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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加盟手册

发布时间: 2022-04-19 19:25:40

Ⅰ 请问怎样开加盟店,需要什么条件

一个准备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至少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雄厚的资金;独具的贸易名称和商标;成功的试点经营实践;本企业所开发的一整套标准化经营体系和操作手册。

以下将逐一论述诸项条件:

(1)足够的资金力量;

现代连锁店的规模经营要求总部与基层商店之间具备迅捷而高效的信息交流体系。基层商店各个环节的经营、销售、存货信息应能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部,而总部则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析、处理、作出信息反馈。这一切只能通过现代化的数据处理系统来完成。由于管理信息有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种商品的种类、式样、价格、销量等,因此计算机网络化将是不可避免的选择。为此必需进行大笔的一次性投入。此外,连锁店总部要发展和维持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和先驱者的地位,就要集中一批训练有素的零售业专家,以承担整个企业的战略决策,商品计划和采购职能。这意味着作为连锁店总部的前期智力投入。

各类连锁店(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形式),无论其集中化的程度如何,都需要保证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统一的形象。广告、促销、公共关系、规划、商店设计等方面的前期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以后的连锁经营中可以由众多商店共同分撑广告、促销等方面的费用,但在开办连锁店以前。这一系列费用必然是由未来作为连锁店总部的商店来承担的。

没有足够的资金,是没有条件发展连锁式的经营的;正规连锁店组织需要完全依赖于自己的资本进行扩展工作。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店虽然在开办新店方面可以利用被特许人或加盟店的资本,但作为一个特许权授予人和加盟店总部,本身缺乏充足的资金实力是无法吸引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的。

(2)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

进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贸易商标和企业形象,有一定的商业知名度。一个打得响的贸易商标和企业良好的商誉是企业成功的标志,也是一个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作为连锁店组织的开发者,拥有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则是一个连锁店总部成熟的标志之一。试想,一个商店若是自己牌子不响,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佳,拿什么资本去开发连锁店?即便勉强办了连锁店,也只是向社会复制一种劣制品和落后的经营方式。它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也没有持久的经营潜力。只有具备了自己企业的独特形象,并且有创造性地根据市场变化完善自己形象的能力。连锁店的经营才有发展的潜力。

商业企业的商标关系着企业的形象,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一般来说,成功的商店商标都具备两大特点:第一,发音简洁、容易上口,其标识具有大众性和可普通接受性;第二,其商标和标识是一种发明,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这样容易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深刻的印象,同时也比较容易进行注册登记。

商誉是企业贸易商标的内在价值,与一个企业的知名度和信用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商店贸易商标的内在价值越大,其商业辐射力就越强。进行商业连锁经营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一个有良好商誉的企业,很容易在新开辟的地区被当地的消费者所接受。这个企业如果想发展加盟店,它的名声能使它有较广阔的选择余地。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Ⅱ 加盟连锁店,要注意什么问题

01. 填写特许加盟申请表,提交到公司总部;
02. 申请人向公司提供证明自己有经营的办公资料文件,以备资格审查
03. 公司派专员现场考查卖场;
04. 双方经营业务洽谈,拟定商业计划;
05. 申请人与总公司签定特殊经营合同书,缴纳保证金;
06. 申请人物色店址;
07. 总公司设计卖场效果图,申请人安排装修,装修完毕后,将照片提供给公司;
08. 申请人安排开店准备、进货、商品陈列、橱窗美化;
09. 双方协商开业广告宣传方案和导购销售技巧及服务礼仪等培训事宜
10. 正式开业

Ⅲ 我如何让别人加盟自己的连锁店

何谓加盟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 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 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 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 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 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 遗漏 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 夸大 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近年来,国内连锁加盟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连带吸引大量的投资加盟者加入此一行业,然对有意投资的加盟者,在面对众多的加盟品牌时,究竟应如何选择方为上策?中华民国加盟促进协会秘书长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几点做为参考。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写清楚权利和义务,别到时候搞不清,合同写清楚点。

