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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注意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4-26 06:00:39

① 我们是一家做连锁加盟的企业,商务局现在在查备案,说不备案就要被罚款,想问问商业特许企业如何备案

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迈向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备案制度,属于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特许企业如果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仅可能会遭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最高额度罚款10万),还有可能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甚至影响到特许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特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备案的问题。但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好多特许企业对此制度规定并不了解,对其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备案手续,笔者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平时办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经验,就特许企业如何备案进行介绍。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备案中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备案登记的主体范围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主体。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确认企业身份的唯一有效证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之真实性成为备案管理之首。
2、备案登记的企业应该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首先,顾名思义,“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其中,“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分工较细,即使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企业可能也存在着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业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的企业负责经营店铺。因此,如果特许人的关联企业能够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我们认为就应当视同特许人本身满足了“两店一年”的要求。《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 “关联企业”的含义,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做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我们认为该定义是可以适用在判断特许人是否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认为特许人满足了该要求。
第二,还应当注意到,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直营店是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衣物干洗,很显然,这时特许人的直营店并不能够证明特许人在特许的业务领域(即,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因此,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第三,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是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的。假设特许人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那么,由于证明某一具体品牌的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能够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的。因为特许人能够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着其在乙品牌下业内也能够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因此,从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第四,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外,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另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1年以上,不仅是指该企业应成立并经营1年以上,而且对其拥有的直营店也要经营1年以上。
3、登录号的获取
登录号是特许人通过网络申请备案的唯一身份凭证,特许人在获取商务部备案系统网站登录号以后,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即可进行备案页面的备案操作,上传和修改文件。
通过登录号的投放和获取,保证特许人能在自己的空间中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备案机关的管理,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
领取登录号只是申请备案前的一个身份审查过程,正如企业办理登记以前应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一样,属于备案前的准备工作之一,不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开始之日。正式申请备案时间应从特许人获得登录号以后通过网络提交全部文件资料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系统中规定了三种确认身份的方式,一是特许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二是特许人委托自然人办理;三是特许人委托协会、法律机构等中介组织办理。根据不同的方式,为了确保经办人的身份,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不同方式所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一,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第二,特许人授权其他自然人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受托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特许人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第三,特许人授权其他中介组织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中介机构的经办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人给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介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4、经营资源的填报
特许经营活动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备案登记时应填报相关经营资源。
第一,对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等不能单独认定为特许经营资源,而应结合其他资源一起填报才符合立法的要求,并且填写为已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也就说仅仅有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的特许经营企业不符合备案的要求,不能通过备案。
第二,对于提交的版权机关登记的相关版权,如果为企业标志类版权登记,应填写授权内容为“企业标志”;如果为非企业标志类版权(经营手册)的,则填写授权内容时应选择“其它”。
第三,在实践中,许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如果是授权许可使用的,必须填报由权利人授权或经有权国家机关备案的文件,并且该授权或备案应显示该特许企业具有转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对权利人为国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其授权书应该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果涉及权利转让,必须填报国家有权机关出示的核准转让证明。
第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注明的权利享有范围应与特许人的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比如,特许人经营的餐饮,但许可被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的保护类别却是服装就显然不相符合。
另外,如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明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或颁发,应当根据我国关于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交PDF文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备案文件中的(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备案系统要求特许人在备案的时候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统一规定为“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系统不接受其它文件格式。因此,这就要求特许人须把提交的文件以扫描或拍照方式输入计算机并制作成PDF文件。
6、网上备案申报
特许人须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登录页面: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在左侧“企业登录”处输入备案机构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密码有大小写之分。首次登录后,系统会强制要求用户修改密码。系统会列出在领取号码时录入的经办人信息供用户核对,并补充输入“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这一项,点击保存后系统会自动退出。
退出以后,系统会直接跳转至登陆页面,直接输入备案机关核发的用户名及上述步骤中设置的新密码,系统左侧立即提示特许人名称为备案申请人,即特许人企业名称,同时注明备案机关的名称是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此时显示的备案企业备案状态一般为“未提交”(还有已申报、已备案两种状态),同时备案号显示为空白,待备案通过后即可显示备案号。
用户可以看到所有填报的资料,可以点击“另存为word”把申报表格保存,经核实无误后,也可以点击“申报”提交申请,同时在申报后,该备案企业的备案状态变更为“已申报”。此后,用户将不能再自行修改申报材料内容。
7、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及备案后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的起始时间以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备案的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之日计算,如果特许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备案机关会要求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在7日以内补充有关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起始时间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补交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就以下内容进行查询:(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特许人的备案时间;(3)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4)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目前仅能提供特许人名称、备案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备案时间,即便电话咨询,其他的项目也不予提供)
特许人在完成备案以后,在经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原备案资料的变更,因此《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在备案资料发生变更以后30日以内,通过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管理”提出变更、修改的申请,备案机关会根据特许人的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向备案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内容,批准或驳回该变更申请,并通过系统发送给申请变更的特许人,如果批准修改,特许人则可以在企业端修改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已经通过的备案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后,有权直接撤销该企业备案,通过特许人预留的电子信箱通知备案特许人,并在撤销备案企业名录中予以公布。
上述规定是为了建立完全公开透明的商业告知体系,确保为公众选择、了解特许人及其项目开辟畅通的渠道。

