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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返利傭金如何計稅

發布時間: 2021-05-03 23:39:55

1. 保險營銷業務員的傭金收入應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
稅收規定
1.個人代理(經紀)人及傭金的定義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傭金,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提示:合法取得傭金的個人代理(經紀)人,與接受其代理服務的單位簽訂的是委託代理合同而非勞動僱傭合同,兩者之間不構成任何僱傭勞動關系。個人代理(經紀)人不具有被代理企業任何類別的員工身份,其取得的報酬是向委託方提供獨立的代理、經紀服務後取得的個人勞務報酬,而非工資、薪金等勞動報酬。
2.營改增後增值稅及附加的征繳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有償提供服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除外)的個人屬於增值稅納稅人之一,應當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
因此,前述個人代理(經紀)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所有貨幣和非貨幣收入及其他經濟利益),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依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鑒於個人代理人數量多、金額小、流動性強等因素,45號公告規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分別委託支付傭金的企業代征增值稅和地方稅費。
3.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別規定
45號公告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征稅款的企業,向個人代理(經紀)人支付傭金費用時,可代其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代理(經紀)人相關信息的詳細清單,並同時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提示:45號公告規定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傭金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出售、出租不動產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後的又一個重大突破。
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開具(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不管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徵增值稅。如果要享受免稅,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4.對兩類特定業務規定扣除展業成本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從事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傭金的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傭金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從2006年6月開始,對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起,對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45號公告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代理人取得的傭金,不執行扣除展業成本後計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案例解析
①應稅收入的確定
以1個月內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為一次收入,即在企業計發傭金的當月內,個人代理(經紀)人不論分幾次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都合並為一次收入征稅。
②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保險、證券企業個人代理(經紀)人分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計算並減去展業成本。
計算展業成本應注意計算基數的變化,從2016年8月起,個人代理(經紀)人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去實繳地方稅費後的差額,再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減去營業稅及附加的初始傭金收入為基數,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
第三步,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確定費用扣除標准時應注意:以不含稅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和展業成本後的余額為計稅傭金收入,以此確定費用扣除金額。
信用卡和旅遊等其他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分兩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傭金等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再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③應納稅款的計算
按照稅法規定,勞務報酬的基本稅率是2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5萬元的部分,按應繳稅款加征五成(實際稅率30%);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實際稅率40%)。
【案例1】保險企業的代理人劉先生,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412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40000×3%=12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200×7%=84(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業的代理人張女士,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515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50000×3%=15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500×7%=105(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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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只要符合下列通知的可扣除限額的規定,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3. 保險代理人傭金怎樣計稅

1,根據國稅局(2006年)454號文和上海市滬地稅所二(2006年)7號文件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是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傭金中的40%展業成本不計繳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依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從2006年6月份起執行。
2,根據上海稅務局的規定:2006年7月份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按新規定執行。即7月15日發放的6月實際傭金將依照新規定執行。
附:保險代理人傭金稅率計算公式
營業稅=傭金收入合計*5%
營業稅附加=營業稅*11%(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河道管理費1%)
營業稅計稅起點5000元(含)以上。
個稅展業成本=傭金收入合計*40%
個調稅計算基數A=(傭金收入合計-展業成本)-營業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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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銷售返利如何做賬務處理

分析如下:

銷售返利形式: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返利獎勵政策,目的是通過返利來調動其積極性。返利是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標准,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獎勵,它具有滯後兌現的特點。通過對銷售返利的處理降低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降低銷售利潤。

在商業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和及時回款的目的,企業通過採取以下方式:折扣銷售,包括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及銷售折讓;商業返利,以平價低於進價銷售,它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根據會計處理的不同,商業返利可具體描述為: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的形式。例如:在一個月內,銷售電磁爐30台,贈配套櫥具10套;

2、直接返還貨款的形式。例如:讀者來信中,讓利2.1萬元若直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返還百貨公司,即為直接返還貨款;

3、沖抵貨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購買2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購買至5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5%,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貨款中扣減。

銷售返利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並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於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並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

銷售返利如採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並計繳增值稅。

支付銷售返利方: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於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實物銷售返利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並要計繳增值稅。需分兩種情況處理: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2、直接返還貨款支付銷售返利方:

銷售返利如採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根據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作為費用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對於這種返利方式會計處理方法各異,有的會計人員做如下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銀行存款

因為現金返利是在購貨日後發生的,無法註明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因此,返利不能沖減增值稅,只能沖減主營業務收入。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銷售返利方,沖減銷售成本,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進項稅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沖抵貨款的形式。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會計上應按銷售折讓處理。

