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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猛犬用品连锁店

发布时间: 2022-04-13 02:32:19

Ⅰ 有么有开过宠物店的朋友

根据宠物业管理办法之内容:

宠物业管理办法系依据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订定,计有十三条条文,其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次:

(一) 适用范围:凡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宠物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及寄养业者,均应办理宠物业许可证,惟目前农委会所公告应办理宠物登记之宠物,暂以犬只一项,故虽从事前开经营项目之宠物业者,如所经营之宠物未涵盖犬只者,得免办理登记许可。(第二条)

(二) 申办之资格:申办宠物业许可应置专任人员一人以上,并须符合下列资格之一,始得申办。

1.职业学校以上,畜牧、兽医、水产、动物等相关系、科毕业。

2.曾接受各级主管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兽医、水产、动物等相关专业训练一个月以上,领有结业证书者。

3.三年以上繁殖、买卖或寄养业场所现场工作经验。 第3项之工作经验部分,得由已成立满三年以上之相关协会出具证明认定之。(第三条)

(三) 检具之文件:申请经营宠物业者,除应填具申请书,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申请人身分证明影本。

2.营业场所名称、地址、位置图、平面配置图及面积。

3.宠物饲养或营业场所设备说明书。

4.饲养或营业场所土地同意使用证明或租赁契约

5.繁殖及饲养管理规划书。但未申请繁殖项目者免附。

6.停业、歇业时宠物处理切结书。

7.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前项资料经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书面或现场会勘审查同意后,发给许可证。(第四条)

(四) 经营场所之设备标准:申办之业者其营业场所及设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1.繁殖场所之营业面积应达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买卖或寄养场所不予限制。

2.营业场所之饲养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60%。

3.犬只饲养面积,以每3.3平方公尺(1坪)为计算基准,最多可饲养大型犬一只,中型犬二只,小型犬三只。

4.营业场所笼架设置最大层数:大型犬为平面围栏或单层笼架(不得架设多层笼架);中型犬为最多二层笼架;小型犬为最多三层笼架。

此外,亦规定犬只体型分类,以作为审查经营场所之最大饲养量之基准,其标准为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至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第五条)

(五) 许可证登载内容与效期:申办宠物业许可同意核准后,应核发宠物业许可证,其证上应载明之事项如下:

1.营业场所名称、地址及面积。

2.负责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证字号。

3.经营业项目。

4.宠物种类及最大饲养数量。

5.许可证有效期间及许可年月日、字号。 许可证有效期间为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仍继续从事原登记营业项目者,应於期满三个月前申请换发新证。(第六条)

(六) 变更登记:已核准之宠物业者,其许可证之登记事项如有变更,除 营业场所变更须重新登记外,应於变更后30日内检附有关证明文 件,申报变更登记。(第七条)

(七) 歇业、停业或复业申办作业:已核准之宠物业者,因故歇业、停业或复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歇业者,应於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填具歇业报告书,连同宠物业 许可证,报请主管机关注销之。

2.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应於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填具停业报告书,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复业时亦同。

3.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亦应办理歇业注销。

4.停业期限届满前,因正当理由无法附业者,得申请延长停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以一次为限。(第八条)

(八) 汇报作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於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宠物业许可、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之宠物业者名册,汇报至中央主管机关。(第九条)

(九) 营业规定:宠物业者,应将许可证悬挂於营业场所内明显处。(第十条)

(十) 稽查条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宠物业者,得派动物保护检查人员稽查其设施及宠物管理情形,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第十一条)

此外,申请宠物业许可证,依据「宠物登记管理及营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管理收费标准」第八条规定,每件许可证收费为二千元,又对於现已从事宠物业之业者,依据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自宠物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即於91年7月19日前),办理登记,如未能於期限内申请者,则将依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因此,农委会已委托中华民国宠物协会对现行业者展开四场宠物业登记说明会,以让业者周知,避免影响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