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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特許加盟合同尚未履行

發布時間: 2024-10-23 11:55:38

㈠ 加盟奶茶店被騙,該如何維權

近年來,連鎖加盟店的管理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經營方式,例如許多加盟者被騙的奶茶店加盟。由此看來,虛假宣傳和誇大商業是許多企業家促進投資的手段。如何保護特許連鎖經營權呢?

㈡ 加盟了奶茶店,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加盟費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很多因素,一個是有沒有權利要,另一個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一,要看簽約時氏飢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麼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准不一。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或者已經開店經營的,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扒核散識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賠償損失,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物料費、租賃押金租金等及侵權賠償金額。需要保存好全部的證據材料,包括:加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者發票、商標侵權被判承擔責任的生效判決書、各項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廣大加盟商在加盟前應當要求加盟公司出示商標注冊證,做好相應的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以上分析完,接下來就是公司有沒有錢的問題了。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那加盟商很可能「贏了官司,拿不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竅門。
1、向法院起訴時,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把公司的股東一並列為被告,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是兩個及兩個以上股東的,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使用其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物料款等的;(2)公司目前資不抵債,已經有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的;(3)公司被股東惡意注銷春氏的等情況,也可以把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讓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在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公司及公司股東名下的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均可)進行凍結、查封等,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經過法院查控未發現公司名下 有財產的,在終止本次執行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案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㈢ 半年前和私人簽了一個奶茶的市代理,合同里是共同開發,現在對方不開發了,怎麼辦

半年前和四人搶了一個奶茶的是代理,合同里是共同開發性在對方。我覺得如果合同里是共同開發的話,還是要按照合同里的方法來。

㈣ 從四川到杭州加盟奶茶店,男子想退11萬加盟費,後來怎麼樣了

本來別人不同意退加盟費,後來鬧開了之後還是退還了加盟費給他。

奶茶加盟店的各種騙局,如何避免奶茶店加盟騙局,奶茶

避免奶茶店加盟騙局方法:

1、先去奶茶加盟店購買他們的奶茶,自己親自品嘗他的味道,先確定加盟品牌的奶茶味道是否合適。

2、上網去查下公司的營業執照是否在工商部門注冊過,辦公地點是否跟注冊地點一致。如果都是正確的那說明不是騙子公司;如果信息不相符合,那麼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3、網上搜索下大家對該公司的一些觀點與言論,當然最重要的差事要加上自己的觀念判斷,不能全聽網友的言論。不過當一搜索該公司全是一些負面的消息的話,那麼該公司十有八九也是有問題了。

4、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可以去公司總部去考察下,看看公司的環境,看看公司的奶茶產品,公司的配置等等。一般只要是騙子公司都是不會讓你去公司實地考察的。遇到這種情況就要慎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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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誤入連鎖加盟騙局的方法:

第一,應該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

重點了解企業是否已經通過備案,查明以後應要求特許人出示其擁有的經營資源的權利證書。如出示其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業技術、經營模式等信息的書面資料,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核查上述證書、證照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繳納相關費用後應及時索要發票。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四種費用,分別是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貨款等。所謂的加盟費,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教育培訓、品牌許可所收取的費用。管理費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

第三,特許人供貨的質量、價格及方式問題。

一般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都會要求被特許人一定要從特許人處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是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統一管理及服務質量所做的要求,本無可厚非,但這點往往是特許人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

第四,特許經營授權范圍、授權地區的權利保障問題。

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正常運營,同時也為其加盟商的運營利益,都會對其經營資源的授權范圍、授權區域等做出合理的劃分,從而有效地保護雙方的權利。

第五,對於被特許人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條款應盡可能詳細。

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這些事項的內容,在很多特許經營合同中這些條款作為合同的主要內容占據了主要篇幅,同時也是對被特許人利益保護的體現,但通常合同中,會有「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特許人的有關規章、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關於違約事項及罰則條款。

由於加盟合約多是由特許人所擬定的格式條款,所以會對特許人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事項及罰則上,通常會多列出針對被特許人的部分,而對特許人違反合約部分則只少量提及。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了解特許人在相關條款中對其限制要求。

第七,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但總部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保證金。實踐中,總部經常使用的理由是:進貨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合同簽訂後,加盟商未履行相關的合同義務,如沒有將開店地址、照片等發往總部處備案。

第八,在特許合約簽訂之前,應就合同的法律問題咨詢專業人員,在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如特許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被特許人,一旦將來產生糾紛,被特許人很可能會因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㈥ 奶茶店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首先需要在保持冷靜期的情況下收集加盟投資的相關證據,首先是加盟的時候簽訂的合同,其次是加盟交錢的匯款記錄,最後是在跟對方公司交涉過程中產生的聊天記錄或者是錄音,最好是還沒有開店的,有了這些之後就可以通過正規的途徑追回加盟費的損失了。

奶茶店風險投資的原因

但對於該合同是否完全履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而需承擔違約責任等,守約方仍有權提起訴訟或仲裁。如加盟商無法證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加盟這種看似無門檻的投資方式,其實其投資門檻是非常高的。而很多不良加盟品牌會用各種套路來吸引創業者加盟,加盟商因缺乏對市場的判斷和對加盟項目的了解,最終血本無歸慘淡收場。

市面上許多企業或者是公司都是不具備招商加盟的資質,都不屬於特許經營加盟,所以在許多人選擇加盟時便會遇到這些霸王合同,霸王條款,黑心商家。

㈦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簽了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上我要求改成定金給予退還,不想加盟了,可以退嗎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簽了定金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想加盟是不能定金的。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㈧ 加盟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因為特許加盟合同一般時間都比較長,加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經濟問題導致無法繼續加盟。對於這種情況,加盟者可以與特許企業協商允許合同進行轉讓。但轉讓必須經過特許企業的同意,而轉讓後的承買者資格由特許企業進行認定,同時加盟者須向特-許企業支付一定轉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