② 我想要加盟一个项目,又担心被骗怎么办麻烦告诉我

但是发现很多加盟都是骗人的。我在选择加盟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防止自己被骗呢? 高律师:类似业务不止一次处理,加盟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均比较高,当然商业是冲着回报去的,合同和谈判很关键,建议慎重。 韩律师:查看对方所有公司档案,进行实地考察。 相关知识——选择加盟时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选择加盟必须要保持警惕,首先要考虑所加盟的项目是否有发展前途。盲目加盟,只会导致得不偿失。 其次,对于一些门槛很低的项目需要保持警惕。因为项目门槛低,其他人也容易进入这个市场,这类商品就会很容易泛滥。在加入这一类项目之前,做好调查工作是必要的。了解这个品牌在这类项目上能否给予自己名牌效应,自己所交纳的加盟费是否有价值,这都是加盟主需要考虑的。并且,对于一些过于热情、条件过于优厚的公司,加盟主应该也要保持警惕。 第三,对于一些新公司新项目要保持警惕。有些“公司”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圈到一批加盟费之后就人间蒸发,再换个名字重新“开业”。这些公司一般会租一间比较好的写字楼,同时雇用帮手,造成公司业务繁忙、欣欣向荣的假象。如果加盟主电话咨询,对方不仅会跟加盟主分析公司前景、项目优势,甚至会邀请加盟主前往公司考察。然而所谓的“公司” 其实是假的。因此,想要加盟,加盟主应该直接考察其直营店,最好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暗访,得到比较确切的第一手资料。 第四,对于一些言语不通、前后矛盾的加盟合同条款要保持警惕。加盟主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时,应该弄清楚所有条款内容。对于那些只强调加盟主的义务,比如交款、违约受罚,却对公司本身的义务泛泛而谈,甚至玩文字游戏,以此蒙骗加盟主的合约要有辨别能力。对此,加盟主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找到开展连锁店比较成功的品牌,对比它们的合同,看看自己手头的合同有何不足之处。

③ 如何识破加盟骗局

要确认一个品牌的真实与否,需要进行初步的商标检索,包括上网网络,看这名字是否已经被注册。其实,还有更正规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商标注册网进行商标查询。怎样查询商标?网址是 www.sbj.saic.gov.cn/sbcx/。

1、进入以后,看到这样的界面,点击“我接受”,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页面。

4、35是广告销售商标,所有允许加盟的品牌都必须注册广告销售商标,否则会承担法律风险。因此,查完43餐饮分类后,还需要再在国际分类中输入35,查询这一品牌是否已被注册广告销售商标。

5、低加盟费骗局:公司以卖设备为主要目的。明为加盟,实为高价倾X机器设备。许多加盟公司是以高价倾X机器设备这种变相加盟方式,来赚取加盟商高额利润的。

6、返加盟费骗局:许多加盟公司打着“返加盟费”的幌子,吸引创业者加盟。在帮助创业者筹备开店的时候,公司会告诉你需要进货量达到几十万之后,才返还加盟费。签合同之前对你无B热情,签完合同之后,各种霸王条款,宰你没商量。

7、夸大公司名头:越是打着国际品牌或者国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骗子。现在想到台湾、香港、韩国、日本、法国等地去注册一个公司很简单,不要轻信这些所谓的国际连锁机构。

8、请明星代言的圈钱公司:明星们有知名度有影响力,公众人物可信度比较高,但是有些圈钱公司就是利用公众的信任,让明星说假话、做伪证、为垃圾产品做虚假广告,让消费者蒙受经济与心理双重损失,很多明星成为垃圾产品的帮凶,与造假卖假企业同流合污共同坑害消费者。

9、后续服务为零:当你在前期咨询的时候,招商部门的人会说:我们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员工培训、宣传策划、销售策划、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其实这一切的培训都只是一纸空文,反正你的加盟金和首期货款已经交了。

