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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戰集團加盟商

發布時間: 2025-03-31 12:13:04

1. 加盟店的利與弊有哪些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店的好處主要有:品牌支援、市場支援、人才支援、培訓支援、技術支援等;
加盟店的不好主要有:加盟店容易各自為陣,缺乏團隊合作精神、產品價格體系容易混亂、容易喪失忠誠度等。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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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賣店、旗艦店、連鎖店、加盟店有什麼區別

連鎖店是統一配貨的,旗艦店是官方的龍頭店面。
連鎖: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營銷策略、統一價格、統一核算加盟:有一家總部,提供貨源。更新產品適應市場、提供指導和幫助。
旗艦店首先要搞清楚「旗艦」的含義。旗艦是一些國家的海軍艦隊司令、編隊司令所駐的軍艦,因艦上掛有司令旗,故叫「旗艦」。

旗艦店是競爭加劇的市場經濟時代的產物,對促進連鎖經營、樹立品牌形象均大有益處,而且也是企業拓展市場份額的有效手段。

旗艦的英文翻譯是ultimate,即終極的,根本的,極限的,最後的。在當今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里,市場機會對於小資本的獨立創業者來說已是越來越少。

3. 加盟者和加盟商應該如何談判,要注意哪些細節

加盟者和加盟商談判方法:

1、做好談判的前提工作:在跟總部談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詳細情況,先提前咨詢好加盟商會有哪些權利,該品牌的發展情況,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運營情況的遇到的問題。所謂知彼知己,百戰百勝,不打無准備的戰。

2、注意談判時候的態度:在和總部談判的時候,記得要正氣,不卑不亢,我是抱著認真的態度我來商討合作,但並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來找賺錢的方法,不是來喝茶。

3、把握談判的重點:你來加盟就是為了賺錢的,別被對方帶偏了,要抓住重點問,比如自己加盟後能不能賺到錢,能不能享受售後服務,能不能長久合作等問題展開。

4、增加談判的籌碼:爭取好的權利結果,最好能增加談判的籌碼,比如自己手裡的核心技術、各種各樣帶來財源的人脈,對方才能認真對待你的談判,讓對方意識到,你能為他賺錢。

5、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爭取加盟權利的談判,要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談判的過程和談判的結果都要走正規程序。合同和開業資質都要正規合法化,不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就搞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口頭協議。

6、談判要達到雙贏效果:在正確加盟權利的談判中,如果過分強調自己能獲得的權利,卻忽視對方該獲得的利益,這種無法雙贏的加盟,無論怎麼談,都是無法長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談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礎上。



加盟者和加盟商談判注意細節

1、加盟企業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企業都會禁止加盟商私下進貨,貨源只能由總部提供。但是很多加盟商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爭端便產生了。加盟商在簽立合約時,就要和總部商議供貨的價格問題,可以要求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以後在運作中吃虧。

2、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企業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不會在加盟店周邊的一定范圍內再開設第二家分店。但是當這個加盟企業因為旗下的加盟店已達飽和狀態時,為了擴大盈利渠道,往往會投機取巧地發展第二品牌,這同樣會影響加盟店的生意。

3、知識產權問題:一些加盟企業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知識產權,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商在彼此合作期間或者彼此不再合作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的行業。

4、管理規章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條款比較多,不過通常加盟企業都會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例如在合約中申明「本合約未盡事宜,都要遵照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是這樣,加盟商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5、糾紛處理問題:一般的合約上,加盟企業都會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不利於加盟商。遇到類似的條款時,加盟商應和加盟企業談判,以讓加盟合約達到公平公正。

6、合同期限和續約問題:合同期限長短有無規定,期滿後可否續約,如果答案都是「是」,那麼條件是什麼?如果條件加盟商不能接受,那就要和加盟企業進行協商了。

4. 加盟與直營哪個更好

加盟相較於直營有更好的發展優勢。

一、加盟的優勢

1. 品牌影響力:加盟通常意味著藉助已有品牌的知名度和成功經驗,這對於新開店鋪來說是一個巨大的優勢。品牌的影響力可以吸引更多消費者,提高店鋪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

2. 資源共享:加盟後,加盟商可以享受到品牌提供的各種資源和支持,如培訓、廣告、營銷等,這些資源可以大大縮短創業初期的摸索時間,降低經營風險。

3. 統一的運營模式:加盟品牌通常有一套成熟的運營模式和管理體系,加盟商可以依照這些模式來運營店鋪,更容易取得成功。

二、直營的優勢

1. 掌控力強:直營店由公司直接管理,公司可以完全掌控店鋪的運營,確保店鋪按照公司的戰略和計劃進行運營。

2. 高度統一:直營店可以高度統一品牌形象、產品和服務,確保顧客在任何一家店鋪都能享受到一致的品質和服務。

3. 利潤直接:直營店利潤直接歸公司所有,公司可以直接從店鋪運營中獲取利潤,不需要與加盟商分享利潤。

三、對比解析

雖然直營店在掌控力和利潤方面有一定優勢,但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一個強大的品牌對於店鋪的成功至關重要。加盟一個成熟的品牌,可以利用其品牌影響力、資源和成熟的運營模式來快速吸引顧客,降低創業風險。而直營店則需要公司投入更多的資源和時間來建立品牌知名度和運營模式。因此,從長期發展來看,加盟更具優勢。

四、總結

綜合考慮品牌影響力、資源共享、統一的運營模式等因素,加盟可以更好地幫助創業者在新市場中立足。當然,每種模式都有其特點和優勢,創業者應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需求來選擇適合的模式。

