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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2021河南開辦葯店要求
2021河南開辦葯店要求如下:
一、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由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其配送中心(倉庫)和若幹家連鎖門店有機構成,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對其連鎖門店統一企業標識、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統、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葯學服務規范(簡稱「六統一」)。
二、新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令第28號)《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食葯監葯化監〔2016〕160號)規定的相關條件和上述「六統一」的有關要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為獨立的法人企業,連鎖門店可為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可為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投資設立的法人企業。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設立時,總部應簽訂「六統一」承諾書,保證在其設立及存續期間嚴格按照「六統一」管理要求,對連鎖門店的葯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二)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按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建立與零售連鎖管理模式、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滿足葯品零售連鎖運營的實際需要。
(三)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設立與連鎖經營實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及相應崗位,明確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及相互關系;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
(四)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制定總部及其連鎖門店的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時間,統一組織開展總部及連鎖門店的人員培訓工作,對連鎖門店新招錄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輪訓,並建立培訓檔案,連鎖門店人員的培訓檔案(紙質或電子形式)在總部和門店同時留存(或通過信息化系統共享查閱)。
(五)連鎖門店應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葯品經營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連鎖門店應確保其各機構及相應崗位人員有效執行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質量管理文件。連鎖門店的企業負責人,全面負責該門店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
(六)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該企業葯品的購進、儲存、物流運輸、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等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全過程;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葯品經營活動統籌管理,保證經營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實時、可追溯,確保經營全過程的葯品質量與安全;能夠實現配送中心及連鎖門店的葯品收貨、驗收、儲存、分揀、出庫復核、發貨、運輸、收貨、出售等倉儲物流作業及銷售過程的數據採集和記錄。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連鎖門店,應通過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質量管理全程信息可追溯,連鎖門店終端可在線聯網查詢和列印票據。
(七)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統一采購葯品,並對購進葯品、供貨單位及其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進行審核。
(八)配送中心(倉庫)應當具有與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葯品質量特性的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倉儲管理計算機系統、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具備收貨與驗收、儲存與養護、出庫、運輸與配送等職能與條件,確保葯品質量安全。
(九)連鎖門店經營的葯品應由其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統一配送或統一委託配送,配送過程應當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直接配送葯品的,由總部對供貨單位及品種相關資質、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進行審核管理。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委託配送葯品的,應將受託配送企業的相關資質、銷售人員資質等資料提供給連鎖門店,或向連鎖門店開放網上即時查詢功能。通過網路核查、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的電子版隨貨票據、資料具有同等效力。
連鎖門店接收配送葯品時,應在確認葯品的質量狀態後,在統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確認和記錄,自動生成驗收記錄。
(十)連鎖門店應當按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統一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開展葯品零售活動,不得接收和銷售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配送(含委託配送)以外的葯品。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申報程序
登錄河南省政務服務網—>用戶注冊—>用戶登錄並進行實名認證—>選擇省葯品監督管理局—>選擇申報事項—>查閱辦事指南—>點擊在線辦理—>按照要求填寫申請並上傳相關電子申請材料附件—>點擊提交申請 —>網上預審通過—>到省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大廳(鄭州市花園路127號)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或郵寄紙質申請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河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明確葯品零售連鎖企業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