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務中介公司怎麼開
1.業務咨詢:初步了解雙方意向,確認公司的合法資質;
2.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用人需求及標准;
3.分析考察:依據用人單位提出的要求,對實際工作環境、崗位進行了解。
勞務中介主要是通過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並收取一定的職業介紹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B. 滴滴打車加盟以後有什麼壞處
這個問題基本上算蓋棺定論了,專車不算違法,但前提是來自正規租賃公司或者是正規勞務派遣司機的正規操作,否則依然是違法。不過和專車違法相比,其實還有6個現實問題,擺在滴滴、快的們面前。
專車那些逃不掉的紅線
1.沒有發票。滴滴專車是不能直接提供發票的,如果乘客想要發票,滴滴打車所在的公司只能通過郵寄來快遞給客戶,而不能像計程車那樣下車打票,這對於普通用戶來說,乘坐專車將面臨更大的風險,比如外出公幹,不能提供報銷憑證,如果是在專車上丟失東西,也增加了找回的可能性。
2.用戶信息有泄露風險。滴滴專車的每一單生意,從預約開始,司機的信息和打車人的信息就在滴滴公司的系統上做了備份——專車是哪位司機接送客人在滴滴公司內部的系統上一目瞭然。這樣的好處是將用戶和司機的信息直接提供給對方,但作為提供信息的平台滴滴等公司,一旦遭遇黑客攻擊,或者安全漏洞,將會令所有的信息暴露,此前滴滴等公司並未對這些保護用戶信息的服務單獨做出表態。
3.專車司機無法被約束。雖然滴滴專車、一號專車等官方表示,與「專車」司機簽署了合作協議,但「專車」司機自己就承認,「專車」其實就是自己的私家車。一位「專車」司機甚至承認,他退休後比較清閑,就跟滴滴公司合作,簽一份合作協議後,就把自家奧迪車變成了「專車」。滴滴公司會從專車司機的訂單中抽取20%的提成。如果「專車」司機和乘客真遇到矛盾,乘客的利益並不能得到保障,此外專車司機因為大部分使用的是私家車,出現爽單等行為,滴滴專車們的約束力並不強。
4.「專車」安全性誰負責?如果專車如果遇到事故或者安全性問題,誰來負責?滴滴打車工作人員稱,由於專車一般都是租賃公司的車輛,出現事故應該首先聯系汽車租賃公司處理。但是另一方不這么看,多名專車司機稱只是與滴滴公司簽訂合同,對於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專車司機表示,只能以「車」為單位來負責,專車一般也都有保險,負責賠償;而滴滴一般不會承擔安全責任。雙方的表示,又將問題推向了對方。
此外,私家車主開著自己的車兼職「專車」,也很普遍。滴滴等的專車培訓非常簡單,私家車主又不像計程車司機那麼專業,因此出現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肯定會提高很多。
5.政策風險一直存在。滴滴打車、快的打車類應用軟體的最大的生存危機,是各地監管部門對電招平台的重重保護。曾經一度傳出,某個城市計劃要將滴滴打車等APP都接到當地監管部門的平台上去,現金流等也要都從該平台上走。而那樣的流程將徹底從技術上扼殺以雲計算為核心的滴滴打車模式,當然,也就此破壞了滴滴打車的商業模式。但這種政策性風險,一直伴隨著專車,國內也並未有相關法律和規定,能夠為專車服務的司機和用戶提供保障。
6.怎麼應對壟斷的計程車公司。專車服務的車輛需要是在正規計程車公司的汽車,但對於傳統計程車公司來說,帶來的沖擊相當大。以北京計程車司機為例,每位計程車司機每月的車份錢超過5000元,而「專車」司機顯然沒有這部分支出。因此對於提供汽車的正規計程車公司,必然不希望看到自己的那部分收入被取消,而一般私家車因為沒有運營資質問題,不能成為「專車」。這種供需雙方的矛盾,成為專車在應對壟斷和創新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此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規定里首次提出了鼓勵和發展預約出租汽車。該規定雖然明確了預約出租汽車屬於出租汽車范疇的定位,但還缺乏一些可操作的管理規定,因此這個過程任重道遠。望採納
C. 加盟一個勞務公司需要多少錢
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其注冊資金要求最少為2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3)加盟北京勞務派遣公司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工
新華網北京9月18日電 (記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條例》指出,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