(3)连锁加盟注意的法律风险扩展阅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 在实际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1、品牌方拿着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几乎没有商量和回旋的余地。实际上,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加盟者并不是仅有签字同意的权利。

2、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加盟商投诉无门。

④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的心得体会1
10月8日至10月9日,有幸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收获颇多,感悟也颇多。作为项目上的一个经营管理人员,要牵涉大量的经济合同,通过这次会议的学习,让我系统地了解到企业法律总顾问整个体系,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从而思考作为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如何构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为今后做好项目经营工作,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项目盈利能力作出贡献。
一、企业法律总顾问的定义及基本定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人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总顾问是连结协调企业高层管理者,各业业务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的重要纽带。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审核重点
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关于施工项目,其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对其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审核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财务能力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尤其注意资质的承揽范围是否满足工程分包的需要。因此,在引进分包商时,一定要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了再根据需要引进。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签订的审核流程
合同签订前,其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各专业部门会签或会议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签订。
三、保障措施
1、领导重视。唯有领导重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营造一个“依法治企”的大环境,推广全员法律审核,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审核,完善法律审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2、制度体系。法律审核的长效机制必须有科学的制度来维持。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全面的制度体系相当重要。
3、人员素质。法务人员需要有全面的知识体系,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模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法务人员更要坚持学无止境,学无边界的态度,带动企业全员学习,打造学习型企业,法制化企业。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建筑工程投资、承包施工任务。要投资、要承包施工任务,就离不开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合同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多,无处不在。
所以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在建筑行业中加强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加强市场开发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等;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来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在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在合同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招投标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顾问的把关,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空子可钻,不得不自觉履约,从而也就有效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今后即使发生诉讼纠纷,由于已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也将使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
规避经营风险作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风险更大、更多。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直至规避掉,是每个企业的共同愿望。那如何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规避掉呢?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专业人员,在常年从事施工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本企业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从而直接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谋。另外,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
“挡箭牌”作用。法律顾问是企业处理人情关系的“挡箭牌”。人情关系大多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有时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有了法律顾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事我也拿不准主意,我们有法律顾问,要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巧妙地予以推托。上海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有了法律顾问,企业负责人可以“有事找我们的法律顾问谈”为由,对不愿直接见面的当事人予以回避。
对执法不守法的震慑作用。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有一定执法权的政府部门)以自己是政府执法部门身份和地位对施工企业要挟或从中作梗。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是国家承认的企业内部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就会给对方有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使对手不敢提出无理要求或有所收敛。由于特殊身份,由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法律顾问毫无疑问已成为所有律师争相瓜分的蛋糕。如何赢得顾问单位的信赖,如何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王佳强律师所言的,律师要有管理的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好顾问单位。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最后,我认识到了法律服务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法律顾问服务如何体现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过诉讼帮企业挽回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之外,平时服务过程当中,书面化的工作报告、每个年度的工作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体现律师对工作严谨负责的精神,更能成为你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一个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在过去,企业法律顾问或许只是帮企业审审合同,代理诉讼纠纷,企业家们根本体会不到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价值,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会尽可能减少法律顾问方面的预算。作为法律顾问的服务者,如果能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法律顾问的附加值,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我深信,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将赢得企业家们的信赖与支持!法律顾问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充满希望的春天。

⑤ 我加盟了一个工程分公司,有什么风险吗

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要垫资!
只要是做工程,包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垫资后,没人给结账!因此,怎么辛苦都可以,利润少些也可以,但是绝不要垫资,就好了!
再者,就是工人出事故,会产生巨额赔偿!因此,必须依法给工人们办理工伤保险!
只要避免了这两点,其他风险就小多了。

⑥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只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创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的风险。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首先,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 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该组织的债务规模,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 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不必考虑这方面的风险。
其次,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如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股东有可能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二、创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可供创业者选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直营和加盟。(当然还存在代理等其他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 采取直营模式,直接考验创业者的从业经验及综合经营能力,许多以直营模式创业的人之所以失败,大都是缺乏直接经营的各种能力。因此选择直营模式的创业者,应该全方位地修炼自己,不断加长自己的短板。组织起一支方方面面的专家团队,为自己的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支持。 而加盟对创业者来说,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加盟可以迅速复制、克隆他人的成功模式。另一方面,创业者如果无法识别一个特许经营体系,而陷入陷阱也将损失惨重。一般来讲,创业者选择加盟模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审查特许者(盟主)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查一下特许者的成立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是否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没有直营店,经营时间短,未经长期经营实践的检验的特许经营体系,是不能够保证加盟者盈利的。
2、加盟产品特许经营应当慎重。特许经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划分为产品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目前,我国大量的特许加盟欺诈案件大都发生在产品特许经营领域。加盟者高价购进特许者的设备、产品,最后特许者人去楼空,加盟者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3、即使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应当考虑自己的创业环境和能力,再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仅仅是某种环境中的盈利模式。因此,在为自己加盟店选址的时候应考虑该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环境。

