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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與委託代理理論的運用

發布時間: 2022-04-22 19:17:01

A. 委託代理理論的介紹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於是提出「委託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B. 求高手解答 委託—代理理論對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各有何借鑒作用

實現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防止違規操作,提高國企透明度

C. 簡述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於是提出「委託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現在這一理論已經不止運用到經濟學領域了,還被廣泛運用於社會學,特別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政府組織理論裡面,周雪光老師曾經提到將該理論運用到政府研究裡面,將中央政府視為委託方、將基層政府視為代理方分析政府行為。

D. 委託—代理理論

關於人員行為的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展開的,一是通過實驗或調查數據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間的關聯性,二是利用博弈論從理論上分析動機和對策。而本書主要是探討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的動機及相應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採用博弈論及其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進行分析。策略空間、效用函數,以及局中人的與博弈有關的特徵等知識構成博弈的信息,從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為完全信息與不完全信息兩類。委託-代理理論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委託人如何約束以及激勵代理人。所謂不對信息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其市場理論已經成為現代信息經濟學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將在交易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知情者)稱為代理人,將不具備信息優勢的一方(不知情者)稱為委託人。

1.2.4.1 基本委託-代理模型

委託-代理理論試圖模型化一類問題,即一個參與人(委託人)想使另一個參與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選擇行動,但委託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代理人的選擇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另一些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他的外部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託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觀測到的信息設計契約,以激勵代理人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行動。在設計激勵機制時,委託人面對兩個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擁有委託人無法直接觀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還可能擁有委託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決策領域,這兩個因素分別被稱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機制的設計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進行研究[53]:第一步,委託人設計一個「機制」(或契約、激勵方案),實際上是一個博弈規則,其中代理人發出無需成本的信號,機制也包含了信賴於已發出信號的「配給」;第二步,代理人選擇接受或拒絕委託人所設計的機制,拒絕就等於不參加機制或博弈,拒絕者得到某種額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機制的代理人進行由機制所確定的博弈。如圖1.4所示,為一個典型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圖中的H、L分別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為產出函數,s為委託人付給代理人的報酬函數。顯然,函數π、s的大小與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關。

圖1.4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

委託人的問題就是選擇適當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這需要面臨來自代理人的兩個約束,第一個約束為個人理性約束(Indivial Rationality,IR)或參與約束,即代理人從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於不接收合同時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圖1.4中u0=0),即u≥u0;第二個約束是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努力時,代理人總是選擇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說只有當[s(H)-H]>[s(L)-L],即u(H)>u(L)時,代理人才會選擇「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連續的變數,取值范圍為A;c為相應的成本支出函數,且H≥c(a)≥L≥0;x為委託人對代理人觀測結果,其受代理人努力變數a與自然變數θ的影響,其中θ~N(0,σ2),並有分布函數F(x,π,a)和密度函數f(x,π,a)。假定產出是可觀測變數,並且只有π是可觀測的,則有x=π,此時委託-代理模型可寫為

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員行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兩個約束條件下得到的結果是「次優」(Second Best)的,達不到帕累托最優(First Best)。也就是,委託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激勵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讓代理人承擔過多的風險(破壞了最優風險分擔)。

1.2.4.2 委託-代理理論的發展

委託-代理理論經過30多年的發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發展得已經成熟;二是委託-代理分析框架已應用到經濟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託-代理分析方法已經從傳統的單個委託人和單個代理人發展到了多個委託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從代理人單一任務擴展到了代理人多個任務[55]

表1.2 委託-代理關系分類

委託-代理理論的三個基本問題,即目標差異、風險態度不同、信息不對稱,同樣存在於實施ERP的企業用戶與軟體開發商、咨詢顧問的合作關系中,加之目前我國ERP系統市場的不成熟,使得企業用戶(委託人)與設計開發者(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存在著突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盡管ERP系統實施的不成功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發展,但面對信息占優勢的代理人來說,企業既無辦法控制也無能力監測開發人員的努力,因而一些學者開始探討將建築工程中的監理機制引入到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現實性。另外,軟體系統的質量不僅決於開發人員的技術水平、努力水平,同時也與企業用戶的密切配合有極強的相關性,也就說系統成功的前提應是雙方相互信任與密切協作[56]

E. 加盟和代理的意義的區別

加盟,主要是給加盟費給上家,它再相應的給你技術和等方面的指導,但往往是打個基礎而以。這種方式經營,自己的風險很大。廠家是否負責供貨,這要看和它是怎麼談的。就是說,自己可能選擇的。 代理,相對而言,比較穩,廠家是給供貨的。但是廠家是會給你下達銷售任務的,會有一定的壓力的。代理可以是省一級的,也可以是市級的,還可以是華中,華南等更大的。它對你的經營門面,和流動資金,以及信譽都會有要求,也會作相應的考查的。

