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要為受許人承擔責任嗎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王宗琦
何謂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依照現行《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定義可見,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在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特許經營權許可使用基礎上的包含商品買賣、租賃等在內的復雜的復合合同關系。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一直是個有爭論的問題。《條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本人看法為:以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以承擔責任為例外。
一、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
(一)從法理角度而言
特許關系中,特許人與受許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組織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狀況獨立等等,雙方只不過「為了同一個目標」即統一經營模式而「走到一起來了」
,兩者之間是合同關系而非總分公司關系。況且,合同具有相對性,受許人自身對外經營產生的問題當然不能由特許人來承擔,除非特許人自願承擔。
(二)從我國通行做法來看1、對外責任的承擔有約定從約定
現行《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特許經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條例》把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授權給了特許雙方自由約定。現實中,幾乎沒有特許人要主動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出現。在一般情況下,特許人對受許人出現的問題不會漠不關心、坐視不管,特許人往往都設有處理投訴、處理突發事件的部門,但這種處理僅僅是出於維護品牌、維護企業形象的需要,類似於保險公司的「通融賠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承擔責任。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鑒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彼此獨立,在雙方沒有約定對外責任承擔的情形下,司法實踐在解決特許經營外部責任時,還是以傳統的自己責任為原則。如果一味要求特許人為受許人承擔對外責任,那麼兩者之間的關系就等同於總分公司的關系,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的優勢將喪失殆盡。所以,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也是有道理的。
二、特許人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例外
特許雙方雖然各自獨立,但在統一裝潢、統一形象的外在包裝下,往往給消費者的感覺就是「一家人」。如果特許人不對消費者以明示或提醒,受許人不對權屬聲明以明確標注的情況下,特許人很有可能要為受許人「埋單」。本人以案例說明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旗下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給客戶有償發放了洗衣卡,後來這家加盟店關門。客戶持卡到自認為的「總店」討說法時才被告知,這是加盟店自己發放的洗衣卡,與總店沒有關系。客戶大呼上當。
後來仔細觀察這些洗衣卡時才發現,卡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全部是特許人的,受許人的名稱隻字未現,更別提類似「每家加盟店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權屬說明的存在了。而且,卡背面還赫然印著特許人的電話號碼等等。
本人的觀點是,即使這些卡事實上是加盟店而非特許人所發,但從卡上絲毫看不出特許經營的痕跡,給人的感覺就是特許人所發放的。此時,加盟店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也即客戶有理由相信這些卡就是特許人發放,因此,加盟店發卡的行為後果應當由特許人來承擔。
三、區分加盟店和直營店的方法
(一)看名稱或標注
一般情況下,門店的門頭、燈箱、招牌等處會寫明其是XX加盟店(或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或XX公司第幾分公司,消費者應看清這些標注,做到心中有數。寫明XX公司第幾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就是XX公司,這是直營連鎖;寫明XX加盟店的,這是特許經營,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
(二)看營業執照
加盟店營業執照上的名字就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沒有總店的名字,其性質要麼是法人如XX公司,要麼是非法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如XX事務所。而直營店的營業執照上則是總店的名稱,並註明其是總店的第幾分公司或分部。因此,消費者只要留意一下營業執照,就可以輕松判斷門店到底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
總之,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是按照上述介紹操作的。當然,也不能排除以後的立法或司法明確要求特許人承擔責任,實行國外的代負制。
2. 加盟商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在加盟維權領域,加盟者退費的理由一般是多種多樣,退費的情形也是個案不同,但是對於退費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分為未開店經營和已經開店經營兩種情況。未開店經營前面已經討論過就很多次,那麼實務中,很多加盟者實際上是已經開店經營的,客觀上來說也只有實際開店經營才能具體了解到加盟企業的品牌資源、服務能力等情況,那麼很多加盟者困惑,特許加盟後已經開店了,還能夠主張退費么?
目前特許加盟在我國主要城市其實已經比較繁榮,因此也產生很多糾紛,筆者看到很多律師也在做這方面的業務,對退費問題往往持非常樂觀的態度,其實筆者作為較早從事這一領域辦案的律師,在辦理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客觀的說:已經開經營的加盟者退費還是非常困難的,需要有基礎的法律事實,也需要有專業的訴訟經驗的律師才有可能成功退費。一般而言,筆者認為在開店經營後要想退費,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的認定是比較苛刻的,很多加盟者認為掌握了加盟企業的某些違約情形,就可以退費,這是錯誤的,一般而言根本違約,應當是違反主合同義務,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往往需要專業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否則很難主張,筆者在合肥辦理的三起特許加盟糾紛案件,就是利用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最終訴請都得到法院支持。
2、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且影響合同目的實現。這也是比較常見的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一般是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較多的城市的法院更傾向於適用,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有一些地域的法院裁判思路比較保守,是不輕易輕易適用的。這里也要糾正一個誤區,很多加盟者甚至筆者看到很多不負責任的律師宣傳,認為加盟公司只要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就可以退費,這也是錯誤的,這里有一個嚴格的限制,就是需要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才可以。比如筆者在天津辦理兩起的案件,就以加盟公司未能盡到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加盟者產生錯誤判斷,影響合同履行從而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請。
3、出現和僵局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客觀現實情況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僵局,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的出現,適用於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比如余律師在 山東青島辦理的酒店類加盟案件,法院支持了合同僵局不利於經濟原則的觀點,從而判決解除合同,支持退費。
4、是存在欺詐等可撤銷的情形。
5、是不可抗力因素。
6、不具備成熟的經營資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加盟後已經開店經營再主張退費,此類情況較為復雜,建議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咨詢律師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筆者一般不建議輕易提起訴訟。
合肥余智明律師在國內是較早一批代理加盟案件的律師,在全國各地代理過大量加盟案件,具有專業的辦案經驗,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律師處理。
3.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有史煥章、陳乃蔚、丁啟偉、傅東輝、黃毅、李東力、李培良、羅建榮。
4. 特許經營加盟店的店名能否與營業執照的名稱不一致(加盟店為個體工商戶) 請附相關法律規定,謝謝~
超市加盟店也要在當地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在當地稅務部門繳納稅收。如何繳納稅收,需要看你企業的法律形態、規模和稅務部門如何認定。超市繳納的稅收種類主要是: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如果注冊的營業執照是公司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則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的方式主要取決於稅務部門認定,如果你的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會認定你為一般納稅人,當然前提條件是你企業必須賬務健全,能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如果達不到80萬元,一般情況下,稅務部門會將你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稅務部門是按照查賬徵收的方式,也就是按照你賬面所反映的銷售額進行計算你應當繳納的稅額,增值稅適用的稅率為17%(按照銷售額計算),但是可以抵扣你的進項稅額(進貨所包含的增值稅額);教育附加費和城市建設維護稅總共按照你交納的增值稅的10%繳納;所得稅,按照你的經營所得額(實際上也是企業經營毛利額)經行計稅,如果注冊公司,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如果不是公司,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5級累進稅率納稅。小規模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會按照你的賬面徵收,而是把應繳納的所有稅種揉在一起,給你核定一個固定的納稅額,每月按照核定的額度納稅。核定額的大小,由稅務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同行業的行情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