三、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首先,应当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及时年检、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管理等等,创业者几乎要与每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创业组织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客户签订合同,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偿债能力等,避免发生纠纷和诉讼;要给雇佣的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直接向创业者索赔。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公共关系,是创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其次,要依法处理好各种法律事件,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
在出现法律事件后,要注意区分法律事件性质、制订个性化处理程序、实施迅速有效的现场管理、明确参与事件处理者的权限并进行合理划分,将绝大多数法律事件消灭于萌芽之中,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在创业组织法律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同类型事件的处理没有唯一的标准和答案。因此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就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对创业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和规避是创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创业活动的安全、效益、持续经营甚至生死存亡。

⑦ 加盟是培训机构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在加盟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关于机构加盟这件事情,我一直是不太赞同得,如果实在要加盟,建议只找那些输出课程体系得。没必要花那么高得代价,最后只是拿到课程体系。大部分机构在加盟支持上,除了课程体系和一些文本性的资料,其他的落地运营支持基本上很少!试问:如果没有落地运营支持,拿着一套课程体系有什么用呢?PS:加盟是教育机构得另一种商业模式,而且大部分机构愿意在加盟推广上下血本,都不愿意在实体店得招生上投入太多营销费用,所以,想加盟得金主可要考虑清楚!一着不慎,步步皆输是很有可能得!

至于为什么这样说,我想,有入加盟这个坑得人会有很深刻得感触得。如果计划在教育行业发展,还是建议扎扎实实得去了解这个行业,下面是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大概讲到了很多非行业内得人所不知道得东西,希望有所帮助吧!

2017年,二胎政策开放得第3年,也是机构大爆发的一年!早教、少儿、K12、出国留学等模块,都涌现了一批批新得机构。当然,也有一批批机构,走向覆灭。

作为以内容为驱动的行业,长久得发展取决于生态系统的完善。生态系统的完善,是机构产生源源不断利润的前提。很多人在见面或者微信上问,说想在教育行业创业,开设某某课程培训,

种种迹象表明,整个行业都面临着极大得挑战,如果没有理清里面的来龙去脉,单凭有钱和有情怀,建议最好别进入。同时,常规靠教学和线下宣传为生的已经存在的机构,也遇到了前所未有得挑战!

如何应对这个挑战,在今天变得尤为迫切!作为长期都在思考投资回报率的企业主来讲,与其讨论机构如何持续得赚钱,不如花点时间来谈论:什么情况下,机构会关门!就像巴菲特得合伙人芒格说的:如果知道我会死在哪里,那我将永远不去那个地方。

为何教学做的好得机构,也很难做大?

在搞清楚机构怎么死之前,我们需要先讨论一个问题:好得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我们有优质得教研团队,课程效果非常好”、“我们得老师全部来自于国内外顶尖名校,可以给学生快速提分”等等,这些被大部分机构负责人奉为真经得说法,在今天逐步失效。

新增学员每况愈下、口碑介绍稳步不前、老学员续费疲乏无力,当这些问题持续出现时,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了吗?是继续不断的优化教学质量,还是扩大市场推广宣传手段?

在讲到解决方法之前,我们先看两个漏斗模型:



要做大,靠现金流,更靠体系

如果说,现金流能够解决生存得问题,那么,体系才是机构永续发展得秘诀。市场体系、销售体系、教学体系、薪酬体系、人才晋升体系等等,都制约着机构得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教育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有三个突出得特点是:进入门槛低、可替代性强、企业利润来源于组织结构得优化。

⑧ 加盟福奈特这种连锁洗衣店,应该注意哪些商业或法律风险如何避免

已经被曝光负面新闻,混洗,垃圾洗涤液,赶快闪人吧

⑨ 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在进行招商加盟的时候是不是会受到法律保护具体有什么好处

【一帜连锁】为您解答:企业如果想要进行招商加盟,必须去商业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当您的企业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后,您企业的名称和品牌会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这样有利于为您的企业宣传,在招商过程中更容易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在运营过程中可减少法律风险。连锁企业若不备案,首先难以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其次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另外当加盟商与其发生纠纷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