Ⅳ 运营督导是干什么的

运营督导的工作,一般主要是负责新人员的培训,以及工作方面的监督、辅导,有时候还会涉及到公司的文档整理工作,协助营运部起草公司管理手册、管理工具、表格等等一些工作。
如何考察品牌企业的运营督导能力?
1,总部是否有SOP执行标准、是否有严格的考核体系
SOP是加盟商的指导准则,总部应当拥有完善而标准的工作说明和规范,以达到对产品、服务、加盟商考核等的一致性与标准性。SOP不仅可以体现出规范的作业流程,也可以反映整个品牌在加盟管理上的运作。
SOP是否可执行,是否落地是考察SOP的关键所在。合格的SOP是可以进行过程检核和结果检核的,每一个步骤的执行标准都是可量化的。
2,总部的巡店考核方式的利益出发点是否共赢
总部督导是否有成功的运营案例,有成功案例的运营督导才会在后期运营指导中给出正确有帮助的运营指导意见,才能复制成功的运营方案给加盟商提供运营指导。
运营督导负责人负责多少店?负责的区域范围是多大?巡店频率都会影响后期运营督导的关注度。如果运营督导负责区域范围较大,负责店面较多,那么对加盟店的关注度就会分散,无法做到后期的专项指导,对加盟商运营起不到帮助。
负责任的总部督导,巡店是为了帮助加盟商更好的经营,获得更好的利润,而不负责任的督导,则是简单的“挑刺”。简单来说,要看巡店督导给出的建议是否“走心”。
例如,一家加盟餐厅出现了营业额下滑的问题,以总部利益出发的督导给出的建议是“需要多进原材料、多销货、升级设备”,而为加盟商考虑的督导,会从“产品执行的标准化、员工工作效率的提升、经营策略”等方面帮助加盟商。
3,巡店是否会产生费用
巡店是否会产生费用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避免后期因为费用问题产生纠纷,使加盟商蒙受损失。

Ⅳ 连锁企业要为加盟的公司提供哪些服务和东西

第一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员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销售或推广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会员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和消费者;

第五条 特许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解决争议。必要时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许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加盟者的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加盟者提供尽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情况、合同基本内容、已开店铺的运营情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益预测等,但不仅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直接或间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益、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资额及其构成应详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励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许业务;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导;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条 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条 严格按照特许合同规定及手册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训及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论特许经营关系是否终止,除非得到特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许可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章 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范,无论客户是否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反本道德规范,须立刻停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能够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平和专业水准;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披露。

Ⅵ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条件,要办理什么程序

加盟店需要证件齐全,所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Ⅶ 申请成为连锁加盟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只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三,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
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连锁加盟许可证申请条件包括:
1、申请主体主要的企业
2、企业拥有两家直营店
3、主营店和直营店要有相应的资质(例如:餐饮行业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加盟许可证备案的好处:
1、特许经营备案之后,企业的招商加盟资格将在中国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公司,对企业招商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2、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比没有特许经营备案的竞争对手有更好的品牌形象。
3、避免商务部门对未备案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罚,避免与加盟商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利法律后果(例如退还加盟费、赔偿加盟商损失等) 不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风险

Ⅷ 连锁加盟手册有哪些怎么写

“做连锁,先编手册”
18套连锁加盟企业必备手册:
《单店营建流程与规范手册》
《单店选址流程与规范手册》
《单店声光温味像手册》
《单店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
《单店各岗位职务描述手册》
《单店开业庆典流程与规范手册》
《单店突发事件与应对策略手册》
《MI手册》
《特许经营总部全流程标准手册》
《招商部工作手册》
《招商常见问题与回答手册》
《加盟指南》
《商学院工作手册》
《督导部工作手册》
《企业介绍手册》
《单店服务技能手册》
《合同套装》
《特许权手册》
手册是连锁企业复制成功、克隆财富的重要载体,编制手册可以参考模板,最好能有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

