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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加盟合同糾紛二審

發布時間: 2022-04-21 14:25:24

㈠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㈡ 律所代理了一審以後,如果二審不做代理合規嗎

合規的,律師代理是雙向選擇,可以只代理一審,也可以一審、二審都代理。

㈢ 合同糾紛一審勝訴二審敗訴,明顯的冤案,當時由於經濟困難沒有申請再審,現在已

如果是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你可以隨時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㈣ 民法典加盟合同糾紛訴訟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屬於無名合同,但無論何種形式的合同,訴訟期限一審均是六個月,二審均是三個月,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院長延長審限,並且還存在程序上的中止審理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㈤ 我與律師事務所委託合同的糾紛

當初簽訂代理合同時沒考慮到二審可能改判低於一審判決的數額嗎?
代理費按照二審的判決結果的4%收取。你認為應該怎麼理解?

加盟店如果合同上面沒寫什麼情況下退或什麼情況下不退,如果退盟的話,加盟費還會退嗎

簽了合同不想加盟了,可以退款嗎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以不予以退還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不予退還

――――評避風塘公司訴唐某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合同,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10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合同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違約金為30萬元,唐某以該特許加盟合同參與設立的公司對唐某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簽訂後,唐某繳納了加盟費15萬元及保證金3萬元。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海通餐飲公司,由海通餐飲公司作為主體經營「避風塘茶樓」加盟店。之後,因唐某長期拖欠特許使用費和特許廣告費等,避風塘公司經催討未果於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解除特許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違約金30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3)海通餐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唐某反訴稱: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擔違約責任;因避風塘公司未履行員工培訓、廣告製作等合同義務,故延付相應款項;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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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繼續履行特許加盟合同,並由避風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唐某認為特許加盟合同中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海通餐飲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見,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異議。

二、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

1. 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為5年15萬元,唐某僅經營一年有餘,故應當返還12萬元。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合同中關於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的條款,符合特許經營加盟費的性質及行業慣例,判決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

2. 特許保證金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特許保證金不具有定金性質,雙方關於沒收保證金的條款無

效,應予以返還。二審法院也認為,特許保證金系用於抵充被特許人的債務,其實質是一種以金錢作為質押物的擔保形式,應予以返還。

3. 唐某應當支付多少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約定支付違約金30萬元,2倍於特許加盟費,有過高之嫌,判令支付違約金15萬元。

㈦ 兩工廠訴某公司外貿代理合同糾紛案評析走向如何

虞軍紅

案情簡介

2002—2003年期間,外貿個體戶甲某通過香港某公司承接了金額為50萬美元左右的服裝訂單。甲方通過與杭州乙進出口公司簽訂出口代理協議的方式,委託乙公司代理甲方將貨物出口至國外。而在國內的服裝生產環節,甲方通過自己以及僱傭的人員將50萬美元的訂單交由大約8—10家生產工廠進行生產。

在眾多的生產廠家中,A工廠共計為甲某生產了價值人民幣34萬元左右的服裝,B工廠為甲某生產了價值約為人民幣53萬元的貨物。貨物通過乙公司代理出口後,甲某共計從國外客戶收到款項約為人民幣200萬元。甲某通過乙公司將上述款項分給了各個生產廠家,但由於國外客戶沒有將全款匯入,導致各個生產廠家均沒有收到足額貨款。2005年,A工廠、B工廠以開具給乙公司的增值稅發票、乙公司支付款項的憑證、稅務部門出具的增值稅已經申報退稅等證據在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訴訟的事實和理由為乙公司與工廠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的買家,應當支付相應的貨款。

此後,又有四家生產工廠先後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上述兩個案件以及其他四家生產工廠提起訴訟的案件,其爭議的焦點是A工廠、B工廠與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是否需要向A工廠、B工廠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

從上述爭議焦點可以延伸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在涉及外貿出口代理合同的糾紛中:(1)在委託方(本案中的甲某)未向第三人(本案中的A工廠、B工廠)告知受託人(本案中的乙公司)情況下,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受託人承擔買賣合同責任?(2)受託人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以應當由委託人甲某承擔責任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3)存在受託人乙公司、委託人甲某、第三人A工廠和B工廠的情況下,如何根據現有證據確定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4)增值稅發票在證明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問題上的證明力如何?其他證據是否可以對抗增值稅發票的證明效力?審理判決

某基層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A工廠、B工廠分別起訴乙公司買賣合同(加工合同)糾紛案件後,均作出駁回原告即A工廠、B工廠訴訟請求的判決。其主要理由是A工廠、B工廠盡管提供了增值稅發票,且乙公司也已經將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和出口退稅,但是乙公司提供的包括甲某的驗貨報告,甲某出具的證人證言,甲某在業務過程中與A工廠、B工廠的聯系函件等證據,足以說明A工廠、B工廠並非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或者加工合同關系,A工廠、B工廠應當向甲某主張權利。

一審判決後,A工廠、B工廠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兩個不同的合議庭分別對兩個上訴案件進行審理。經二審法院審理後,A工廠與乙公司的案件,二審法院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乙公司支付貨款的判決。該二審判決的主要理由是A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已經由乙公司收取,且乙公司已經用於抵扣和退稅,因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乙公司理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B工廠與乙公司的案件,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該二審判決的重要理由是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抵扣與退稅只是外貿出口代理中的操作慣例,並不能說明B工廠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乙公司提供的證據說明其只是代理人的身份,且貨物的生產、交付等過程均未參與,因此乙公司無需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