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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含有品牌使用费

发布时间: 2023-10-28 23:52:07

⑴ 零喜铺子零食店加盟怎么收费

根据零喜铺子官网信息,其加指昌盟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左右,包括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开业费、区域保护费等。
具体来说,加盟费是加盟商需要支付的用于获得使用零喜铺子品牌名和经营权的一种费用。品牌使用费是指加盟商在唯腔扒经营期间需要支付的一种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品牌形象和推广。开业费则是指加盟商需要支付的用于开业前期准备和开业活动的一种费用。区域保护费是指加盟商需要支付的用于保护加盟区域市场的一种费用。
与其他零食品牌相比,零喜铺子以产品原创、品质保证、装修风格独特等特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因此圆野在市场上表现不俗。而其加盟费用与其他品牌相比较为中等。在选择加盟前,加盟商应该充分了解品牌的市场表现、运营模式、加盟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全面评估风险和利润,做好准备再做出决策。

⑵ 品牌使用费和加盟费的区别

品牌使用费和加盟费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品牌使用费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
2、范围不同:
使用费的范围: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2.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加盟费的范围:全国性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区域性广告宣传。加盟方独立促销。
3、退费方式不同:
品牌使用费是使用品牌方给品牌所有者交纳的使用费,一般费用会较高,且不会退还的;品牌加盟费是品牌拥有者向加盟商收取的费用,加盟费按照约定,可以退还,或者可以换成广告费之类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⑶ 加盟费用包括哪些

加盟费用包括品牌使用费、 履约保证金 、品牌管理费、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的费用、首批进货费等。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模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 知识产权 ,包括发明、 专利 、 商标 、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 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 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⑷ 加盟费包括什么

加盟费包括品牌使用费,还有履约保证金,期满后符合约定时可以退还给对方。品牌管理费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的费用,这是需要共同承担的,加盟店之前互相不承担责任。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加盟店的好处:
1、比较容易管理,进货、装修等比较统一;
2、市场比较稳定,有自主品牌,总部的广告宣传力度较大;
3、能得到很好的技术和服务培训,对于初学者而言风险较小,且利益有一定的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⑸ 加盟品牌的品牌使用费能少吗

品牌使用费是使用品牌方给品牌所有者交纳的使用费,费用会较高,且不会退还的;
品牌加盟费是品牌拥有者向加盟商收取的费用,加盟费按照约定,可以退还,或者可以换成广告费之类的。
前者是对品牌的使用,权限较大;后者是协助品牌所有者推广品牌,权限较小,内涵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