的特许经营律师那里获得有关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方面的建议。投资于特许经营业,要求受许人对商业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受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的益处和危险有所了解,必须对特许人提供的资源满意,并且明白即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购买特许权仍然是有风险的。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业都生来平等,特许经营合同也各有异同。看起来肯定会成功的经营业可能由于需求下降、经济衰退或特许人管理不善而失败。查看数目众多的特许经营体系并且区分出优劣,这本身就是一份艰巨的工作。寻找成功的特许经营体系或者避免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最好工具是调研和学习。3.特许经营协会受许人可随时从他们那里得到好的建议和信息。如果受许人所在地没有这样的协会,那么查看一下欲加盟特许人所在地的特许经营协会。大多数好的和已确立的特许人都是本国特许经营协会的成员。
㈧ 律师支招:如何规避加盟连锁风险
(一)分析加盟项目 勿信天上掉馅饼
一般加盟企业都会把自己的项目描绘得天花乱坠。“零风险、高利润”是不折不扣的“诱饵”,一般经营正规的特许商会提醒加盟者投资是有风险的。对那些“来者不拒”的盟主尤其要提高警惕。加盟前要多了解同类行业的盈利情况,比如某市快餐行业的平均利润在30%左右;有加盟企业对某快餐加盟项目宣传为投资五千,年利润十万。那么加盟商就要算算了,这个项目的利润是多少?结果是利润接近百分之二百。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怎么能够相信呢!
除了“零风险”外,一般准备欺诈的加盟主往往是利用“高科技”来套牢加盟商的。就是因为所谓的新、高科技大家也没见过,市场上也找不到可以参考的市场利润。这类项目往往利用虚假专利、过期专利作为幌子,这种情况加盟商就一定要主动的去查询一下该专利情况了。往往一查就露马脚。
(二)了解加盟企业的真实情况
虚假的加盟主为了让加盟商相信自己的实力,往往很会攀龙附凤。一般都是找一些知名的写字楼租上几间办公室开始营业。比如一家经销生态壁画的企业就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租房办公,而且这家公司的名字中也有“中农”字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它与农科院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招徕加盟商卖出它的产品。”
所以,我的加盟商一定要事先了解该公司的情况,比如工商登记的情况。笔者接到一些案件,到工商去调查取证时,发现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注册或者经营地点不是注册地点,或者时注册资金和其提供的资料不符。其实如果加盟商早点对该加盟主进行一番法律调查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三)掌握一手有利证据
当然再好的眼神也难免会上当。那么怎么办呢?为了能够很好的维权,一定要在加盟前收集很多该加盟商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很有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比如加盟企业提供的彩页广告、盈利分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材料。这些材料一定要让加盟主盖上公章才行,以免日后不认账。
(四)认真签订加盟合同
由于我国关于特许加盟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太完善,立法还很笼统粗糙,许多特许经营的重要问题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加盟者在前期考察加盟商时,应注意考察加盟商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并且注意到相关部门查阅加盟商的备案信息,以免上当受骗。更为重要的是要认真签订加盟合同。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和确认事项,或找专业人士咨询,防止加盟商利用合同中的单方利益条款加重入盟方的单方责任,以免落入对方暗设的合同陷阱。对一些连锁加盟商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等,一定要保持警惕、认真识别,及时提出异议,防止不公平交易、掠夺性交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创造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要约定产品的品牌,质量标准,并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就必须换货或者退货。换货、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都应该明确约定。当然对于特别重大的合同,加盟费用特别昂贵的,还是建议找专业律师把关为好。
特许经营第一网
(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律师,笔者还是要提醒各位加盟商一旦发生上当受骗的情况,切不可就自认倒霉。目前来看只要你能够保留好相关证据,走法律途径还是最好的维权途径。
㈨ 特许经营企业想聘请法律顾问,找哪位律师做好
这个也不太好说,关于你这种最好是那种经验丰富的,你说的特许经营的,应该是那种比较特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关系人身健康的。应该找个水平较高的,在你们当地你可以打听一下。
㈩ 加盟总部在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前需要做哪些法律准备
一、签订加盟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核其资格,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2、仔细阅读条款,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明确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4、清楚被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
5、必要时请第三方进入,这里所谓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机构或咨询机构。当投资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确理解合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此项业务的咨询机构介入,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以上就是我所要对即将进入连锁业的投资者要说明的一些连锁招商骗局和对策,希望投资者在进入连锁市场前谨慎行事,要时刻保持警惕,要深深体会“加盟有风险,创业须慎重”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