按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方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而購買方應按折扣後的余額計算進項稅額銷售返利如採用在銷售發票直接扣減方式,性質上類同銷售折讓,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折讓購銷的會計處理一樣。支付銷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的凈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凈額計入采購成本。

如果將返利額另開發票,對於直接沖抵貨款的形式來兌現的返利,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後才能明確返利額,銷售方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出紅字發票沖銷收入,並相應沖減銷項稅額。

支付銷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憑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過稅務局認證的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抵減進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庫存商品)

1、公司是經銷商,收到廠商支付的現金返利,公司開具了現金收款收據,並無發票,請問公司就收到的現金返利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稅務專門有規定,屬於折扣,要沖減進項稅額。

借:現金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平銷返利和商場收取管理費,雙方各做什麼樣的賬務處理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於收到當期沖減當期進項稅金。會計處理:

1、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貨物,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袁,應同時作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平銷返利公式: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返還的金額實際是含稅價格,換算為不含稅價格再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 實際就是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的問題。

(4)加盟代理返利傭金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1、「返利」是企業銷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也是經銷商十分關心的內容。「返利」就是供貨方將自己的部分利潤返還給銷售方,它不僅可以激勵銷售方提升銷售業績,而且還是一種很有效的針對銷售方的控制手段。

2、返利是一種商業行為是指廠家或供貨商為了刺激銷售,提高經銷商(或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而採取的一種正常商業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場、一定時間范圍內達到指定的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多少個百分點的獎勵,所以稱為返點或返利。

3、返利是很多生產企業採取的促銷方式,雖然在促銷政策上無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處理好相關的關系以及業務,友情提醒一下,處理的好與壞,合法與違法有時候真的就在一線間。就看收到返利時的形式是怎麼樣的了,以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為例,如果給予的方式要求開增值稅票的,則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這是虛假業務,沒有發生真正的銷售業務,違法!

4、由於返利對經銷商而言是一種額外利潤收入,而且門檻要求不高,只要實現了銷售就會有相應的返利,所以能夠起到激勵經銷商的作用。獲得返利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特別是高比例的返利。除了對經銷商有銷量或銷額方面的要求之外,企業一般還會要求經銷商不能嚴重違規行為,否則將受到扣減返利甚至取消返利的處罰。返利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見。

5、促使經銷商提升整體銷量或銷額是購物返利最主要的目的,購物返利也因此常常與銷量或銷額掛鉤,經銷商隨著銷某產品的返利政策量或銷額的提升而享受更高比例的返利。

6、百事可樂公司對返利政策的規定細分為五個部分:年扣、季度獎勵、年度獎勵、專賣獎勵和下年度支持獎勵,除年扣返利為「明返」外(在合同上明確規定為1%),其餘四項獎勵為「暗返」,事前無約定的執行標准,事後才告知經銷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返利)

5.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將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是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個人所得稅怎麼扣要看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不是有勞動合同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個稅由公司代扣代繳,員工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代理人關系,那個稅及營業稅都需要業務員自己承擔了。
    2. 如果保險業務員是以保險代理人身份展業,而不是保險公司員工的話,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局規定,允許扣除的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的40%,也就是就傭金收入的60%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綜上所述,如果業務員為保險公司員工,那麼個稅由公司代扣代繳個稅。扣除個人工資、五險一金之後的部分繳納個稅。如果是保險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入的60%繳納個稅,也就是3600元需要繳納個稅。適用的稅率按照下表計算扣繳:
    4.

    拓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以及第七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關於不得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7. 廣告公司涉及給對方公司的回扣(個人)、傭金、返點(公司)怎麼賬務處理呢

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公司根據業務量支付給代理商的返點,性質為支付給代理商的廣告代理服務費,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服務業發票,稅前作為銷售費用扣除。

使用計算機作業的行處,根據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後,自動產生分戶賬、科目日結單、總賬、日計表的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由於數據共享,為保證賬務准確,應由手工核打憑證與科目日結單借貸方發生額核對相符。配備事後監督機構的行處,專櫃則只清點憑證張數和科目日結單核對相符即可。

(7)加盟代理返利傭金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各單位的存款、貸款、未收利息賬戶,都應按月或季填發「余額對賬單」與客戶對賬,每年應與客戶進行面對面對賬。

各單位送來的對賬回單,經核對無誤後,應按科目、賬號順序進行排列、裝訂、登記、入庫保管。存摺戶應堅持在辦理業務的當時保證賬折核對相符。

8. 電商付給個人的返利傭金,怎麼做賬務處理。是否需要納稅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9. 企業支付給中介單位和個人的傭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