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加盟、經銷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如何
,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
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關系的義務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參加一個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這種情況下,代表僅僅服務於一種社會目的,而不是一種法律目的,因此,這種代表不適用代理法。但這並不意味著通過僱傭代理人來達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一位母親讓他的兒子從牛奶工人處購買牛奶,母親的兒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公司讓它的董事去簽訂合同,那麼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種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一個三方關系。第一個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第二個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果歸屬關系,第三個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當事人關系。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處於一種消極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任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關系所引申的受託信義也是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所負的一項重要義務。根據受託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許可,不得代表與被代理人對立的一方,或為了其利益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於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競爭的位置。概括起來,受託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損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術語在商業上經常被運用。例如汽車經銷商也可以被稱為代理人,但是這種稱呼並不意味著,通過經銷商的介入,使得汽車生產商和購買者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實際上,汽車經銷商首先從製造商處購買貨物,然後在銷售給購買者。如果汽車有瑕疵,購買者只能根據銷售合同向經銷商尋求救濟。如果購買者願意向生產商尋求救濟,他只能追究生產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就生產商的疏忽而導致的產品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而提起侵權之訴。同樣,獨家代理協議雖然賦予代理人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但這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
加盟是在已經存在的企業的基礎上,你來跟這個企業掛鉤,一種是提供管理與技術與產品資料(包括原料,成品等等)一種是只提供產品。兩種方式都屬於分級的合同關系,一般除了履行相關的義務外,提交一部分加盟費用。使用該企業的品牌產品。實際經營屬於自負盈虧。當你的業績不能達到標準的時候,你們的合作關系就結束,你則不能再用該品牌產品進行經營活動。
㈡ 法律術語問題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與否,對結果的發生在行為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與其意志沖突。
㈢ 名詞解釋 代理
代理,名詞解釋
1.[agency,procuratory]: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2.[surrogacy]:本職工作外,代理人的職務。
3.[proxy]:指代理伺服器。
(3)加盟代理的法律術語擴展閱讀:
代理,動詞解釋
1.[act as agent]:本職工作外,短時間代人擔任職務。
2.[act for]:受委託代表當事人進行某種活動。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託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
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被代理人達成的某種合同關系,從事合同規定領域、程度、時間的商務活動行為。商法上常見的代理包括項目代理、產品代理等。
代理作為法律術語的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㈣ 《民法通則》中各種代理的含義
《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託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託代理發生的根據。
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並不是一種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委託書只需要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系。所以,委託合同是產生委託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託代理權就成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託人作出委託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系、合夥關系、職務關系,並不存在委託合同關系,也能產生委託代理授權。
委託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徵。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准則,本著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
㈤ 法律術語
法律分析:①法律文件文本中表述某一概念的文字(詞或片語),是創制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材料。法律術語在法律技術中具有普遍的、基本的、不可少的意義,是在法律上反映立法者意志的初始環節。表述法律規范時常常使用三類術語:通用術語、專門技術術語、專門法律術語。專門法律術語屬法律技術,有其特屬的涵義,是說明法的內容的技術手段。合理使用術語應具備以下條件:(1)術語應統一,在表述法律規范時,相同的術語應有同一含義,不應使用不同的術語來表示同一概念2)術語應是在科學中、實踐中獲得普遍承認的3)術語應具有穩定性。沒有特別理由,不應放棄以前慣用的術語,而採用某些學者自認為是「更好的」術語。許多術語需要在規范性文件中直接作出解釋,在定義性規范和描述性規范規定中,就包含這種解釋。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專門法律術語,可稱狹義的「法律術語」。③一切法律文件、法律行為、法學研究中使用的專門法律術語。人們往往在這種意義上使用「法律術語」這個片語。法律術語的使用,通常應與正式立法文件中使用該術語的含義一致。但法學研究的發展、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又促進立法文件和法律活動中術語使用的完善、准確、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㈥ 簡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㈦ 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㈧ 表見代理為例子,解釋一下以下以下法律術語
1、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法理分析:從學理上分析此案構不構成表見代理。
3、相關判例:法院關於表見代理案子的判決。
4、分析分析:本案從表見代理入手,能否勝訴,以及存在的風險等。
5、策略分析:就是如何從表見代理入手進行訴訟。
6、經驗分享:案件判決之後,分析案情,得出經驗,與他人分析。
㈨ 法律術語「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樓上說的是「承諾禁反言」,簡稱「禁反言」跟表見代理沒有任何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超過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相關代理行為的,第三人基於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效,應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
通俗的講就是代理人本來沒有代理權其代理行為無效,但因為讓人合理的覺得他有代理權,所以代理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有效。
㈩ 這句話怎麼用正確的法律術語表達
你屬於免責任條款的約定,如果不歸責、不究其原因造成一切損失後果,乙方均不承擔責任明顯顯失合同的公平原則,甲方不會認可的。
如果要進行表述,可以表述為:「在實施合同約定事項過程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和提供的標准完成相關工作事宜,產生質量問題或其它損失的,在乙方沒有明顯過錯或失誤時,不承擔損失或損害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