5. 什麼是直營店什麼是加盟店它們有什麼區別

1. 直營店是由公司直接擁有和經營的商店,加盟店則是由獨立的加盟商經營,這些加盟商必須遵循公司總部的規定和標准。
2. 在直營店中,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店鋪,負責運營、管理和員工招聘等方面的決策。這種模式有助於確保品牌的一致性和服務質量,因為公司能夠直接監督每個店鋪的運營。
3. 直營店的一個缺點是資本投入較高,因為公司需要承擔店鋪的租金、裝修費用和員工工資等。
4. 加盟店則是由獨立的加盟商經營,他們需要從公司購買經營權和使用品牌名稱的權利。加盟商需要遵守公司的規定和標准,以確保品牌的一致性和服務質量。
5. 加盟商需要承擔店鋪的運營成本和員工工資,但可以保留經營利潤。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資本投入較低,加盟商可以利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來經營店鋪。
6. 然而,加盟店的品牌一致性和服務質量可能會因為加盟商的經營水平而有所不同。
7. 直營店和加盟店的主要區別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歸屬的不同。直營店有利於公司更好地控製品牌的一致性和服務質量,而加盟店則可以較低的資本投入快速擴張市場份額。
8. 以麥當勞和肯德基為例,這些知名快餐品牌在中國市場採用了直營和加盟相結合的模式。通過直營店,公司能夠確保品牌的一致性和服務質量;而通過加盟店,品牌能夠快速擴張市場份額。
9. 總之,直營店和加盟店各有優缺點,選擇哪種模式取決於公司的戰略目標和市場環境。

6. 誰知道中海油加油站怎麼加盟嗎條件有哪些如題 謝謝了

你的問題太給力了,中國的加油站全都是直營的。 並沒有加油站加盟這一說,中化,中油,中海油經常收購私人加油站,但反過來的話還真的很少聽說。 但個人也有轉讓加油站的。如果你有充足的MONEY,可以考慮入這類行業。如果是北京或者河北東部地區,可以聯系我。

7. 被加盟公司騙了。如何維權

被加盟公司騙了,如何維權?

古東玲律師

1、明確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越快越好。

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後,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佔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後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並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後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後,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並在快遞單上註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後,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後,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夥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後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麼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託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並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後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餘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後,加盟商得到了什麼?什麼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後,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麼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後,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麼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麼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並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於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麼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由於法律程序繁雜,且對方作為公司方往往有常年法律顧問,各項材料設計對其比較有利,出庭時大概率會委託律師出庭,加盟商作為弱勢一方,最好委託律師代理,爭取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8. 加盟費怎麼退回技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催生出許多統一經營的品牌,這些品牌耐以生存的模式大多數依靠招商加盟,最近,筆者接觸到許多餐飲類的加盟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大部分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於這個加盟費用的退還問題,由於加盟者與被加盟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加盟者往往對加盟品牌的經營資源、服務能力沒有充分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提出退還加盟費的主張,那麼加盟費是否能夠退還呢?
退還加盟費勢必會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退還加盟費類的案件中,很顯然一般是無法協議解除的,那麼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為兩點:
1、在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可以主張法定解除,具體主要是可指以基於《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來提出的解除之訴,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應證據後,可以通過訴訟及時主張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動遵循當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自願簽署合同後,應當以合同內容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的情況下,是無法要求退還結盟費用的。

除此之外,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條件,應當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指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在這類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賴其形成的品牌效應、經營技術等無形資產而獲得加盟人的結盟費,而由於這種資產的無形化,難以在短時間內認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時間,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了加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在這類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權解除合同的。一般解除權的存在與否主要看:1、提出解除之訴時間的早晚,2、接受服務的多少,3、加盟公司有無其他違約行為等。

綜上,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權或者加盟類合同特有的解除事由,是可以盡快起訴主張退還加盟費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此類案件中,加盟公司往往會採取拖延的戰術,提出協商、轉讓等方式,在這里筆者提醒一定要盡早維護權利,否則權利會因為拖延而受損。

9.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在商業運作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理解這些角色的差異對於企業制定有效的商業策略至關重要。
經銷商是指以商業單位身份,從企業進貨,然後轉手銷售的商家。他們關注的是利潤差,而非實際價格。經銷商與企業之間通常不涉及賒銷,企業收到款項後發貨。經銷商屬於商業單位,而非個人。
代理商則與經銷商有著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商代表企業打理生意,他們不購買企業的產品,而是基於廠家提供的經營額度進行銷售,貨物所有權歸廠家。代理商賺取代理傭金,而非產品差價。代理商同樣屬於商業單位,負責推廣和銷售產品。
加盟商則是通過與企業合作,共同銷售特定商品、設備等的商業模式。加盟商通常需出資,由企業提供商品、設備等資源。與代理商和經銷商不同,加盟商在價格方面可能沒有優勢,但銷售任務通常較輕。
代理商與加盟商在合作性質上存在顯著差異。代理商擁有區域性的產品保護,享受價格優勢,是廠家在當地的重要代言人,通常有銷量要求,廠家會提供廣告、技術支持和設備等支持。而加盟商則更像是終端銷售點,產品價格方面可能沒有優勢,但銷售任務相對輕松。
代理與加盟商的區別在於,代理商擁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可授權發展分銷商,同時可能會收取經營保證金,並設定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而加盟商則需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通常享有統一的品牌形象、裝修和著裝要求,以降低經營風險。
代理商與加盟商在商業合作中各自承擔不同的職責和風險,企業應根據自身戰略需求,選擇合適的合作夥伴模式,以實現銷售目標和市場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