Ⅸ 加盟连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要从哪些方面展开

标准化管理如下:
一、终端销售体系标准化
是指对店面选址、店面装修、整体形象、商品陈列、商品售价、折扣促销等都予以标准化,并将产品卖点提炼为终端推荐的统一说辞等,通过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岗位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将门店的职能从决策加执行模式转变为单纯的销售执行,这也是高效率低成本经营的基本要求。

二、终端库存管理标准化
门店主要的职能是销售,在库存方面的责任仅是实物的临时保管和提供补货信息,通过现代化的电脑信息系统,合理设定各店面的库存基数标准,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商品品类化管理,相应的补退货流程及标准等。并逐步推行自动补货模式,实现流动库存或者零库存,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管理的成本。

三、终端顾客服务标准化
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流程和内容的标准化来实现对服务水平的量化考核,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通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内容来规范门店的服务执行者。现代商业给顾客提供的应当是一种全面细致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商品,这样才是培养忠诚顾客群,保证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如通过会员管理模式将顾客服务标准化,营造忠诚顾客群,并且通过会员分析手段掌握消费形态的变化,提供必要的决策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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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钙
2013-11-14 · TA获得超过14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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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就是复制。复制什么呢,复制文化、复制制度、复制标准、复制人才、复制体系,最重要也最难的就是做好标准化管理。因为上述五样东西只有有了标准才好复制,才能做到零缺陷复制,才能做好真正的连锁。 那么,如何做好连锁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呢? 做好连锁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建立标准,二是训练标准,三是执行标准。 首先是建立标准,建立标准化运营体系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知识导入,确立需标准化的模块:了解标准化运营体系各模块的逻辑关系及相关基础知识,确定企业需要标准化的模块;第二,分工明确,制定作业计划进度表:指定负责各模块的责任人和参与人,确定标准作业推进计划;第三,过程指导,及时跟进: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先进的复制思想编制各手册,要求顾问组或指导人对编制过程进行指导、跟进;第四,实践验证,评估确认:关键流程进行实践验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浪费,形成标准。 那么,连锁企业的标准有哪些?标准化管理模块又有哪些呢?这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连锁企业的标准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人的管理标准化,它可以通过四个手册来搞好标准化管理,这四个手册分别是店长手册、导购手册、收银手册和顾客/会员服务手册。第二是物的管理标准化,它可以通过五个手册来搞好标准化管理,这五个手册是商品管理手册、促销手册、集客手册、用品礼品手册和门店财务手册共五个手册。第三是环境管理标准化,它可以通过三个手册来搞好标准化管理,这三个手册是门店陈列手册、卫生手册和安全手册。 连锁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模块分为四大块,这四大模块包括,第一大模块是连锁扩张链模块,它包括展店——招商加盟手册,选址——门店科学选址体系,建店,开店——门店作业指导手册。第二大模块是市场营销链模块,它包括营销策划手册,市场推广手册,销售促进手册和顾客服务手册。第三大模块是商品供应链模块,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采购,二是产品开发与生产,三是商品管理,四是物流配送调配。第四大模块是连锁企业支持活动模块,它包括总部和分部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和后勤管理、连锁训练与督导管理、品牌和信息管理,以及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共六个方面。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和四个方面的标准化管理模块的体系建立,一个连锁企业的标准化运营体系就开始走上了第一步,这就是明确标准化管理模块,接下来,连锁企业要做的是做好进度控制,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及时跟进,并做好效果评估确认工作。 通过以上的努力,连锁企业可以建立好一个较好的标准体系。接下来,必须训练标准和督导标准。很多连锁企业在发展初期不太重视训练,而规范的连锁企业一定会重视训练,做好连锁企业训练要建立5T架构,即要具备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要有完善的训练课程和培训师,包括店长训练课程和店员训练课程,二是要有完善的工具,三是要进行测试考核,四是要作好训练实施,五是要有制度标准配合。做好这五点,才能很好地做好连锁训练。 标准训练之后,要真正落实到终端,落实到每一个门店和每一个人,还要加强督导体系,它包括总部督导体系、分部督导体系和门店/终端督导体系。 连锁企业只有运营体系、训练体系、督导体系三方面都做好了,才能真正把标准化管理做好,做到位,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