F. 代理理論的實際應用

代理理論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產生了重大影響。其實際運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代理理論運用於財務控制比較成熟的兩個領域是差異分析調查和業績評價。差異的分析調查,是對預算執行結果同預算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
如果差異大,就是作具體調查,找出產生差異的原因。代理理論提供了管理人員對差異調查模型的行為反應,說明管理者在什麼情況下才進行差異調查,對代理人的業績評價,即使委託人能對代理人的努力直接進行觀察和監督,但如果只根據代理人的可控因素進行業績評價,那麼代理人就會同他決策中的風險脫離開,必然不能使委託人的效用最大。因此,代理人應分擔一些與未來結果有關的風險,這可通過代理人的報酬同實際成果掛鉤來實現。 股利決策的核心問題是股利發放率的確定,即公司把盈利的多少用來派發股利,多少作為留存收益。股利決策往往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綜上所述,代理理論是對財務管理的理論體系還是實踐活動,都具有重大的影響。雖然它更多的是進行定性化分析,但對我們理解財務管理問題的焦點,作出正確的財務決策都具有現實意義。 企業中的股東、債權人、經理人員等諸多利益相關者的目標並非完全一致,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有可能會以犧牲另一方的利益為代價,這種利益沖突關系反映在公司股利分配決策過程中表現為不同形式的代理成本:
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沖突
企業股東在進行投資與融資決策時,有可能為增加自身的財富而選擇了加大債權人風險的政策,如股東通過發行債務支付股利或為發放股利而拒絕凈現值為正的投資項目。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代理沖突時,債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希望企業採取低股利支付率,通過多留存少分配的股利政策以保證有較為充裕的現金留在企業以防發生債務支付困難。因此,債權人在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習慣於制定約束性條款對企業發放股利的水平進行制約。
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
當企業擁有較多的自由現金流時,企業經理人員有可能把資金投資於低回報項目,或為了取得個人私利而追求額外津貼及在職消費等,因此,實施高股利支付率的股利政策有利於降低因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而引發的這種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實施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既有利於抑制經理人員隨意支配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也有利於滿足股東取得股利收益的願望。
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
現代企業股權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所有權與控制權集中於一個或少數大股東手中,企業管理層通常由大股東直接出任或直接指派,管理層與大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由於所有權集中使控股股東有可能也有能力通過各種手段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控股股東為取得控制權私利而產生的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使企業股利政策也呈現出明顯的特徵。當法律特徵較為完善,外部投資者保護受到重視時,有效地降低了大股東的代理成本,可以促使企業實施較為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反之,法律制度建設滯後,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低時,如果控股股東通過利益侵佔取得的控制權私利機會較多,會使其忽視基於所有權的正常股利收益分配,甚至因過多的利益侵佔而缺乏可供分配的現金。因此,對處於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弱環境的中小股東希望企業採用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以防控股股東的利益侵害。正因為如此,有些企業為了向外部中小投資者表明自身盈利前景與企業治理良好的狀況,則通過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向外界傳遞了聲譽信息。
代理理論的分析視角為研究與解釋處於特定治理環境中的企業股利分配行為提供了一個基本分析邏輯。如果在企業進行股利分配決策過程中,同時伴隨著其他公司財務決策,並處於不同的公司治理機制條件下(如所有權結構、經理人員持股、董事會結構特徵等),基於代理理論對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分析將是多種因素權衡的復雜過程。

G. 為什麼委託—代理理論是自利行為原則的應用

自利原則是人們按照他們自己的財務利益行事。盡管可能存在個別的例外情況,但我們還是假定人們的行動遵循一條經濟而理智的的方式。自利行為原則的依據是理性的經濟人假設。理性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人們對每一項交易都會衡量其代價和利益,並且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來行動。自利行為原則的一個重要應用是委託-代理理論。根據該理論,應該把企業看成是各種自利人的集合。企業和各種利益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大部份屬於委託代理關系。這種相互依賴又相互沖突的利益關系,需要通過制度來協調。最後,形成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因此,委託-代理理論是以自利行為原則為基礎。

H. 什麼是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託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於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託的權利。但在委託代理的關系當中,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託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股東與經理、經理與員工、選民與人民代表、公民與政府官員、原(被)告與律師,甚至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都可以歸結為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所以為了預防和懲治代理人的敗德行為,委託人有必要採取「胡蘿卜與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對其代理人進行激勵,力求實現激勵相容;另一方面對代理的過程實行監督,充分發揮「經理人市場」的作用。這樣使得代理人的行為符合委託人的效用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