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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與加盟的法律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4-28 03:04:01

⑴ 代理和加盟是什麼意思

代理不用付加盟費或較少,而加盟則一定要付一定額的加盟費.
不過代理要考查信用度的
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⑵ 代理、加盟、經銷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如何

,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
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關系的義務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參加一個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這種情況下,代表僅僅服務於一種社會目的,而不是一種法律目的,因此,這種代表不適用代理法。但這並不意味著通過僱傭代理人來達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一位母親讓他的兒子從牛奶工人處購買牛奶,母親的兒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公司讓它的董事去簽訂合同,那麼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種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一個三方關系。第一個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第二個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果歸屬關系,第三個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當事人關系。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處於一種消極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任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關系所引申的受託信義也是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所負的一項重要義務。根據受託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許可,不得代表與被代理人對立的一方,或為了其利益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於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競爭的位置。概括起來,受託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損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術語在商業上經常被運用。例如汽車經銷商也可以被稱為代理人,但是這種稱呼並不意味著,通過經銷商的介入,使得汽車生產商和購買者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實際上,汽車經銷商首先從製造商處購買貨物,然後在銷售給購買者。如果汽車有瑕疵,購買者只能根據銷售合同向經銷商尋求救濟。如果購買者願意向生產商尋求救濟,他只能追究生產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就生產商的疏忽而導致的產品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而提起侵權之訴。同樣,獨家代理協議雖然賦予代理人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但這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
加盟是在已經存在的企業的基礎上,你來跟這個企業掛鉤,一種是提供管理與技術與產品資料(包括原料,成品等等)一種是只提供產品。兩種方式都屬於分級的合同關系,一般除了履行相關的義務外,提交一部分加盟費用。使用該企業的品牌產品。實際經營屬於自負盈虧。當你的業績不能達到標準的時候,你們的合作關系就結束,你則不能再用該品牌產品進行經營活動。

⑶ 加盟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一般加盟的方法有以下四種.

1.代理:

有全球代理或是全國代理到全省或是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當然若是代理的地方越大,它的條件也會越高,譬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

2.加盟:

廠家一般都會設定每個城市或是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

另外也有代理會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所以可以說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

3.押款代賣:

顧名思義也就是押一筆錢在廠家,廠家拿你押款的金額服飾讓你銷售.

4.拿貨:

以上幾點就是大部分與廠家.品牌的合作方式

代理比加盟享受的公司福利多,而且你代理的區域一般都由你發貨給其他加盟的。可以賺中間差價,而且你發展加盟店,總部會給你獎勵的!總之,代理好處多,但是你的義務也多,比較費心費力!希望採納

⑷ 代理與加盟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

就加盟與代理而言,加盟的概念是加盟方投入貨款資金,公司提供品牌與貨源,以店面的形式來操作,面對的是消費群體是零售顧客;而代理由是以區域的形式來開展業務,代理商和總公司一樣,即在所劃分區域內誠招加盟商,代理商的服務對象是所在區域內的加盟商. 正常是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范圍內加點價格.所以就會有區域不同價格. 一般加盟的方法有以下四種. 1.代理: 有全球代理或是全國代理到全省或是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當然若是代理的地方越大,它的條件也會越高,譬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 2.加盟: 廠家一般都會設定每個城市或是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 另外也有代理會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所以可以說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 3.押款代賣: 顧名思義也就是押一筆錢在廠家,廠家拿你押款的金額服飾讓你銷售. 4.拿貨: 以上幾點就是大部分與廠家.品牌的合作方式. 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 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

⑸ 加盟和代理的意義的區別

加盟,主要是給加盟費給上家,它再相應的給你技術和等方面的指導,但往往是打個基礎而以。這種方式經營,自己的風險很大。廠家是否負責供貨,這要看和它是怎麼談的。就是說,自己可能選擇的。 代理,相對而言,比較穩,廠家是給供貨的。但是廠家是會給你下達銷售任務的,會有一定的壓力的。代理可以是省一級的,也可以是市級的,還可以是華中,華南等更大的。它對你的經營門面,和流動資金,以及信譽都會有要求,也會作相應的考查的。

⑹ 誰能詳細給我解釋一下,代理和加盟的區別

代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特徵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一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二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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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它是一種經濟而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或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