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慶火鍋連鎖加盟品牌哪家好
口味: 1-10 洞庭火鍋,渝味曉宇火鍋,秦媽火鍋,豬圈火鍋,渣渣火鍋,劉家佳碼頭老火鍋,大龍火鍋,渝中記憶火鍋,渝山洞火鍋,黃姐火鍋。
名氣:1-10 小天鵝火鍋,秦媽火鍋,渝味曉宇火鍋,劉一手火鍋,德庄火鍋,橋頭火鍋,渝中記憶火鍋,鄉水源火鍋 劉家佳碼頭火鍋 渝山洞火鍋。
規模:1-10 德庄火鍋 秦媽火鍋 渝味曉宇火鍋 小天鵝火鍋 劉家佳碼頭火鍋 劉一手火鍋 渝中記憶火鍋 孔亮火鍋 巴將軍火鍋 橋頭火鍋。
B. 成都火鍋店加盟哪家好
一、味蜀吾成都火鍋
加盟費用:20-50萬
成都味蜀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火鍋代表性知名企業,是一家正宗川味火鍋加盟連鎖餐飲管理企業,旗下10餘個餐飲品牌,全國500多家店,1000人團隊,建立完整的火鍋加盟扶持體系及完善的生產供應鏈,為加盟商的投資提供有力保障。
☆加盟優勢:
1、產品支持:總部重金研發新菜式,使菜品能夠不斷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擁有強有力的品牌競爭力。
2、運營支持:總部派督導巡店分析並解決經營管理者的問題,總結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3、培訓支持:總部非常注重對加盟商的培訓服務,全力為加盟商提高運營管理等能力,使得加盟店能有條不紊的運行。
九、大龍炎成都火鍋
加盟費用:20-30萬
旗下擁有大龍燚火鍋、大龍燚火鍋外送、大龍燚隨身鍋、包煮婆火鍋菜、如在蜀老火鍋、說茶要茶等自有品牌,2018年,還和成都人氣餐飲品牌集漁泰式海鮮火鍋、牛華八婆麻辣燙、獨門驛烤肉達成了戰略合作夥伴關系。
無數國內外大牌明星頻繁光臨,數次被知名媒體爭相報道;排隊是常態,麻辣是特色。地道成都火鍋的麻辣鍋底和綠色安全的食材迅速俘獲無數好吃嘴,一躍成為行業翹楚。
☆加盟優勢:
1、產品支持:成都火鍋加盟這個投資模式自問世以後就不斷對火鍋愛好者進行調研,並研發出很多種能夠被眾多火鍋愛好者鍾意的菜品,吸引來源源不斷的客流。
2、運營支持:總部擁有非常精銳的運用團隊,能幫助加盟商解決運營中出現的問題。
3、培訓支持:總部為加盟商提供全方位的培訓,不斷提升加盟商的能力,是加盟店盈利的重要保障。
十、袁老四成都火鍋
加盟費用:20-40萬
重慶袁老四火鍋不斷鑽研、學習,堅持以優質的新鮮食材、獨特的原料配方、現代化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服務,為消費者打造舌尖上的麟肝鳳髓。
袁老四火鍋秉承傳統火鍋「原生態」之精髓,結合「火鍋不僅是一種美食,更是聚會文化」的理念,將新鮮、美味、健康、生態的味覺體驗與歡樂、舒適、放鬆的休閑環境融為一體,形成獨具特色的袁老四風格傳統老火鍋。
☆加盟優勢:
1、技術支持:擁有專業技術研發團隊,培養和儲備了專供直營店和加盟店技術支持團隊,隨時滿足技術性支持服務。
2、團隊優勢:公司員工高度專業,平均擁有10年以上相關部門工作經驗,嚴格的團隊管理,定期培訓。
3、運營優勢:袁老四在成都和重慶耕耘多年,具有豐富經營管理經驗,形成了獨特而又科學的火鍋店經營管理模式。。
C. 加盟火鍋食材店
加盟火鍋食材店的條件如下:
1、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位和個人;
2、認同火立方火鍋的品牌、經營理念、未來前景和特許經營模式,並能維護火立方火鍋加盟品牌形象;
3、具有投資與經營所具備的資金能力,擁有良好的信用和商譽;
4、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和合作意識,能遵嚴格遵守加盟合同;
5、具有相當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財務管理能力;
6、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人脈關系,具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
7、願意參加火立方火鍋加盟總部培訓和接受總部管理及指導,配合火立方火鍋加盟總部的市場運作;
8、熱愛餐飲事業,並能保持全身心的投入。
D. 成都火鍋培訓費用
3000左右
成都火鍋培訓介紹:
火鍋一般而言,是以鍋為器具,以熱源燒鍋,以水或湯導熱,來涮煮食物的烹調方式,同時亦可指這種烹調方式所用的鍋具。其特色為邊煮邊吃,或是鍋本身具有保溫效果,吃的時燃蔽候食物仍熱氣騰騰,湯物合一。世界各地均有類似的料理,但主要在東亞地方皮轎州特別盛行。
火鍋採用原生態的材料,秉承傳統的製作工藝,不添加任何香精色素。火鍋的配方是由中國火鍋大師根據流傳百年的私家秘方,融合各派火鍋精華,集眾家之長,一經重新推出,就獲得全國各地美食愛好者的青睞和市場轟動。
E. 餐飲加盟培訓時需注意那些
如今,隨著各種餐飲洋品牌的陸續進入中國,國內很多自主品牌的餐飲公司也走上了特許加盟的擴張之路,那麼特許加盟合同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筆者總結了自己所參與過的特許加盟的起草、談判直至最終簽字的過程心得,同大家分享和討論。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
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
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