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簽了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上我要求改成定金給予退還,不想加盟了,可以退嗎
加盟奶茶店交了定金,簽了定金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想加盟是不能定金的。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Ⅱ 我加盟了一個奶茶店,現合同己經簽約了,錢也交了,現在不想做了,加盟費能退嗎
根據合同的合約,如果合同里說明有退,那就退,如果說不退了,那就沒有了,合同裡面沒有講述清楚的,可以私下溝通協商
Ⅲ 交了加盟費簽了合同還可以退款嗎
法律主觀:
一、加盟費交了簽了合同可以退嗎
合同簽了加盟費交了一般是不可以退的。如果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發生了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加盟費不一定能退,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的,能退;如果定立加盟合同時對方有違法情形,使加盟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
二、加盟合同怎麼簽才有效
加盟合同簽訂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簽字蓋章,此時是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缺團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簽訂加盟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簽訂加盟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段扮頌標章注冊證。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
5.競業禁止的條款。
6.管理規章的問題。
7.關於違約罰則。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握鄭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Ⅳ 奶茶店交了7萬多的加盟費,店還沒開資金緊張不想開了請問能退嗎
肯定退不 了 ,這種加盟公司賺的就是加盟費
Ⅳ 加盟了一家奶茶店交了一萬多加盟費、然後定了原材料交了一萬定金、要
退,不容易!仔細閱讀加盟協議,如果協議里有退的那一項就好。如果沒有,看看能不能協議轉讓。先商量一下可以退不,如果不能退,那就轉讓你的權益。如果有別的朋友想開奶茶店或是在網上發布,就說因為本人有事不能繼續加盟,看有沒有人把你的權益轉讓過去。錢直接給你就行了,然後帶著他去和奶茶店的總部重新簽一個加盟協議。求採納!
Ⅵ 交了加盟費,不想做了,怎麼要回加盟費呢
就看你在加盟之前與你的合夥人是怎麼簽訂協議的?如果說是在協議上很清楚,就加盟費後可以退還加盟費,那麼你回來如果是交掉肥厚,你不願意做,不退換加盟費,你就沒有辦法拿回來就去法院告他,你有一定的難度,誰說做什麼就首先想好?或者一定要把合同或協議寫的清清楚楚的,你們給你帶來後面的不變之處
Ⅶ 加盟奶茶店,只簽了合同,不想做了,能退款嗎
可以在簽訂合同後一定的期限內,單方解除加盟合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註:即加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項權利不能通過合同的約定予以排除。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單方解除的權利和期限,可以結合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確定在加盟者實際利用加盟資源之前。
Ⅷ 交了加盟費沒開店加盟費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法律術語叫做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盟者在簽訂加盟合同之後一定期限內是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用的,所以加盟者在簽訂合同之後還沒有開業經營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據冷靜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用的。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Ⅸ 我交了加盟費,但是不想做了,加盟費還能退嗎
關鍵看你們有沒有簽合同,如果沒有簽的話理論上是可以退的,如果簽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辦事的,能退就退,不能退的話,除非對方有欺詐或者虛假宣傳的行為,你可以起訴他們或者去中訴網進行投訴維權的。
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費
1、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加盟商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如加盟商繳納加盟費後,特許人一直未提供經營技術資料等相關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還加盟費。
2、加盟商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特許人在同一地區又允許多家加盟商的,就屬於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虛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通常情況下,加盟後因故不能在開加盟店,要求退還加盟費的,特許商是可以不退還的。但加盟費最終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問題,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違約,加盟合同怎樣約定,還要審視特許人是否存在違約、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終決定的。如果加盟費的金額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許人協商處理,能要回的要回;
若加盟費金額大,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時候,我們建議最妥當的是委託專業合同糾紛律師協助處理,在本律師處理的大量案件中,先發律師函進行溝通效果往往比較好,根據專業的法律建議作進一步的處理,盡可能追回相應的加盟費,具體可以詳述。
Ⅹ 加盟了奶茶店,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加盟費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很多因素,一個是有沒有權利要,另一個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一,要看簽約時氏飢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麼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准不一。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或者已經開店經營的,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扒核散識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賠償損失,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物料費、租賃押金租金等及侵權賠償金額。需要保存好全部的證據材料,包括:加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者發票、商標侵權被判承擔責任的生效判決書、各項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廣大加盟商在加盟前應當要求加盟公司出示商標注冊證,做好相應的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以上分析完,接下來就是公司有沒有錢的問題了。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那加盟商很可能「贏了官司,拿不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竅門。
1、向法院起訴時,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把公司的股東一並列為被告,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是兩個及兩個以上股東的,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使用其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物料款等的;(2)公司目前資不抵債,已經有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的;(3)公司被股東惡意注銷春氏的等情況,也可以把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讓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在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公司及公司股東名下的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均可)進行凍結、查封等,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經過法院查控未發現公司名下 有財產的,在終止本次執行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案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